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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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

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

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篇三:在各种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保险合同自然终止的含义是

篇一:保险期末考试简答题

简答题

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含义及其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自然终止;(2)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合同自始无效;

22.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分别有哪些?

8.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1)如实告知(2)交付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6)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7)协助追偿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2)条款说明的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的义务。

2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解释:(1)文义解释。在合同中所用的专门术语应按所属的该行业通用的含义来解释。(2)意图解释。在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保险监管的含义

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狭义的保险监管一般专指政府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

险市场及保险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主要指狭义上的保险监管制度,即政府专门机关的保险监管。

保险是怎样分摊损失的?

1.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方法,这种分摊损失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的。对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是偶然的和不确

定的,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却是必然的和确定的。保险组织通过向众多的投保成员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不幸成员遭受的损失。保险分摊损失职能的关键是预计损失,运用大数法则可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从而使保险分摊损失成为可能。大数法则是保险合理分摊损失的数理基础。

3.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1.(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无论在投保前还是投保后,都控制在被保险人手中。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是否诚实和正确来决定承保和理赔,因此对保险人的经营具有很大影响。

(2)保险具有偶然性。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费,可能得到大于保费的几十倍的赔偿。从保障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远远大于所收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保险人是无法经营的。

(3)保险具有非对称性。一般来说,投保人对保险的了解是有限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保险人也负有充分告知的义务,不得向投保人隐瞒信息,导致投保人签订于已不利的合同。

5.坚持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

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第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就有

权要求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如果损失中有一部分没有获得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就没有得到完全的补偿,保险就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有背于补偿原则

的宗旨。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保险人的补偿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利益,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经济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否则,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给全社会和保险业带来不良后果。第三、减轻全体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维持保险人经营的稳定。

1.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

(5)发展性

3.15.保险合同具有哪些重要特征;

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

20.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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