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20201113012847)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米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米购任务确认书,明确米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米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米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节约支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五条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除尘滤布明确项目采购责任人,落实采购工作领导责任制。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派负责纪监工作的人员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七条采购人应遵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应保证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或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如项目特殊需指定品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人有责任就采购需求方面协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
第九条采购人办理立项后,需变更采购内容的,应取得区财政局同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采购人主体责任(PPT 73页)
87号令主要内容
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按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
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做了规定。
包括: (一)总则 (二)招标 (三)投标 (四)开标、评标 (五)中标和合同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主要调整
87号令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 一是在第十四条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 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 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二是为防止 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 从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 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 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被推 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 同时公告。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 供期限。(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 必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 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 组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
规定违法责任。
第三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建立内控机制
实施条例 财政部87号令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 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 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 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 需求。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物资采购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满足办公需求和公共服务目标,向市场采购各类物资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采购项目确定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编制行政物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范围和需求。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理由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当依法公示,以保证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针对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章采购文件编制第十条行政机关在确定采购项目后,应当及时编制采购文件,并明确采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或询价单)、投标文件(或报价单)、评标文件和合同等。
第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证明和履约保证等相关文件,并规定提供时限。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对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信誉度和价格等进行评估,并记录评审结果。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遵循采购公告、报名、预审、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等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招标或询价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条件,并规定供应商的报名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认真核实投标文件(或报价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评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第三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第三十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第三十四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五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经市国资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对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市国资部门加强指导督查;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方式采购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专家代表为一人;专家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应当在五人以上的单数;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二条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章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七条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部门投诉;市国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市国资部门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服或市国资委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第四十八条市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检查,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工作;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的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国资部门通报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国有企业采购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审计监督调查,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单位及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第五十四条监察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2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按照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要求,本书主要介绍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包括对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以及与招标投标密切相关的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与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相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比较复杂。
