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政策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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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政策简读
政策出处:上海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9月)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
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的在校高职(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
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在申请转办上海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役年限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
●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参加上海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
先调剂、优先录用。
●每年在上海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
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
●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
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
总分加10分。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服满现役退役后复学的,给予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
准的生活补助,约2.4万元(按2011年社保标准计算)。
●2011年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为26000元/年。从2012年起,在役义务兵及其家
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
准的2倍数额发放。
●2011年起,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万元。自谋职业一次性经
济补助金随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担任士官当年起算,按其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