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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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论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论文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以剖析,并试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求偿权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作为消费者我们经历了无法可依到《消费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形象仍旧屡屡出现,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1、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过程,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2]我国也出台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法》、《标准化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展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从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到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国务院批准成立。

[3]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协会如雨后春笋般的相继成立。

虽然目前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的不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过窄,消费者维权途径很多,举证难以维权费用过高等一系列”拦路虎”,使消费者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论文提纲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提出及其尖锐化,在人类历史上有一个发展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现代消费品日趋复杂化,而资本的高度集中又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遂变得愈来愈严重。

为了加强对日益沦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二战前后,在始自美国继而欧陆、日本风起云涌的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各国纷纷修订、充实了民法(特别是侵权法),而且,在经济、行政立法中增添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

不仅如此,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及配套法规,也先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应运而生。

今天,回顾历史,展望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前景,必须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大原则下,从民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进而研究各相关单项法律、法规,弄清其内在联系,探究其健全,完善之道,冀求早日建立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

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

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消费者权益论文

消费者权益论文

消费者权益论文消费者权益论文引言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信息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权和监督权等。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一、消费者权益的意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满意度、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信心,增加消费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增加市场竞争,推动企业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消费者权益的现状目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部分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了解或不知道如何维权。

再次,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

其次,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再次,鼓励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等支持。

最后,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结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教育宣传,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仅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解析与展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金融"上帝"的权利前景

解析与展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金融"上帝"的权利前景
区 法坛
பைடு நூலகம்
・获 奖 论 文 ・


【 内容摘要】 笔者 以金融消费者的地位作为文章问题意识 ,提 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从隐私权、知 情权 、安全权 、议价权 、平等权 、救济权 五个角度分析 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 的现状 ,并且从历史、法
律 、机制、主观 四个方面分析 了金 融消费者权 益被得不到保护的原 因。笔者认为,必须通过立法、纠纷解 决 制度 、监 管 、金 融机 构 理念 转换 上 建 立 系统 的金 融 消费者 权 益保 护制 度 ,最 大 限度 的维 护作 为金 融 “ 上
为金 融 交 易 活 动 的 “ 上帝 ” ,金 融 消 费者 在 金 融 市 场上 的地 位 及其 权 益 的维 护 的程度 决 定 了金 融市 场 的成 熟 度 。 因此 ,可 以说 ,金 融 消费 者权 益 的维 护
资金很快会打到您的账上 ,您可以将资金投资于我 行 目前 正在 发 售 的其 他 几 等相 关 理 财 产 品 。 ”对 于
银 行单 方 面终 止 理财 产 品 ,王某 虽然 心存 不 满 ,但 也 只能接 受 。业 内人 士 指 出 ,当前市 场 上销 售 的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大 多没 有 给予 投 资 者 提前 终 止 的权 利 , 银 行 却 可 以提前 终止 ,银 行 理财 合 同条 款权 利 仍然
② 张朝辉 : 《 中国证券报》,2 0 1 1 年 7月 1 8日。
2 0 1 3年 第 9期 总第 1 4 6期 , /一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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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区 法 坛
・获 奖 论 文 ・

我国金融监管中消费者保护论文

我国金融监管中消费者保护论文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的消费者保护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083-01摘要消费者保护问题,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中的重中之中,此次金融危机也显露出了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不足,而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落脚点正是消费者保护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融监管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大众眼中的消费者往往局限于那些购买实际商品的人,其实,金融领域中购买金融产品、服务的投资者,一样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本来就不完善,在金融监管领域尤其薄弱。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在监管目标方面,我国监管机构过于重视“稳定、效益”,而以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公平”这一目标往往重视不足。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把将本来就重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我国目前的消费者,由于金融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在当今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飞速,使得监管制度很容易落后的大环境下,更是弱势群体,尤其是作为中小投资者的消费者。

所以我们必须向美国学习,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靠《人民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一系列法律,但是其中专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少之又少,只能依靠其中针对投资者的部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而这些法律的规定又太宏观,不够细致,加大了实际实施的难度。

