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防收费标准 渝价[2007]654号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六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6【实施日期】1999.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六号)《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群众防空教育,做好疏散准备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实施人民防空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设防城镇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中央、地方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
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
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09
【实施日期】2007.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渝府发[2007]28号)
根据“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我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再次清理。
现将继续执行的265收费项目予以通告。
凡发现未公布项目的收费,请向市政府投诉。
投诉电话:63897181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概算书模板
号车库B区总建筑面积为19369.63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2685.12平方米,层高为4.2~5.1米;二号 车库总建筑面积为7063.07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1190.53平方米。
(五)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六)编制范围:该项目初步设计图的范围。 二、编制依据: (一)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1、编制原则:根据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重报·万州中心》初步设计图纸; 2、工程概算选用定额: (1)《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渝建发[2006]47号)文; (2)《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CQGS-301-2006); (3)《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CQGS-302-2006); (4)《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CQGS-304-2006); (5)其他费用参考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6)类似工程预算。
表一:总(综合)概算表
安装工程费
概算价值(元)
设备购置费
其他费用
980000.00 800000.00
62788598.77
合计
技术经济指标
计量指标 单位
数量
单位造价 (元)
占总投资 额
(%)
备注
980000.00
项
1 980000.00
类似工程
800000.00
项
1 800000.00
类似工程
62788598.77
13.2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4
建设项目管理筹建费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计算基础
计算依据及费率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建筑面积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价格渝价文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格渝价文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3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所收取的审查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市颁布的相关行业法规,提供值价相符的服务。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收费行为。
四、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注:1.单项审查的人防、内装饰、幕墙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人防、内装饰工程按施工图建筑面积、装饰面积计算,幕墙按建筑外立面积计算。
2.体育场馆、航站楼、交通枢纽、影剧院等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以及不宜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房建附属工程,以工程建安费计费,收费标准参照市政建设工程。
概算书模板
号车库B区总建筑面积为19369.63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2685.12平方米,层高为4.2~5.1米;二号 车库总建筑面积为7063.07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1190.53平方米。
(五)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六)编制范围:该项目初步设计图的范围。 二、编制依据: (一)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1、编制原则:根据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重报·万州中心》初步设计图纸; 2、工程概算选用定额: (1)《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渝建发[2006]47号)文; (2)《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CQGS-301-2006); (3)《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CQGS-302-2006); (4)《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CQGS-304-2006); (5)其他费用参考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6)类似工程预算。
1549973.3
建设项目:重报·万州中心
序号
费用名称
15.1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15.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5.3 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
16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17
工程保险费
18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19
联合试运转费
20
其他相关费用
审核: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计算基础 建筑面积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
备注
本次概算暂不计算。
711093.97
179280.52
361486.29
75700.96
94626.2
6794942.54 163591.92 34081.94 378631.00 575024.02
4662164.02
42156379.90 36493582.60
价格--渝价[2013]423号文(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格政策2013年12月31日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3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所收取的审查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市颁布的相关行业法规,提供值价相符的服务。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收费行为。
四、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注:1.单项审查的人防、内装饰、幕墙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人防、内装饰工程按施工图建筑面积、装饰面积计算,幕墙按建筑外立面积计算。
2.体育场馆、航站楼、交通枢纽、影剧院等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以及不宜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房建附属工程,以工程建安费计费,收费标准参照市政建设工程。
3.需结构超限专项审查的建筑及设计复杂的工程项目,收费系数为房屋建筑工程的1.30。
4.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收费系数为:一星1.10;二星1.20;三星1.30。
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人防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设计概算(万元)收费率(%)<50 50-100 101-300 301-500 >500工程项目分类-------------------------------------------------------一类25 24 23 22 21二类24 23 22 21 20三类16 15 14 13 12-------------------------------------------------------讲明:1依据国家物价,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公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得通知》.2表中工程项目公类情况如下:一类:防护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得人防工程、柴油机发电站、大型及技术复杂得中型平战结合工程;二类:防护等级四级得人防工程、防护等级五级得平战结合得人防工程;三类:防护等级五级得一般人员掩蔽工程、疏散机动干道、连接通道等.3已建人防工程得加固改造、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设计得收费标准,总投资少于10万元得,按直截了当设计人员所耗工日计算收费.总工得计算,由托付单位和设计单位依照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总投资大于10万元得三类工程项目,按设计概算得25%收取设计费;二类工程项目,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乘为13系数计;一类工程项目,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乘以13系数计;一类工程项目,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乘为12系数计.4综合工程设计收费,依照工艺设计复杂程度及设备费和土建费所占比例不同,分不乘以下调整系数;自动操纵得柴油机发电站乘以12系数;设备费与土建费之比小于05:1乘以11系数;设备费与土建费之比大于2:1得乘以08乘数.。
价格--渝价[2013]423号文(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格--渝价[2013]423号文(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XXX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XXX的有关规定,XXX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以下是通知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机构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供值价相符的服务,XXX应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协助监督审查机构的收费行为。
四、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XXX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为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计费基数为施工图建筑面积,1000万元以下的审查费为1.9‰,1000万(含)-5000万元(含)的为1.7‰,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为1.4‰,建筑面积的审查费为7元/㎡,立面面积的审查费为1.1‰。
市政建设工程的收费标准包括经批准的初设建安费、边坡、基坑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总额为6%。
文章已经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以下为小幅度改写后的文章:在建筑工程中,人防、内装饰和幕墙工程的审查标准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其中,人防和内装饰工程的计算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面积和装饰面积计算,而幕墙则按照建筑外立面积计算。
对于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例如体育场馆、航站楼、交通枢纽和影剧院等,以及不适宜使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房建附属工程,收费标准以工程建安费为准,参照市政建设工程的收费标准。
