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现行《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在经多方沟通协调、研讨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一)坚持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
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突出标准科学性。
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四)强化风险管控。
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跟踪评价等全过程严格管理。
优化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标准审查机制,强化质量管控。
明晰各方职责,防范社会风险。
三、《办法》主要框架《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
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实施和监督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体系。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2. 食品质量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等标准,用于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3. 食品卫生标准:包括《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标准,用于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
4. 食品包装标准: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食品包装标志标准》等标准,用于保障食品包装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5. 食品安全监测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用于保障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
6. 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包括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等,用于保障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7. 食品安全信息标准: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标准》等标准,用于保障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和传递。
以上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其不断完善和发展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而国家标准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充分考虑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和实际情况,确保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相关行业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形成科学的标准内容。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跟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保持标准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标准遵从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和发展。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和发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吸纳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和发展应当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结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同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近日,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原卫生部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开可看征求意见稿全文)(下简称《办法》)。
十年磨一剑,《办法》进行修订,那是一件好事,也是大事,大家都很关注的。
《办法》的制定根据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确实,《食品安全法》专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
颇为重视。
不妨扩展来想想,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与依据《标准化法》制定的其他标准,不同在哪里,且看:强制性不同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对地方性标准的限定不同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的制定不以没有国家标准为前提条件。
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的统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
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和健康状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其次,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需要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此外,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还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最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需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食品安全挑战。
同时,还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促进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一致性和相互认可性。
总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的标准、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和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承担标 准起草 工作 的单位应 当 与卫生 部 食 品安全 主 管 司局 签 订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制 ( ) 项 修 订 起草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 当以食 品安 全风险评 估结果 和食用农 产 品质量安 全风 险评估结果 为主 应
标 准起草单 位 和起 草负 责人在起 草过程 中 , 当深 入调 查研 究 , 证 标准 起 草工 作 的科学 性 、 应 保 真
首 都公 共 卫 生
21 00年 l 第 4卷 第 6期 C ptlora o u l a h D cmbr 0 0V 11 N . 2月 ai u l f bi Hel , ee e.2 1 o o6 aJ n P c t .
・
政 策 导 航
・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 管理 办法
第 四条 第五 条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制 ( ) 修 订工作包 括规 划 、 计划 、 立项 、 起草 、 审查 、 准 、 布 以及修 改与 复审等 。 批 发 鼓 励公 民 、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参与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制 ( ) 修 订工 作 , 出意见 和建议 。 提 第 二章 规划 、 划 和立项 计
第 三章
起
草
第 十四条 工作 。
卫生 部采取 招标 、 委托等形 式 , 择优 选择 具 备 相应 技 术能 力 的单 位 承 担食 品安全 国家 标准 起 草
第十五条 提倡 由研究机 构 、 育机构 、 术 团体 、 教 学 行业协 会等单 位组成标 准起 草协作 组共 同起 草标 准。 第十六条 第 十七条
第六 条 第七条 障措 施等 。 第八条 第 九条
卫 生部会 同 国务 院农 业行政 、 质量监 督 、 商行 政管 理 和 国家 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 以及 国务 院商 务 、 工 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规划及其 实施计 划应 当明确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 的近期 发展 目标 、 施方 案 和保 实 卫生部 根据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规划 及 其实 施计 划 和食 品安 全工 作需 要 制 定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制 各有关 部 门认 为本部 门负责 监管 的领域需要 制定 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的 , 当在 每年 编制 食 品安 全 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家 标 准 立项 建 议 。 第 十 条 建 议 立项 的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应 当符合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 实施条例,制
定本办法。
《 食品安全法 》第二 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 ,
第七条 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 当
明确 食 品 安全 国家标 ; 隹的近 期 发展 目标 、 实施 方案 和 保 主要依据 ,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 实际
障措施等 。
第 八 条 卫 生 部根 据 食 品 安 全 国 家标 ; 隹规划 及 其 实
的需要 ,参 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
第 二章 规划 、计 划和 立项
第 六条 卫 生部 会 同 国务院 农业 行政 、质 量 监督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和 国 家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 以及 国务 院 商务 、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门制定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 实 委托 协 议 书 。
施计 划 。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应 当以食 品安 全风 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为
第 十 八 条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和 起 草 负责 人 在 起 草 过 程
中,应当深入调查研 究 ,保证标 起草工作的科学性、 隹
真 实性。标 ;起 草完成后 ,应 当书面征 求棉 隹 隹 使用单位 、
要 制 定食 品安 全 国 家标 ; ,应 当在 每 年编 制 食 品安 全 科研 院校 、行 业 和 企业 、消 费 者 、专 家 、监 管部 门等 各 隹的 方面 意见 。 征 求 意 见 时 ,应 当提供 标 准 编 制说 明。 第 十 九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在 委 托 协 议 书 规 定 的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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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审查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
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则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