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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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一.费用定额说明: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拨付工程款、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及编制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定额以工程类别划分计费标准。对于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能涵盖的项目和未划分工程类别的特殊建筑,须报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有关技术资料确定工程类别。

二.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建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一个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土石方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内的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制安、建筑物装饰等。

(二)市政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的道路(含厂区、生活区、小区)、桥涵、隧道、堤防、附属构筑物及适用于市政工程的排水、给水、燃气管道、路灯等安装工程。

(三)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竖向布置的场地平整、机场、水池、人工湖、运动场、油库、路基、给排水、燃气管道的土石方工程(以上工程均不论土石方数量多少)等,以及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四)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及零星借工

签证记工、签证机械系指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少量无法套用定额须经建设单位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

零星借工系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借用工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零星用工。

三.工程费内容:

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

是指基价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⑴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在冬雨季施工需增加的设施(如防雨、防寒棚)、劳保用品、防滑、排除雨雪的人工及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不包括冬雨季施工的蒸气养护费)

⑵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夜间施工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

⑶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搬运费:

指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少量零星材料、成品、半成品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积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的费用。

⑷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的自备工具补贴费。

⑸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包括质监部门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钢材、水泥进行复检的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新材料、新结构的试验费以及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⑹特殊工种培训费

⑺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⑻工程预算包干费:指工程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所产生的费用。3.现场经费:

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⑴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建设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和摊销费。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食堂、理发室、诊疗所、搅拌台、现场以内的人行便道、手推架车道,便桥、临时简易水塔、水池、围墙;施工现场范围内每幢建筑物(构筑物)沿外边起50米以内的水管、电线及其他动力管线(不包括锅炉、变压器等设备)。

⑵现场管理费:

是指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管理人员工资:

指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

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防暑、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

是指现场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现场管理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及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⑦.工程保修费:

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⑧.其他费用:

是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开支。

(二)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应由企业统一集中管理的费用及支出。内容包括:

⑴.管理人员工资:

指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⑵.办公费:

是指公司管理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⑶.差旅交通费:

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自有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⑷.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公司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⑸.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公司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用具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⑹.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洗理费、保健费及防暑降温费等。

⑺.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费用。

⑻.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应计提的费用。

⑼.劳动保险费:

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⑽.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退休养老金及待业保险费。

⑾.保险费:

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⑿.住房公积金:

是指按有关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住房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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