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0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规定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020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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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民用建筑拆除、矿山开采、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中的爆炸作业所使用的爆破物质和器材。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遵循安全、科学、环保的原则,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销售、运输等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爆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破物品的档案记录,包括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程和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能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爆破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工艺、设备和人员,确保生产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监测和控制爆破物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参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充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的可行性。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储存过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划定存放区域,设置防火、防爆和个人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建筑、采石、公路、水利工程等领域的爆破剂、起爆器、保险杆、引爆线等爆破器材和爆破装置。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本规定和相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爆破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第七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和进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销售和进货备案制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生产和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标识,并建立追溯体系,方便对产品的追查和溯源。
第十条生产和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
第三章储存和使用第十一条储存、运输民用爆破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防潮、防爆、防火等措施应当到位。
第十二条爆破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储存的数量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爆破单位应当将储存的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同时保证出入库和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四条爆破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内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建立完善的安防措施。
第十五条爆破单位应当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出现问题的物品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爆破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使用计划,在合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3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1. 前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
3. 管理措施
3.1 生产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负责产品市场监管和品质安全。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工艺和作业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环保。
3.2 储存措施
储存企业应当取得储存许可证,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储存。
同时,应当对储存场所实行周边闭路电视监控、安全防护隔离等措施,确保储存地点安全。
3.3 销售措施
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负责销售环节的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3.4 运输措施
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应当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和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5 使用措施
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使用。
4.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
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6. 结束语
本规定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将会保障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2024年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爆破品的储存、领退、使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储存、领退、使用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破品的储存、领退、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爆破品应分类储存,不同类型的爆破品应分别储存。
第五条爆破品的领退、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储存、领退、使用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爆破品的储存、领退、使用发生的事故,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的修订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公告于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九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要求,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入。
第十一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设有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且应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设有定期清点库存和检查库存质量的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份。
第十三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消防演习,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储存爆破品的库房应做好防盗防护措施,确保爆破品的安全。
第三章领取和退还管理第十五条领取爆破品应符合特定的条件,且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领用登记表,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爆破品的用途和数量,并参与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和要求使用,并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第十九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清点库存,并将领用过程和使用情况记录在册。
第二十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填写退还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退还的爆破品应经过质检和检查,确保品质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二条领取爆破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和使用爆破品,未经批准不得转借或私自使用。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西宁南绕城公路建设项目办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物品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西宁南绕成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施工沿线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破器物品,包括:(一)、工程施工所用的各类炸药:(二)、工程施工所用的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击发枪等爆破物品和器材.(三)、公安机关认为的需要管理的其他物品.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一下简称爆破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各施工单位对爆破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采购、押运、保管、使用爆破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所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章作业。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干部、职工、民工、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办对管辖内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采购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证》和《爆破物品购买证》,应凭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第八条爆破物品的购买必须应持证购买,经有关部门审核颁发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运输第九条各施工单位需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到所在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持证运输;在有效期内,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十条运输爆破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并必须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一条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应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
装卸车辆应电气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炸药和雷管不准同车装运,不准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可爆炸性能,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炮竹、烟霞、燃烧草原、烟雾弹等各类火药制品。
第四条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政府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爆炸物品危害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国家相关资质,并在设施设备、操作人员、生产流程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生产能力和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溯源。
第十三条不得擅自改变爆炸物品的设计、配方和生产工艺。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立销售场所。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和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订购限额,不得超过订购者的需求量。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入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所属各队(站)、库:为规范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施工违规,加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结合项目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一、领取、退库1、各爆破作业队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19:00之前清退回库。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临时存放1、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无锁无保险箱无专人保管;并要设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牌。
