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关于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会计处理上,关联交易需要符合一定的会计准则和规定,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的浅析:
1.确认交易:企业应当确认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并记录相关的会计凭证。
2.确定交易金额:交易金额应当根据公允价值确定,即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和合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价值。
3.记账处理: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记账处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定价问题: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重要问题。
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
2.关联方优惠:有时企业可能会给予关联方优惠,例如提供折扣、延期付款等。
这可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或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交易。
企业应当审慎处理与关联方的交易,避免给予不合理的优惠。
3.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条件等重要信息,以供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监督和评估。
4.风险控制: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以降低风险。
5.合规性问题: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摘要】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亲属、关联方或共同控制下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在会计处理上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公正、合理和透明。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如信息不对称、操纵财务报告等问题。
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有着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审计过程也需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深入研究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相关问题对于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研究可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相关问题是财务领域的重要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会计准则、审计、重要性、未来研究、结论、定义、特点、规定、目的、意义1. 引言1.1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分析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更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通过研究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守相关法规,加强内部控制,避免出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也可以揭示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问题,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参考,促进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通过对关联交易审计的要点进行分析,可以为审计人员提供指导,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最终的目的是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关联交易作为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商业活动之一,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透明度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研究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深入探讨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关联交易的本质和特殊之处,对未来公司经营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有所防范和应对措施。
关联交易进项抵扣莫任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联交易进项抵扣莫任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联交易进项抵扣莫任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1、关联交易一直是税收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
现行增值税法规不限制和排除关联交易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关联关系沟通的便捷性不应影响抵扣凭证的合法性。
开具发票不但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还特别注意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应税劳务界定,一开始就有模糊地带存在着,如案例中的“委托经营收益”,到底怎么开票,如何交税,不同的执行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把握。
对于此类事项,最稳妥的办法是多与税务机关沟通,在法规框架下就争议达成一致性意见。
案件某传媒公司虚增进项税额A传媒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注册资本200万元,从事图书批发零售、报纸、期刊、电子刊物制作发行,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等业务。
A传媒公司有两家关联单位,分别是B报社和C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B报社持有A传媒公司75%股份,是A传媒公司最大的股东。
A传媒公司代理B报社广告业务和发行业务,同时从事杂志经营业务和新媒体业务,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80%.A传媒公司成立后,与B报社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B报社负责报纸的采编业务,B 报社将报纸的经营业务管理权授予A传媒公司,包括发行、广告发布、经营业务等。
A传媒公司因履行协议中的委托经营业务而获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8%的比例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
A传媒公司于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
在此之前,A 传媒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来源主要是购买印刷报纸所需的纸张和印刷费用,根据广告占整体报纸版面尺寸的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额。
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之后,该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主要是B报社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及“报纸”(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会计经验】出现关联交易差价需作纳税调整
【老会计经验】出现关联交易差价需作纳税调整日前,记者在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采访时了解到,关联企业交易差价问题经常被企业隐藏起来或被忽略,不做计税所得额调整,从而影响企业财务核算,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针对这一敏感问题,记者采访了该局有关专家。
问:关联企业交易主要在哪些环节出现?答:关联企业交易是相对于“公平交易”而言的。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通常是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于交易各方均为维护自身利益所确定的价格,是双方自愿接受的价格。
关联企业交易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因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交易时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的条件,交易双方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进行,其交易的公平性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
