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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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表

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表
元/m2
1.50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商品房量算及测绘,不含公有住房出售。
1-20000
元/m2
0.40
20001-30000
元/m2
0.30
30000以上
元/m2
0.20
非住宅(m2)
房产零星测绘
元/m2
1.50
1-20000
元/m2
0.50
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
服务收费标准表(节选)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主要工作内容
备注
房产测绘
1:1000
元/平方公里
180789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调绘,面积量算,分幅平面图测绘,分丘平面图绘制,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1:500
元/平方公里
200860
1:200
住宅(m2)
房产零星测绘
20001-30000
元/m2
0.40
30000以上
元/m2
0.30
测绘成果检测及资料收费
5424
1:500
元/平方公里
6026
2、地籍、房产图成果资料费
元/幅
65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财政局,各区国土资源(国土房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应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范围2006年8月14日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集资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已满5年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后方可交易。

2006年8月14日以前(含2006年8月14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历年用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交易纳入普通房地产交易管理。

二、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自愿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不动产权利人持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证书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二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二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不足五百平方米的按五百平方米计算,下同)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七百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一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一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四十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五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三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一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含一百平方米),每宗地收十三元。

每超过五十平方米加收五元,(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五十平方米计算),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三十元。

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宗地的,按每户独立使用面积和分摊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含一百平方米)每户收七元,每超过五十平方米加收三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二十元。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的非营利性的企业,以及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

2、土地注册登记证书收费标准
新版土地证每本二十元。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房屋鉴定机构收费标准表

重庆房屋鉴定机构收费标准表

重庆房屋鉴定机构收费标准表
法律分析:
重庆房屋鉴定检测种类繁多,根据重庆房屋的不同类别,以及鉴定检测的内容不同,分为:房屋检测、房屋完损检测、房屋质量鉴定、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房屋安全性鉴定、厂房加固改造检测、厂房安全可靠性鉴定、房屋损坏趋势检测、文物保护建筑质量检测等。

1.一类重庆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7元,小于等于200平方米500元。

2.二类重庆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25元,小于等于200平方米400元。

3.三类重庆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8元,小于等于60平方米300元。

4.一栋重庆房屋中有多种类型房屋的,按房屋类型分别计价收费。

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5.被鉴定的重庆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时,先按起始价收费,超过起始价计费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到2.70元计收,两项收费之和为该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额。

法律依据:《xx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1.第xx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
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第xx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土地交易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对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对依法进入土地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按照附表所列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二、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应主要提供如下服务:1.组织实施依法进入土地交易中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洽谈、评估等提供活动场所、设施和服务。

2.提供、发布土地市场相关信息和查询服务;开展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信息咨询服务。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转让条件的初步核验、税费征收等事宜;代办交易后的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中心,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四、附表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土地交易综合性服务费最高标准。

土地交易中心可以在不突破本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执行,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的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突破附表所列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一、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

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渝价[2000]368号

渝价[2000]36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市高新区物价办,市土地房屋勘测院,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我们对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系统经营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就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属国家管理的重要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如附表。

二、收费规定(一)本通知附表所列地籍、房产测绘各项收费标准系指导性最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可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地籍测绘成果成图质检费和房产测绘成果成图质检费分别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3%计算制定。

由承担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向市土地房屋勘测主管部门的质检机构缴纳。

(三)零星测量收费标准(每组日)按地籍测绘1∶500Ⅰ类收费标准以定额工日681,乘以每组3人制定。

(四)土地权属调查(初始登记)涉及地籍测绘收费不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按以下标准收取: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含公有住房出售)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7元。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3元,最高不超过15元。

渝价2001第346号

渝价2001第346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渝价[2001]3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地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列各项收费标准(除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对附表列有收费幅度的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收费幅度的应严格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类区划分如下: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自治县、市)。

三、征地管理收费和土地登记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征地管理收费l、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之外,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的土地;(2)上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的土地。

2、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

重庆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手续

重庆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手续

土地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一、设定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二、项目内容土地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三、申请材料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1份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设立抵押的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5、非整宗土地抵押,应提供土地分割测绘平面图(报告)及用红线划定抵押范围,双方签章确认。

