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标题: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引言概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信访工作中浮现的失职、溺职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形象。
一、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
1.1 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2 促使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1.3 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确定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
2.2 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3 设立信访责任追究的机构和部门
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方式
3.1 定期对信访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3.2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3 对责任追究结果进行公开和通报
四、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效果和意义
4.1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形象
4.2 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4.3 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5.1 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5.2 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
5.3 健全信访投诉和处理机制
总结: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保障民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信访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法对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追究的对象和责任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信访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信访工作的相关人员。
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追究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不明确或者不落实责任:指信访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未明确或者未落实信访工作的职责,导致信访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况。
2. 不作为或者慢作为:指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到信访事项后,不及时处理或者迟延处理,导致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
3. 不许确、不全面、不及时反馈:指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员后,未准确、不全面、不及时地向上级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导致信访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
4. 不当干预或者不正当处理:指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存在不当干预或者不正当处理的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得不到公正、合法的解决的情况。
二、追究的程序和方式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被追究责任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1. 稽查调查阶段:信访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信访工作进行稽查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形成稽查调查报告。
2. 审查决定阶段:稽查调查报告应提交给信访工作机构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并形成审查决定。
3. 追究责任阶段: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审查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具体方式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纪程度和性质而定。
三、追究的效果和意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信访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解决。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信访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其目的是明确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信访工作的相关人员。
责任范围涵盖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接访、登记、调查核实、处理回复等。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内容1. 目标责任制度:各级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目标责任制度,明确信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信访工作按时完成。
2. 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信访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 追究责任制度:对于信访工作中浮现的失职、溺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严肃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
4. 问责制度:对于信访工作中浮现的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甚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1. 接访环节:建立健全接访登记制度,确保接访工作的规范进行。
对于接访环节浮现的失职失责行为,可以通过内部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2. 调查核实环节:建立完善的调查核实机制,确保对信访问题的真实性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
对于调查核实环节浮现的失职失责行为,可以通过内部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3. 处理回复环节:建立及时有效的处理回复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解决。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信访工作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存在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甚至滥用职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确保信访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内容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追究责任的范围:制度明确了适合对象,即所有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包括信访局、信访办、信访接待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追究责任的标准:制度规定了追究责任的标准,主要包括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
3. 追究责任的程序: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接到投诉后的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形成责任追究意见、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等环节。
4. 追究责任的方式:制度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不同的处分措施,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5. 追究责任的效果: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效果,即对失职行为进行问责,纠正错误,强化工作纪律,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制度实施为了确保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完善制度规范: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追究责任的具体标准、程序和方式,为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依据。
3. 加强培训教育:对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失职行为,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
信访稳定工作奖惩办法1、对尚未办结的信访积案,写出结案报告,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到2014年春节不再发生因同一事情、同一原因到区以上继续上访,奖励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办事处包社区领导各1000元;未结案的,要明确结案时间,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办事处包社区领导分别予以500元罚款。
2、对已经暴露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5个积案除外),在大会期间得到解决且在2014年春节前不再发生因同一事情、同一原因到区以上继续上访的,奖励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办事处包社区领导各1000元。
3、对发生5人以上(含5人)到市集体访,第1次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分别予以300元罚款,第二次分别予以500元罚款,自第三次起每次分别予以1000元罚款。
发生到市个访,每次分别予以300元罚款。
办事处包社区领导相应减半罚款。
4、对发生5人以上(含5人)赴省集体访,第1次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分别予以500元罚款,第2次分别予以1000元罚款,自第3次起每次分别予以1500元罚款。
发生赴省个访,每次分别予以500元罚款。
办事处包社区领导相应减半罚款。
5、对发生5人以上(含5人)进京访,第1次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分别予以1500元罚款,第2次分别予以2000元罚款,自第3次起每次分别予以2500元罚款。
发生进京个访,每次分别予以1000元罚款。
办事处包社区领导相应减半罚款。
6、对涉法涉诉和人、事、户分离的信访案件,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余时段减半处罚。
7、对发生进京、赴省访,各社区接到接返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安排得力人员前往接返。
对两日内不能按时接返的,除按奖惩内容第3、4、5、6条执行外,每次对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分别加罚500元。
上述奖惩依据区信访局《信访通报》为准,处罚款自通报之日起三日内,交到办事处,由办事处统一交到区财政专户,作为信访基金专项用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信访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1.1 设立信访责任追究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信访责任追究工作,确保责任追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1.2 制定信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信访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规范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步骤。
1.3 完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信访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为信访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
二、明确责任主体2.1 确定责任主体:明确信访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干部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等。
2.2 强化领导责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追究,确保领导层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3 加强个人责任:对信访干部个人的责任追究,激励干部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
三、建立责任追究评估机制3.1 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信访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3.2 加强考核监督: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对信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3 引入问责机制:对信访工作中浮现的问题和责任不落实情况进行问责,促使相关责任人改进工作。
四、加强责任追究的执行力度4.1 建立追责机制:确立信访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确保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2 加大惩罚力度:对信访责任追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罚,形成震慑效应。
4.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5.1 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信访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
5.2 推动外部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预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外部监督的有效发挥。
5.3 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信访责任追究的相关信息,增加公众对责任追究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对信访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信访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1.1 审查受理信访案件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受理的信访案件,核实信访事实,了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告知信访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2 协助解决信访问题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信访问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推动问题的合理解决。