同时,关联方之间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虚假交易可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例如虚增利润)。
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关联企业交易差价问题。
问:出现关联企业差价后,企业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会计核算往往遵循谨慎性原则,即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将关联交易差价记入“资本公积”的贷方。
而税法却没有谨慎一说,它把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法并不考虑未来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将这部分“资本公积”作为调增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能否用实例来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关联交易差价上规定的差异?答:如,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分别拥有乙、丙公司有表决权资本80%、40%,具有重大影响。
甲公司研究开发出新产品C产品,为扩大宣传,甲公司召开C产品销售新闻发布会。
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新闻发布会费用10万元,计入乙公司管理费用,不再向甲公司索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资本公积。
集团公司关联方交易涉税问题探讨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集团公司关联方交易涉税问题探讨宋秀明(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分公司,山东青岛266000)摘要:现在国内的经济市场发展越来越繁荣,各行各业的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加强自己的综合实力。
国内各行各业的市场环环相扣,为了加强自身的综合实力,纷纷寻求合作伙伴。
集团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济来往越来越频繁,数额也越来越庞大,相对的交易税务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分析现在集团公司关联方交易涉税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集团公司发展关联方交易涉税;问题解决建议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现如今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式。
在二者不断的经济往来中,税务问题成了国家经济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长期发展以来,企业涉税的风险也不断加大。
在集团公司关联方的往来交易中,不仅牵涉到同一个项目的成本分配问题,也会涉及集团公司之间的借款债务问题。
企业为了更有把握地拿到自己的项目,往往会和关联方共同承包同一个项目,这样一来,项目建设过程中牵扯出来的税务问题就会成为影响集团发展的关键。
一、现在集团公司关联方交易涉税中出现的问题(一)集团公司与关联方合作的项目成本分摊涉税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现在国内的经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纷纷开始拓宽自身的项目范围。
由于自身经济情况和人力资源的实际情况,一些企业为了争取到更好的项目,开始寻求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来为自己保驾护航,为争取更好的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
项目一旦开始建设,需要合作的方面十分繁杂,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许多集团公司的关联方会选择暂时将自身的项目内容与关联方共享,在这段时间,所有有关项目的财政和资料都是由所有的关联方共同负责。
一些集团为了减少自身的税务费用,铤而走险地钻了空子。
在集团公司的关联方合作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项目的税收政策不完善,缺乏统一的、公平的项目成本均摊税收政策,致使集团的相关人员在向上报实际收入与成本数额时出现了偏差,使得企业在交税时可能出现赋税偏低的情况。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1. 引言1.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之间及公司与其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或者资金往来。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由于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关联交易成为企业管理和监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在会计领域,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会计凭借着其信息披露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告的编制,是揭示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
而对于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何做到真实、公正、客观地反映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因素、管理关联交易的建议以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保障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背景未指定的问题。
感谢理解。
以下是关于研究背景的内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象较为普遍,而且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会涉及到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商品或服务交易、资产重组等多个方面。
这些关联交易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正确处理和披露关联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深入了解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有必要对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因素、管理关联交易的建议以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2. 正文2.1 概念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关联性:参与交易的双方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比如存在股权关系、管理关系等。
浅析我国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
浅析我国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它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
关联交易往往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和粉饰经营业绩的惯用手段。
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对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关联交易问题建议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从国际范围来看关联关系及其交易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演变,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
在我国结合我国的国情关联交易有着独特的特点和方式。
1.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方式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着大比例的购销往来,多为上市公司从关联方低价购进再高价售出。
而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多数是“纸上富贵”,应收账款高额挂起,没有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入。
②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依托进行一系列资产重组,实现各自的操作目的——改观业绩状况、转移利润或者从二级市场炒作获得等。
③费用分担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中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关联公司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
因此上市前各方都会签订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
