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云南省平台
XX年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云南省平台
XX年,云南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全面运营。
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管理理念构建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平台,旨在提高云南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云南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监督信息采集、监督信息处理和监督信息分析。
首先,该系统可以实现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采集,包括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卫生环境的监测结果、食品卫生安全的抽检情况等各类监督信息的录入和上传。
同时,系统还支持信息的在线审批和下发,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其次,系统可以对采集到的监督信息进行处理和归档,实现信息的分类、整理和汇总。
通过对信息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防止信息的丢失或遗漏,并为卫生监督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最后,系统还具备数据分析和报表生成功能,可以将监督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生成相关的报告和图表,为卫生监督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提供参考。
云南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特点有以下几点:首先,该系统实现了信息的全面覆盖和全流程管理。
通过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纳入系统,实现了对卫生监督工作各个环节的全面监管和管理。
其次,系统采用了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了对大量数据的快速处理和存储。
通过对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实时更新,可以及时获取最新的监督信息,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支持。
再次,系统还具备共享和交流功能,可以实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劳动。
最后,系统还支持多终端访问,可以在PC端、手机端和平板端等多种设备上使用,提高了卫生监督工作的便捷性和灵活性。
通过云南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可以实现卫生监督工作的快速、高效和准确。
一方面,系统的运行可以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监督工作的实时性和全面性。
另一方面,系统的运行可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纸质报告和手工处理的工作量,避免信息的重复录入和整理。
此外,系统还可以实现对卫生监督工作的全面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介绍PPT课件
(二)各级权限
➢ 乡镇和街道级:
每乡镇和街道各指定1家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信息,按时填报“表五”的各项数据;
通过纸质报表分别报送区级疾控、妇幼、 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 机构。
上报上报绩效考核绩效考核1919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2011年版年版二20112011年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年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三云南省三云南省2012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四20122012年公共卫生考核项目实施方案年公共卫生考核项目实施方案五云南省五云南省20122012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六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六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七安徽省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施进度月报表七安徽省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施进度月报表八云南省卫生厅八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基本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320132626号文件号文件2020以云南妇幼保健网为平台上报数据以云南妇幼保健网为平台上报数据登陆网址登陆网址http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卫发〔2013〕26号文件)
➢ 以“云南妇幼保健网”为平台上报数据 登陆网址,
点击“网络直报”
“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 统”
其它需注意的事项:
➢ 1、当前玉兴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其它街道上报数 据的关系:基层 Nhomakorabea录入单位
食品宣传工作总结
食品宣传工作总结食品宣传工作总结(15篇)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他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不如静下心来好好写写总结吧。
那么总结有什么格式呢?下面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食品宣传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食品宣传工作总结1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20xx年云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活动,掀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的新高潮,现将一年来宣教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制发《ⅹⅹ年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宣传内容和形式,要求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五进”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常识和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及专项整治的成效,牢固树立“三种意识”,即: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维护食品安全意识。
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宣教责任,确保各项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负其职,营造安全氛围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职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宣贯活动,为食品安全整顿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食品安—1—全氛围。
(一)畅通渠道,共享监管动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布各职能部门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的同时,畅通渠道,定期收集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整理后统一发布,全年共制发《ⅹ食品安全信息》14期31条,实现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切实增强了我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率。
(二)制发公告,强化预警防范依据节令特点和辖区群众饮食进补习惯,下发食品安全预警公告7期,在广泛宣传科学卫生饮食常识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严格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和食品卫生监督指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提醒群众注意外出就餐消费索票,提升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云南省平台
XX年卫生监视信息报告系统云南省平台引导语:为了方便大家做好卫生监视工作,下面是的卫生监视信息报告系统云南省平台登陆窗口,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哦!欢迎点击查看!(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道部根据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视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安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第三条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展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去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缺乏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30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内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规定)精神,进一步督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委托生产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受托双方药品质量管理,结合近期委托生产监管检查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持有人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持有人各项责任和义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处理好药品质量、安全和发展的关系。
鼓励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文号委托生产,支持质量管理能力强、市场价值高、安全有效创新品种的研发与生产,不鼓励临床价值低、长期未生产、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品种的引进和恢复生产。
二、委托生产管理工作要求(一)开展事前沟通按照省药监局《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提前帮扶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要求,有关持有人在开展委托、受托生产申报前提出事前沟通申请,提高申报效率。
(二)适时提出申请持有人应充分评估受托方生产条件、委托检验及信用情况并在事前沟通中如实报告,完成必要的研究、验证及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后,再行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申请。
未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提交委托生产申报资料严格对照《公告》要求提交委托生产有关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无受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及同意受托生产意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长期未生产品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管理调研报告
