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交个人所得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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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1.股权转让的个税征纳 的基本要素 适用 税目 •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
计税 • 应纳税所得=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 依据 合理费用)
纳税 • 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 主体 义务人。(2014年67号公告)
1.股权转让的个税征 纳的基本要素
纳税 地点
• 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 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 策解析
2021年7月20日星期二
绪 课程目标及定位
熟悉政策 明晰流程 规避风险 税收筹划
1
明确政策依据 理清税法框架 明晰办税流程 注重案例分析 采用问题导向 侧重实用价值 强调规范意识
课程大纲
1.政策背景 2.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3.股权转让的税收法律体系 4.新旧政策对比
3.2限售股转让的个税问题
限售股的定义
• 限售股包括(第二条):
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 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 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 称股改限售股);
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 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4
21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税 处理的若干情况
溢价转让
(不小于每股净资产、小于每股净资产)
平价转让、低价转让 (无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
含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
22
核定办法(一 )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 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 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标 签】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地税局追查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14.7万元,这是该局首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

该局在对辖区内大连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股权转让时,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张某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王某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主要从事混凝土的制造、销售。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于2012年7月进入该公司依法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谈到生产设备和经营地点时,得知公司新租用生产地点,新购置了一套设备,2011年8月才投产,生产处于半饱和状态。

投产之前对此行业了解较少,客户资源有限,投资大、资金结算差。

言谈之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对投资此行业流露出悔意。

听完赵经理的介绍,检查人员觉得这与前期内查外调所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

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7月在旅顺口区地税局曾办理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地点变更手续。

在外调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原经营地设备破旧,已经闲置,处于关门停产状态。

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早已经停业,换人经营,且不在该街道继续营业了。

该公司搬到新经营地,而且更换了新法定代表人。

难道是公司被转让了?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深入询问。

当检查人员就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对赵某进行询问时,赵某刚开始说是买的。

当问及购入资金时,他又马上改口说是跟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因为设备老化不想再投资更新了,让他来接手经营,公司是白送给他的,其他事情他不清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第二章征税规定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第六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第七条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法规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解读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5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1. 背景在企业股权交易中,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一种情况。

随着股权转让的进行,股东在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介绍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和步骤。

2. 个人所得税法规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实施条例等。

根据这些法规,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确定纳税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中,作为卖方的股东需要确定是否属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只有自然人作为卖方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卖方是法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则是法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4. 确定纳税义务人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于纳税义务人的所得有明确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纳税义务人的所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本利得:即通过转让股权获得的差额收益。

设立公司或入股取得的股东应享有的收益。

股票期权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所得需要减去相应的税前扣除,以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5. 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两种方法。

在股权转让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综合所得税制:采用累进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率表,将纳税义务人的所得按照不同档次进行分类,然后应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分类所得税制:根据个人所得源头的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

在股权转让中,一般适用综合所得税制。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合法支出和合法捐赠等相关费用。

6.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程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纳税义务人在收到清算机构或交易机构出具的收益确认函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义务登记;纳税义务人根据收益确认函上的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计算出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义务人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线上缴纳或线下缴纳。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讲解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讲解

张欢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案例分析案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王某投资600万元,持有公司60%的股份,2018年3月10日将10%的股份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100万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王某2018年4月2日将10%的股份转让给赵某,转让价格80万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王某将10%的股份转让给周某,且周某是王某的外甥,转让价格10万元,是否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录页股权转让的有关概念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难点问题分析股权转让的案例0102030401股权转让的相关概念股权转让的相关概念股权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概念解析图第一章溢价转让平价转让低价转让自然人转让法人转让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类型按价格按主体是否上市股权转让的类型02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印花税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区分情况征收征收征收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不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股权转让免交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免交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免交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免交个人所得税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在中国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往往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转让免交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情况。

二、适用范围股权转让免交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以下情况:1. 自然人转让不超过5%股权:对于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拥有的股权,如其转让给其他自然人,且转让股权所得金额不超过其所拥有公司股权5%的情况下,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2.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股权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3. 为企事业单位员工持股计划转让:企事业单位员工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经过一定条件限制期后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4. 其他依法免税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股权转让,其他特定地区的免税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申请流程股权转让免交个人所得税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首先需要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包括与买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等。