不同工程项目,对技术、设备、施工组织、投标人的资质以及管理经验的要求不同,差异很大。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就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也有各部委单独制定发布仅适用于专业工程的专项规定。
主要有: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这部规章不仅细化了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和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对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招标条件、邀请招标的特殊情形、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联合体投标、评标、废标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内容,做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于2007年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领域的规章,是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和使用的通用规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另外,为了贯彻落实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从四方面对贯彻实施标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若干规定
关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采购活动,适应集团采购体制,提高采购业务的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1.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1.1严格遵从集团各项制度和权限划分,认真参与集中采购活动,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结果;1.2 采购业务应当归口和集中,避免多头和分散采购;1.3 除小额零星物资或服务外,不得安排同一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全过程;1.4 采购业务的采购、验收和结算付款流程应当分离;1.5 供应商选择和价格确定应当体现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要求。
2.采购申请控制2.1 请购权控制:(1) 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其分管的资产或事务有请购权;(2) 生产车间(部门)的采购申请,应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审核部门及专责岗位承担第一责任。
(3) 生产线新增土建及土建维修项目由生产品质部审核汇总后层报总经理批准;(4) 供集团集中采购招标的采购申请或年度采购计划,由有权请购部门提出,层报总经理批准后报出;(5) 大修及技改项目预算报告层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采购申请,其中技改项目申报及审批权限按集团《技改项目管理办法》执行;(6) 所有固定资产和单台2万元以上电机、减速机、风机等附属类设备购置及单次2万元以上设备维修支出,应层报总经理批准;(7) 如遇紧急生产采购,由分管副总按总经理授权进行请购批准。
2.2 采购申请单的填制和传递:(1) 采购申请单应完整填写物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预算价格、使用单位、采购用途、到货期限以及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
重要采购项目如固定资产购置等,应另附专项报告;(2) 批准后的采购申请单应及时传递采购、验收和财务等相关部门。
无请购批准或与请购批准不符的业务,合同、采购、验收、财务等部门及专责岗位不得办理;(3) 采购申请单由采购部门统一编号,最低保管期限五年。
3.集中采购控制3.1 集团要求基地公司推荐或邀请供应商的,应由采购部门依据供应商评价结果并商请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拟荐拟邀名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报出;3.2 采购部门应及时将集中采购定标或圈标文件、招标文件等报基地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传阅会签,并将会签文件印发请购部门和财务部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七)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9期四十七、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中标方法法律条文: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中标方法的规定。
所谓中标候选人,是指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投标人中择优选出的供采购人从中确定中标人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
本条对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确定中标候选人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同一项目确定多个中标人的方法在政府采购时,如果希望同样的货物或服务由多个投标人承担供货,采购人一般应当将采购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标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分标段招标有可能会出现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标的情况。
此时,采购人可以规定投标人可参加多个标段投标,但是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中标,即俗称的“兼投不兼中”。
“兼投不兼中”的做法是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的,不会排斥任何投标人。
但是,采购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各个标段确定中标人的先后顺序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则,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规则确定中标人。
如果由于某些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为中标人而失去在其余标段的中标资格以后,导致其余标段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实质性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其余标段应当作废标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某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数量的不同将项目分为A、B、C三个标段。
为了保证三个标段由三个不同的投标人中标,规定投标人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且采购人按照标段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假设有甲、乙、丙、丁4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在三个标段的综合得分排序均为甲、乙、丙、丁。
采购人在第一标段应确定甲为中标人,第二标段应确定乙为中标人。
甲和乙分别在第一、第二标段中标后,第三标段的投标人只有两家,则第三标段应该废标。
规章制度对采购的规定
规章制度对采购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采购管理,保障公司利益,提高采购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和人员进行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人员应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操守,勤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第四条采购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向公司提供各种采购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活动,不得越权操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财务纪律,认真填写相关财务单据,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当勤勉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八条采购人员在进行采购活动中,应当保障公司利益,争取最优惠的采购价格和服务。
第九条采购人员在进行合同签订前,应当认真核实对方资质,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及能力。
第十条采购人员应当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和质量。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公司商业信息。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公司采购活动中的敏感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完成各项采购任务。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司人员,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一)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准确定位集中采购功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
