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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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苏政民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工作(一)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及60周岁以上但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导致刚性支出连续或累计6个月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包括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学生、在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1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14号提案答复的函刘金星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我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提案办理情况近年来,自治区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关于救助标准。

针对委员在提案中提出,要降低起付标准的要求,重点做了以下几项优化完善的工作:1.基本生活救助方面。

一是2023年2月联合自治区党委农办、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从优化低保准入条件、放宽“单人保”条件、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等方面补齐政策短板。

将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象范围,扩展至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以及失能失智老年人,有效推进低保扩围提质增效并纳入民生实事。

截至6月底,共走访摸排困难群众16.7万户,新增低保对象71658人(其中农村59656人,城市12002人),超额完成新增低保对象6.8万人目标任务。

二是2023年3月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印发《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从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全体老年人,推动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截至2023年7月已发放高龄津贴9985.6万元,惠及6.3万老年人。

2.在医疗救助方面。

一是提升稳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将原门诊慢特病最高3000元救助的限额与住院救助统筹,共用5万元的年度救助限额。

对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特困人员(孤儿)100%救助,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的三类救助对象按80%救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体市民朋友们:大家好!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蔓延,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1、请广大市民朋友们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养成随身携带口罩、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的卫生习惯。

2、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加强人员流动管理1、倡导市民朋友们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如确需前往,要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备,返回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防控措施。

2、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的人员,要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并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

三、强化公共场所防控1、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餐馆、影院、网吧、KTV 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扫码登记、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

2、各类公共场所要合理控制人员流量,避免人员聚集。

四、加强社区(村)防控1、社区(村)要加强对来(返)人员的排查登记,做好健康监测和管理服务工作。

2、严格落实小区出入口的管控措施,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扫码登记。

五、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1、原则上不举办大型会议、培训、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

确需举办的,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2、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不必要的聚餐聚会。

六、加强学校疫情防控1、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师生健康监测和管理,做好校园环境清洁消毒。

2、严格落实师生员工离市请假报备制度,加强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师生的排查和管理。

中央文件首次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界定

中央文件首次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界定

中央文件首次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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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31期
7月29日,民政部举行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在会上表示,当前,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疫情对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仍在持续。

民政部、财政部就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適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

具体要求明确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其中,“低收入家庭”是第一次在中央层面的文件中明确,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对低收入家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实施“单人保”,也是文件中首次提出。

蒋玮表示,这既是对以往“生活困难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实施单人保政策的拓展,也是将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实施的单人保政策,由农村拓展到了城市。

同时,《通知》还提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潇湘晨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津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

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做好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1.全面落实“菜篮子”县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及时投放政府储备猪肉,启动农副产品平价店及惠民菜篮子运营,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粮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及食品价格上涨情况,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3.优化办理程序,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金。

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4.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对受疫情、灾情影响导致收入下降、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持续困难的,符合低保的及时纳入低保。

对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认真落实就业成本扣减、12个月低保渐退等政策,对于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给予1-3个月低保金,促进有劳动能力低收入人群积极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0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03号提案答复的函曹智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时期对困难群体予以阶段性临时补助救济的提案》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对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

现就您所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一、关于“给予就业帮扶”的提案内容(一)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是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落实失业人员常住地、户籍地、就业地、参保地失业登记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推动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一对一就业指导、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行政岗位托底安置等就业援助措施。

二是实施创业孵化提升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新服务”一体化帮扶,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是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二)开展困难群众创业创新培训。

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大力推进教育培训精准化,帮助解决创业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实现培训全程可追溯,完善后续跟踪服务,有效积蓄困难群众创业创新动能。

结合“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充分发挥农民田间学校作用,利用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以及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技术人才优势,共同组织实用性强、易学易懂技术培训,提高困难群众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2022年计划培训包含农村困难群众在内的职业农民1.08万人。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近日,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下称《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采取“劳动力系数”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地方,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对我省实现“两个跨越”目标、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托底的部署要求,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着力保障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对2016年因遭受地震、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17年要全部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加大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2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罕见低温等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

当前,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根据食品等物价波动情况,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关爱服务,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金。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民政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1.30•【文号】人社厅明电〔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

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

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1号各市、县民政局:随着疫情持续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李克强总理“要求低保应保尽保、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

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作者:钱立功来源:《共产党员·上半月》2020年第04期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特别是少数困难群众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有的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有的地方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导致困难群众生活受到影响,有的群众受疫情影响致贫返贫等。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就是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需,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给他们吃下“定心丸”。

“德惟善政,政在养民。

”疫情防控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基本民生。

要把民生作为最大的政治,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确“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防控思路、工作重点符合人民意愿,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想什么、盼什么,真正把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真正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

”疫情防控是一場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切实改进作风,在问需于民的同时,还要问计于民,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挖掘蕴藏于基层和群众中的巨大智慧和创造力,多拜基层群众为师,虚心向群众请教,从群众中找到更多解决问题的金点子,确保疫情防控方案更完备、重点更突出、防控措施更扎实。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沈阳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513)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沈阳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513)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沈阳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5/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沈民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沈阳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5/13)沈民发〔2020〕6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我市决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

