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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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宿舍
2009年核定 的乡镇卫生院 补偿标准
村医补助 人均10000元
两癌、 补服叶酸, 农娩等
扩大免疫、 结核病、 艾滋病等
债务化解 项目
项目管理依据
一、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 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2004〕24号 )
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 三、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 发2012〕80号)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11、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 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 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 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6、第十二条规定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 内未按规定执行的,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收回资金。 7、第十三条规定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 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审 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卫 生部、财政部备案。 8、第十四条规定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 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 真维护。
项目管理依据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
1、第三条规定 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象主要是 指参与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医 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等。
2、第十七条规定 项目资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医改任 务和目标完成情况。
3、第十八条规定 项目投入规模较大,惠及人员数量 、机构数量和患者数量最多的重大项目。 4、第十九条规定 项目资金管理议事决策的合法性、 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
项目资金概况
医改以来陕西省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时间 类别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项目数量(个)
项目金额(亿元)
28
20.68
43
29.53
45
52.6
32
59.16 161.97
备注:1、2012年项目数量减少,是因为17个培训项目进行整合。 2、此表不含建设类项目资金。
项目监管的重要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 医改专项资金是中央确定的重大民生资金的主要内容。 在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城乡居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进程等方面作用巨大、影响深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局高度理解加强卫生计生 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廉洁高效”的基本 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卫生计生各项专项资金在阳 光下规范运行,提高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有效保障人 民群众健康权益。
乡镇卫生院财政补助资金构图
财政补助 资金
人员经费 补助
基本建设 补助
设备购置 补助
项目资金 补助
基本公卫 项目
重大公卫 项目
其他项目
乡镇卫生院 60%
村医补助 40%
基本建设 项目资金
村基本药物 制度补偿
人员培训 项目资金
妇幼卫生类 项目资金
重大疾病 预防控制
其他
。。。
省级安排的 专项资金
业务用房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 1、第七条规定 中央财政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 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 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2、第八条规定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 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管理方案后,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 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到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地)或县 (市)。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9、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 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 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 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卫生部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 理。 10、第十七条规定 财政部和卫生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 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 踪问效。
-项目方案制定情况: -项目日常管理情况:组织机构建设,责任分工和落 实、有关制度建设、任务分配和活动计划制定、信息管 理和档案管理。 -项目考核情况:日常监测、技术指导、督导检查、 项目绩效考核的有关制度、方案和落实情况。
项目管理依据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5、第二十条规定 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工作情况,部门职 责分工和责任人情况,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经济活动 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6、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贯彻落 实情况。单位内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7、第二十二条规定 项目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预算 完整率和执行率。收付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 8、第二十三条规定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政府 采购和资产管理情况。
项目管理依据 —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第一条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卫生 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界定 第二条明确 中央财政设立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等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 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 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项目监管的方式
按组织形式分 -日常监管 -专项监管
按时间顺序分: -事前监管 -事中监管 -事后监管
项目监管的内容
1、日常监管: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落实。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安 排情况、拨付情况、执行进度以及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监管内容
2、专项监管 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6、第八条规定 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合理 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 量和标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 7、第九条规定 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 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 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8、第十一条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 )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3、第五条规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 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 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考核情况结算。 4、第六条规定 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各级 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 ,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5、第七条规定 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 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 项补助资金。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 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9、第十二条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 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10、第十三条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 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 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 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项目管理依据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9、第二十四条规定 历次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 况。 10、第三十五条规定 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 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进行处 理。 11、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于资金监管发现的问题要分清 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提 出追求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 12、第三十八条规定 资金监管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预 算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效果差、问题严重的项目,下年 度不再安排。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5、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 单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 不得用于 卫生部、财政部下达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 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 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补助、擅自变更 项 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 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卫生部和财政部根据 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或 收回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依据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一、制定办法目的 第一条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督管 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确保资 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 规制度,结合卫生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界定 第二条明确 本办法所称卫生部项目资金主要是指卫 生部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卫生 项目资金和其他卫生项目资金。
医改原则
1、保基本: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政府责任 2、强基层:加强基层服务能力,提高基层服务水平和 服务效率 ——医改的重点 3、建机制:破解体制机制难题,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 务的可持续——医改的难点
相关政策与措施
中央下达公共卫生项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8类) 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农村卫生、妇幼卫 生、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卫生信息化、 基本建设(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财政 厅下达资金的各级医院建设项目)、其 他国家安排项目。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第一条明确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 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 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 效益。 二、专项资金的界定 第二条明确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 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 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 1、第三条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 增加投入。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 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 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2、第四条规定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 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 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 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 考核情况确定。
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
省卫生厅规财处 高红林
主要内容
医改目标、原则及政策措施 项目资金管理依据 项目监管的重要作用、监管方式与内容 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形式 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责任
医改目标
医改目标: 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要点:一是“人人”; 二是“基本”。
医改原则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3、第九条规定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 采购的运作方式,即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 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 同并付款、验收。零星物品等采购由省级卫生、财政 部门按规定采购。 4、第十条规定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卫 生部、财政部核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 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 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由省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 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周转宿舍