香港在雷曼迷你债券事件之后,证监会公布了《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在金融产品的售前阶段、销售产品过程中及销售产品后的披露方面均作出明确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1、科学技术高度化;2、经营扩大化;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主旨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第1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

“金融消费者”在中国还无法称得上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消费类型的基础上以及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概念延伸的基础上,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消费者”。

虽然觉得金融消费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体不在其列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时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务客观化、专一化的原因,对于由金融精英构成的金融产品甚至是服务提供者而言,这个时候没有专业知识的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这便轻而易举的发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在。

正因为如此,个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行列,但碍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金融专门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所以相关决定由法院或专门裁决机构代劳。

(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在金融消费领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权利重中之重的组成部分。

虽然这个定义相应的忽略了金融消费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权力,但是金融消费者权1.安全保障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在不损害他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务。

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关系。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场所和消费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必须使用相应的办法。

这种义务产生于一项合同的基础上,并且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

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于金融市场的技术特点、专业化特征和运作特点。

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早期银行的损益风险、成本与利润结构、惩罚机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摘要: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是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遭侵害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我国必须采取有关措施,来强化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本文通过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总述、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实例以及中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法律构建过程分析探讨,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字: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总述(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含义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含义是指:金融消费者为了保护自己人性的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内的事务进行自我决定权力。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自然人,其范围是私人领域内的事务,其内容是自我决定权力,其保护的利益是自己人性的尊严。

(二)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基本内容1.具有保密的权能。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是作为一种“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而产生的,其金融机构就应该对有关金融信息进行保密的措施。

相对来说,在特定的情况下,保密权能就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最为基本的权能。

2.具有支配利用的权能。

金融消费者是享有一定的自主控制、自主支配和自主利用有关金融信息的权利,也就是说有权力决定第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金融信息是否可以利用的权利。

3.具有知情的权能。

在金融的所有交易中,金融消费者是有权了解金融机构的相关采集情况,并且有权对以上信息的用途可以进行完全知晓以及金融机构采取的某些保密措施也有知情权。

4.具有维护的权能。

隐私权必须是一种绝对权,不管是谁不得侵害,所以,当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就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其保护,让侵权人承担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根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关理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是会受到公共利益的一定限制的,换一个说法就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权能的使用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否则他人是有权揭露的。

二、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实例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实例是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就列举一下关于银行方面的例子,仅供参考。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浅谈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

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

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转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危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与探索论文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与探索论文

本文共计3533字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与探索论文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与探索论文带给大家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这篇文章一起欣赏!
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也是人民银行各级行的重点工作之一。

人行武城县支行积极利用现有法律框架,创新思维、拓展视野,采取多种措施,扎实推进“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一E作,结合县域金融消费特点,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大胆突破,准确把握金融维权、交易纠纷等热点难点问题,全力推动县支行对外履职,在改进金融服务,推动金融维权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发挥了基层人行在区域金融中的管理作用。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践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县域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金融产品日益丰富。

伴随着县域金融市场的活跃和金融监管的弱化,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不断增多,县域金融维权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武城县支行在推进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1.明确思路,做好各项前期准备丁作
利用召开金融运行分析会、行长座谈会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负责人传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提高了金融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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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议论文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议论文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2摘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保险市场,也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

然而,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逐渐增多,成为影响我国保险业深化发展的重要问题。

虽然我国已有机制框架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基于中国现状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了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的现状和原因,试图对当前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框架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议金融危机对全球的席卷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使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获得高度重视,并在美国联邦政府财政部2008年3月发布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现实需求,人们日益对保险相对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作为“金融消费者”下位概念的“保险消费者”这一概念在我国金融制度“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的改革进程中,特别是2009《保险法》经修订并实施后被频繁提及。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依据《保险法》,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责任险中间的受益人,其权益包括:一是保险消费者的安全权,二是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四是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五是保险消费者的索赔权,六是保险消费者的隐私权。

此外,还应有受教育权,个人监督权等。

近年来,通过保险纠纷案件、保险监管机构信访投诉、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面反映出的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呈上升趋势。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资料,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是2005年的4倍多。

