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流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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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请律师执业流程及注意事项(上)

北京申请律师执业流程及注意事项(上)

北京申请律师执业流程及注意事项(上)展开全文答应了大家好久的《北京申请律师执业流程及注意事项》终于来了,小编D已经吐血整理好了所有材料和附件。

鉴于文章太长,分为上下两篇,请大家耐心阅读,全是关系到饭碗的干货啊(ง·̀_·̀)งPS.文末有彩蛋~本文申请实习律师前要准备的事情,主要针对的是非北京户口硕士研究生在北京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实习及后面的程序是通用的。

因涉及多个流程和多个办事部门,每隔几年有的流程和模板会进行更新,办事部门的地点也可能发生变化,所以本文仅作为了解流程的参考,具体的办理程序、需要材料(尤其是模板文书)、办事地点需自行关注官方网站,获取最新资料,本文也提供了各个官网的地址。

小编D申请执业的流程12014年6月底毕业,将户口和档案迁回家22015年4月底办理转正定级,然后立刻就开始申请档案迁入北京32015年7月底,完成档案迁入,中间出了点差错,重新申请了一次42015年8月中旬,取得实习律师资格52015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实习培训62016年8月中旬,实习到期后立刻申请实习鉴定72016年10月中旬,实习面试82016年11月上旬,提交申请执业材料92016年12月中旬,领取律师证此时已经毕业后两年半 T_T~T_T~T_T拿到实习律师证后还需要一年四五个月,也可能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正式执业证书。

非北京户口在北京申请律师执业的资格要求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即通过司法考试;2、2010年(含)以后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2010年(含)以后取得由教育部认定的在海外教育机构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PS.其他条件都很好达到,或者说没有特殊情况的都能够达到。

非北京户口申请实习前需要做的事情一户口和档案迁回原籍毕业后户口和档案可以在学校放一年,但是如果一年之内户口也没有什么希望,也没有想再考公务员,那就尽快将户口和档案迁回原籍,关系到律师执业。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一、律师调档须知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

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3、律师事务所章程;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8、住所证明;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2、变更申请书3、合伙人会议决议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

《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

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和省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的通知》,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用于将来申领《律师执业证》):(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可下载,一式两份贴足照片,另附一张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可下载),需附《实习计划》(不用填日期)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盖章)。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复印件(包括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年度备案栏需备案至申请实习证当年度)、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系从其它单位辞职的,需原单位出具的辞职原因和品行良好证明,人才市场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推荐书,人才市场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

无业人员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和街道、社区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并附实习指导老师的资格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含注册页)。

一位指导律师只能带一位实习人员。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其他人员包括公检法司系统及政法委工作人员、警官大学(学院、学校)工作人员、军人和在校学生均不得兼职实习,研究生最后一学期可申请实习,但需提供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毕业时档案需转至人才市场。

(八)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可下载)。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人事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律师不得私自受理案件和收取费用。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律师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九条律师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第十条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一条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接办法律事务。

律师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章实习律师第十五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十六条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先取得见习律师执业证书。

实习生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

第十八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得变更实习场所,实习律师应保证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机构备案,并代表申请人取得实习律师执业证书。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及其保障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管、税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掌握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各地对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严格审查把关。

注意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培训,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情况,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与信息,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律师执业申请的电子化审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对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的管理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的审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

同时,通过实行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订立公平、完备的劳动合同,依照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劳动争议。

三、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2)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3)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

律师调动时要及时调转执业档案,并做到材料完整。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证书收回和吊销的动态化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1)专职律师调出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2)兼职律师调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在原试点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4)律师暂缓注册的;(5)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各类企业担任管理类职务的;(6)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8)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9)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北京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等文件的指导意见,结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现将2008年6月1日启用的实习律师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实习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4、无不良执业记录,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没有被投诉且立案的记录;5、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三、实习人员申请办事流程:(一)网上申请;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输入律师事务所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站→点击“事务申请”→点击“律协”→点击“实习律师备案”→点击“增加”→按照要求填写网上申请单→自动生成“申请单单号”→网上申请结束。

(二)下载并填写《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1、登陆“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站主页→律师管理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

2、填报“申请单单号”,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3、现场提交材料:(1)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意事项:持2003年以后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供本科以上学历复印件;(2)存档证明复印件(必须为北京地区存档机构出具);A、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出具的存档证明必须在申请表前面规定的存档单位范围内,存档证明必须由北京市区域内的存档机构出具,非北京户籍申请人员同样依照此规定办理;B、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将严格依据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重新申请执业需要提交材料

重新申请执业需要提交材料

重新申请执业需要提交材料: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1.《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2.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

(六)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以上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聘用合同期限内在户籍地或执业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八)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

申请人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交第(五)项材料。

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七)办公场地(写字楼用途)使用证明复印件。

场地使用证明指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办公场地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复印件,(权属人须在权属证明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领取律师执业证,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律师不得私自接案和收费。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律师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九条律师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第十条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一条律师应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接办法律事务。

律师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章实习律师第十五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十六条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先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

实习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

第十八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得变更实习场所,实习律师应保证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机构备案并代为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

《吉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吉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关于修订《吉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信息来源: 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部各市(州)律师协会、全省各法律援助中心、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律师协会对我省现行的《吉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修订后的《吉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已经吉林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5日施行。

《吉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1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品行良好;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6、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