对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及非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规模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
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采购范本最新采购数量限制规定
采购范本最新采购数量限制规定最近,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采购活动,制定了最新的采购数量限制规定。
该规定的发布旨在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和高效性。
以下是该规定的具体内容:一、采购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的数量限制管理。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品、设备、软件和服务等。
二、采购数量限制的分类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需求,采购数量限制分为以下几类:1. 总量限制:对于某些特定物品或服务,设置了最大采购数量的限制,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各采购单位需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申报。
超过规定数量的采购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单次限制:针对单个采购项目所需的物品或服务进行限制。
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单次限制规定,以防止个别单位滥用采购权限。
3. 年度限制:针对同一采购项目在一年内的采购数量进行限制。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时需遵守年度限制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理安排和资金的有效利用。
三、采购数量限制的执行为了确保采购数量限制规定的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审核:对采购计划和申报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规定的数量限制。
审核部门将根据实际需求和资源供给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判断。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超过数量限制的采购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责、责令整改等。
3. 信息公开:建立采购数量限制的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提高透明度。
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公示,了解最新的数量限制规定。
四、采购数量限制的优势该采购数量限制规定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 资源有效利用:通过采购数量限制,避免了不必要的大量采购,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
2. 防止滥用采购权限:采购数量限制规定的发布,有效避免了个别单位的滥用采购权限的情况,确保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制度
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制度化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于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
而如何有效地进行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效率,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采购的目的和原则。
采购的目的应是满足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需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采购的原则应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质量和价格的最优匹配。
其次,我们需要设定合理的采购流程。
一般来说,采购流程可以分为需求分析、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订单执行、质量验收和付款等几个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都需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以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再次,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供应商评价体系。
供应商的选择直接影响到采购的质量和价格。
因此,我们需要对供应商的能力、信誉、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并定期更新供应商信息,以保证供应商的稳定性。
此外,我们还需要建立有效的采购监控机制。
这包括对采购过程的监控,以防止舞弊和腐败;也包括对采购结果的监控,以评估采购效果,为未来的采购决策提供依据。
最后,我们需要重视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发展。
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采购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
因此,企业应该定期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
总的来说,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制度是一个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复杂系统。
只有通过制度化的管理,才能保证采购活动的高效、透明和公正,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企询价采购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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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采购活动,适应集团采购体制,提高采购业务的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1.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1.1严格遵从集团各项制度和权限划分,认真参与集中采购活动,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结果;1.2采购业务应当归口和集中,避免多头和分散采购;1.3除小额零星物资或服务外,不得安排同一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全过程;1.4采购业务的采购、验收和结算付款流程应当分离;1.5供应商选择和价格确定应当体现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要求。
2.采购申请控制2.1请购权控制:(1)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其分管的资产或事务有请购权;(2)生产车间(部门)的采购申请,应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审核部门及专责岗位承担第一责任。
(3)生产线新增土建及土建维修项目由生产品质部审核汇总后层报总经理批准;(4)供集团集中采购招标的采购申请或年度采购计划,由有权请购部门提出,层报总经理批准后报出;(5)大修及技改项目预算报告层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采购申请,其中技改项目申报及审批权限按集团《技改项目管理办法》执行;(6)所有固定资产和单台2 万元以上电机、减速机、风机等附属类设备购置及单次2 万元以上设备维修支出,应层报总经理批准;(7)如遇紧急生产采购,由分管副总按总经理授权进行请购批准。
2.2采购申请单的填制和传递:(1)采购申请单应完整填写物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预算价格、使用单位、采购用途、到货期限以及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
重要采购项目如固定资产购置等,应另附专项报告;(2)批准后的采购申请单应及时传递采购、验收和财务等相关部门。
无请购批准或与请购批准不符的业务,合同、采购、验收、财务等部门及专责岗位不得办理;(3)采购申请单由采购部门统一编号,最低保管期限五年。
3.集中采购控制3.1集团要求基地公司推荐或邀请供应商的,应由采购部门依据供应商评价结果并商请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拟荐拟邀名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报出;3.2采购部门应及时将集中采购定标或圈标文件、招标文件等报基地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传阅会签,并将会签文件印发请购部门和财务部门。
属于定标的,签合同前采购部门可联合请购部门或使用单位,就价格质量验收结算等条款要求中标供应商进一步澄清;属于圈标的,采购部门应联合请购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中标供应商,定标推荐意见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总经理核批。
4.建立合格供应商准入名单和主要货物服务采购价格指导目录4.1建立准入制度和价格目录的目的,是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和询价比价效果,有效控制采购风险和评价采购业绩:4.2建立合格供应商定期评审及其准入制度。
采购部门联合请购、财务、纪检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确认、补充或更新合格供应商分类准入名单,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备足一定数量的各类潜在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选择供应商时原则不能超出准入名单。
采购部门应统一保管和使用合格供应商信息,禁止由采购人员私人持有;4.3建立主要货物服务采购价格指导目录。
