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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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02
•【文号】银保监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1—7号)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精算师协会:
现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保监发〔2010〕54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保监发〔2012〕46号)、《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2〕651号)同时废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关于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3月2日。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003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003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003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003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应加强案件资料、证据收集工作) 。
(二)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风险管理部签署意见,根据权限
签署最终意见后,流转回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根据《车险拒赔案件审批表》批复意见进行案
件处理,同意拒赔的,分公司出具《车险拒赔通知书》
(附件 3) ,通
知被保险人。 《车险拒赔通知书》编号规则为年份 + 机构前两位 + 月
请予理解。
欢迎您对我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如您对我们的决定有任何异
议,请致电 4000188688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第六章 案件的恢复管理 第十九条 报案注销、赔案注销案件不能恢复。 第二十条 零结、拒赔案件结案后,因客观情况变化,需重新进 行赔付的,不得重新报案,须按《公司车险业务重开赔案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为满足考核指标要求, 将正常赔案 违规做注销、零结处理。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车险理赔数据的准确 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 公司将根据违规情节按照 《公司员工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案件处置须满足的条件
;.
第十条 案件注销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客户错误报案的; (二)客户重复报案的; (三)客户所报事故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 (四)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的(未立案或未调度) ; (五)公司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的; (六)公司认定可以注销处理的其它条件。 赔案注销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客户错误报案的; (二)客户重复报案的; (三)客户所报事故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 (四)公司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的; (五)超过二年索赔时效,联系不到被保险人的(未理算) (六)公司认定可以注销处理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零结处理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保险人主动放弃索赔的(已立案或已调度) ; (二)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 (三)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 (四)超过二年索赔时效,联系不到被保险人的(已理算) (五)公司认定可以零结处理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赔案进行拒赔处理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事故调查,核实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二)取得该赔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直接、有效证据的; (三)经咨询法律权威机构或律师,确认可以拒赔的;

(完整word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完整word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0•【文号】保监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保监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会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各保险公司: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

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12〕19号【发布日期】2012-03-01【生效日期】2012-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003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003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意健险面试题

意健险面试题

意健险面试题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事故并导致残疾,那么,保险人的正确理赔结果是(每次均给付残废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废时,保险人就按保金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这表明意外伤害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

3、不足额保险中的比例赔偿方式的“比例”是指(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价值的比例)。

4、意外伤害中的伤害由(致害物)、伤害对象和伤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5、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

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意外撞死。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5万元。

事后该被保险人的配偶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赔偿10万元)0二、不定项先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下列关于丧失工作能力收人保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A.丧失工作能力的收人保险金给付一般等于被保金人伤残前的收人水平B.丧失工作能力的收人保险很少单独为疾病提供保障C.丧失工作能力的收人保险中规定有等待期条款D.长期丧失工作能力的收人保险金给付时间的长短是影响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2、最大诚信原则的法理包括(ACD)。

A.告知B.委付C.保证D.隐瞒E.误告3、保金的基本特点有(ABD)o A.分摊损失B.合同行为C.社会保障D.经济补偿E.带有一定的储存性质4、下列属于意外事故的是(A、B、C)。

A.民警与歹徒搏斗受伤B.火灾中从窗口跳下摔伤C.救火被烧伤D.自杀受伤E.腰肌劳损5、下列意外伤害中,(C)属于可保的意外伤害风险。

A.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B.醉酒造成的意外伤害C.电击引想的意外伤害D.跳伞造成的意外伤害6、.下列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的是(ABE)A.季节性B.短期性C.长期性D.必须出具专门的保险单E.可以不出具专门的保险单7、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余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A)A投保人故意不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保险人的投保前疾病B被保金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C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D投保人因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8、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的概率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D)。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5•【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15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夯实偿付能力计量基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上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评估各项准备金,应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保持客观、谨慎,并充足、合理地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第六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七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八条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第九条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一)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二)风险分布法;(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17•【文号】保监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4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准备金评估充足性监管,及时掌握各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质量,规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回溯分析工作,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应以正式公文报送至我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以下邮箱:************************.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充足性监管,及时掌握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质量,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备金回溯分析是利用后续信息对前期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评判与分析,以检验与改进准备金评估质量的过程与方法,即采用回溯日的数据基础和信息对前期会计报表中的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评估,通过比较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衡量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充足性,分析前期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与流程的合理性,以此发现问题并在后续会计期间的准备金评估中进行修正。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分析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分析,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十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 用水平等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 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 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量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时,应将非寿险业务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 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 辆其他保险;
可能超过准备金金额,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
险。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
暴露为该业务类型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保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超
额累退方式计算。
第二十五条 车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

RF0=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 财产险((过 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
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
财产险

财产险

财产险

财产险

财产险

第十三条 船货特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
为:
4-7


RF0=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船货特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
, , , ,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寿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
合成本率 短期寿险设定特征系数 :
短期寿险

短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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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19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三)承保、理赔、再保、信息、投资等有关部门作为准备金基础数据的生产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评估与核算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准备金评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可能影响准备金评估结果的业务流程变化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负责稽核监督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的监控和审计,对于发现并查实的违规行为,应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向合规部门和合规负责人进行通报。