2. 申请免交个人所得税资格:在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后,转让方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资格。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股权转让相关协议、股权变动登记证明等。

3.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所在情况是否符合免税政策的要求。

如果审核通过,将发给申请人相应的免税证明。

4. 完成免税手续:持有税务部门发放的免税证明,申请人可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免交个人所得税。

四、注意事项在申请股权转让免交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时限:申请人需要在股权转让完毕后的一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逾期将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相关的申请材料,确保提交的材料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以提高审核通过的概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国税函[2009]285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1兰州兰石重工有限公司财务部甘肃兰州 7300502兰州兰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审部甘肃兰州 730050摘要: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关的税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检查的重点,本文是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汇总及探讨。

关键词: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1.前言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项非劳动所得,其相关的税收成为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检查的重点,对于非上市的企业来说,股权转让业务不是很多,但是一旦碰见就很难把握,本文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一个汇总及探讨。

2.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1)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①目前自然人股权转让多是私下进行,多使用现金交易,基本无帐可查,造成了只有少数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申报,而绝大多数纳税人没有进行申报。

针对我国目前股权转让不规范的现状,2009年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85号文)明确对个人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是规定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

三是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条第九款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该办法分为6章32条,结构完备,架构合理,解决了不少近年来业界的争议问题,笔者对本公告的总体评价是“实体与程序共重,合理与严谨并存”,以下对文件具体条款谈一谈学习体会: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一)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285号文件,以下简称285号文件)首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之先河,该文件有三项重要内容,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缺乏明细规定;二是一律以净资产账面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一些高增值资产如土地、不动产等,不尽合理;三是为了征管目的,为股权变更增加前置事项,有违反《公司法》法律精神之嫌。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以下简称27号公告)是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的“升级版”,该文件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做了明细解释,规定五种情况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四种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并规定如果土地、不动产等六类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按照净资产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应当说27号公告是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规范性文件,但是该文件的缺陷在于,一是,只是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计税依据进行了规范,未形成完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备案资料程序等未做明确规定,政策略有凌乱之感;二是,该文件的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自然人0_元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个税探讨

自然人0_元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个税探讨

案例2:自然人0元转让未出资全部股权,净资产金额为100万元。

接上例:股权转让时,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实收资本为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净资产合计为100元。

问题: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税,张总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

张总认为: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不需要缴税。

税31案例3:自然人0元转让未出资部分股权,净资产金额为600万元。

张总是甲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公司2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张总认缴出资200万元,实缴出资100万元(10%股权),其他股东认缴出资800万元,实缴出资400万元。

2022年张总把自己持有甲公司的未实缴剩余10%股权0元转让给了李总。

股权转让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净资产合计为600万元,张总与李总非直系亲属。

案例3分析:本案例中张总由于转让的是未实缴10%股权,故实收资本部分股权转让收入为0万元,股权原值为0万元;由于张总没有实缴出资不能享有未分实务中对于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根据章程规定属于无分红权的情形的,各地税务机关判断及处理方法不一样,建议纳税人拿着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况案例4:沿用上面案例2的条件:张总是甲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公司2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张总认缴出资200万元,实缴出资0万元。

2022年张总把自己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0万元转让给了李总。

股权转让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实收资本为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净资产合计为100万元。

案例5:沿用上面案例3的条件:张总是甲公司的三、解决方案-提前统筹规划避免引起争议根据上面案例分析,自然人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为了避免与税务机关引发争议,提前统筹规划股东利润分配权利,需要在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好认缴与实缴的股东分红权利,这样才能正确计算出股权转让收入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下面是统筹规划与未统筹规划下的个税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6.20
•【文号】财税字[1994]040号
•【施行日期】1994.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
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

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方式是什么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方式是什么

股权转让个⼈所得税申报操作⽅式是什么股东在设⽴公司的时候完成是出资责任后,就取得公司的股权,股东就可以享有公司经营的收益。

股东出资后不能撤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想退出公司的,可以对股权进⾏转让,那么股权转让个⼈所得税申报操作⽅式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权转让个⼈所得税申报操作⽅式是什么1、个⼈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以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所得税,按次征收。