采购部门联合请购、财务、纪检等部门,成立价格小组,以日常采购价格为依据,通过市场调查,在定质量定品牌基础上制定主要货物服务采购价格分类指导目录,并予以及时补充更新,以此控制和评价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控制5.1根据集团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的采购业务,一律由集团或管理区主持进行。
基地公司自行组织的采购业务应根据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四种方式。
5.2竞争性谈判单次5 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30 万元以上货物采购或虽采购金额低于规定但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格。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如下:(1)成立谈判小组。
组长由总经理指定,组长应为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
由组长根据本规定和项目特点确定小组人数和成员名单。
谈判小组由3 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5人,简单或金额较小项目也可3 人。
小组成员应来自采购、请购(使用)和财务等部门,其中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 人,复杂项目也可外请专业人士参加。
公司纪检部门应派员全程参与监督(监委) 。
谈判小组成立后,以下程序需要共同完成。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采购部门拟订并商请小组成员后报组长批准。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报价要求、授权和资质要求、谈判保证金、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并且不得指定品牌报价。
其中谈判保证金按不低于谈判金额的3%收取,不足5000 元的按5000 元收取。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准入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邀请供应商产生办法和要求是:采购部门推荐1-2 家,监委抽取1-2家,且邀请对象不能超出合格供应商准入名单范围,邀请供应商名单严禁对外泄露。
拟邀名单报组长批准后由指定工作人员通知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同时也负责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密封报价文件。
(4)谈判。
正式谈判前:①在正式谈判前30 分钟召开小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主要内容:组长宣布谈判纪律和谈判分工,向成员介绍项目情况和注意事项,回答成员疑问,成员阅读谈判文件等;②谈判小组、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分别签到,工作人员核实谈判保证金缴纳情况。
若响应供应商少于三家,谈判程序继续进行;③监委审核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监督工作人员拆封并宣布供应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对初次报价工期等签字确认后退场;④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包括其提交的授权书、报价单、资质证照等,确认其属于有效供应商;⑤ 按报价从高到低确定谈判的顺序。
正式谈判时:①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按既定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②谈判小组根据谈判进展情况和项目复杂程度确定谈判轮次。
预算金额较小、技术简单、标准较统一且首轮谈判后供应商已无降价意愿的项目可采用一轮谈判形式;标的金额较大、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两轮谈判形式;特别复杂的项目可采用三轮以上谈判形式。
(5)确定成交供应商。
①每轮与单个谈判对象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当场或离场30 分钟内提交新报价单,并对谈判过程中就技术、质量、服务等做出的澄清、承诺进行书面确认;②全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就谈判结果进行比较测评,组长综合并统一各成员意见,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评审标准选出成交候选人名单,并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监委在监督栏就谈判合规性签字确认;③谈判小组将谈判结果报总经理审定,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5.3询价采购询价采购适用于通用性强、市场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小且金额低于竞争性谈判标准的采购项目,对于超过标准的紧急采购业务,经批准方可采用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的程序为:(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3 人组成,包括采购主管、专业工程师和专职询价员,采购人员不能同时兼任询价工作。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由专职询价员向其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
询价函由采购人员按规定格式填制,报专业工程师及采购主管审核后交询价员。
询价函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函应定项目定配置定质量定服务而不得指定品牌。
(3)询价。
询价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邮寄密封报价、电邮报价及传真报价。
询价员须对被询供应商名单及其报价严格保密。
被询供应商一次报价高于内控价格、最近采购价格或已知当前市场交易价的,询价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二次报价或临时新增其他合格供应商询价。
询价结束后,询价员应填制询价采购报价汇总表,并将询价函、报价表、询价汇总表等作为询价采购档案交采购部门保存。
(4)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最终询价结果,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候选供应商确定应报公司分管领导核准。
5.4单一来源采购(1)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①因专有权、设计图纸或模具垄断等原因,暂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只有采购原设备供应商的零配件及维修服务性价比或适应性最好的;③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④ 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的;⑤政府部门或本集团有统一要求,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采购部门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有关市场、技术方面证明材料。
(3)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仍应根据金额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成立谈判小组或通过其他合适程序,以确定成交事项。
5.5定点(协议)采购(1)定点采购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需求零散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或服务并与其签订合同,采购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在定点供应商处进行多次采购的形式。
(2)定点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确定定点供应商起码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并应按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谈判小组首先审查和批准协议供货产品(包括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然后据以选择该类产品被邀供应商。
被邀供应商应为该类供货产品的制造厂商或国内代理或以协议供货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商业机构(卖场) 。
被邀供应商数量应为5 家以上,定点供应商数量应确定至少三家以上,对于货物类定点项目,相同品牌的定点供应商数量至少要确定两家。
定点期限最长一年,一年期满应重新按规定程序确定定点供应商。
(3)定点供货合同: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须签订定点供货合同,合同中应确定协议供货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服务承诺、履约保证金、定点期限、资金支付等内容。
(4)采购实施采购部门原则上不得从定点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产品,也不能在定点单位之外采购协议供货产品。
若有协议供货产品,在完全可比情况下价格高于采购部门市场询价的,采购部门应提供询价报告并经批准后,可以在协议供应商之外采购。
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专职询价员应在该类定点单位中实行询价比价采购,不得不经竞价直接从某一定点单位采购。
6.建筑安装服务采购特别规定6.1应指定归口部门统一审查采购需求并提供预算金额,根据预算金额确定采购方式,5 万元以上采用竞争性谈判,5万元以下可以采用定点(协议)采购。
6.2应通过规定程序确定5 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零星建筑安装服务协议,具体按照定点(协议)采购方式办理。
6.3所有建筑安装服务的询价报价和服务协议价格应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计价,不得采用可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