这些项目引起资金往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内容之一。
④资产租赁与委托经营目前,多数上市公司利用租赁实现短期经营目标;或者将不良资产委托关联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或者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在获取一笔资产转让收益的同时签订资产承包合同,以低额资金将资产租回。
⑤资金往来与资金占用上市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大量非业务因素的资金往来,同时由于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使许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高额挂账,实质上是一种资金占用行为,相当于无息贷款。
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
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概述企业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在现代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
关联方交易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两个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资金的借贷、股权的转让等。
然而,关联方交易可能会对企业缴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的问题及其潜在影响。
企业关联方交易的特点企业关联方交易具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纳税情况:1.价格合理性:关联方交易往往涉及到价格的确定。
如果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不合理,即与市场价格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进行调查并调整相关税款。
2.资金流动:关联方交易往往涉及到跨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
这可能会引发税务部门对企业国际税收规则的关注,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规并正确缴纳税款。
3.跨国性质:在跨国关联方交易中,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规则和政策不同,企业可能会利用这种差异来获得税收优惠。
然而,如果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跨国避税行为,税务部门可能会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适当的税款。
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的影响企业关联方交易可能会对企业的缴税情况产生以下影响:1. 征税基础的确定关联方交易的价格确定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征税基础。
如果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的征税基础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缴纳税款。
这可能导致企业增加或减少缴税金额。
2. 税收优惠的合理性审查如果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税收优惠的行为被税务部门辨别,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
如果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合理,税务部门可能会调整相关税款,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适当的税款。
3. 跨国税收监管对于涉及跨国关联方交易的企业,税务部门可能会加强对企业跨国税收的监管。
这可能包括对企业跨国交易的调查、对企业所在国税收政策的了解等。
这种监管加强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更多的税务风险和压力。
4. 税务合规风险企业关联方交易可能使企业面临更多的税务合规风险。
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
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一)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节税规矩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自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挨次和确定的办法举行调节: 1.可比非受控价法。
即按自立企业间举行相同或相像业务的价格举行调节。
此处衡量相同或相像普通是考虑(一)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节税规矩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自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挨次和确定的办法举行调节:1.可比非受控价法。
即按自立企业间举行相同或相像业务的价格举行调节。
此处衡量相同或相像普通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光、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
也就是说,采纳这种办法必需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详细的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
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节价格。
该办法普通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状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境外母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公司。
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节母子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
此处含该子公司的平时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母子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 10%)。
税务机关可根据这一价格调节该子公司从境外母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利法。
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正成立价格,举行价格调节。
【案例】母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境外子公司,作价9万元。
经税务机关核查,该母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
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状况下该境内母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按照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举行纳税调节。
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8+2) (1+10%)=11.1(万元)因此该境内母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强2.1万元(11.1-9)。
论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
论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概述企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这种交易往往涉及到资源、产品、资金流动等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这种影响,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机制。
影响因素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1. 价格设定企业关联方交易中的价格设定对企业缴税问题有重要影响。
价格设定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或虚减,从而对缴税额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企业在关联方交易中高估或低估产品价格,就会导致企业利润以及相关纳税额的偏差。
2. 资金流动企业关联方交易往往涉及到资金的流动。
资金流动可能包括贷款、股权转让、债务等。
对于企业而言,关联方交易涉及的资金流动可能对缴税问题产生影响。
例如,关联方通过向企业提供贷款来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或者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来调整企业利润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纳税额。
3. 资源配置企业关联方交易涉及到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资源配置。
