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公安法制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法制员职能作用,切实强化执法管理,有效提升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选拔,在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开展执法管理、法律审核、指导服务、培训考试等法制工作的民警。
第三条法制员分为派驻、专职、兼职三种。
派驻法制员,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派驻到执法办案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接受法制部门领导和被派驻单位管理的民警。
专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兼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部门主要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第二章法制员的设置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均应根据工作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法制员,可以配备协助从事法制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
执法任务重、办案数量多的执法勤务机构和城区、主要城镇等治安状况相对复杂的派出所应当派驻或设立专职法制员,同时可配备相应数量的兼职法制员。
第五条法制员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通过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任命公示等程序统一选拔。
选拔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会同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熟练掌握公安常用法律法规,熟悉执法办案流程和操作技能;(三)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四)通过中级(含)以上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通过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公职律师资格,以及执法办案积分排名前列的民警优先选拔。
第七条对选拔的法制员,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发文公布。
派驻法制员应当定期组织轮换,协助法制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相对固定。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最新

(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23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二)对起草、制订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三)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四)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五)组织专项、专案调查;(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七)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八)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公安法制工作是公安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以法律为基础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公安法制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意识不足。
一些公安民警容易迷失在紧急情况下的操作中,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合法权益的尊重。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公安机关的工作程序上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加强对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公安法制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执行不规范。
有些公安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可能会过度依赖行政手段,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法律知识的不足和法律规范的不严谨。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加强对公安民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此外,公安法制工作还面临着侦查手段不足的问题。
在处理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和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可能会遇到技术手段不足的困难,无法采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加大对侦查技术的投入和培训,提升公安机关的技术手段,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犯罪活动。
最后,公安法制工作中还存在着司法协助效率低下的问题。
在一些跨地区、跨部门的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需要与其他部门或地区的司法机关进行合作和协调。
然而,由于信息交流不畅,沟通不畅,司法协助效率往往非常低下。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加强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司法协助的效率。
综上所述,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包括法律意识不足、法律执行不规范、侦查手段不足和司法协助效率低下。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加强公安民警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提升侦查技术手段,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作。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报告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报告-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近年来,公安得益于省厅党委的坚强领导和英明决策,得益于厅长及各位领导的亲临视察和厚爱关怀,得益于省厅法制处及各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大力帮助,在“三项建设”工作中,我局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核心和突破口,围绕打造“全省市级执法示范单位”的目标,找准推进途径,选好推进载体,落实推进措施。
我局主要作法是选准工作推进五个载体,着力构建执法建设五大体系,即:一、以能力训练为载体,构建执法培训大体系我局坚持把能力训练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强化远程教学,创新培训模式,着力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一是依托警务综合平台,加强信息化应用培训。
我局以民警计算机“四会”能力培训为基本要求,先后举办警综平台信息采录、网上办案、办公自动化和公安笔录软件应用等专题“小教员”培训和全员培训,全市在岗民警“四会”达标率达100。
二是依托视频会议系统,举办执法办案技能培训。
三、四级视频会议系统全面开通后,市局每周确定一些专题,组织全市侦查破案、执法执勤的行家里手,开展案例评析、新法讲解、热点碰撞、法理分析^p 等专题讲座,加强执法办案经验交流。
三是依托法制在线栏目,及时解答执法问题。
市局设置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制在线、释难解惑、法律法规数据库等网页,及时发布执法信息,方便民警适时查询,解答民警执法疑难。
我局区公安分局坚持每日群发执法培训短信,让民警轻松学法。
四是依托在线考试系统,检验学习培训效果。
我局运用在线考试系统,组织全体民警参加“三大主题”和“四会”网上考试。
全市民警“三大主题”活动在线考试平均成绩97分,位列全省各市(州)公安机关首位。
同时,我局还通过举办机关中层干部和县(区)局基层所队长轮训班,聘请清华大学、党校教授讲课,强化骨干培训、观念培训;通过推行执法资格认证、模拟办案测评、联席会议评议、出台政策鼓励自学等措施,多渠道、多途径开展执法培训,大力提升执法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为使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新常态, 坚持做到抓常、抓细、抓长,推进我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深入、持续、协调发展,实现公安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现就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常态化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强化执法主体建设(一)落实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制度把法律法规列入市局及各县(市)局、分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制定中心组年度学法计划,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专题法律学习,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带动全体民警积极学法用法守法。
责任部门:各级政工部门(二)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严格落实“三个必训”制度,执法民警参加专项培训不少于24课时。
结合各警种工作特点,创新培训方式、拓展培训内容,开展分警种、分层次的针对性法律培训,使广大民警熟练掌握规范取证、非法证据排除、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等法律具体要求。
责任部门:各级政工、法制部门(三)落实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警旁听庭审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
对各县(市)、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行政应诉报备情况,市局将适时通报。
各县(市)局、分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民警旁听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组织民警旁听庭审;办案民警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应积极参加旁听庭审,组织旁听庭审情况向市局报备。
责任部门:各执法办案单位、法制部门。
(四)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运用,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组织民警按照要求参加年度内的公安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做好培训辅导工作。
