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3篇

【篇1】

1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储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储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援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遭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构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产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经常使用的易燃易爆品以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⑼0)—闪点⑵1.7℃;

b.石油醚(90⑴20)—闪点⑵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2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⑶01g/m3。

4.1.3丙类

a.3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2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2甲酰氯—闪点280℃

4.2对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点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其运输、装卸进程及贮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前进行周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破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相互接触容易引发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耀后容易产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避免阳光照耀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完全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避免撞击、磨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前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储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类储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储存。

6.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透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相互接触容易引发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寄存。

6.4遇水容易产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寄存在湿润或容

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耀容易产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寄存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发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避免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寄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全。

6.9寄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常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寄存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的标志。

6.11不准在寄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寄存,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寄存总量,实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

200kg,现场寄存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点,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资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取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2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2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2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当用2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其它固体物资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梗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2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进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辨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