1.3 维护社会稳定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
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注重舆情引导,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化,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信访责任追究的原则2.1 法定原则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必须依法进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2 公正原则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3 适合原则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应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适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确保追究责任的合理性和适合性。
三、信访责任追究的方式3.1 行政责任追究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方式进行追究责任。
3.2 纪律责任追究对信访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追究纪律责任,如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等,以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3.3 法律责任追究对信访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确保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
四、信访责任追究的程序4.1 立案调查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追究责任的依据充分、准确。
4.2 违规行为确认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确认,明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责任主体,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信访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山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就地、妥善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维护风景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风景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将信访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责任追究对象:各乡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除尘滤布(三)诫勉;(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一)不传达贯彻和不认真落实上级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的;(二)对群众反映合理问题不闻不问,久拖不决,或者处理不当,造成较大规模群众上访或越级上访、滞留管委会及上级机关的;(三)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又不按党工委、管委会要求及时做好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而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置若罔闻,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引起群众多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五)对群众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包庇、袒护使问题形成热点、难点的;(六)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诿、积压,拖延不办或者虚报结果造成重复交办的,逾期未办结又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七)违反政策规定,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群众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对信访老户反映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使群众长期越级、重复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检查:(一)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的,导致多次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集体上访,围堵省、市、管委会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官僚主义作风,工作方法不当,处理问题简单化,违法违规,侵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导致群众集体上访,事后又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和规范化的制度安排。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和意义信访工作是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
然而,由于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等问题,导致信访工作效果不佳。
因此,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进行明确和追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所有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2.依法依规原则: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严肃认真原则: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要严肃认真,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对象1.主体: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是信访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信访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等。
2.对象: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是在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的人员。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1.形式: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追究。
2.内容: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1.接收信访: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信访件,并进行初步核实和登记。
2.调查取证:对信访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对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
4.追究责任:根据责任认定的结果,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如警告、通报批评等。
5.整改落实:追究责任的同时,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6.结果公示:对追究责任的结果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责任追究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政府机关或相关部门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责任化,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制度背景信访工作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一些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等不当行为,严重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度目标1. 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2. 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3.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三、制度内容1. 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明确信访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
2.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制度体系,包括信访受理、调查核实、问题解决、回访反馈等环节的制度规定。
3. 人员培训:对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4. 绩效考核:对信访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将工作成效作为评价标准,激励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 监督机制:建立信访工作的监督机制,对违反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人员进行惩处,并及时纠正错误。
四、制度实施1. 领导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人们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3.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信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 经验总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定期总结信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五、制度效果通过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各种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追究范围1、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和上班时间手机关机造成无人接听电话的。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后,不向值班领导报告或不安排服务的。
3、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手信访件不认真处置,造成情况恶化的。
4、信访责任人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指挥安排的。
二、追究内容1、发生上述情况原因。
2、值班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3、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办法1、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或电话无人接电的,发现一次扣除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2、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事项不报告值班指挥或不安排服务的,扣年终考核评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
3、信访工作人员不服从值班指挥调度或不认真处置所接信访件,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分各1分,不及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分1.5分,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安排,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分1分,并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中的信访工作部分全部分数,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单位及领导责任。
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对在信访工作考评中排在后两名的单位或部门,将实行重点管理。
在重点管理期间,对该单位及领导在评选先、优、模方面予以一票否决,重点管理期间时限每次为半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1、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集体上访的;2、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责任单位领导接到劝返接领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党政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3、对应当由党政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4、对本单位老上访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长期到县、乡或省、市缠访、闹访的;5、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村、单位的。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它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详细阐述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1.1 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避免信访问题引发不良影响。
1.2 促进公平正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能够确保信访工作的公平正义,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1.3 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实施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督促信访干部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2.1 完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信访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包括信访干部、领导干部等。
2.2 明确责任范围: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信访工作的责任范围,包括信访接待、调查核实、问题处理等环节。
2.3 设立惩处措施: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设立相应的惩处措施,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路径3.1 加强监督管理:实施信访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2 建立考核机制: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责任主体进行绩效评估。
3.3 加强培训教育:实施信访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
四、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问题与挑战4.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4.2 信访工作难度大:信访工作本身存在一定的难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4.3 信息化建设不足: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依赖信息化建设,但目前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不足之处。
