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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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编制: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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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1、总则
为了预防设备事故发生,明确事故发生后报告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
3、管理职责及权限
3.1、设备能源部是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对各个车间设备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对违章操作、设备带病及冒险作业等违章行为和违规现象进行制止和处罚。
3.2、各部门及车间主要领导是设备事故第一责任人,需正确处理生产与设备的关系,把预防设备事故作为日常生产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3.3、各个车间是设备使用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个班组设备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对本单位违章、违规操作、设备带病及冒险作业等违章行为和违规现象进行制止和处罚。
4、设备事故的界定
4.1、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效能降低,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行为或事件。
4.2、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4.2.1、经监测、检查发现设备技术状况不佳,或发现设备有隐患,但未造成设备损坏,经公司同意安排的临时检修;
4.2.2、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他设备损坏;
4.2.3、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未造成设备和建筑物结构损坏;4.2.4、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系统电压压降超限或上级供电部门突然停电,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
4.2.5、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在试车期间发生的事故;
4.2.6、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建筑物、构筑物损坏使生产中断。
5、设备事故的分级
5.1、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5.2、重大设备事故
5.2.1、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者;5.2.2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或动力能源供应中断)48小时以上者。
5.3、一般设备事故
5.3.1、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
5.3.2、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或动力能源供应中断)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者。
5.3.3、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
5.4、设备故障
5.4.1、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5.4.2、生产设备发生故障,使生产系统停机4小时以下者。
5.4.3、设备故障不列为设备事故。
6、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6.1、发生设备事故后,操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首先抢救人员。
6.2、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该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使用部门报告给设备能源部和生产计划部。遇到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应该立即报告给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必要时报告给保险公司。
6.3、设备能源部会同使用部门、生产计划部及安环部等有关人员尽早赶到现场,严格检查现场,进行详细记录,照相。发生事故的设备经过现场调查后,才可以进行修复工作,恢复运转。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的现场调查必要时要有保险公司参与。
6.4、设备能源部和生产计划部应在设备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召开由使用部门、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明确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作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的日期。
6.5、发生事故的使用部门应该最迟在事故调查分析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送设备能源部和生产计划部,设备能源部负责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上报处理材料、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等)
6.6、设备能源部和生产计划部应该及时对使用部门所上报的设备事故报告单所确定的事故原因,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复。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能源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上报公司主管设备的副总批复;重大或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副总签署处理意见,总经理批示。
6.7、财务部门根据公司领导批复及事故有关材料办理索赔手续。
7、事故抢修
7.1、设备能源部积极组织抢修,尽可能的减少修复费用。设备发生事故,由设备能源部维修
车间负责修复。生产部门积极配合维修工作。
7.2、设备事故抢修需外协作加工的,必须优先安排,不得拖延修期,采购部应优先供应检修事故用料。尽可能的减少停修天数。
8、设备事故的性质
8.1、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者粗心大意,擅自离岗,以及维护保养不良,检修不良等人为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8.2、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质量、安装不良、配件不合格因素等所造成的事故。
8.3、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自然磨损、雷击、洪水等非人力所能抗拒所造成的事故。
9、设备事故的处罚
9.1、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2、责任事故需对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具体赔偿和处罚标准由总经理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参照以下标准:
9.2.1、对人为造成的“特大、重大设备事故”,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0元,并予以通报、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管理人员逐级减半进行处罚。
9.2.2、对人为造成的“一般设备事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0元,并予以通报、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2级管理人员逐级减半进行处罚。
9.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且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对下列人员从重处理:
9.5.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5.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5.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