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分则)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鄂价房服[2007]6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鄂价房服[2007]63号)襄樊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襄樊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请求审批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襄价服字[2006]20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成审核小组,对你市呈报的《襄樊市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技术报告》进行了审核。
审核小组认为,你市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遵循了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襄樊市市区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二、接此批复后,襄樊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此批复一并呈报襄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级别│Ⅰ│Ⅱ│Ⅲ│Ⅳ│Ⅴ│Ⅵ││││││││││用途│││││││├────────┼─────┼─────┼─────┼─────┼────┼─────┤│商业│ 1933 │ 1532 │ 1149 │ 851 │548 │ 338 │├────────┼─────┼─────┼─────┼─────┼────┼─────┤│住宅│ 1009 │ 795 │ 611 │ 409 │291 ││├────────┼─────┼─────┼─────┼─────┼────┼─────┤│工业│ 592 │ 493 │ 379 │ 304 │224 ││├────────┼─────┴─────┴─────┴─────┴────┴─────┤│商业用地│4000至9000(详细区段划分见成果报告)││路线价││└────────┴──────────────────────────────────┘2007年3月20日——结束——。
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人口发展和各项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土地供求矛盾日趋突出,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潜在威胁。
为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切实保护耕地,协调各部门、各产业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有限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和永续利用,保障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和省政府部署,特制定《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基本依据,以1996年为基期,20l0年为规划期,2000年为近期,并展望到2030年。
一、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襄樊市地处鄂西北,汉水中游,东经110°45’—113°05’,北纬31°14’—32°37’。
东邻随州市,西毗十堰市和神农架林区,南连荆州、宜昌市,北接河南南阳、信阳市。
土地总面积19724.41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10.6%。
辖四县、三市和二个城区、三个开发区。
总人口557.5万人,城镇常住人口182.3万人。
人口密度282人/平方公里,人均土地0.35公顷,人均耕地0.11公顷。
襄樊市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
西部山地面积占40.6%,东部丘陵占15. 2%,中部岗地平原占44.2%,其中北部为著名的鄂北岗地,中部腹地为河流冲积平原。
全市土壤由6个土类构成,总体肥力中等。
黄棕壤约占土壤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水稻土、潮土等高产土壤面积约占l0%。
市域气候四季分明,光热充足,无霜期长,降水适中,适宜二熟制种植。
境内河流众多,水资源较为丰富,汉江水系流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87.7%。
水体总量652.8亿立方米,水能理论蕴藏量75——80万千瓦,可开发量35万千瓦左右。
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Diligence is the branch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bitter, wisdom is the flower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fragra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范文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安排,20__年3月24至3月31日,由谢文平副局长带队,晏新平、陈兆发、邹晓源、吕胜等一行5人对杭州、南京、无锡三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另与湖北襄阳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了简要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1、四地的管理模式稍有不同(1)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__年成立,副厅级单位,承担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和原市建设委员会的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职责,划出原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经济租赁房、危改房(成片重建)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内设10个处室,10个下属单位。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为正处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380人,中心承担杭州市各类房产权属的登记、产权转移与发证;日常房产权属监理、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管理、直管公有住房接管相关业务、房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备案登记的初审及相关工作。
房产测绘还未实行市场化,均由中心下设的测绘公司开展此项工作。
(2)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__年成立,副厅级单位,内设22个处室,6个下属单位。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由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合署而成,是自收自支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620人,内设24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房产档案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房产测绘实行有限度的放开,即房产预测可由有资质等级的民营测绘公司开展,但房产实测则由其下辖的测绘公司开展。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样本(2篇)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样本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各建设单位: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____城乡规划法》、《____行政复议法》、《____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____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__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
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____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
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____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____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陇南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陇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除满足行业部门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危房修缮工程,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物流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六)绿地(G)。
第五条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
第六条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依据。
第八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房地产开发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地产开发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是指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1995年3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对房地产开发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城市国有土地,而我国另一类型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必须事先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极为密切。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纲领,是城市各项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依据。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开发的实践经验证明,开发房地产,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房地产,使城市房地产得以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的预测和规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
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地位。
开发房地产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1、在城市规划区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开发项目的选址、布局、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发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开发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施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quot;。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新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系指本市中心城区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各控制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控制区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编制部门: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待批)完成日期:2001年11月23日2001年湖北前言《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是湖北省1998年第一批重点科技发展计划之一,1999年重点科研项目。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是《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我省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主要规划设计任务之一。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和我省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致使各设计单位的编制成果在内容和深度上的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全省科学规范地统一管理,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设计工作的发展,推进和完善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并规范规划编制内容、深度,提高全省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与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实践,参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选编》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省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我省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次1总则 (1)2 规划基础资料 (2)3 规划内容 (3)4 一般规定 (5)5 分项技术规定 (7)5.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7)5.2 总平面规划 (9)5.3 公共服务设施 (13)5.4 绿地 (19)5.5 空间景观 (21)5.6 道路交通及设施 (22)5.7 工程管线 (24)5.8 竖向 (30)5.9 工程量估算 (31)6 规划成果编制细则 (32)6.1规划说明书 (33)6.2 规划图纸 (3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湖北省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与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日前出台。
文件规定,今后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绿地率不得超过25%,不得圈地建造“花园式工厂”。
《指标》规定,这些控制性要求今后都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文件规定,武汉市8个城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每亩90万元;襄樊市(即现在的襄阳市)襄城区和樊城区、黄石市黄石港区和西塞山区,一般不得低于每亩72万元;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宜昌市西陵区、点军区、伍家岗区,十堰市张湾区、茅箭区,一般不得低于每亩52万元。
此外,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0.4。
各类开发区应集中建设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其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