2、严禁炸药与雷管混存混放,临时存放点严禁生火做饭;使用照明电线必须与爆炸物品距有3m以上的安全距离,电线必须装有绝缘夹。
四、运输1、民爆器材严禁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
2、运输车厢严禁载人,严禁在靠近居民区、繁华的闹市区停放。
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好车厢栏板的。
4、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必须取捷径来回工地现场,不允许在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随便经停改运其它物品、载人及办理其他事物。
2024年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爆破器材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破器材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定期组织设备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和质量档案,随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爆破器材销售安全管理第九条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必须获得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条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必须进行规范化销售,不得提供给非法使用者或者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爆破器材进行入库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用户进行使用指导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章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爆破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有专门的爆破作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爆破作业,保障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并报送给地方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周边人员得到及时的警示和疏散。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地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爆破器材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法律责任。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1. 管理目标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合法和有效的使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
3. 管理责任3.1 主管部门责任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的合法管理和使用。
3.2 经营单位责任经营单位应保证民用爆破器材的质量和安全,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3 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 管理要求4.1 许可审批生产、销售、运输等涉及民用爆破器材的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文件,确保合法合规。
4.2 质量检测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质量检测标准,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4.3 安全保障使用民用爆破器材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遵守操作规程、使用防护装备等,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4 报备制度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用爆破器材的报备,包括购买、使用等信息的报告。
4.5 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涉及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5.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扣押、罚款、吊销许可等。
该管理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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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精选3篇)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精选3篇)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篇1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民用爆破器材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篇21、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库房内不应存放任何废品。
4、爆破器材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以及距离墙柱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7、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9、仓库内使用的运输及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10、库房内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1、库房内严禁存放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2、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3、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应经常检查。
14、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的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1. 民爆物品:指具有爆炸性能、用于军事、民用以及相关行业的物质和器材。
2. 爆破施工:指以民爆物品为主要工具进行的矿山开采、建筑拆除、水利工程、公路铁路施工等工程作业。
三、民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1. 民爆物品的储存要求:a) 选址:储存场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b) 建筑物:储存场所应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
c) 排水系统:储存场所应设有合理的排水系统,防止水分侵入,造成民爆物品的腐蚀和自燃。
d) 防火措施:储存场所应设有专门的防火墙和防火区,严禁明火和易燃物品进入。
e) 保管人员:储存场所应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2. 民爆物品的使用要求:a) 申请手续:使用民爆物品前,应先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使用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技术方案。
b) 专业人员: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严禁未经培训和持证人员操作。
c) 作业场所:爆破施工应设立专门的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周边人员的安全。
d) 高温环境:在高温环境中,民爆物品应进行特殊的储存和使用,避免因温度过高导致意外伤害。
e) 安全检查: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民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达到标准要求。
四、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a) 施工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程、爆破区域的划定、爆破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等。
b) 安全培训: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c) 施工区域的隔离:在施工前,应划定爆破区域,并进行隔离,确保周围人员安全。
d) 安全设施:设置警示牌、安全标识和临时安全通道,引导人员远离施工区域。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属于危险性较高的工作,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本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的操作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二、行业标准与资质要求1.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
2. 爆破工程公司及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爆破工程资质证书,且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
三、民爆物品管理1. 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和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破损的民爆物品。
2. 民爆物品的储存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禁止私自乱堆乱放。
3. 民爆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4. 民爆物品的销售必须实名登记,购买者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销售记录中留存相关信息。
四、爆破施工管理1. 爆破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方案编制,并由专业人员审核和批准。
2. 爆破施工的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严禁未授权人员进入。
3. 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
4. 施工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确保个人安全。
5. 在爆破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点火方式和时间,防止事故发生。
6. 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遗留隐患。
五、事故应急管理1. 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救护和通讯设备,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 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护和灭火,同时报警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法律责任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储存或使用民爆物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爆破施工单位和个人,将责令停工整改,并可能面临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七、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和爆破施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民用爆破物品是指一些民用产品,如烟花、爆竹等,由于其具有肯定的不安全性,因此需要加强管理。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公众安全,防备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在介绍。
一、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范围和管辖机构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
涉及到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相关规定。
实在经营民用爆破物品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保持有效的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所属的主管部门领导下,各级法制、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则各司其职,协同搭配,开展管理工作。
二、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1. 生产者必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备、出厂、检验和试验,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2. 全部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商家必需依法依规取得许可证,其经营场所必需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需进行检查验收。
对于通过检查验收合格的商家,发放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坚决制止。
3. 全部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商家,必需遵守有关价格、计量、产地、网络等方面的规定,并对产品实行品种备案管理、质量跟踪追溯等措施,完善相应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同时,还应设置特定的销售柜台,并在销售环节上加强安全警示,并确保销售柜台与公众活动之间的安全距离。
4. 商家销售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积极宣扬安全学问,供给安全提示、使用指南及安全标识牌等现场警示,确保销售环节安全牢靠。
对于购买民用爆破物品的公众,应当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进行认真介绍。
三、储存、运输环节的管理1. 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需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规范、安全、便利的存放场所。