新录用民警次年应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对未通过的不得从事执法办案活动;执法勤务类机构、派出所负责人应通过中级以上执法资格考试,对未通过中级考试的,调离执法勤务类岗位或免职;县(市)局、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应通过中级以上执法资格考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Word全本)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 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 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 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197)28 01.地域管辖(197)28 02.专门管辖(198)28 03.指定管辖(199)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201) 29 0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1)29 02.现场调解(203)第三十章受案(205)30 01.受案(205)30 02.提出受案意见(207)30 03.决定是否调查处理(208)30 04.移送案件(208)30 05.转为刑事案件办理(209)30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209) 30 07.信息录入与查询(209)第三十一章回避(211)31 01.回避的条件(211)31 02.提出回避(211)31 03.决定回避(212)31 04.回避的效力(212)第三十二章询问(214)32 01.询问违法嫌疑人(214)32 02.询问被侵害人、证人(218)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220)33 01.现场勘验(220)33 02.检查(220)第三十四章扣押(223)34 01.扣押的条件(223)34 02.决定扣押(223)34 03.进行扣押(224)34 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224)34 05.扣押期限(225)34 06.信息录入(226)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1.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227)35 02.决定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228) 35 05.信息录入(228)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229)36 01.抽样取证的条件(229)36 02.决定抽样取证(229)36 03.进行抽样取证(229)36 04.检验样品(230)36 05.处理样品(230)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231)37 01.鉴定的条件(231)37 02.确定鉴定人(231)37 03.决定鉴定(232)37 04.交付鉴定(232)37 05.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232) 37 06.出具鉴定意见(233)37 07.告知鉴定意见(233)37 08.重新鉴定(233)37 09.人体毒品成分检测(234)37 10.酒精含量检验(234)37 11.鉴定、检测、检验费用(234)第三十八章辨认(236)38 01.决定辨认(236)38 02.辨认程序(236)38 03.制作《辨认笔录》(236)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237)39 01.治安调解的条件(237)39 02.准备调解(238)39 03.决定调解(238)39 04.进行调解(239)39 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239)39 06.履行调解协议(240)39 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240)39 08.信息录入(240)第四十章听证(242)40 01.听证的条件(242)40 02.告知听证(242)40 03.受理听证(243)40 04.决定听证(243)40 05.准备听证(243)40 06.举行听证(245)40 07.听证后处理(248)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249)41 01.决定行政处罚的条件(249)41 02.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249)41 03.行政案件的处理(251)41 04.行政处罚的适用(252)41 05.处罚前告知(256)41 06.决定行政处罚(257)41 07.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58) 41 08.送达决定文书(259)41 09.通知被拘留人家属(260)41 10.办案期限(260)41 11.信息录入(261)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263)42 01.收缴、追缴、没收的条件(263)42 02.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264)42 0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264)42 04.决定后处理(265)42 05.信息录入(266)第四十三章执行(267)43 01.执行措施(267)43 02.罚款的执行(268)43 03.吊销证照的执行(269)43 04.取缔的执行(269)43 05.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270)43 06.行政拘留的执行(270)43 07.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271)43 08.信息录入(274)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276)44 01.结案的条件(276)44 02.终止调查(276)44 03.建立案卷(277)44 04.信息录入(277)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12.18•【文号】公通字[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立法和制度建设第四章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第五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第八章机构和队伍建设第九章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县公安局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责任实施办法

县公安局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责任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公安局执法工作,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核心要求1. 全员必须学法县公安局全体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不断学习更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
2. 公正执法必须县公安局全体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执法,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利益作出不合法、不公正的执法行为。
3. 法制文明必须县公安局全体执法人员必须注重文明执法,严禁使用武力、辱骂或虐待被执法对象。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礼貌待人、文明执法,以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 严谨执法必须县公安局全体执法人员必须严密履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在侦查、羁押、起诉等环节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操作,杜绝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不正当执法行为。
三、责任分工1. 局领导责任县公安局局长负责全面领导执法工作,制定并推动执行执法规范工作计划和措施;副局长负责具体组织和监督执法工作,确保执法人员遵守“四个必须”。
2. 机关部门责任县公安局机关部门负责制定执法手册、培训材料和规范,加强执法队伍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意识;同时,定期开展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3. 基层单位责任县公安局各派出所和交警大队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保证执法人员具备必要的执法知识和能力。
同时,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及时处理执法纠纷和投诉,并向上级报告执法情况。
四、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县公安局设立执法监察室,负责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执法监察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依法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建设海西,公安先行”的要求,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从程序和实体规范全县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积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和当前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新变化。
二、总体目标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三、组织领导县局成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下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局法制科,负责日常指导督导工作。
具体组成如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四、工作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是深入推动“三基”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
各单位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统筹好与公安信息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两项建设的关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党委成员分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警种部门联动,一级抓一级,条上抓指导,立项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时间跨度长,任务重,市局将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请各业务部门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联系,及时对我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概述近年来,中国的公安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依然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等方面。
本文将对公安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执法不规范在公安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警察可能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程序或使用过度武力。
这不仅损害了被检控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执法规范性,确保每位警察都明白自己的职责和限制。
同时,要加强对警察培训和监督,定期进行专业素质考核,并建立投诉机制以解决公众举报情况。
三、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公安法制工作中另一个突出问题。