资源的合理配置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从而影响企业的缴税额。
4. 监管政策监管政策对企业关联方交易的税务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可能对关联方交易产生不同的纳税要求和限制,从而影响企业的缴税数额。
影响机制企业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缴税问题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机制产生:1. 利润调整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分配来影响企业的纳税额。
例如,通过高估或低估产品价格来调整企业利润的水平。
2. 利润转移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利润从高税收地区转移到低税收地区,从而影响企业的纳税额。
例如,利用关联方的设立在低税收地区的子公司来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3. 资金调整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调整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额。
例如,通过关联方提供贷款或债务,降低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降低纳税负担。
4. 资源配置优化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从而影响企业的缴税额。
(2014)关于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
关于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目前,出现个别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低于企业平均销售价格的,行使自有裁量权,调整纳税人销售价格,补证增值税。
《税收征管法》俨然成为了各地税务机关争夺税源的法律武器,对纳税人权益构成了巨大伤害。
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其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调整的规定,是对税务机关如何调整纳税人关联交易业务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而不是对纳税人应负的具体纳税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纳税人应负什么样的纳税义务,负多少纳税义务,应依据税收实体税法处理,也就是说,实体法律规范规定可以进行调整的,才能进行税务调整,至于如何调整以及调整的程序问题,主要依据征管法的规定。
目前,没有关于增值税关联交易调整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没有单行的例外性政策规定。
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因销售行为产生的应纳增值税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而且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和凭抵扣凭证扣税制度,即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某一纳税主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在单一税制的条件下,除非有增值税的减免优惠,否则,不可能产生总体增值税的少缴,只可能产生增值税的区域转移。
如果随意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增值税,不但破坏现行增值税制度,打破增值税的链条作用,也抹杀了增值税的价外税作用,凭抵扣凭证的购进扣税法也就没有意义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如何界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给出规范性的解释,仅在《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中明确“纳税人交易价格偏低的目的是为了少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现行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税收相关管理政策 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公 路 养护 成 本 计 算 又分 为 以下 几 得到经过折 现后 的生命周期 成本 ,从而 路养护成本 。
步 :①计算 养护直接成 本 ;②计算 交通 不同候选方 案的 时间成本可 以被 直接 比 量 ;③计 算公路损坏率 ;④计算速 度 ; ⑤ 计算用 户使用者 成本 ;⑥计算 养护效
文件 给我们 提供 了四种对企业非公 允的
务 的价 格转移 ,必 然导致流 转税 的地 区 关管理政策 间转移 乃至流 失 ,给地 区财 政带来较 大 影 响。本文 通过 国家相关管 理规定 在实 ( )相关政策简介 。 一
目前 ,我 国对关联交 易转移定价管 关联 交易行 为进行税 收调整方 法 ,分别
( ) 一 该方 法的依据
首先 ,关联 企业 问关联交易转移定
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 。 产品) 成 集 冈产品服 务的 ,销售公 司往往只经 营
本加 正 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本集 团内部关联 企业产 品 , 经营非关 价 的实质足 企业 从集 团利 益出发 ,将其 不
每 年的公路养护 成本计算不要求计 在净现值分布中反映出来,这种分析还 需计算候 选方案 之间存在差 异的成本 , 过计 算 ,生命 周期 成本最低 的方案为最
设计的那样提供 良好服务 。 用 、 使 老化 、 算与每个候 选方 案相关 的所有 成本 ,只 提供 重要 的统 计住处来 帮助决策者 。通
公路养 护项 目生命周期分析作 为一
有其 独到之处 ,首 先是它考 虑问题的长 期 性 ,它 考 虑 的 是 公 路 的 整 个 生命 同
坏并且 使公路 保持 良好 的运行状 态 ,功 有 养护直接成本 , 使用者成本 , 其他成本 种先 进的评价公 路养护方 案优劣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9日。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是指关系密切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会计处理与普通交易存在一些差异,该文章将对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会计准则(CAS)的规定。
根据这些准则,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即以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时的价格为基准。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或者公允价值过高或过低,会计处理就会面临一些挑战。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关系,其内部信息可能不对外公开,导致交易价格与真实价值存在差异。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确保关联交易的信息透明度,采取合适的披露方式,以使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够了解交易背后的真实情况。
关联交易可能涉及到企业利益输送的问题。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上级企业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资源转移给下级企业,从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对利益输送进行合理的限制和控制,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关联交易还可能引发税收、关税、汇率和合规等方面的问题。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需要对其进行充分的审计和核查。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审计人员需要仔细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准则,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输送等问题,并且需要进行合规审计。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浅析企业对查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同意的; 有全体债 权人同意 的协议 ; ② ③经批准 的国有企业债
转股 。
第十条规定 , 关联方之间含有让步条款的债 务重组 , 不符 合条件 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 ,而应当视为捐 赠, 债务人应 当确认捐赠 收入 ; 如果债务人是债权 人的股东 , 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 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因此关联方之 间进行 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 时 ,要满
业 应按确认的价税合计数 , 借记“ 预收账款” 目, 科 按确认收入
的金额 , 贷记“ 主营业 务收入 ” 目, 科 按确认 的增值税税额 , 贷
记“ 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 税( 销项 税额 )科 目。 以后企业 ” 待
4%、0 0 3%的设 备。 定不考 虑其他 因素 , 假 双方均按 协议执行 .