2009年核定 的乡镇卫生院 补偿标准
村医补助 人均10000元
两癌、 补服叶酸, 农娩等
扩大免疫、 结核病、 艾滋病等
债务化解 项目
项目管理依据
一、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 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2004〕24号 )
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 三、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 发2012〕80号)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11、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 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 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 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6、第十二条规定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 内未按规定执行的,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收回资金。 7、第十三条规定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 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审 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卫 生部、财政部备案。 8、第十四条规定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 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 真维护。
项目管理依据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
1、第三条规定 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象主要是 指参与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医 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等。
2、第十七条规定 项目资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医改任 务和目标完成情况。
3、第十八条规定 项目投入规模较大,惠及人员数量 、机构数量和患者数量最多的重大项目。 4、第十九条规定 项目资金管理议事决策的合法性、 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
项目资金概况
医改以来陕西省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时间 类别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项目数量(个)
项目金额(亿元)
28
20.68
43
29.53
45
52.6
32
59.16 161.97
备注:1、2012年项目数量减少,是因为17个培训项目进行整合。 2、此表不含建设类项目资金。
项目监管的重要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 医改专项资金是中央确定的重大民生资金的主要内容。 在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城乡居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进程等方面作用巨大、影响深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局高度理解加强卫生计生 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廉洁高效”的基本 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卫生计生各项专项资金在阳 光下规范运行,提高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有效保障人 民群众健康权益。
乡镇卫生院财政补助资金构图
财政补助 资金
人员经费 补助
基本建设 补助
设备购置 补助
项目资金 补助
基本公卫 项目
重大公卫 项目
其他项目
乡镇卫生院 60%
村医补助 40%
基本建设 项目资金
村基本药物 制度补偿
人员培训 项目资金
妇幼卫生类 项目资金
重大疾病 预防控制
其他
。。。
省级安排的 专项资金
业务用房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 1、第七条规定 中央财政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 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 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2、第八条规定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 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管理方案后,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 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到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地)或县 (市)。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9、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 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 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 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卫生部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 理。 10、第十七条规定 财政部和卫生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 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 踪问效。
-项目方案制定情况: -项目日常管理情况:组织机构建设,责任分工和落 实、有关制度建设、任务分配和活动计划制定、信息管 理和档案管理。 -项目考核情况:日常监测、技术指导、督导检查、 项目绩效考核的有关制度、方案和落实情况。
项目管理依据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5、第二十条规定 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工作情况,部门职 责分工和责任人情况,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经济活动 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6、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贯彻落 实情况。单位内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7、第二十二条规定 项目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预算 完整率和执行率。收付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 8、第二十三条规定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政府 采购和资产管理情况。
项目管理依据 —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第一条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卫生 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界定 第二条明确 中央财政设立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等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 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 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项目监管的方式
按组织形式分 -日常监管 -专项监管
按时间顺序分: -事前监管 -事中监管 -事后监管
项目监管的内容
1、日常监管: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落实。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安 排情况、拨付情况、执行进度以及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监管内容
2、专项监管 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6、第八条规定 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合理 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 量和标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 7、第九条规定 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 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 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8、第十一条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 )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3、第五条规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 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 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考核情况结算。 4、第六条规定 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各级 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 ,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5、第七条规定 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 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 项补助资金。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 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9、第十二条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 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10、第十三条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 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 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 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项目管理依据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9、第二十四条规定 历次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 况。 10、第三十五条规定 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 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进行处 理。 11、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于资金监管发现的问题要分清 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提 出追求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 12、第三十八条规定 资金监管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预 算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效果差、问题严重的项目,下年 度不再安排。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5、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 单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 不得用于 卫生部、财政部下达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 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 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补助、擅自变更 项 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 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卫生部和财政部根据 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或 收回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依据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一、制定办法目的 第一条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督管 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确保资 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 规制度,结合卫生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界定 第二条明确 本办法所称卫生部项目资金主要是指卫 生部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卫生 项目资金和其他卫生项目资金。
医改原则
1、保基本: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政府责任 2、强基层:加强基层服务能力,提高基层服务水平和 服务效率 ——医改的重点 3、建机制:破解体制机制难题,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 务的可持续——医改的难点
相关政策与措施
中央下达公共卫生项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8类) 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农村卫生、妇幼卫 生、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卫生信息化、 基本建设(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财政 厅下达资金的各级医院建设项目)、其 他国家安排项目。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第一条明确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 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 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 效益。 二、专项资金的界定 第二条明确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 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 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依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 1、第三条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 增加投入。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 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 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2、第四条规定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 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 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 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 考核情况确定。
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
省卫生厅规财处 高红林
主要内容
医改目标、原则及政策措施 项目资金管理依据 项目监管的重要作用、监管方式与内容 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形式 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责任
医改目标
医改目标: 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要点:一是“人人”; 二是“基本”。
医改原则
项目管理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点
3、第九条规定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 采购的运作方式,即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 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 同并付款、验收。零星物品等采购由省级卫生、财政 部门按规定采购。 4、第十条规定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卫 生部、财政部核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 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 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由省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 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