有时候警察可能会以打击犯罪为名义,滥用职权侵犯市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并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
为解决权力滥用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加强上级对下级警察机关的检查,加大对基层警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力度,同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警察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查。
四、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
公安部门作为信息管理者,应承担保护个人隐私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案件和调查中,个人隐私保护常常被忽视或者侵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严格限制公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目的;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技术手段提升互联网信息防护能力等。
五、处理涉及特殊群体案件存在偏见在处理一些特殊群体案件时,有时候公安机关容易出现偏见和歧视性待遇。
这对当事人的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公安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处理案件的能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对特殊群体进行歧视性待遇。
六、结语公安法制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与治安秩序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等。
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其法制工作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在公安机关法制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其有效履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一、执法过程不规范化在执法过程中,有些警务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导致其行为偏离了规定程序。
例如,在调查取证环节中可能存在证据采集不规范、程序错位等情况;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以口头传唤代替书面传唤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执法技能和素质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依法惩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权力滥用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某些原因导致部分警务人员滥用职权或以“打招呼”、“找熟人”等方式予以特殊照顾,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例如,有时候他们可能会滥用职权介入个人纠纷,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以行政手段解决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加强警务人员的廉洁教育和自律意识培养,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其次,加强纪委和巡察组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三、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目前科技快速发展环境下,公安机关信息化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在数据管理方面可能存在重复录入、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缺乏流程电子化支持等。
为此,应当加大投入力度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水平,并推动跨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四、参与民众沟通不够密切在一些地方上警民矛盾依然突出、舆论引导不到位、信访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普遍存在。
这表明公安机关在开展日常工作中还需要更多地主动与民众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回应民众关切,增进警民之间的互信。
为此,公安机关应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研判分析能力,并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组织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和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
五、内外部联动合作不够协调公安机关在处理跨区域、复杂案件时常常需要与其他部门及执法单位进行配合。
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责

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责一、概述公安法制部门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和法制工作,包括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打击犯罪活动等。
二、行政执法职责1. 组织协调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各项行政执法任务的分配和执行,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 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行政执法规范,明确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规范并正确执行。
3. 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规范和有效。
三、刑事侦查职责1. 组织协调刑事侦查工作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并及时解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 制定刑事侦查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刑事侦查规范,明确各项刑事侦查工作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规范并正确执行。
3. 监督检查刑事侦查活动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办案过程的合法、公正、严谨。
四、打击犯罪职责1. 研究制定打击犯罪工作方案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打击犯罪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项打击犯罪任务的分配和执行,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
2. 组织协调打击犯罪活动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打击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的监管和管控,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法制大队制定工作制度

法制大队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法制大队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坚持人民至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
4.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时代法制大队工作新机制、新方法。
5.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职责1. 负责全局法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为全局执法活动提供法制保障。
2. 负责制定全局性法制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全局性法制培训和宣传工作。
3. 负责审查全局办理的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
4. 负责对全局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5. 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来信,处理涉及执法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6. 负责开展法制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制依据。
7. 负责全局法律文书、案卷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8. 负责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四、工作制度1. 会议制度(1)定期召开法制大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局法制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定期组织法制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3)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大案件和疑难问题,为全局执法活动提供指导。
2. 审查制度(1)对全局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对重大案件、敏感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审查,确保公正执法。
(3)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整改。
3. 检查制度(1)定期对全局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2)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
4. 考核制度(1)建立法制大队工作考核体系,对全局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建设海西,公安先行”的要求,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从程序和实体规范全县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积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和当前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新变化。
二、总体目标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三、组织领导县局成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下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局法制科,负责日常指导督导工作。
具体组成如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四、工作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是深入推动“三基”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