闰家税务总局 于 20 03年 1 2 月 3日发布 的《 企业债 务重
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 , 关联 方之 间发生的含有
一
对债 务人的让步 ,债务人应当将 重组债务 的计税成本与支付
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 的债 务重组所得 , 计入 企业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 债权人应 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 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
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 ,有合理的经
营需要 , 并符合 以下 条件之一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 , 可以 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 条的规 定处理 :①经法院裁决
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 , 确认为 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 冲减应纳税
所得额 。 甲企业 的债 务重组损失为 17 1 万元 , 调减当期 的应 纳 税所 得额 ; 乙公 司于重组 日确认债 务重组 所得 , 调增 应纳税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计量问题。
一般认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二者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上看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对关联方交易和非关联方交易应按照同样的方法确认。
但关联交易涉及面广,极具特殊性,其会计处理应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包括公允性)判断,界定是否为权益性交易。
权益性交易原则要求将其会计处理影响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
文章从个别财务报表主体和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角度出发,对关联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加以探讨,提出进一步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交易;会计处理;权益性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因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公允。
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进行了正确的会计处理,披露是否充分、恰当,是关联交易公允性问题的重要方面。
应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包括公允性)判断,对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具有权益性交易性质的关联交易,仅把公允价值的影响计入损益,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
同一交易或事项,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依据不同的会计原则,处理可能不同。
本文从个别财务报表主体和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角度出发,对关联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加以探讨,提出进一步规范的建议。
一、关联交易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一)对交易对方身份的识别和关联关系性质的判定存在困难站在本企业或本集团角度,关联交易是基于交易对方身份的特定关系,如没有投资或控制的关系即不会发生。
因此,对交易或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时,应注重交易对方身份的分析。
有观点认为,与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的交易是权益性交易,与所有者以普通交易者身份的交易是日常交易。
在经济活动中,关联交易具有二重性,其可以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协同能力、实现利润最大化,也常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占用资金、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牟取不当利益。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纳税处理与涉税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纳税处理与涉税风险一、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有何涉税风险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相互服务”“资金拆借”等都是非常普遍的业务。
然而,由于我们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知识掌握得不够全面,在税收缴纳过程中存在很多税收风险。
下面就来分析一下,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有何纳税风险。
案例61:关联企业不同时期“无息借款”,有何纳税风险(一)案例背景嘉兴公司与城西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了庆丰公司。
嘉兴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的股份;城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的股份。
由于庆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加之公司成立初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城西公司2016年1月拨款1000万元给庆丰公司使用,截至2016年12月31日庆丰公司并未向城西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该笔无息贷款,税收征纳时将会受到如何处理?(二)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风险解析1.增值税方面城西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交易不符独立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关联交易不符独立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来源:深圳晚报作者:苏翠黄艳映杨双宁日期:2014-05-23深圳宝安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收购a公司75%的股权,现将其中一套房产无偿提供给a公司使用,请问此项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我公司是否需要作所得税调整?深圳地税局黄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及其协调问题研究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及其协调问题研究引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收制度中两个重要的税种。
在实践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能会出现重叠课税的情况,导致企业在纳税时面临重复缴纳税款的困境。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课税”问题及其协调解决的可能途径。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劳务的交易额或者价格调整征收的一种税费,适用于各个环节的商品和劳务。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实现的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适用于企业的全年所得。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是按照交易额或者价格进行征税,而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全年所得进行征税。
这两种税种的征税方式和对象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重复课税的情况。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课税问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重复课税的问题。
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能面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课税:1.资本利得的课税:企业通过出售资产或者财产取得的利得可能既需要缴纳增值税,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导致重复的课税。