2、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取得股权所⽀付的⾦额-转让过程中所⽀付的相关合理费⽤)×20%.⾃然⼈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3、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地使⽤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有财产给他⼈或单位⽽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取得的所得。

对个⼈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是否还需缴纳个⼈所得税然⽽,在股权交易过程中,转让⽅与受让⽅很有可能会因为发⽣纠纷、争议、其他协商事项或因违法事项⽽主动或被动地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或部分⽀付,甚⾄股东⼯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缴纳的个⼈所得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对于还没有缴纳的个⼈所得税⼜是否可以不⽤缴纳?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就此问题作出过相关批复,据该批复可知,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已履⾏完毕,并且已经缴纳个⼈所得税的情形,即便之后双⽅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所征收的个⼈所得税税款也不予退还。

⽽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尚未履⾏完毕,且还没有缴纳个⼈所得税的情形,若双⽅之后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则⽆须再向税务机关缴纳个⼈所得税。

三、个⼈转让股权可不缴纳个⼈所得税的情形由上⽂所提批复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在判断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得税时主要考虑两项要素,⼀是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履⾏完毕,⼆是个⼈所得税是否已经缴纳。

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

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

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1. 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士或机构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常见的税收,但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 免税条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中,以下情况可以免个人所得税:2.1 直接转让相应股权当股东直接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时,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个人所得税:转让的股权持有期不超过一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总股本的30%。

2.2 转让股权获得新的股权当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后,以新的股权作为价款的,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条件:转让的股权持有期不超过一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总股本的30%;受让股权的自然人在转让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

3. 税务申报流程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仍然需要进行相关的税务申报。

以下是税务申报的流程:3.1 获取相关税表根据所在地的不同,需要获取相应的地方税务局颁发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2 填写和提交税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的税表。

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股权转让所得、税前扣除、计算纳税额等。

3.3 缴纳税款根据计算的纳税额,进行相应的税款缴纳。

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支付。

3.4 相关凭证和记录在税务申报过程中,需要保留相关的凭证和记录,包括:申报表、交易合同、支付凭证等。

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4. 其他注意事项在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法律合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如果存在违规操作可能会对免税情况产生影响。

4.2 税务咨询如果对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存在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确保遵守税法规定并准确理解相关政策。

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我国现⾏法律对股权转让个⼈所得税的规定在进⾏投资理财时,如果我们转让⾃⼰的股权应不应该缴纳个⼈所得税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股权转让个⼈所得税征收范围公司的⾃然⼈股东将⾃⼰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然⼈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根据2008年3⽉1⽇起新实施的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所得税法》)第⼆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新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地使⽤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1996年12⽉和1998年3⽉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2)股权转让个⼈所得税额计算《个⼈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所得税的计算⽅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第⼆⼗⼆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次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价以及买⼊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

那么,什么是合理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续作出的必要开⽀。

《个⼈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即,股权转让个⼈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本⾦(原值)-合理费⽤)Х20%(3)股权转让个⼈所得税扣缴义务⼈纳税⼈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是个⼈;扣缴义务⼈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1.28施行日期2005.01.28文号国税函[2005]130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结束——。

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解析

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解析

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解析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相关解析。

一、股权转让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个人股权转让属于个人财产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个人劳动所得、个体工商户业务收入、财产转让等收入。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征税方式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个人在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权时,可以享受纳税优惠政策,即完全减免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根据持有年限、转让价格等因素,可能还能享受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二、股权转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股权转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和股权转让后的被投资公司所得税。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纳税人的所有企业性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企业性收入,其应纳税额为转让财产的价款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总额乘以企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暂行办法》中对部分股权转让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率可能相应减少。

股权转让后的被投资公司所得税,是指被转让股权的公司在未来经营中获得的利润所需缴纳的税款。

转让股权可能导致公司所有权发生变更,被转让公司在未来利润分配时,可能面临新的纳税义务。

被投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取决于具体的规定和政策,一般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股权转让对资产评估的影响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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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

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

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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