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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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

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

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

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销售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部对接。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

受理;

2.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租赁前调查,编写详细、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核会)审批,对调查结果负责;

4.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对获批准的,办理租

赁合同,并确保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要求;

5.办理公证、保险及抵(质)押物权利登记,落实有效登记,取回

权利凭证并妥善保管;

6.监督设备租赁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制定具体监控措施;

7.定期对租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租赁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汇报,采取对策;

8.定期报送租赁统计报表(含逾期项目本金、欠息);

9.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10.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状况,按时收回到期租金;

11.对申请租赁展期的客户,调查展期理由是否充分,客观真实,验

收展期资料是否真实;

12.对逾期租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

收通知书”,取得回执,交业务员员归档保管,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

13.初审拟核销租赁项目是否符合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撰写呆账核销申请报告;

14.租赁项目档案保存要完整并设置租金明细台账,随时记录租金的

动态;

15.租赁本息收回后,对项目进行总评价,编写项目总结,报公司管

理部门。

(二)审查、评估部门为公司法务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综合管理部对接。

1.审查租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审查项目立项手续的完整性;

3.审查项目资金,配套条件是否落实;

4.对项目前景、还租金能力进行评估;

5.对项目敏感性问题,盈亏平衡点进行评估;

6.审查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充足性;

7.编写客观、详细的项提请审批意见书;

8.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总评价材料,进行租赁评估前后对比、

分析、总结经验和提出改进意见;

9.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

审核;

10.如个别客户对公司已拟订合同文本有异议,综合管理部提出修改

意见。

(三)协办部门为公司法务部、财务部,与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对接

1.资产管理部

(1)协助租赁业务部门清收不良资产,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收贷;

(2)租赁合同结束时,对租赁物品残值变卖进行处理。

2.财务部

(1)负责租赁款发放、回收、计收租息等账务处理;

(2)及时向业务人员提供客户还本付息和结算信息;

(3)参与公司重大租赁项目评估。

第八条基本程序

根据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将基本工作程序划分为十一个基本环

节(正常环节)和三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一)十一个基本环节:

1.租赁申请受理;

2.租赁项目调查;

3.租赁项目初审;

4.项目审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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