2.成本转嫁的课税:企业在购买产品或者使用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无法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实际承担了重复课税的情况。
3.分支机构的重复课税:企业设立了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中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在总公司统计的全年所得中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重复课税。
4.跨境交易的重复课税:企业进行跨境交易时,可能既需要缴纳国内的增值税,又需要缴纳对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导致重复的课税。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解决途径为了解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课税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协调解决途径:1.征收方式的协调:可以通过合理调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减少重复课税的可能性。
例如,可以考虑将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避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
2.抵扣机制的完善:可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使企业可以将支付的增值税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的重复课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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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问题的探析
目前,出现个别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低于企业平均销售价格的,行使自有裁量权,调整纳税人销售价格,补证增值税。
《税收征管法》俨然成为了各地税务机关争夺税源的法律武器,对纳税人权益构成了巨大伤害。
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其关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调整的规定,是对税务机关如何调整纳税人关联交易业务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而不是对纳税人应负的具体纳税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纳税人应负什么样的纳税义务,负多少纳税义务,应依据税收实体税法处理,也就是说,实体法律规范规定可以进行调整的,才能进行税务调整,至于如何调整以及调整的程序问题,主要依据征管法的规定。
目前,没有关于增值税关联交易调整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没有单行的例外性政策规定。
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因销售行为产生的应纳增值税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而且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和凭抵扣凭证扣税制度,即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某一纳税主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在单一税制的条件下,除非有增值税的减免优惠,否则,不可能产生总体增值税的少缴,只可能产生增值税的区域转移。
如果随意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增值税,不但破坏现行增值税制度,打破增值税的链条作用,也抹杀了增值税的价外税作用,凭抵扣凭证的购进扣税法也就没有意义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如何界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给出规范性的解释,仅在《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中明确“纳税人交易价格偏低的目的是为了少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关联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就属于是以少纳税为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对没有享受任何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关联方,其交易减少不了国家税款,故不适用“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不应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从国家审计署的执法审计中也可以看出,不以少纳税为目的的交易价格偏低,税务机关不应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更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9号《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列示:消费税税制设计不尽合理,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现行税制规定,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主要从价计征。
调查发现,酒和化妆品类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主管税务机关也普遍未对企业做纳税调整;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虽然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但有些产品的计税价格远低于销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消费税流失现象仍然存在。
抽查的52户应税企业中有44户存在此类问题,据测算,2007年至2008年这些企业共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是其同期实缴消费税的27%。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15号《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列示:对消费税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改进了白酒消费税制度,并会同财政部、烟草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从以上国家审计署的公告可以看出,关联方交易价格偏低未侵蚀增值税税基,未少交增值税,所以审计署不认为增值税税制设计存在漏洞,但价格偏低确侵蚀了消费税税基,是以少交税款为目的,故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消费税税制,对纳税人应补缴的消费税进行核定。
如果关联方交易价格低于纳税人平均交易价格,能适用《税收征管法》调整关联交易价格,补征增值税的话,国家审计署会直接对纳税人进行处罚,而不需要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消费税税制。
另外,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10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共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税收•发展•民生”与网友在线交流,肖捷局长在答复“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时明确: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从肖捷局长的答复,也印证了关联方交易价格低于纳税人平均交易价格,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调整关联交易价格,而只能遵从实体法的规定。
最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未规范税务机关的调整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从以上规定和分析可以看出,关联方交易定价只要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税务机关是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调整纳税人交易价格的。
对纳税人运用关联交易定价,不管是否出于主观故意,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且不能允许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规范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利益,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认定标准、调整程序上予以明确,整合反避税法规,制定适合所有税种的特别纳税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