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005年征地补偿标准“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第十二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第十五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第十六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①小条执行。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第十七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九条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第二十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二十八条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2、国道两侧各30米;3、省道两侧各15米;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第三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的净空要求。第四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三十一条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6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55米。第三十二条建筑物不得同时兼具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在商铺夹层(或商铺内部楼梯直接连同的上层)设置居住用房;不得将住宅建筑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它用途。第三十三条建筑体型、体量、色彩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第三十四条沿城市主次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的住宅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与其相邻的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所有通风口、排气口不得直接面向道路、公共绿地、广场。住宅的厨房必须设置排风道,屋顶设置太阳能的建筑,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第三十五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侧、汉江两岸及唐白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夜景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夜景亮化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竣工时按审批的方案验收。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第六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三十九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9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备注:①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②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四十条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第四十一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应在总图中表示(地面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并设置残疾人停车位。。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目标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4.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协调发展;2.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听取市民意见,形成共识,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推动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5.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程序1.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调研:采集城市发展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市民需求调查,形成规划编制的基础;(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等;(3)方案审核:组织专家对编制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4)方案修改: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5)方案批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规划编制方案;(6)方案公示:将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7)正式编制:根据批准的方案,正式编制城市规划。
2. 规划实施程序(1)规划审批:对规划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3)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4)规划修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和更新;(5)规划公示:将修编后的规划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编制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2)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并监测评估;(3)公众参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共识;(4)法制化和规范化:规划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襄政办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3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2017年6月23日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心城区危险房屋,是指位于城市东外环、南外环与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内,在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合法建设(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或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并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
违法建设房屋不适用于本意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不得为其做出安全鉴定。
二、除危排险方式危险房屋除危排险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危险房屋;二是城区(开发区)建投公司收购危险房屋;三是合法房屋拥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改造重建。
(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危险房屋对已列入征迁改造计划区域的D级危险房屋,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予以征收。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征迁改造计划区域内的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发现D级危险房屋后,指定相关部门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及时与危险房屋合法拥有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收回并合理处置危险房屋。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襄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襄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用地观念,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两改”“两迁”、新城新区建设、特色镇建设,力争用10-15年,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搭建平台,制定鼓励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2.规划先行,政策支持。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完善利益调整机制,强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保障。
3.产权明晰,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低效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再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
4.成片开发,分类推进。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单元,实施集中成片开发;因地制宜,采取整体开发和整治开发等方式逐步推进。
5.县(市)、区为主,动态平衡。
试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稿)编制部门: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待批)完成日期:2001年11月23日2001年湖北前言《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是湖北省1998年第一批重点科技发展计划之一,1999年重点科研项目。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是《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我省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主要规划设计任务之一。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和我省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致使各设计单位的编制成果在内容和深度上的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全省科学规范地统一管理,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设计工作的发展,推进和完善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并规范规划编制内容、深度,提高全省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与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实践,参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选编》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省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我省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次1总则 (1)2 规划基础资料 (2)3 规划内容 (3)4 一般规定 (5)5 分项技术规定 (7)5.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7)5.2 总平面规划 (9)5.3 公共服务设施 (13)5.4 绿地 (19)5.5 空间景观 (21)5.6 道路交通及设施 (22)5.7 工程管线 (24)5.8 竖向 (30)5.9 工程量估算 (31)6 规划成果编制细则 (32)6.1规划说明书 (33)6.2 规划图纸 (3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同意项目实施批复模板(精选18篇)
同意项目实施批复模板(精选18篇)同意项目实施批复模板篇1X市审计局机关党支部:你们报来《关于X市审计局机关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请示》已收悉。
经党总支研究,同意你支部的人员调整方案:任党支部书记,任党支部组织委员,任党支部宣传委员。
原任支部副书记兼组织委员、原任支部宣传委员职务自然消失。
此复20xx年九月十三日同意项目实施批复模板篇2:你省《关X市市辖区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5)3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撤销襄樊市原襄城区、樊东区、樊西区、郊区。
二、设立襄樊市襄城区,以原襄城区和原郊区的檀溪、尹集、庞公3个乡的行政区域为襄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陵园路。
三、设立襄樊市樊城区,以原樊东区、樊西区和原郊区的米庄、团山、王寨、柿铺4个乡镇的行政区域为樊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虹路。
国务院20xx年十月二十二日同意项目实施批复模板篇3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航班时刻容量标准的请示》(中南局机发明电[20xx]9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鉴于武汉天河机场改扩建后,机坪机位得到扩充,滑行路线有所优化,地面保障能力有较大提高;空域和管制条件进一步改善,实现了进离场航线部分分流和RNAV新技术的成功运行,综合保障能力得到提升等因素,基于机场容量评估结果,同意将武汉天河机场的高峰小时容量标准调整为33架次,协调时段内航班时刻安排平均不超过30架次,自20xx年夏秋航季起执行。
二、你局要密切跟踪容量调整后机场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对航班正常性的影响,必要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运行安全和正常。
20xx年二月二十八日同意项目实施批复模板篇4X市审计局机关党支部:你们报来《关于X市审计局机关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请示》已收悉。
经党总支研究,同意你支部的人员调整方案:任党支部书记,任党支部组织委员,任党支部宣传委员。
原任支部副书记兼组织委员、原任支部宣传委员职务自然消失。
此复二○XX年九月十三日同意项目实施批复模板篇5成都新机场项目可研报告获国家发改委批复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成都新机场项目可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新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第十条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 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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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第十二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
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
第十五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第十六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①小条执行。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第十七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九条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
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
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二十八条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2、国道两侧各30米;3、省道两侧各15米;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第三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的净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