存储环境应保持卫生,仓库大小必需与存储物品数量相匹配,并承当相应的安全负责工作。
2. 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需进行分类、标识和登记,建立相应的存储档案,每日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环节的稳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1]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目录•背景•管理标准–物品采购与存储–物品使用与处置–安全措施与防范措施•考核标准•附则背景民用爆破物品在社会建设和民用工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管理不善或不当使用这些物品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和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合理管理和安全使用,确保人身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制定本《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管理标准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涉及民用爆破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
物品采购与存储1.企业或个人在购买民用爆破物品前,必须取得合法的爆破物品采购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采购。
2.爆破物品的采购必须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和生产许可的单位采购,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采购人员必须对所采购的爆破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采购日期、数量、产品名称和生产批次等信息。
4.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爆破物品的储存环境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和防火等。
物品使用与处置1.爆破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爆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并且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
2.爆破物品在使用时必须进行严格的登记和记录,包括使用日期、地点、用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3.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运输规范,包括包装要求、运输工具和路线选择等。
4.失效或过期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进行处置,包括报废、销毁或退还到供应商,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登记。
安全措施与防范措施1.所有企业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安全演练、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
2.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使用安全装备、设置警示标志和保持安全距离等。
3.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区域,确保不相关人员的进入,同时保证现场的通风顺畅和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考核标准为了确保民用爆破物品的合规管理和安全使用,以下考核标准应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1.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爆破物品采购许可证,并能及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2.采购记录是否准确,包括采购日期、数量、产品名称和生产批次等信息;3.储存环境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是否有防火、通风和温湿度控制等设施;4.使用记录是否完备,包括使用日期、地点、用量、使用人员等信息;5.爆破作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程序,是否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保持安全距离等;6.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和事故调查。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民用爆破工程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其目的是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以及爆破施工的安全进行。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阐述,重点包括民爆物品的管理和爆破施工的安全要求。
一、民爆物品的管理1. 民爆物品的准入管理根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准入制度,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2. 民爆物品的储存和运输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包括选择合适的场所和运输工具、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等。
3. 民爆物品的购买和销售购买和销售民爆物品必须依法进行,从具有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单位购买,消费者购买时需出示有效证件。
二、爆破施工的安全要求1. 爆破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爆破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包括勘探、设计、布草、监管等各个环节。
2. 爆破施工的人员和设备要求爆破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安全证书》,同时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防护服、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3. 爆破施工现场的管理在爆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配备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严禁闲人靠近施工现场。
4. 爆破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在爆破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爆破物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爆破,同时要做好周围环境的保护工作。
5. 爆破施工后的处理工作爆破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和处理,确保没有留下任何危险物品和垃圾。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是我国对民用爆破工程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从民爆物品的管理到爆破施工的安全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
只有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管理和施工,才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将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民用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特别强大威力的物品,在工业、建筑、采矿、交通等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但是,与其相伴的是它隐含的不安全性和风险,一旦使用不当,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
因此,订立一套严格的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关紧要。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任何工作都以安全为先。
2. 防备为主。
强调防备,先发觉问题、先解决问题。
3. 系统管理。
管控全流程、全方位、全生命周期。
4. 物质行之有效。
实物操作、实物检查、实物评估、实物反馈。
5. 条例执行。
明确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惩罚制度。
三、管理要求1. 管理机构:设立爆破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部门。
2. 不安全化学品采购管理:严格掌控爆破药剂采购的品种、数量及质量。
3. 储存管理:遵从“分类储存、限量储存、安全储存”的原则。
4. 运输安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需依照规定的标准,实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 爆破作业: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爆破作业。
6. 废弃物处理:爆破后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规范处理。
7. 应急预案: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
8. 安全教育: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管理流程1.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流程包括不安全化学品采购管理、储存管理、运输安全、爆破作业、废弃物处理以及应急预案等模块。
2. 不安全化学品采购管理。
在不安全化学品采购环节需执行“购买前审核、质检验收、限制采购、规范使用”的操作。
3. 储存管理。
操作流程为“统一分类储存、限量储存、安全储存、监测管理、仓库查验、巡检汇报”。
4. 运输安全。
运输环节需执行“各级监管、专业司机、安全装载、防盗防疏、预案备足”的操作。
5. 爆破作业。
执行流程为“安全检查、方案审核、核实监督、警戒分别、应急预案”。
6. 废弃物处理。
实行“分类处置、环境影响评估、核查验收、监测管理”的环节操作。
7.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建立应遵从“不安全化学品预警、事故排查、救援处置、场外撤离”的步骤。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丽江机场公路建设中民爆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管辖范围内项目施工所需爆破材料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指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中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
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保安和爆破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确保安全操作。
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扔垃圾或其他违反爆炸物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爆破材料采购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材料的规划和采购应基于合同的数量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
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炸药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
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入库和出库检查制度、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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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爆破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口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爆破物品应尽可能不要在中途停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发案报告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秩序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九条: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装运爆破物品的车辆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储存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盖的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020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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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20202020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凡指用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厢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指挥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对爆破物品仓库和有可能藏匿或者遗弃爆破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合同段每十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实施。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件报告及撤消仓库规定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者操作安全的爆破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