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猪场标准化综合技术规范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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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业标准规范
Q/XXX XXXXX—XXXX
福州市生猪规模养殖场
标准化综合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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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选择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福州市农业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福州畜牧产业协会和福州畜牧兽医学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福州市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综合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根据规模化猪场的品种良种化,生产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和粪污无害化规定了规模猪场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市规模化猪场的新建、改(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l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T 17824.1-2008 规模化猪场建设
GB/T 17824.3-2008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NY/T 65-2004 猪饲养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2001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T 1222-200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33/593-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管理规定》(闽农医[2008]161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规模化自繁自养猪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殖母猪,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实现从仔猪繁殖至商品猪育肥全过程生产的猪场。小型场:存栏基础母猪300头以下;中型场:存栏基础母猪300-600头;大型场:存栏基础母猪600头以上。
3.2 仔猪繁殖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繁殖的仔猪经培育后直接出售的猪场。
3.3 商品猪肥育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引进仔猪进行育肥的猪场。
3.4 全进全出制
同一批次猪同时进、出同一单元猪舍的饲养管理制度。
3.5 干清粪工艺
指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与尿水实现人工或机械分离的清粪工艺。
3.6 水冲粪工艺
指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与尿水用水冲洗进入粪沟的清粪工艺。
3.7 水泡粪工艺
猪排泄的粪、尿和生猪转栏后的极少量冲洗用水排放至漏缝地板下的蓄粪沟中,贮存一定时间、待粪沟基本填满后,打开出口闸门,沟中的粪尿顺粪沟流入储粪池或用抽粪车吸走猪粪尿的清粪工艺。
3.8 无害化处理
指利用高温、好氧或厌氧等工艺杀灭病死动物,废弃物和粪污中病原体的过程。
3.9 自然采光系数
有效透光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比。
4 品种良种化
4.1 品种来源:引进种猪必须来源于合法经营、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地方品种资源的种猪来源需得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2 优先从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的种猪场引种。
4.3 引进的种猪必须有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并将引入种猪的种畜系谱证、个体养殖档案和种畜合格证(下称三证)存档。
4.4 引进纯种种猪生产性能应达到本品种的标准要求。
5 生产设施化
5.1 场址选择
5.1.1 场址用地符合当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场址应处于地势高燥,综合
考虑防疫、物资货应、环保
等方面的要求。
5.1.2 猪场建设符合建设
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必须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5.1.3 猪场建设符合福州
市及所辖县(市、区)两级
制定的《畜牧业发展规划》
和《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建区的划定方案》要求。
5.2 猪场总体布局、猪舍建筑及辅助设施
5.2.1 猪场周围有围墙,防疫沟或绿化隔离带。
5.2.2 猪场按办公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病猪隔离区和病死动物及有机废弃物处理区等五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办公生活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地势较高处,与生产区间隔50m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栅栏或隔离绿化带。粪污处理区、病猪隔离区和病死动物及有机废弃物处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或地势较低处。三者间以及三者与生产区之间应间隔50m以上,或有隔离围墙或隔离绿化带。
5.2.3 自繁自养猪场生产区按繁殖区、保育区、生长育肥区和后备种猪隔离区等四个功能区各自独立布置。
5.2.4 生产区严格按照“全进全出”的饲养流程进行设计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