保险争议的焦点:一是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包括保险机构弄虚作假、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非法开展保险业务、擅自修改报备条款、变更扩大保险责任、滥用无赔款优待等;二是销售违规问题,包括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用、拒保交强险、交强险搭售商业车险、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销售误导等不诚信行为;三是虚假赔案、虚假账目、虚列营业费用、阴阳单或鸳鸯单等财务违规行为。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闫东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提供了原动力。

然而,金融服务界线的日益模糊,使得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所适用的多种保护制度也呈现出胶着状态。

因此,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持续促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意义重大。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中图分类号:D923.8;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30-02作者简介:闫东(1989-),男,汉族,辽宁大石桥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述(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投资机构和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达到一定投资规模或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相关非法人团体。

(二)金融消费者的特征金融消费者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金融消费者接受的仅是由相关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不包括其他机构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第二,金融消费者接受的是无形的产品,这与普通消费品是有所区别。

第三,金融消费者包括个人和法人,将法人纳入了保护范围是消费者相关法律的一大进步。

第四,金融消费者从规模投资来看,是小规模投资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且不能是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因模糊而被侵害1.自由选择权。

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个体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均等,总有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制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

2.公平交易权。

某些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和选择机会。

3.知情权。

金融经营机构有义务提供确切真实的信息供给金融消费者,但仍有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忽视甚至不向相关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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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摘要】由于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处在劣势地位,信息掌握远不及金融机构,建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让金融消费者求偿权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一、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可支配财富不断增长。

为了实现财富保值增值,银行理财产品成为继楼市、股票、基金等投资方式之后又一新兴的投资选择,目前已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理财产品种类日益丰富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种类按币种可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按客户对象可分为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可分为保本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按投资方向可分为债券类理财产品、信贷类理财产品、银信合作产品、混合型产品等。

丰富的银行理财产品种类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强劲增长2010年后,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进入快速上升通道。

据智慧财富资讯平台统计,2011~2013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23242、31124、44821款,分别同比增长97%、34%、44%。

2014年上半年164家商业银行共发行了29019款理财产品,同比增长33%。

一些质量较好的理财产品经常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理财市场发展势头迅猛。

(三)短期产品成为市场主导2012年,监管部门发文规范了超短期产品发行,加之股市表现疲软和外汇市场波动,中长期理财产品的发展受到影响,而1~3个月期限的短期理财产品占比大幅上升,许多银行通过月初发售理财产品,月末或季末到期转化为银行存款的方式,突击抬高月末、季末等时点存款来规避监管层的考核,进而使短期理财产品逐渐成为理财市场的主导品种。

(四)理财产品风险逐步显现2010年以来,伴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风险控制显得尤为突出。

社会上关于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不合理、银行风险提示不充分、银行理财产品监管不严等质疑不绝于耳,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也越来越多。

二、银行理财领域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突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普遍存在运作不透明、信息不公开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并且权益受损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有效维权。

(一)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表现首先,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不足。

一些银行在理财产品宣传过程中不能充分提示风险,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

如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资料中将“预期收益率”用大号字标注在显眼位置,而风险提示只用小号字在不显眼的地方一两句话带过。

有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迫于考核任务压力,在宣传及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如实向客户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只重视销售产品数量,甚至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其次,理财产品购买合同部分条款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如某银行的理财产品合同中,存在“乙方(银行)对甲方(消费者)的任何通知,经由我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后视为甲方已经收到”的条款。

这种采用网络、公告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交易后续事项的做法,通知渠道过于宽泛,商业银行甚至完全不用理会消费者获得信息的便利性,不利于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再次,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不明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常有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等术语,但是大多没有说明计算出这些收益率的依据。

一般来说,投资者无法通过理财产品获得最高收益率,所以最终收益率的不明确就会使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就是最高收益率,从而增加自己的投资,最终却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

此外,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使用的专业术语艰涩难懂,投资者无法完全理解。

例如,“三年之后,如果该公司不破产,将归还本金并按实际情况支付收益。

”事实上一旦公司破产,投资者可能会血本无归。

这些对于投资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信息,但是出于销售业绩的考虑,这些信息都被人为地忽略了。