各单位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统筹好与公安信息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两项建设的关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党委成员分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警种部门联动,一级抓一级,条上抓指导,立项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时间跨度长,任务重,市局将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请各业务部门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联系,及时对我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
法制机构工作制度

法制机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规范法制机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机构是依法设立,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法制机构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员。
二、法制机构职责第五条法制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三)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和指导;(四)对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五)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六)其他与法制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第八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和指导,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确保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法制机构应当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行政机关解决法律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法制机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工作程序分为:接收、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归档等环节。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机关提交的文件、决策、决策或者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并向行政机关反馈。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意见,并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采纳。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将审核过程、法律意见和相关材料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规章制度1. 引言公安机关是国家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为了确保公安机关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保障公安民警的权益,以及提升公安机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2. 规章制度的意义规章制度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它对于实现公安机关的法制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安民警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可以规范公安机关的工作流程、条理和标准,还可以为民警提供明确的职责和权力,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安机关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3. 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制度、民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将列举一些典型规章制度的内容。
3.1 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能分工,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的公正和公平;制定纪律管理制度,明确公安民警的行为规范和制度执行机构。
3.2 工作流程制度工作流程制度主要包括案件办理流程、日常勤务安排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规定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执行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制定日常勤务安排制度,确保各个警务岗位的配备和轮班制度,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有序。
3.3 民警行为规范民警行为规范是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保障民警权益和维护公安形象的重要依据。
例如,规定民警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滥用职权、侮辱、暴力执法,严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强调民警要坚持廉洁从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4. 规章制度的作用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4.1 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明确公安机关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要求,提高工作的执行力和质量,减少工作中的纰漏和失误。
4.2 保障公安民警权益规章制度确立了民警的权力和职责,保障了民警在履行职责时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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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本级公安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下级公安机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公安法制部门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工作,应当遵守国内法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充分反映我国开展警务合作的需要。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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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第十七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案件和收容教养案件登记制度、办案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并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和收容教养案件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保障办案质量。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地方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四)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和公安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计划、执法制度建设规划。
第九条公安法制部门编制公安立法计划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的意见。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应当认真审查;对已经立项的,应当指导、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三)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
(六)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九)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十)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有关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三)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四)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第十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和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对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认真研究,及时收集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充分反映公安工作的实际需求。
第十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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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核、合议,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符合聆询条件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组织聆询;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地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收容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证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报送部门限期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信访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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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三)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报送的收容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办案程序以及嫌疑人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二)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证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报送部门限期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收容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