对于结构超限或设计复杂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收费系数为房屋建筑工程的1.30.对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收费系数根据建筑的星级不同而有所不同,一星为1.10,二星为1.20,XXX为1.30.对于因建筑节能、消防等修改导致的施工图重新审查以及对已使用建筑物进行节能等改造的施工图审查,按照上表审查费的30%至40%进行计费。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为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更好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防空防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成都军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8〕联字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一)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要高度重视人防工作,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坚持人防工作的主体地位,履行好人防工作职责。
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人民防空工作,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
区人武部、各街道、镇乡人民武装部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专人和有关部门联系人民防空工作,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等制度,积极、主动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建设。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本区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要根据我区的防护类别和所担负的人民防空任务,按照职能,进一步加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渝价〔2007〕452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就其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向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
(二)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以及抵押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1、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在核发住宅房地产权证书时,由新获得住宅的房地产权人交纳。
(1)注销登记:不收费。
(2)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登记费。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由非住宅房地产权人交纳。
具体标准如下:50平方米以下:500元/宗50平方米 -- 100平方米以下:2000元/宗100平方米 --200平方米以下:5000元/宗200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下:7500元/宗500平方米 --1000平方米以下: 8500元/宗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 9000元/宗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 95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元/宗(1)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按每宗100元收取。
人民防空行政征收事项(精)
人民防空行政征收事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
人防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收费标准由人防部门与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在以下标准幅度内协商议定:毛洞每平方米1500元;六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500元;五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000元;4B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500元。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
5.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
10个工作日
2Hale Waihona Puke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费每月每平方米1-3元
《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第二条,
3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每平方米45元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水电气价格的通
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渝价[2001]65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9.21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1]659号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公司:
由于人防工程属战备性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
1 / 1。
概算书模板
(二)基础资料: 1、人工费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期; 2、材料价格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期万州区价格并结合市场行情执行; 3、《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4年版)。 (三)费用构成计算标准和依据: 主体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组成。 1、主体工程费包括:直接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组成。 按渝建[2011]440号文计取(基本直接费:根据定额和现行市场预算价计取)。 2、工程措施费:已计取; 3、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项目论证费用、工程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招标代 理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城市配套费、建设项目筹建管理费、行政事业型收费、 工程保险费等费用组成(具体详“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4、基本预备费:按工程费用和其它费用的5%计取; 5、建设期贷款利息:资金自筹,甲方不考虑贷款。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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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总(综合)概算表
建设项目:重报·万州中心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一 工程费用
概算价值(元)
建筑工程费 安装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其他费用
179271900.70 49946122.72 11680000.00
5363985.52
合计
计量指标
246262008.94 建筑面积
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 措施费 按实计算费 间接费 规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 七 八 审核: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 税金 工程造价
单位工程名称:1号楼
费用计算式 建筑工程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调整 人工费 人工费*(2.27-1) 材料费 定额基价机械费+定额机上人工单价(基 价)调整 机械费 定额基价机上人工费 定额基价机上人工费*(2.04-1) 直接工程费+措施费+按实计算费 定额直接工程费+主材费+设备费+人材机 价差 人工费+人工价差 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定额基价机械费 按实计算费 规费+企业管理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定额基价机械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定额基价机械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定额基价机械费
重庆市人防条例
一、行政许可内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五)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三、行政许可条件(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1、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等级按(1)条执行。
(3)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4)新建民用建筑一、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概算编制说明1
第十六章工程概算16.1、工程概述:本概算为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绿森名都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本工程建设用地面积为17722.33 m2,总建筑面积96892.11m2。
建设投资13472.49万元。
16.2、编制依据:⑴建设部建质[2003]84号文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⑵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及配套费用文件。
⑶建筑、结构和公用各专业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数据。
⑷甲乙双方签定的设计合同。
⑸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16.3、编制方法:⑴土建工程:根据建筑专业提供的平、立、剖面图、装饰标准和初步设计文字说明,以及结构专业提供的结构梁、板、柱断面尺寸等计算工程量。
⑵定额套用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及配套费用;详见各单位工程概算表。
16.4、其他费用概算⑴三通一平费用:根据重庆同类工程估算计取。
⑵天然气初装费:根据渝价(2000)409号文规定计取。
⑶勘察、设计费:根据重庆同类工程估算计取。
⑷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渝价(2000)352号文规定计取。
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渝价(2001)345号文规定计取。
⑹施工图审查费:根据渝价(2005)649号文规定计取。
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费:根据渝价(2001)402号文规定计取。
⑻白蚁防治费:根据渝价(2003)489号文的规定计取。
⑼城市建设配套费:根据渝府发[2007]62号文规定计取。
⑽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根据渝价[2005]143号文规定计取。
⑾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根据渝府发(2005)48号文规定计取。
⑿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计取。
⒀异地人防费:根据渝价[2007]654号文规定计取。
⒁建设单位管理费:根据渝财建(2002)247号文规定计取。
⒂零星规费:未包括在以上费用中的零星费用。
⒃基本预备费:根据渝建发[2006]47号文,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按工程费用与其它费用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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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却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司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赔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三、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造当减免易地建硬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一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五、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4]32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