(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损的表现目前,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签订由商业银行提前制定的格式合同,由于消费者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理财合同只能完全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变更合同任何条款,亦不能与银行协商,进而出现自愿接受所有条款、利益共享而风险不共担的情况,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如一些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投资管理费”的条款,银行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承诺,客户需要单方面承担产品投资亏损的责任;而如果投资获得超额利益,客户却需要支付银行理财销售费、托管费等。

然而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理财合同中不对等的条款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三)消费者收益权受损的表现首先,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实质上是有条件地让渡了资金的使用权,银行掌握对资金的支配权,在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理应将收益和本金一并归还客户。

然而,个别银行在季末、年末这些特殊时段,技术上使资金晚到账若干天,既不支付付息,减少资金成本,还能在考核期内完成存款,却让消费者资金收益蒙受损失。

其次,多数银行理财产品规定银行拥有提前终止权,理财产品客户则没有赎回权,形成事实上的“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收益权。

再次,有些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时会分优先级和普通级客户。

产品指向哪类客户,则这类客户很可能会成为优先级客户(VIP)。

一定情况下,普通投资者并不能平等分享收益。

(四)消费者的受救济权缺乏保障一般情况下,银行对于理财领域的专业知识要比消费者丰富,然而在理财合同中银行具有很大的受托权限及很强的独立意志,显然是处于优势的一方,而消费者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监管。

消费者权益一旦受损后,如果向银行投诉,银行往往采取拖延处理的策略,维权面临时效性方面的制约。

如果依靠传统诉讼程序维权,就需要由消费者对银行的过错进行举证,这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显然是不恰当的,而且诉讼会经历较长时间,花费更多成本,有可能得不偿失。

三、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政策建议(一)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银行提供的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满足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因此,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在本轮金融危机后制定专项立法的做法,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监管规则,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而银行理财领域的消费者作为金融消费者群体的一部分,其权益的保护应涵盖在该法的保护范围内。

1.理清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信托业务本质的商业银行个人中间业务——代客理财业务;另一类是具有商业银行个人负债业务本质的创新型存款业务。

这两类业务在性质上具有自营业务和中间业务两种不同的业务属性,亟须对其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并从立法层面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缓解理财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尤其是商业银行个人开展的表外代客理财业务,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者,以银行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这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身的名义进行管理或处分的做法类似,鉴于该做法有违《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自营业务”之嫌,各商业银行为规避政策和法律风险,尽量回避使用“信托”词语,但实际都是“借理财之名,行信托之实”。

当作为各类金融机构一项创新业务的理财产品蓬勃发展之时,亟须通过修订上述规定,允许符合准入要求的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即代客理财业务,并适用《信托法》对该类业务进行规范,从而为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扫清障碍。

此外,由于信托法律关系是银行理财业务过程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监管上也应从原来的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从而最终提升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2.科学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从法律上科学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是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改革的共同趋势。

在银行理财业务中,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一般都不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因此,借鉴国际金融改革经验,我国应在立法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确定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在法律上的消费者地位。

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可不再单设银行理财消费者的概念,因为其作为金融消费者群体的一部分,其本质与一般金融消费者并无二异,实无单列之必要。

而且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原则、保护措施对银行理财消费者也同样适用。

3.充分赋予金融消费者各项权利。

在金融消费领域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主体实力和地位不对等的现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些无法依靠市场机制和消费者自身的努力去改善,只能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倾斜保护,明确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赋予金融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九项权利外,还应针对理财业务中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做出特别规定。

一是明确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规定金融消费者有知悉金融商品投资风险及真实收益情况的权利。

对于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具体收益的计算方式等能够影响金融消费者做出判断的信息,银行有义务采取能够为金融消费者理解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做出详细说明,并组织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

二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

银行应确保提供同一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平等地对待所有金融消费者。

三是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银行有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如因银行的原因造成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银行不正当利用通过办理日常业务所获得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时,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对理财等金融业务的监管1.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认为,金融监管并存着两个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系统制度变迁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特征--政府赋予金融系统许多政治功能。

金融监管中更加注重对金融机构利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经常被忽视。

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潮流下,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监管目标的意义重大。

首先,“市场化”是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方向,在金融行业充分市场化后,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则会动摇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危及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

其次,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是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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