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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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之人数及层级辩护

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质证

一、关于电子数据的8个主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目前,重点针对电子数据调取、审查运用等问题进行规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2016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以及其它散见于赌博罪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其中,2016年9月出台的《规定》第一次就电子数据这一特殊证据种类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等方面做出了系统的规定。目前,各个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内容上存在一定出入,但根据《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审查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进行备案并且获得审核通过,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具备电子数据鉴定资质。(二)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省级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实验室认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月28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事司法鉴定的实验室必须强制性的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因为实验室认可有一套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和技术流程体系,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只有通过了实验室认可,无论是国家还是国际才能承认这个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同时,还要注意这个实验室认可的范围,是

否包含电子数据鉴定这一项。

(四)电子数据鉴定的资质范围

电子数据鉴定分为提取、固定、分析、恢复、真实性(完整性)、同一性(相似性)等方面内容,仔细审查鉴定意见的过程,核实司法鉴定机构是否超越资质。举例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因一审未审结内容暂时保密)。

三、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质

(一)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公安部颁发。

(二)是否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医官、鉴定官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认实〔2015〕49号)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四、审查鉴定程序是否违规

(一)检材提取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性)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4.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二)检材是否完整

1.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2.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

3.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MD5哈希算法);

4.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5.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三)检材是否真实

1.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2.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3.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4.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四)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71号)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技术机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标准方法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授权)使用的方法及技术规范,没有上述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应当采用省级刑事技术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规范,并确保使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最新有效版本。刑事技术机构在使用上述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刑事技术机构如使用自制方法,应当在使用前进行确认。”

建议大家在熟悉、掌握下列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审查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是否规范。

SF/Z JD0400001-201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GA/T 754-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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