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管理调研报告摘要:随着我国畜禽养殖、管理水平的不断优化提升,虽然畜禽养殖、畜禽屠宰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规模以下养殖场、散养户、畜禽屠宰点等动物卫生的相关工作仍然大范围存在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和各地管理措施不均衡。
2022年7月通过对普洱市、曲靖市、文山州等州市的调查了解,大部分畜禽规模场、畜禽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均为自主防疫、严格管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和动物卫生相关的工作相对规范。
养殖场、屠宰厂的动物疫病防控状况不佳,自我防疫意识不强,不能满足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和风险。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只能的基本情况(一)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基本情况。
一是机构情况,所调研的3个州市15个县有的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的撤销动物卫生监督所,有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部门合并、有的保留动物卫生监督所;二是职能职责情况,所调研的地区主要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养殖场监管、畜禽屠宰监管、兽药、饲料抽样等执法和监管职能。
二、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工作思路与工作基础。
工作思路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进实施,严格按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思路进行。
开展了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场(点)、检疫申报点的备案建档,建立健全了相关记录等,实现了“生产信息可储存,产品流向可追踪”,并完善了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为组成的检疫检验网络开展工作。
工作基础方面,目前在云南已建立了县、乡、村3级安全监管体系,配备了各类出证设备和配齐了相应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
(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大多数区县的监管工作都是由乡(镇、街道)的兽医部门来完成,并包括动物卫生监督在内的所有畜牧兽医工作。
一些县、乡的具体监管工作,则是由村兽医来承担。
初次之外还承担着诸如品种改良、科技推广,畜禽屠宰,动物疫病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中心工作。
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能力
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能力作者:王刚,左铃兰来源:《畜牧兽医科学》 2018年第4期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能力王刚1,左铃兰2(1.云南省大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大理 671003;2.云南省大理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理 67100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我国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
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更加的重视。
本文主要围绕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围绕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的措施进行探究。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能力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2096-3637.2018.04.0631 信息化建设现状及相关概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视频监管系统。
下文就围绕这两个系统来进行阐述。
1.1 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现有动物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检疫证信息化管理系统两个系统进行了应用。
1.1.1 动物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第一,监督执法管理。
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数据库,这样就能够对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信息进行查询,还能够按照性别、学历、岗位等条件进行分类查询统计,有助于对动物卫生监督队伍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掌握,进而对人才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建立了监管场所信息(如: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厂、动物诊疗机构等)并对监管场所的监督情况进行上传以便查询。
第二,证章标志管理。
建立了动物检疫证章数据库,这样可以对每一张动物检疫证明及每一枚检疫章的领取情况以及发放情况进行查询,另外还能够对动物检疫证章的领取、发放、库存情况、回收情况、销毁情况进行查询[1]。
第三,产地检疫管理。
建立了产地检疫申报点信息,规范了产地检疫申报单的填写并对产地检疫过程中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和数据统计,第四,屠宰检疫管理。
云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火车站、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机场管理机构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云南省辖区内的机场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以下8类公共场所(一)住宿与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舍)、招待所、度假村以及所属咖啡馆、酒吧、茶座、购物等辅助设施,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饮服务场所。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室、浴场、浴池、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桑拿部和水吧)、温泉浴、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美容店(含美体店)、美发店等(不包括流动理发点)。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台球室(馆)、棋牌室、网吧、咖啡馆、酒吧、书吧、茶座。
(五)游泳场所:包括游泳场(馆、池)。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包括商店、商场、超市、书店。
(八)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包括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地铁站台。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1 《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用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
2、本申请书可从《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上下载使用;
网址:http:///
3、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申报指南与受理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4、本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应附情况说明;
5、填写本申请书须用钢笔、碳素笔或电脑打印,要求书写工整、清楚,文字要完整、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6、本申请书“申请许可项目”栏应填写拟申请经营项目或范围;
7、本申请书一式一份,下载时双面打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平台) .................................................................... ....... 1 1.1 总体架构 ..................................................................... ................................................. 1 1.2 系统功能简介 ..................................................................... .. (2)县级平台(数据中心)软件功能 ..................................................................... ................. 3 1.3 数据落地 ..................................................................... ................................................. 3 1.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3基本医疗服务 ..................................................................... . (4)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 .. (7)业务监管 ..................................................................... . (10)内务管理 ..................................................................... . (12)远程服务 ..................................................................... ....................................................... 13 1.5 区域PACS 集中阅片系统...................................................................... . (15)整体结构设计 ..................................................................... .. (16)区域PACS集中阅片系统建设功能描述 ..................................................................... . (17)县级平台建设模式 ..................................................................... (24)1.6 县级平台(数据中心)安全 ..................................................................... (2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平台)1.1 总体架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县级数据中心,县级平台,两部分内容。