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适应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第三条凡本县范围内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缴纳土地年租金:(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二)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三)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四)对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和有效证件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一)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用地批准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人的委托书;(四)土地使用状况及有关协议合同资料。
第五条土地租赁合同应确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标准、缴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土地租赁合同实行3年一签,期满后重新签订。
第六条土地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确定。
租金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
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物价局、县财政局拟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土地租金按年度缴纳,第一年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缴纳,其他年度的缴纳时间原则上为本年的月日前。
逾期不缴纳的,可处应交款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收取土地租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收据,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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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 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的土地。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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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土地抵押权的实现和灭失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精选课件ppt20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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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特征 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出租人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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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管理 转让资格的认证 对转让合同的监督检查 权属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管理 不允许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
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 必须既是房屋所有 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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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条件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上用于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权。
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由企业或者个人使用。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中国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管理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城市、乡村公共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拍卖、租赁等管理工作。
划拨标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或租赁。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政策。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综合平衡的要求。
4.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费征收标准和有关法规,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利用费或者违反土地划拨合同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追究责任。
5.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面积、用途、标准必须与实际需要相符。
出让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招拍挂的方式进行管理。
出让与租赁的差别在于,出让是一次性缴纳使用权出让金,而租赁是按期缴纳租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国家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先稳定、后增量”的原则。
2.同一地区,同一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应当相同。
3.由于出让价格主要是为了反映土地价值,因此应该按照市场价值确定出让价格。
4.出让土地的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搞非法炒作。
5.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租赁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管理。
租赁的主要优势在于使用权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减轻企业或个人的资金压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2.租赁土地的用途必须与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相符。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新土政法字〔2000〕0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按其隶属关系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实行租赁:(一)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二)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用途等情形和划拨目录以外的原有划拨建设用地;(三)开发利用国有荒地,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租赁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并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
用于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土地或者其他需要短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进行地上建(构)筑物建设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
具体租赁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城市规划要求,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各州、市、县(市、区)国土管理局,长沙、怀化铁路国土管理分局:现将《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7•【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1998年5月27日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租金。
第四条下列划拨用地不缴纳租金:(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二)军事用地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用地;(三)居民住宅用地和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地;(四)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五)民政部门确认的福利企业用地;(六)国家物资储备库房、专用场地及火葬设施用地;(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继续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也可申请改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手续。
股份制企业原有划拨土地或新征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依法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持下列文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模板】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的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市属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及受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除外;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所有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及依法不得出租的物业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上述第三条所述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原则:(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要求;(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企业应根据拟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人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主体资格条件、管理能力相关条件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存量资源优势,以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有效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健全制度第六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依照本办法及时制定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制度,并最迟不得晚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管理关系报市国资委。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号《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依法出租、承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有划拨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出租。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编号;(四)出租用途;(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六)出租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补正。
第九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出租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一)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申请书;(二)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土地的使用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当然土地的使用者在使用土地的时候,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国有土地并不是想如何使用就可以如何使用的,这一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
我们都知道,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土地的使用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当然土地的使用者在使用土地的时候,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国有土地并不是想如何使用就可以如何使用的,这一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各州、市、县(市、区)国土管理局,长沙、怀化铁路国土管理分局:现将《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能够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能够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庆政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下列范围的用地,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实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租赁:(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发生转让、抵押、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用途而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而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可实行租赁的土地。
第四条新增建设用地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1年至5年,租金一次付清。
第六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标准依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进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基准地价调整时,租金标准随之调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测算不同地段土地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21年)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04年3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或者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实行短期租赁或者长期租赁。
租赁的具体期限由合同约定。
但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广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
No matter how many friends and connections you have, in fact, you will never meet many people in your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广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广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具体有省、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第一条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市、县房地产、城市规划、计划、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
征地工作统一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国土部门应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出让土地使用权年度计划(以下简称供地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 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 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
其中 具有投标、竞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租赁, 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 牌方式。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 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
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由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 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 府令(2004)第167号,自2004年4月1日起 施行。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 用地或者应当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外,其他建设 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 权。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 方式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可以实行短期租赁或者长期租赁。
租赁的 具体期限由合 同约定。
但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法 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 年期。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标准,应当依据 土地评估的价格 确定。
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征地、拆迁等费用的,租金 标准应当按照全额地价折算;已经支付征地、拆迁等费用的,租金标准应 当按照扣除征地、拆迁等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 最低租金标准。
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2003)第 162 号,自 2003 年 12月 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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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
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
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
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
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
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
会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
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
年期。
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签订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上或抵押,
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
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
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十一条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改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已签订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终止原出让合同,改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申请续期,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审批手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
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缴,全额上交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
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
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五条各地在本《办法》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需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办法》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办法》
要求规范办理。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
前,由省国土测绘局制定试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
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