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应该坚持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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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应该坚持三个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维度。政府是现代国家中最大型的组织,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应坚持功能优化、结构优化、法治优化三原则。
一、功能优化原则:“放”与“管”的逻辑
功能优化要求组织改革需根据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来明确政府到底需要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这是组织改革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确定了政府应该做什么之后,才能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配置相应的职权职责,确定政府机构纵向横向关系。功能优化原则的核心问题是确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能。在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
从过去几年政府转变职能和“放管服”改革的实践看,简政放权是各级政府职能改革的中心内容。但怎么简政?如何放权?在该监管的领域如何强化监管?如何推动简政放权这一“政府再造”过程?
首先,政府职能改革中,无论是“放”还是“管”,都需要明确基本的逻辑。简政放权和依法监管,本质上就是政府职能如何做减法和加法。从宏观上来讲,这种政府的“职能再造”需要明确基本的逻辑。比如,正在进行的许可审批和非许可审批改革,许可审批的数量虽然一直在减少,但从市场和社会主体的角度来感受,各种许可审批并没有大幅度地减少。究其原因,就是“放”和“管”的逻辑不够清晰,因此许可审批改革存在着避重就轻,搞“数字游戏”的情形,统计口径上许可和非许可审批
事项减少了,但实际上是“合并同类项”,效果并不理想。类似问题可能在许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中也同样存在。没有基本的逻辑,简政放权会失去明确的方向,也难以评估效果。改革的逻辑不明确,改革过程中利益博弈极有可能导致“管”与“放”的空转以及周期性的循环。
所谓“放”与“管”的逻辑,就是决定哪些要“放”,哪些要“管”,依据是什么,目的是什么。不把这个搞清楚,政府职能改革将迷失方向。可喜的是,这几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逻辑是清晰的。李克强总理不断强调,现在我们行政许可制度包括整个政府改革的逻辑,就是要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个角度来决定哪些做加法,哪些做减法。在这个背景下,“放”与“管”要走出一些误区。比如,既不能明放暗管,一味地重复管理主义的路径依赖;也不是一味地放就好,而是要看必要性、回应性、有效性。比如在环境治理、食品安全监管质量等领域,就不能一味地“放”,而是要加强“管”,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在这个意义上,“管”也是一种服务。所以“管”和“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就是职能改革最基本的逻辑。
其次,从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讲,政府始终需要面对有效治理问题。因此,“放”与“管”必须考虑现实中存在的必要性,必须考虑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性。今天的政府担负着很多“积极”的职能,需要回应各种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如果现实中出现了问题,法有授权当然要管;法无授权,但从政府的职责和功能中,无论从法理上还是逻辑上,也会延伸出政府管理的职责。比如互联网特别是电子商务,在很短的时间里迅速发展,法律对政府部门监管的授权跟不上。如果“互联网+”成为普遍、重要的经济活动模式的话,政府肯定是需要管也应该管的,因为“必要性”本身
就是最高的法律。如果一个问题真的出现了,构成现实的问题,那么即使法律没有授权政府做,政府也应该去回应,而不是因为“法无授权”就回避问题,这不符合现代回应型治理的要求。
因此,如同“放”和“管”不是“放”多了就好或者“管”少了就好一样,“作为”还是“无为”也同样需要一个基本标准和逻辑。这个逻辑是二元的。一是“必要性逻辑”,即无论是“放”还是“管”都要考虑必要性;二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逻辑,看哪种机制解决问题更有效。
再次,“放”和“管”的本质是利益调整,因此,推动“放管服”改革应当跳出部门利益自我改革的怪圈。是放,还是管?如何管?谁来管?这些改革和调整过程本质上都涉及各种利益博弈。从监管改革来看,“放”和“管”其实都是政府自身改革的过程,这个改革的过程可能会遭遇依法监管的两难:很多情况用法来管一个事情,虽然做到了依法,但在经济学意义和社会意义上却是不合理的。在本质上,这是一个改革与合法性的矛盾。从政治学意义来说,改革与依法其实是一种既得利益和新兴利益的竞争关系。在有些情况下,即便政府依法监管,也未必就是合理的,依法只是一个有效率的监管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职能改革中的“放”也好,“管”也好,到底谁来推动?“放管服”改革涉及很多根本性、重大的利益再分配,如果只靠政府自己推动,可能会面临动力递减和匮乏,因为改革过程会触及政府及其部门自身利益。一旦改革进入深水区,动力匮乏就更为明显。改革所遭遇的所有问题,最后都可归结为改革的动力必须符合改革的逻辑。这意味着政府职能“放”和“管”的改革,既要有政府自我革命的魄力来推动,但更多还是要借助市场的力量、借助社会和民众的力量,使“政府动员”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成为“社会动员”过程,从而使改革获得
朝向既定目标的强大动力,而不至于陷入空转和循环的困境。
二、结构优化原则:组织改革的内部关系优化(弘利遴选)
当“管”与“放”的问题界定清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清晰之后,我们就理清了政府的职能职责。在此基础上,遵循结构-功能逻辑,作为组织系统的政府在结构上的优化方向,就是保证如何最有效、最有力地实现政府职能。组织法改革的结构优化原则,其实也就是在明确政府应该干什么之后,进一步追问应该如何通过组织工具的优化,实现工具理性,最好地落实管理目标。
机构的设置和变更、调整等(也就是“再组织”)过程如何实现组织的工具理性。从组织管理学的角度看,组织是实现目标的工具,因此,机构的组织和再组织过程,都应当有利于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就是职能实现的有效性(efficacy)和效率(efficiency)。比如,一个组织到底采用委员会制还是首长负责制?应配置多大的责权利?应如何配置人财物等资源?这些问题都是结构优化问题,其处理原则应该是促进组织的工具理性和能力,而不是机构本身的利益。但在实践中,组织改革往往受组织自身利益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机构改革的变异,变成组织的“再组织化”(表现为组织机构的重新排列组合)过程。我国过去几十年间的多次机构改革问题,已经表明这种结构优化过程的难度。
如何处理好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的横向和纵向关系。这其实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延展的工具理性,也就是将整个政府系统看作实现国家治理的工具系统,因而在整体上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工具,从这个放大了的系统图景来看,系统内部的横向和纵向关系优化,也是组织工具理性的重要内容。
政府机构的横向关系所出现的问题,早已被人们认知,实践中也带来不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