申请办理专职律师执业证材料

申请办理专职律师执业证材料

申请办理专职律师执业证(一式三份)(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正反打印;(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司法考试要及时调档);(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员需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实习鉴定书》原件,正反打印;(八)《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贴蓝色二寸照片(着深色西装或律师袍);(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一)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三)个人承诺原件;(十四)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1、简历中无业的,填无业,不要填写其它。

2、有过工作的,简历中不填写,按承诺不真实处理。

3、个人简历具有特殊情况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有其他证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要有辞职证明;原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要出红头文件证明其已辞职;在律师所办理实习证前时间较长的,所里应开证明,证明做什么和表现;无业期间(含培训、不在校学习、在家待业、务农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开具无业期间的政治表现和无违法违纪证明;有失业的,加失业证;原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出具工作表现和辞职证明;曾在部队服役,加退伍证或自主择业证;退休的要加退休证和单位证明其退休现无业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证明放在人才发票后(至少一份原件)。

4、所有表用原件,正反面打印。

5、实习鉴定书意见用手写,并且日期填写到考核前,所参与办理案件在五个以上的,必须有指导律师的指导案件三个以上,三份原件。

6、简历从高中填起,日期填到月,要连续,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律师执业中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注销及补发换发执业证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一)跨省调入律师需由外省流动到甘肃省执业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需写明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原执业机构、拟调入执业机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原因等;2、原执业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4、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5、申请人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接到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同意调入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经审核后同意调入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原执业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省司法厅(局))发商调函;同时,申请人需通过省司法考试中心向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调取司法考试资格档案。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人原执业地省司法厅(局)同意调出的回函及律师执业档案、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市内转所登记变更办事指南

律师市内转所登记变更办事指南

律师市内转所登记变更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市内转所)1.《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 (从下载表格)2.转出所出具的合同期满或解除、业务、债权和债务结清证明,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证明,完税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3.转入所聘用合同(作为转入所合伙人的,提供入伙登记表;作为新所发起人的,提供新所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原件;5.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6.执业证超过有效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有效期半年)并办理注册手续;(复印件1份,原件1份)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决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事项程序:申请人就律师执业证的换领、补发或律师市内转所或律师省内跨市转所登记变更或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属区属所的,应向现区属局司法局提交材料相关;如属市辖所,律师执业证的换领、补发或律师市内转所或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应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相关材料,但律师省内跨市转所登记变更或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应市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

然后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事项时限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事项时限二:证件及有效期限: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法律效力: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事项收费:无。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相关事项事项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

申请材料:(一)《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原件1份) ;(三)《律师执业登记表》,表中贴上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原件1份) ;(四)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籍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五)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六)实习证及上岗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七)实习期满后,需提交由原实习律师所出具的实习考核鉴定书;在外地实习期满后的,还需加具实习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鉴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八)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复印件2份,验原件);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在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九)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存放证明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十)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或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上述第(九)项材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办事程序指南第一部分证照类一、律师执业申请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填写《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调档函由司法考试处负责开具。

律师资格档案的调档函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负责开具。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1、身份证复印件;2、人事存档证明;人事存档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人事档案的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存档证明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如果申请人是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六)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特别提示: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专职)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专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注意事项: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事项: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律师转所申请书

律师转所申请书

律师转所申请书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是XX最新发布的《律师转所申请书》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

篇一: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律师转所申请业务指南1.特别提示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2.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二)申请跨市转所的;(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3.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原件三份并盖章);(二)律师执业证(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四)职业道德证明、财务结算证明(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XX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word完整版)实习律师证申请表

(word完整版)实习律师证申请表

附件1实习申请表附件2实习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1.此表由主管律师协会填写。

2.此表可复印,可下载。

3。

主管律师协会必须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过程严格审查,出具意见并审核加盖主管律师协会公章。

4。

此表报上级律师协会时需附以下材料:(1)《实习申请表》(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复印件(3)《实习鉴定书》附件3实习协议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说明:1。

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使用。

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协议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自行约定和补充约定内容不得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相抵触.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实习协议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性别: _______________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业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业年限: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实习期限第一条实习人员自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

《吉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吉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关于修订《XX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信息来源: XX省律师协会会员部各市(州)律师协会、全省各法律援助中心、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律师协会对我省现行的《XX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修订后的《XX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已经XX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5日施行。

《XX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XX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1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XX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XX书或者律师XX书;3、品行良好;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6、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并提交下列材料:1、《实习申请表》一式2份;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XX书或者律师XX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4、申请实习人员XX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5、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5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6、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7、申请实习人员工作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8、申请实习人员近期1寸免冠照片3X;9、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最后一年可以申请实习,申请时应当提供学生证原件、在读院校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在读期间的品行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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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流动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政治面貌执业证号执业类别
(专职或兼职)
何时在原所执业转所原因
是否是合伙人退伙时间及退伙批复文号原受聘律师事务所
现受聘律师事务所
原执业所
意见现受聘所
意见
原主管局
意见现主管局
意见
原市局意
见﹙注:跨市流动﹚现市局
意见
省厅意见
﹙注:跨市流动﹚
原执业所年度考
核意见
执业证上交情况
及执业表现
备注
附: 1、提供与原律师事务所财务、案件结清和卷宗移交手续完毕证明(可写在表中)。

2、提供合伙人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3、提供原执业市局出具的未受行政或行业处罚的证明(填写在执业表现一栏并加盖公章)。

4、执业证由发证市局收回、上交省厅并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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