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公务员制度(第九章公务员职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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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实行合同管理和新养老制度
深圳探索的公务员聘任制不限于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临时性、辅 助性用人,而是走了一条“全员聘用”道路。深圳的改革强调实行 聘任制的核心是实现用人方式上的转变,即从传统的用人单位单向 管理转变为用人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双向权利义务约束。
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单 位以合同为基础对其进行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统一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 年金相结合的新退休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同身份同待遇。
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情形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 满考核不合格的
2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 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 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聘任制与委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异同
相同点
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 度精神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 员的管理;聘任制公务员与 委任制公务员都执行相同的 职务和级别,都要在国家核 定的行政编制和职数限数内 录用、任职或者聘任,都执 行相同的奖励与纪律规定, 都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提出控告。
不同点
委任制公务员主要Fra Baidu bibliotek据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聘任 制公务员主要依据合同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开 除”等行政处分。如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机 关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 人单位利益和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予以解除合同。
深圳公务员聘任制改革
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改革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 〔2010 〕 16号,2010年2月23日(已废止)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3〕16号 ◆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2010) ◆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深人社规 〔2014〕18号 ◆ 《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2014) ◆《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深人社规〔2015〕1号
1.职位聘任的主体是公务员机关与公务员。公务员机关与公 务员因职位聘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人事行政法律关系, 而不是单纯的劳动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
2.公务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3.职位聘任是一种任职方式。
聘任制与选任制、委任制的比较
1.从权力来源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的职权直接来自于选举人的授 予;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都是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职 权来自于公务员机关的授予。 2.从产生方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经选举产生,委任制公务员通 过录用、调任、公开选拔产生,聘任制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直 接选聘产生。 3.从任职形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出来后,发布任职 公告;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公务员机关印发任职决定或任职通知 任命;聘任制公务员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任命职务。 4.从任职时间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 务;委任制公务员自任职决定或命令通过之日起任职;聘任制公 务员自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任职。 5.从任职期限看,选任制公务员的任期都有法律、章程的明确规 定,一般与代表会议的任期一致;委任制公务员一般没有任期; 聘任制公务员的具体任期在合同中约定。 6.从管理依据看,选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与有关法规和 聘任合同管理。
《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 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 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 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职位聘任的特点
职位聘任的意义
1.可以满足公务员机关多样化的用人需求。
意义
2.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 机和活力。
聘任制实行的条件
1.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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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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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规定的编制 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 门批准。
聘任的实施
1.公开招聘:参照公 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进行。 2.直接选聘:直接对 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 考核,审查其条件, 如学历、资历或者经 验等,然后确定是否 聘任。
1.合同管理。
2.平等协商。
3.任期明确。
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本 市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 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 近5年内没有本办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连 续聘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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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 30天的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 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 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 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 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 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 和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用人机关因本条第(四)、(五)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 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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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 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 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 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九章
公务员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的涵义
职位聘任是公务员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 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聘任制是公务员机关根据职位的需要,通过签订 聘任合同,选拔、任用、管理公务员的一种人事 管理制度。
聘任制是以任职方式为核心,包括产生方式和管理 方式在内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它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