(五)年度准备金评估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准备金评估的最终结果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提交保险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影响的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六)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在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模型与因子选取上应保持专业的独立性。

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违反监管规定与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应当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并及时知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重视与加强准备金基础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工作流程与内控制度以规范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以及业务、财务、再保、投资等不同系统间数据的传输。

承保、理赔、再保、费用、投资等经营活动过程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完整的记录与保存,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与有效性。

相关责任部门在确定或变更系统数据标准之时应通知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以便精算人员及时评估对准备金评估的影响,并确定合适的准备金评估调整方案。

第六条准备金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备金的评估应基于合理的假设并选用恰当的精算方法;(二)当准备金评估值对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偿付能力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时,保险公司及公司精算人员应保持更大的审慎性。

第七条准备金评估结果须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书面确认,评估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数据、过程及最终的结果等相关的工作底稿应加密且进行备份,并为不同级别的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

工作底稿应完整保留准备金评估结果的汇报流程轨迹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意见,具体工作底稿规范详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保监发〔2010〕54号)。

第二章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第一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第八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承保数据、再保险数据及费用数据。

第九条承保数据包括保费收入、保险起期、保险止期、批改原因、批改时间、批改保费等。

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新签单业务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同时规范批改数据的录入,不得通过批改方式进行费用支付与赔付支出的处理。

第十条再保险分出数据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等,再保险分入数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支出等。

保险公司应根据再保险合同、业务进展、再保险交易账单等及时对再保险交易进行收支处理或在系统中进行再保险预估处理。

当实际再保险收支情况与先前预估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时,再保险部门应通知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再保险部门应对每年年末的再保险数据进行系统性的跟踪与清理,防止出现再保险交易长时间未在信息系统中恰当反映的情况。

第十一条费用数据包括首日费用、维持费用和理赔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保险公司应明确首日费用与维持费用包含的范围及确定方法,保持各类费用分类口径的稳定性,费用不得在不同分类口径之间进行混用,当分类口径发生改变时应按照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应规范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对当期各项费用据实列支。

费用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求,严格预提、摊销等会计处理标准。

为保证首日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再保前的手续费与佣金应做到跟单核算。

第十二条承保数据、再保险分出分入数据及费用数据的核算应满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计量单元的评估要求。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等要求,建立相应的系统与模型对无法直接归集到计量单元的基础数据进行分摊,以保证最终归集到计量单元的基础数据准确合理。

第二节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第十三条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数据管理主要体现在未决赔案以及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管理,重点是严格控制系统外已报未立案件、随意调节案件估损、恶意注销与零赔付结案,对系统外已报未立案件、案件注销与零赔付结案进行管理的权限应上收至总公司。

为保证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未决赔案管理制度,明确未决赔案管理的岗位、职责和权限,规范理赔各环节作业操作。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

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应保持独立性,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实现全国性或区域性集中管理,不得授权省及省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在受理保单等信息不明确的案件时,不得拒绝或延迟受理客户报案,应在报案系统中记录基本报案信息,并启动理赔流程;在经过查勘过程确定相关信息后,保险公司应在理赔系统中及时补齐此类案件承保、报案等信息。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对客户报损或经初步估损确定损失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重大案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及时按该流程通报承保、再保和精算等相关部门。

各保险公司可视其业务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本公司重大案件的金额标准。

第十七条受理客户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根据现场清点情况、承保条件、过往类似损失情况等,及时对案件进行立案。

车险案件原则上应实行报案即立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在理赔信息系统进行立案处理,系统应设置超过3日尚未立案则强制自动立案功能。

非车险案件应于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损失金额较大且尚未立案的非车险案件,总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及时通报总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由其在准备金评估时予以考虑。

第十八条对没有在3日内进行立案的车险案件,没有在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的非车险案件,保险公司应通过理赔系统对案件进行强制自动立案并进行估损赋值,赋值金额参考历史同类案件的案均结案金额或其他合理统计量。

理赔人员完成案件核损后,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估损金额。

保险公司应在车险客户报案15日内对案件是否涉及人伤进行核定。

对于车险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15天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15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财产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00%。

对于车险案件中的人伤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30日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30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人伤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50%。

案件的系统赋值标准应及时更新,以反映实际赔付标准经验及趋势的变化。

系统赋值标准更新频度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估损金额调整制度,由经过授权的理赔人员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修改原估损金额,以及时反映案件的最新进展。

对于涉及人伤、诉讼的案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设立专业岗位在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系统性的跟踪与更新,以保证估损数据的及时性。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案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每季度进行复查,建立与相关分支机构的案情沟通机制,必要时派人实地核实案件最新进展,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估损金额。

保险公司应建立实施估损调整专项监控授权制度,重大案件需要调低估损金额的,其估损调整权限应上收至总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追偿、欺诈、通融赔付、共保、全损、盗抢等特殊案件的管理,完善系统功能,及时、准确地记录与调整理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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