五、完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5.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制度的科学合理性。
5.2 加大培训力度:加大对信访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信访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对信访工作负有疏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是指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能和职责时,因疏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违纪等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信访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具体信访事项的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及时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范围第六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六)党纪、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办法
信访维稳责任追究办法中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7月24日在京,联合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
这是国家第一次就信访责任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也是近年来首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群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或者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一般首先会想到通过信访途径寻求党和政府解决问题,因为人民相信党和政府。
如果各级接访机构和人员不胡弄信访人,他们就不会也没有必要采取过激的手段来维权;反之,如果接访机构和人员胡弄信访人,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就会激化信访人产生过激手段,接访机构和人员又动用大批公安警-察来镇-压信访人的过激行为,这样一来,就会形成敌对状态,导致社会仇恨,致使矛盾激化不断升级,暴发动-乱,社会能和-谐能稳定吗?信访,事关群众的合法合理权益和国家安定的大事,做不好就等于是对国家对人民的犯罪,不做好是要不得的。
我们看到,中纪委等部门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分别对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罚规定,这些处罚规定涵盖了信访事件的起因、处理与落实各个环节,突出强调了信访、职能部门与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并制定了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措施,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胡弄群众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发挥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使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功效。
任何社会矛盾都有一个发生、发展与激化的过程。
而维护群众合法合理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党的一惯主张。
关键就在于通过信访工作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起始阶段,通过整治胡弄信访人的行为,避免社会矛盾被激化。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六种情形需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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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六种情形需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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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决策探索》2016年第21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有以下几个新亮点:一是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二是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是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四是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是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三是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是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六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_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
解读《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_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解读《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信访局 ***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办法》)是中央层面出台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信访工作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一项重大举措。
《责任制办法》共5章19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5条,分别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2条,分别对信访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
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授权规定、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一、明确责任科学划分并明确责任,以责任到位推动工作到位,既是信访工作实践的重要经验,也是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重要前提。
《责任制办法》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明责”部分主要体现在《责任制办法》第二章“责任内容”中,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这也是《责任制办法》的核心所在。
(一)领导责任《责任制办法》分别从各级党政机关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和各级领导干部个人责任三个维度对领导责任进行界定。
在集体责任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把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推动,加大对信访工作的组织保障力度。
同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避免因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发生。
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中,科学界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的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信访工作中的不履职、失职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实施程序和效果等方面详细介绍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合法权益诉求,信访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职、失职等问题,导致信访工作效率低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明确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对信访工作人员的不履职、失职等问题进行追究,可以有效地促使他们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实施程序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划分:根据信访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职责,明确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划分,确保每一个人都清晰自己的职责和责任。
2. 信访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催促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对严重失职的人员进行追责。
3. 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失职、不履职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
如果确认责任人存在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等相应的追责措施。
4. 追究结果的公示和通报:对于追究责任的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和通报。
这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办事。
四、效果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取得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追究责任,可以促使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信访工作进程,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2.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追究责任可以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中的不公正现象,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信访责任追究制规定
信访责任追究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错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作风粗暴,违反工作程序或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重点帮扶;(四)重点管理;(五)诫免;(六)党纪、行政处分;(七)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及时认真处理,工作不力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集体上访;(二)群众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群众重复集体上访的;(三)不按法定工作程序办事,为了个人或单位利益,暗示、放任、协助群众进京或到省、市上访的;(四)本镇、本单位发生20人以上无序越级上访的;(五)对信访人故意刁难、威胁、压制或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六)丢弃、隐匿、毁损或篡改信访材料的;(七)对发生20人以上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有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和缓报信访信息行为的;(八)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接通知后不服从指挥调度,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指定人员赶到事发现场接访劝返,导致信访人长时间滞留机关,造成信访秩序混乱的;(九)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按程序予以告知、办理、复查和复核,导致信访人长期去市去省进京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对重点信访人稳控不力,导致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信访工作中涉及的责任事项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领导干部。
责任追究的范围涵盖信访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信访受理、调查核实、问题处理、信访回访等。
二、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责任追究的主体主要包括信访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
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对信访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组织部门负责对信访工作中的干部进行任免和考核。
2. 程序:(1)信访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并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2)一旦发现信访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3)纪检监察机关接收上报的调查结果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准确。
(4)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依法对涉事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三、责任追究的标准和措施1. 违规行为的标准:信访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按规定程序受理信访事项;(2)不认真核实信访事项,导致处理结果不许确;(3)不及时回复信访人的诉求,导致信访人权益受损;(4)泄露信访人个人信息,侵犯信访人的隐私权;(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
2. 责任追究的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责任追究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通报批评:对违规行为较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其改正错误。
(2)诫勉谈话:对违规行为较严重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认识错误,严肃纪律。
(3)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如调整岗位、停职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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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
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
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
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
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