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企业改扩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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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改造加油站办事须知

行政许可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令)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7】427号)本级上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扩建、改造加油站,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下达同意扩建、改造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扩建、改造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加油站站改造项目,凡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罐、油罐容量和加油机的,可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经省经贸委批准扩建、改造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6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成后的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企业在扩建、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要求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项目扩建、改造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请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扩建、改造项目,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加油站扩建、改造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改扩建申请表》(点击右键下载填写);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城区型和乡镇型加油站为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点击右键下载填写);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省经贸委同意新建加油站批复;

(6)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9)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

(12)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13)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4)加油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供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6)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7)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

(18)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交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成品油零售企业改扩建申请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务部监制

填表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工整。

二、“位置分类”指:国道、省道、高速、县乡道、城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农村加油点。

三、交表时请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印章):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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