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电气工程师《基础知识》勘察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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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電氣工程師《基礎知識》勘察設計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

二OOO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品質,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示,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我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品質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再現管理辦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

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註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人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檔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一)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專案批准檔;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初步設計檔,應當滿足編制工招標檔、主要設備材料訂貸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應當滿足設備材料採購非、標準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檔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品質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檔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品質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進行補充、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品質和安全,又沒有國衣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檔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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