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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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2007]6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8
【实施日期】200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见
(武政〔2007〕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7〕14号)精神和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为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经研究,现就实施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原则,创新建管机制,整合供水资源,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提升农村饮用水供应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居民长期喝上
安全卫生水。
(二)工作原则。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先急后缓、普遍受益,城乡统筹、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按照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市要全面解决210万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其中:2006年16万人,2007年20万人,2008年70万人,2009年60万人,2010年44万人。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创建村和血吸虫疫区优先纳入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计划,使其在全市农村率先实现饮用水安全目标。安全饮用水标准:水质指标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量达到60L/人·日;方便程度指标达到至取水点的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二、创新建管机制,探索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有效模式
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加快供水企业改制,创新供水管理模式,探索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促进该工程加快实施。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各方力量可采取合资合作、产权转让、委托经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投资和经营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资本进入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投资供水设施(村级除外)的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
4.有相关运营管理的业绩;
5.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推进供水企业改制。各有关区应当根据实际,对现有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逐步进行企业改制,保障供水企业长期良性运行,推进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供水企业改制方案可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以区域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的原则,搞好城乡统筹,促进农村饮用水区域化、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区供水厂的规模效应,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对农村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