现将《2020年沈阳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5月13日2020年沈阳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化落实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工程,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筑牢脱贫攻坚最后防线,确保如期完成我市脱贫攻坚收官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按照《2020年辽宁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抓好市委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会议、市政府《沈阳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方案(2018-2020年)》及相关文件落实,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努力克服疫情影响,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兜底保障网,做到兜住底、兜牢底、兜好底,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补尽补,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各项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做好动态核查,及时掌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1.开展贫困群体摸排核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吉财社〔2021〕65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吉财社〔2021〕65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吉财社〔2021〕65号长春市、通化市、松原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当前,我省部分地区疫情防控任务十分艰巨。

为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使用规范高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管好用好疫情防控资金。

近期,省财政已紧急调度拨付资金,支持部分地区做好疫情防控。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开展疫情防控,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

同时要千方百计筹措财力和资金,切实履行好防控经费的保障职责,决不能因为资金问题影响疫情防控。

对应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支出,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先行足额垫付,并做好建立台账、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

二、细化防控相关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保持现行补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中风险等级以上区域核酸检测费用、派往一线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人社、卫生、医保等部门协商,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准确登记核酸检测人员相关信息,采取设立补助发放台账、公示公告及审核复核等必要措施,落实好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明确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及个人负担费用的具体结算流程。

三、做好防控物资采购等工作。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52号)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拨付防控所需资金。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鄂民电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电发〔2021〕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电〔2021〕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安排,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现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落实落细各项救助政策(一)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和慰问金。

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发放。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

对2020年12月在册低保对象按当月补助水平增发一个月补助金,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2020年12月份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一个月慰问金。

所需资金从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对曾患新冠肺炎的家庭特别是有家庭成员因疫死亡的,以及因疫情防控影响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走访探视、摸底排查,做好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加强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监测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遗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1〕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精神,确保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全省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切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对本地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负总责。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应急调度响应机制,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有条件的市(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提高补贴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要密切关注食品类物价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尤其是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上涨时,即使未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也要及时测算困难群众生活增支情况并视情形发放一次性补助,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民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期,我国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多省多点出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汛救灾、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深入困难群众家中,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做到发现早、介入快、救助及时。

加大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持力度,发现因灾因疫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以及户籍不在本地的受灾人员等,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二、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时效各地要根据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救助时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科学灵活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的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六保”工作的意见-武政〔2020〕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六保”工作的意见-武政〔2020〕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六保”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六保”工作的意见武政〔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以下简称“六保”)工作要求,全力夺取武汉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经研究,现就做好“六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引导,全力以赴保居民就业(一)稳定各类就业岗位。

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按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在500人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

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但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贫困劳动力、下岗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元—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介绍各类劳动者到企业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全年筹集25万个以上的企业岗位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其中国有企业要从新增就业岗位中拿出不低于60%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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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要求,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残疾人等基本生活保障。

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及时予以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在原有保障标准基础上可按月加发保障金。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各市、县)
2.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社会救助。

各地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状况,将疫情期间陷入困境的先行予以临时救助,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责任部门:
省民政厅,各市、县)
3.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帮扶。

建立贫困人口预警监测机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社会救助保障对象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范围。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扶贫办,各市、县)
4.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

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予以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病亡或患病导致劳动力丧失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对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返岗复工,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予以临时救助,短期(原则不低于3个月)无法改变生活现状的可纳入C类低保管理;已外出务工或返岗复工但仍提出救助申请的,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保标准等因素适当扣减在家隔离期间生活支出和就业支出成本。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各市、县)
5.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对低保、特困供养、下岗失业、优抚对象、困难大学生等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提高补贴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
地区可进一步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加发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
二、着力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照料服务工作
6.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

各地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服务。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7.做好居家隔离特困人员照料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帮扶工作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78号)要求,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留守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等人员,要及时采取住院治疗、安排专人护理、送餐服务、配送生活用品、走访探视等多种方式及时提供帮助。

当地政府要落实帮扶责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人士奉献服务等形式,及时提供照料服务。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残联等,各市、县)
三、切实落实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帮扶措施
8.严格落实外来陷入困境人员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城管部门、疾控机构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在巡查、排查时,发现暂时滞留、流浪乞讨、居无定所、务工不着、寻亲不遇等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无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切实加强防控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9.切实加强临时安置点设置和统一管理。

认真落实我省外来陷入困境人员防控的要求,由各地设置的临时安置点或庇护场所,对外来的靠打短工零工、拾荒、流浪乞讨等困难人员进行统一救助,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安置、送返或亲属接回等方式进行分类救助,及时提供住宿、饮食、衣物等帮扶。

临时安置点可采取租用宾馆、旅店等方式解决,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要解决临时安置点有关经费问题。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10.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绿色通道。

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不见面”服务,大力推行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

低风险地区需要入户调查的,在确保防控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求助电话、求助流程、微信公众号、经办人和监督电话,将“预约服务”“不见面服务”“代办服务”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渠道畅通,救助措施高效、快捷。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各市、县)
11.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效能。

各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求助诉求要即时办理、应救即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等其他救助事项要即时分办或转介,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要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报送情况,坚决避免受而不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医保局等,各市、县)
12.暂停疫情期间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退出工作。

为增强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抵御疫情影响能力,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低保
和特困供养复查工作,不得停发或取消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待遇,疫情期间所得救助资金不列入追缴范围。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各市、县)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3.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组织,将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落实资金保障,完善快速响应机制,切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调研暗访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好。

(责任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
14.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肃纪律,依规依纪依法坚决查处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中的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加强资金监管,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主观与客观界限,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稳慎执纪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责任部门:各级纪委监委)
15.强化舆论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强化社会监督。

积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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