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附件一)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20100716修改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经批准的《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
第四条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本规定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1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十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毕节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
第四条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确定。
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0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的城市规划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创新实践、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协调性和有机统一性,推进城市美丽宜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公开透明,依法合规、从严管理,着力提升城市规划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组织等基本要求,依法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划编制时间节点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四个层次,其中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 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贵阳市的城市发展方向,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行政区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内容,提出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为下一步城市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2.2 区域规划第八条区域规划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明确规划边界、承载能力、分区规划目标和规划重点,提出现代化区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布局,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2.3 详细规划第九条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中的有关规划内容落到实处的具体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明确城市各类用地、城市道路、交通、绿地、公共设施、建筑物等内容。
2.4 专项规划第十条专项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对某一特定领域进行编制的规划,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审核机关应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定程序,对规划方案逐项进行审核。
兴义市
主要城镇职能 : 1、中心城; 兴义市—黔西南州和兴义市政治、经济、文化 、产业中心 2、中心镇: 威舍—工业、交通、物流 清水河—工业、旅游、物流、农贸 郑屯—工业、交通、物流 乌沙—畜牧业、农贸、农副产品加工、旅游泥凼—旅游、农贸、农副产品 加工 巴结—旅游、电力、贸易 鲁布格—旅游、电力、贸易 3、一般镇: 捧乍—林业、畜牧业、农贸 白碗窑—生漆、农贸 万屯—农贸、农副产品加工、 鲁屯—农贸、农副产品加工、 仓更—林业、农贸 七舍—农副产品加工、农贸 则戎—旅游、养殖业、农贸 洛万—农贸、旅游 敬南—农贸、畜牧业
城市性质 : 黔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具有服务和交 通枢纽的中心城市;人和自然和谐的生态型的旅游 城市。黔西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
城市规模: 至2020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约48万人。 规划用地范围约73.4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城市建设 用地约40.9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约85平方 米。
1、老城区片区: 位于中心城西面,南环路、遵义路、北京路、延安路、栖霞路、 坪东大道围合的环线范围内。用地面积约6.6平方公里,规划居住人口约10万人。 主要功能是延续富于传统特色的城市空间和历史文脉,逐步以步行商业街的形式, 继续担负起老城区的核心地位,构筑新的商业、商务中心。 2、桔山片区: 位于老城区北,南接延安路、北京路,西、北至环城路,东至顶兴 路。 用地面积12.8平方公里,规划居住人口约17万人。 该区域集中了兴义市的行政文化中心、商贸商务中心,信息、金融和体育中心等大 型的公共设施,是兴义中心城的核心。 3、民航片区: 依托兴义机场设置的一个综合性片区,片区东、南至环城路,西面 至顶兴路-凤仪路-规划经六路、北面至纬三路。 用地面积12.3平方公里,规划居住 人口约4万人。 规划居住区、高等级科技教育区、物流仓储区。 4、下五屯片区: 位于中心城南部,北接南环路,南至环城路,东、西方向至自然 山体用地。 用地面积3.9平方公里,规划人口5万人。 以居住功能为主体。 5、顶效片区: 位于中心城区北面的顶效镇。 用地面积11.8平方公里,规划人口约 6万人。 以外向型工业和物流中心为特色,并辅以适当的居住功能。 6、马岭片区: 位于中心城区的西北面。 规划用地面积约7.2平方公里,规划人口 约6万人。 居住和都市型工业为主,是马岭河国家重点风景区的旅游人口集散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新模板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新(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根据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划>决定》已经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 自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筑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城市绿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规划文本资料-兴义改造方案汇报94
现状现地状形地形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坡向 现状地形坡向以东偏北为主。
现状现地状形道路
现状道路车行道宽度5-12米,其中 双向4车道:幸福路,延安路 双向3车道:东风路,云南街,胜利西 路 双向2车道:田坝街,老城街,红星路,
三月桥路,市府南路等
现状道路总长度约为5700米。
现状建筑
居住建筑无论新旧都严重间距不够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商业现门状面建筑
滨河商业氛围浓郁,建筑底层都作为商业门面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现状建筑
规划区北侧有新建及在建高层住宅小区
香槟花园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土地利用规划
LAND USE PLANNING H-1 H-2
G-3 G-2 G-4 G-1
1
方案一控规指标
土地利用规划
LAND USE PLANNING
现状建筑
红星路小学位于规划区内,兴义一中位于规划区西侧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兴义一中 红星路小学
现状建筑 湾塘河两侧岸线均为垂直堡坎,亲水性差
水岸高差:水面宽=1:4
现状分析
SITE CONDITION ANALYSIS
现状建筑
湾塘河滚水坝对景观有较大影响
现状分析
技术路线
现现现保 状状状留 地道建区 形路筑域
规划意愿
基地的限制因素 规划原则
量的确定
现状分析 经济测算
成
收
补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改版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经批准的《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
第四条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本规定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1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十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年)
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2.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22年9月2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2022年9月23日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3月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2022年9月23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1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中心城区,辖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和各镇(乡)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及《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泊位;(八)主要出入口;(九)市政设施配套要求;(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十一)其他城市规划要求。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一、导言城市规划是指通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配置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安排,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的改善。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二、总则1. 为了推进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原则和规范操作,确保城市规划的高质量和良好实施效果。
2.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注重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的宜居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中,应加强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不断提升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推动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4. 贵阳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立足于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充分运用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从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避免片面性和局限性,实现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3. 可行性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注重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避免理论脱离实际、无法落地的问题,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4. 公众参与原则: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形成广泛共识,推动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和透明化。
四、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1. 城市规划编制:贵阳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管理细则,包括编制流程、编制要求和技术标准等,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结合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立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围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坐标系。
第四条旧城、新区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为旧城,其余围为新区。
第二章城市建立用地分类和适建围第五条本市建立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进展分类。
第六条建立用地的适建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确定。
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立用地的适建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围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立用地适建围按附表一?各类建立用地适建围表?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围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立工程工程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效劳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执行。
第十条建立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立工程,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展控制。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让步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备第一节公共配套设备第二节道路交通设备第三节排水设备第四节电力设备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余设备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说附录三公建配套设备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例、贵阳市城市整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种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行,均按本规定履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尽规划、修筑性详尽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一定切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履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规范履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含城市居民建房和乡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拟订城市规划和实行规划管理应采纳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依照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兼备,促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连续发展;(二)就地取材、合理布局,尊敬温适应自然,建立“山川林城相交融”的城市特点;(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良生态环境,促使资源、能源节俭和综合利用;(四)兼备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进地区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进出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流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点。
应当对以下地区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双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进出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要点旅行区及其余重要地区;(三)跨地区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余重要地区。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毕节市实质,特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拟定和推行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吻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筑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吻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一致坐标系。
第四条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楼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楼合围地区内为旧城,其他范围为新区。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赞同的详细规划执行,还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整体规划的规定确定。
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相关机构赞同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赞同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筑性详细规划还没有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毕节市城市整体规划执行,各样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样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依照赞同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判定。
第九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库房、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10.30【实施日期】1997.10.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7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