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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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16-LN00 )

买方: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买方: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关于货物的具体品种(类),买卖双方需签订合同清单的,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包括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一、货物的概况、数量、单价及合同额

卖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上述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且无任何瑕疵,保证货物交付后无任何第三人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规定最高标准执行)

(1)标准名称:

(2)标准代号、编号:

2、卖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按下列第执行:

(1)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质量保证期为 ----- ,从全部货物或最后一批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壹年,从主体工程完工之日起算。

3、本合同货物总额的 5% 作为卖方质量保证金,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支付给卖方。

三、交(提)货方式、时间、地点及风险承担

1、供货方式按卖方送货方式执行:

(1)具体时间:买方书面或传真或电话通知时间为准。

(2)具体地点: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试车道配套工程指定地点。

2、本合同项下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承担:

(1)采取交货方式的,货物由卖方送交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接收手续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转移至买家。(2)采取提货方式的,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接收手续,货物由买方运离提货地点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其他约定:

(1)卖方所送的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买方拒绝接收的,由卖方自行保管;如确需买方代为保管的,需由买方书面同意。在买方代为保管期限内,卖方应偿付买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其他费用。

(2)产品错发至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卖方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运杂费的增加和由于延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不管在任何条件下卖方必须满足买方使用需求。

四、运输费用承担

1、货物的运输及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2、上车人力及机械资费由卖方承担,运输途中人力及机械资费由卖方承担,下车人力及机械资费由卖方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理损耗由卖方自行承担;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买方应按验收标准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

2、验收的方法:买方在收料现场验收数量,并现场取样检验质量。

3、买方经验收对卖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随时以口头、电话或书面方式向卖方提出。

八、随货物交付的有关单证、资料、备品、配件工具及数量

1、质量检测报告壹份、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壹份、产品说明书壹份等;

九、结算方式:

1、双方每月20日确认当月验收合格供货数量并按本合同第一条对应货物单价核定总价款报买方财务入账,入账金额为卖方当月完成产值金额;卖方需于当月30前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财务,待买方财务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认专票真伪后在次月5~10日支付卖方进度款,进度款按确认后专票金额的80%支付给卖方本合同约定的卖方专用开户行账号内;

2、卖方未于当月30日提前交专票给买方财务的,买方除拒付卖方当月进度款外并按卖方提供给买方财务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当月完成产值单金额的40%扣除买方当月货物价款;

3、经买方财务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卖方提交的专票真实,买方因特殊原因未于次月5~10日支付上月卖方提交专票金额80%进度款给卖方银行专户的,买方需按银行当月利息的2倍支付因延误支付卖方进度款金额的利息,且延误支付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即下一个付款档期必须补付上月卖方进度款和利息;

4、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双方确认结算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保期一年,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余下的全部货款。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担保合同或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供货方式、质量标准及其它条件和要求的:

(1)买方可随时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由卖方承担总货款 5% 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除继续依约履行合同外,且必须按买方要

求立即组织更换或完善不符合的条件及要求,还应承担总货款 5%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因完善条件延误时间的,仍视为卖方不能按期供货。

2、买方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2倍赔偿卖方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及重大自然灾害。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7日内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双方其它约定事项:无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需鉴(公)证的经过鉴(公)证】后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伍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壹份,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买方(公章)卖方(公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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