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物品销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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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销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并进行合理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供应商的合理筛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建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档制度,对采购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并明确划定爆炸物品保管区域。

第十二条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和巡查。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静电等工作,防止物品变质或引发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点存货,并按照规定对即将过期或无法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应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现场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目的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包括爆炸性和非爆炸性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政府部门。

第五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识,并告知购买者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答购买者的疑问,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预防和灭火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随时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运输工具。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一、购买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____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____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装卸管理制度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

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

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民用领域中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爆炸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众安全,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有效管理爆炸物品的流通和使用。

以下是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措施:1.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许可制度:对于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例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3.标准规范: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质量、储存等方面的操作,例如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等。

4.生产、质量管理:对于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通过质量认证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

5.储存、运输管理: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运输,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储存设施,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销售管控:对于销售渠道和销售点,需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知识,严格按照法规操作,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加强售后服务和跟踪。

7.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者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复训。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要求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切实履行责任,严格遵守规定,强化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2)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__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和运输管理,确保公众安全,本公司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二、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和运输进行科学、规范、安全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和运输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管理要求1. 购买管理要求1.1. 本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1.2.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出具有效证件,确保身份真实。

1.3.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应符合工作需要,并确保所购买物品的质量及其安全性能。

2. 装卸管理要求2.1. 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2. 确保在装卸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2.3. 在装卸过程中,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防火防爆控制,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碰撞物品。

2.4. 在装卸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确保车辆和物品的稳定。

3. 运输管理要求3.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包装,并标明明显的警示标志。

3.2. 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置专韧韧防火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3.3. 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车速适宜,禁止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3.4. 在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必须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5. 运输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车辆,确保不留下任何危险物品。

五、责任与处罚1. 购买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件等。

2. 装卸过程中,如发生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培训与教育为提高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和运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本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以确保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六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销售审批程序,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对象合法、用途合法。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运输审批程序,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使用审批程序,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对象合法、用途合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三篇)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三篇)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工作的领导,本公司成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任组长,由人秘保卫科长、业务科长、计财科长为成员,销售备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科内,由业务科长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第二条按照国防科工委、市商委、万州区商委、万州区公安局以及本单位对民爆物品销售备案的工作及时间要求,业务科长应逐笔、逐月详细记载每月发生购销业务及购买单位、数量、日期,分项分不同主送单位填报;第三条销售备案实行网上填报和纸制填报,由业务科长负责,人秘保卫科长、计财科长配合,填报数据力求规范、完整、真实、可靠,注重时间的时效性,纸制填报及时寄出或报出,不得延报、误报和错报;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实行IC卡管理,因此,业务科长应将用户的单位卡、仓库的Ic卡每日核对,防止有误和锁卡,以免造成损失和影响业务开展;第五条业务科长应每月将公安机关填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会同本单位民用爆破器材专用《提货单》(留底联)登记装订成册,交档案室存档备案;第六条未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备案,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将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二)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爆炸物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然而,爆炸物品的销售和使用中涉及到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在过去的几年中,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这些事故的发生往往与爆炸物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不到位有关。

因此,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有必要建立健全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加强对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

三、制度内容1.备案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包括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范文(4篇)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范文(4篇)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行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应当得到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地方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七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应当自行向地方公安机关递交备案申请,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者的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等;(二)经营者的证照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经营者员工的安全培训证明;(四)销售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五)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清单和数量;(六)有关爆炸物品的安全参数和技术说明书。

第八条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备案申请,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证书。

第九条备案证书应当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备案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备案,并提供更新的资料。

第三章销售活动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责任和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提醒顾客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确保对顾客提供正确、全面的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符合备案的要求,不得超出备案范围。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记录和台账,保留至少两年,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销售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听从地方公安机关指导,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顾客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G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作者:————————————————————————————————日期: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民爆物品。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销售。

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禁止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售卖民爆物品。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商等信息。

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易擦除。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管理等。

对于重要的文档必须加密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三章使用和储存第十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派遣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演示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理解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定义1. 民爆物品:指能够产生爆炸、燃烧或者放射能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炸药、烟火、爆竹等。

2. 相关单位:指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

3. 相关个人:指从事民爆物品使用、携带等活动的个人。

三、民爆物品生产管理1.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2. 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禁使用超过规定保质期的原材料。

3.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民爆物品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严禁向未取得合法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民爆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销售人员,对购买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告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民爆物品。

五、民爆物品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场所,严禁在居民区、火灾易发区等地储存民爆物品。

2. 储存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储存管理制度,包括物品分类、储存方式、储存期限等。

3. 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爆措施,保持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民爆物品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方式运输民爆物品。

2. 运输过程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严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民爆物品。

3. 运输单位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和运输安全检查,确保民爆物品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七、民爆物品使用管理1.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严禁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民爆物品。

2. 使用民爆物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未成年人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

3. 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八、民爆物品事故应急管理1.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民用建筑拆除、矿山开采、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中的爆炸作业所使用的爆破物质和器材。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遵循安全、科学、环保的原则,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销售、运输等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爆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破物品的档案记录,包括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程和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能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爆破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工艺、设备和人员,确保生产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监测和控制爆破物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参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充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的可行性。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储存过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划定存放区域,设置防火、防爆和个人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

民爆销售管理制度

民爆销售管理制度

民爆销售管理制度一、销售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民爆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品,如果销售环节管理不善,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

因此,民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过程安全、合法、有序进行。

二、销售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销售流程管理:包括销售订单的接收、处理、跟进和结算等环节的管理。

制定明确的销售流程,确保销售过程规范、高效。

2.销售人员管理:包括销售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方面的管理。

建立销售人员队伍,提高销售团队的专业化和执行力。

3.销售政策管理:包括销售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执行等方面的管理。

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适时调整销售政策,刺激销售业绩的提升。

4.销售目标管理:包括销售目标的制定、分解和跟踪等方面的管理。

设定明确的销售目标,分解到各个销售人员,实现销售业绩的全面提升。

5.客户管理:包括客户分类、客户跟进、客户维护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面的管理。

建立客户档案,跟踪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6.市场开发管理:包括市场调研、市场定位、市场推广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管理。

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市场占有率。

7.销售数据管理:包括销售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等方面的管理。

建立销售数据系统,及时收集销售数据,分析销售趋势,制定销售决策。

8.销售纪律管理:包括销售纪律的管理、违纪处理和激励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建立健全的销售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激励表现优秀的销售人员,惩罚违纪行为。

9.售后服务管理:包括订单跟踪、客户投诉处理、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方面的管理。

建立售后服务团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10.销售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客户风险、产品风险和竞争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建立销售风险防范机制,审慎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销售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管理层要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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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销售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加以整改。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二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

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第三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附件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企业名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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