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已经2003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3年6月18日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武警部队、驻地上级直管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提出紧急应对措施;(二)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三)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四)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五)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六)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七)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八)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工作;(九)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火车站、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机场管理机构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云南省辖区内的机场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以下8类公共场所(一)住宿与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舍)、招待所、度假村以及所属咖啡馆、酒吧、茶座、购物等辅助设施,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饮服务场所。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室、浴场、浴池、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桑拿部和水吧)、温泉浴、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美容店(含美体店)、美发店等(不包括流动理发点)。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台球室(馆)、棋牌室、网吧、咖啡馆、酒吧、书吧、茶座。
(五)游泳场所:包括游泳场(馆、池)。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包括商店、商场、超市、书店。
(八)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包括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地铁站台。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火车站、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机场管理机构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云南省辖区内的机场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以下8类公共场所(一)住宿与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舍)、招待所、度假村以及所属咖啡馆、酒吧、茶座、购物等辅助设施,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饮服务场所。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室、浴场、浴池、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桑拿部和水吧)、温泉浴、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美容店(含美体店)、美发店等(不包括流动理发点)。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台球室(馆)、棋牌室、网吧、咖啡馆、酒吧、书吧、茶座。
(五)游泳场所:包括游泳场(馆、池)。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包括商店、商场、超市、书店。
(八)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包括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地铁站台。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九年五月目录第一章前言.........................................................................................................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编制背景............................................................................................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关键概念............................................................................................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编制目的............................................................................................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适用范围............................................................................................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主要内容............................................................................................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区域卫生信息化需求分析.....................................................................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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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1981年12月30日 * 批准 1982年2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发布根据xx年1月8日《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
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
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
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30米内,不
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
必要时,船舶上还需安排临时隔离室。
第十二条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
(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装置;保持无鼠或鼠类数量保持不足为害的程度。
(二)应当保持无蚊、无蝇、无其他有害昆虫,一旦发现应当采取杀灭措施。
第十三条交通工具上的厕所、浴室必须保持整洁,无臭味。
第十四条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垃圾、污水处理的卫生要求:
(一)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放在带盖的容器内,禁止向港区、机场、站区随意倾倒,应当由污物专用车(船)集中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粪便、污水须经过卫生处理后方能排放;
(二)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圾必须进行焚化处理,霍乱疫区交通工具上的粪便、压舱水、污水,必要时实施消毒。
第十五条交通工具的货舱、行李车、邮政车和货车的卫生要求: (一)货舱、行李车、邮政车、货车应当消灭蚊、蝇、蟑螂、鼠等病媒昆虫和有害动物及其孳生条件;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 * 清扫,做到无粪便、垃圾;
(二)凡装载有毒物品和食品的货车,应当分开按指定地点存放,防止污染,货物卸空后应当进行 * 洗刷;
(三)疫区的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防止带有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第十六条交通工具上的客舱、宿舱、客车的卫生要求:
(一)客舱、宿舱和客车应当随时擦洗,保持无垃圾尘土,通风良好;
(二)卧具每次使用后必须换洗。
卧具上不得有虱子、跳蚤、臭虫等病媒昆虫。
第四章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 * 食品卫生管理条例》①的规定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我
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储存容器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患有肠道传染病的患者或带菌者,以及活动性结核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工作;
(二)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首先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
(三)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工作的人员,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工作时要着装整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制度。
第五章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在卫生工作方面的责
任是:
(一)应当经常抓好卫生工作,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二)应当模范地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卫生法令、条例和规定;
(三)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人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
不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在发现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国境卫生检疫
机关或地方防疫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第六章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
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
(二)对停留在国境口岸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
实施检验,并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督;
(三)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五)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
实施卫生监督;
(六)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执行;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交通
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
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由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国境口
岸卫生检疫机关领导干部、检疫医师以上的业务人员兼任。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经卫生检疫机关推荐,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 * 卫生部委任,并发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犯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