原件1份6、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还应提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合同原件2份四、受理条件要件齐全,内容真实五、申请受理机关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六、决定机关市、区县国土房管局七、收费标准房屋抵押收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注:经济适用住房首次抵押登记减半收取)土地抵押收费:1‰(最高不超过2万元)依据:渝价[2000]347号、渝价[2008]213号文八、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九、证件及有效期限《房地产权证(抵押专用)》办件大厅受理收件权属登记工作流程图权利人申请窗口收件(同时查询)初审审核 审批 审核批准办件大填登记簿、缮证 窗口收费、发证登记 权利人需报市局的 初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新办)一、申报材料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2、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3、拟抵押土地范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4、借款合同原件1份5、土地抵押合同原件1份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7、地价确认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8、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9、国土出让金缴费凭证复印件1份10、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11、抵押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二、受理审批条件1、上述要件齐备,真实、合法、有效。

2、土地权属无争议。

3、无司法查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局(分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就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房屋登记类别(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抵押权登记;(六)地役权登记;(七)预告登记;(八)其他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

二、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一)申请受理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在补正后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如不能当场补正,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2、对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向当事人询问。

询问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二)权属审核1、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应查阅登记簿。

2、对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受理岗位,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作退件处理。

补充材料时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3、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等,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实地查看。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登记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渝价〔2007〕452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就其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向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

(二)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以及抵押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1、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在核发住宅房地产权证书时,由新获得住宅的房地产权人交纳。

(1)注销登记:不收费。

(2)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登记费。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由非住宅房地产权人交纳。

具体标准如下:50平方米以下:500元/宗50平方米 -- 100平方米以下:2000元/宗100平方米 --200平方米以下:5000元/宗200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下:7500元/宗500平方米 --1000平方米以下: 8500元/宗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 9000元/宗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 95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元/宗(1)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按每宗100元收取。

重庆市土地交易服务费

重庆市土地交易服务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主要内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二、收费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依法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的,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主城区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除可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国有土地交易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六、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作者:————————————————————————————————日期:2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附表1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交费者备注一、征(土)地管理费已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的不再交征土地管理费(一)、征用集体土地 (包括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1、全包方式(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3%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4%同上同上 2、半包方式(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5%同上同上 3、单包方式(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时间)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1.5%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二)、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补偿费 2%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3 / 6(三)、划拨国有土地用地面积 2.00元/M2拨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含临时占用国有土地(四)、单位和城镇居民利用原使用土地改扩(加层)和新建用地面积 0.50元/M2改、扩(加层)新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五)、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建房者利用原宅基地重建不收费占用非耕地用地面积0.25—0.50元/M2同上占用耕地用地面积 1.00—2.00元/M2同上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建设单位或个人国家、乡(镇)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 8.00元个人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 5.00元三、土地登记费(一)、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出让、转让或房屋买卖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买方交纳。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宗地2000M2及以下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3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5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渝办发[2004]347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4]3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11月)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全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办事机构,即填证单位。

1.渝中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渝中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2.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八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分局)、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

3.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荣昌县、武隆县、忠县、巫山县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房管局(所)。

其他登记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权证》填证单位印章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

印章样式及名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文规定。

(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属地登记的原则。

不动产权属调查收费定额

不动产权属调查收费定额

不动产权属调查收费定额一、背景介绍:不动产权属调查是指对特定地区内不动产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的过程。

为保障该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提供,需要合理设定不动产权属调查收费定额,以确保服务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二、收费项目及定额:1.不动产权属调查费用:按照每宗不动产进行收费,具体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城市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情况而定。

例如,每宗不动产调查费用为人民币(¥)500-800元。

2.服务范围费用:若调查范围较大,可按照不同范围设定不同的费用。

例如,调查范围涵盖多个小区或建筑群的,费用适度上浮。

3.紧急调查服务费:对于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紧急调查服务,可额外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紧急调查服务费标准可为不动产权属调查费用的1.5倍。

4.报告提供费用:若客户要求提供详细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报告,可以设定相应的报告提供费用。

报告提供费用可为不动产权属调查费用的1.2倍。

三、收费说明:1.计费基准:计费基准以每宗不动产为单位,即每栋楼、每幢房屋或每宗土地等。

2.费用透明:在提供服务前,明确向客户说明不动产权属调查的费用标准和计费方式,确保费用透明,避免后期争议。

3.合理调整:针对大型、复杂或涉及法律程序的不动产权属调查,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费用,以确保服务质量。

四、支付方式:1.预付定额费用:客户在服务开始前需预付不动产权属调查的定额费用,作为服务的预付款项。

2.超范围额外支付:若服务范围超出事先约定的范围,客户需额外支付相应费用,支付方式可以为小时费用或面积费用等。

五、服务质量保障:1.报告准确性:确保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报告准确、完整,真实反映不动产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

2.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不动产权属调查结果的隐私。

3.服务满意度: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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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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