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起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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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各县、区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

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工伤职工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对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也有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首先,对于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江苏省规定了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来说,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工伤津贴。

如果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内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工资支付。

这就意味着,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从而减轻了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压力。

其次,对于工伤职工的康复期间工资待遇,江苏省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康复期间工资。

这一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能够继续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有利于工伤职工的身心康复和生活稳定。

此外,对于已认定为残疾的工伤职工,江苏省也规定了残疾津贴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已认定为一至三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残疾津贴。

而对于已认定为四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残疾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重新树立信心。

综上所述,江苏省对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工伤期间到康复期间再到残疾职工,都有相应的工资支付标准,这为工伤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康复和生活稳定。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江苏省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江苏7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7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7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伤造成的伤残,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赔偿。

而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对于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江苏省对于7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7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为,7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

这就意味着,伤残职工将会得到相当于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7级伤残的职工还将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这就意味着,伤残职工在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将获得相当于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再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7级伤残的职工还将获得一次性伤残生活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为,一次性伤残生活补助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

这就意味着,伤残职工在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还将获得相当于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生活补助金。

总之,江苏省对于7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伤残职工将会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生活补助金三项赔偿。

这些赔偿标准的出台,有利于保障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伤残职工的关心和关注。

希望广大职工朋友们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的劳动保障环境。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职工的人身伤害、疾病以及死亡。

对于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我市也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苏州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用。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康复费以及其他与治疗有关的合理费用。

职工可凭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康复费用。

康复费用包括康复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和误工补贴等。

职工可凭康复费用明细清单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康复费用。

三、工伤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致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伤残赔偿金一般分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定期伤残赔偿金两种形式。

四、工亡家属抚恤金。

对于因工作死亡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亡家属抚恤金。

工亡家属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遗属关系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工亡家属抚恤金一般分为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种形式。

以上就是苏州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确保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感谢大家的阅读!。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2013-01-28 16:57:52)转载▼标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赔偿南京工伤律师南京工伤标准南京市工伤(亡)的职工及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致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50970元计算;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77.1岁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江苏苏州2011人均寿命约80.39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按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 30 24 18 12 6六级30 25 20 15 10 5七级24 20 16 12 8 4八级18 15 12 9 6 3九级12 10 8 6 4 2十级 6 5 4 3 2 13、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目前约3000元)。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4、工伤医疗期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伤残鉴定前恢复期护理费。

2015工伤赔偿标准

2015工伤赔偿标准

2015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职工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我国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下是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工伤医疗补助。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不承担医疗费用。

二、工伤伤残补助金。

对于工伤造成的职工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支付期限为职工的一生。

三、工亡家属抚恤金。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亡家属抚恤金。

工亡家属抚恤金的标准根据职工死亡前的工资水平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支付对象为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等。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进行一次性医疗救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情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五、工伤津贴。

对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伤情确定,支付期限为职工的康复期。

综上所述,2015年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补助、工伤伤残补助金、工亡家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工伤津贴。

这些赔偿标准的调整,旨在保障受到工伤损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希望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工伤赔偿标准,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

⼯伤1-10级及⼯伤赔偿标准(2015)受了⼯伤后是要进⾏鉴定的,根据鉴定的结果确定最后赔偿多少。

⼯伤鉴定分为了⼗个等级,其中数字越⼩,伤害更⾼,当然所获得的⼯伤赔偿也相对⽐较多。

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伤⼀到⼗级赔偿有哪些,希望能帮助您了解⼯伤赔偿的相关知识。

⼯伤赔偿标准(2015)⼀、1-10级⼀次性伤残补助⾦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27;⼆级伤残:本⼈⼯资×25;三级伤残:本⼈⼯资×23;四级伤残:本⼈⼯资×21;五级伤残:本⼈⼯资×18;六级伤残:本⼈⼯资×16;七级伤残:本⼈⼯资×13;⼋级伤残:本⼈⼯资×11;九级伤残:本⼈⼯资×9;⼗级伤残:本⼈⼯资×7。

⼆、1-6级伤残津贴(按⽉享受)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按⽉⽀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90%;⼆级伤残:本⼈⼯资×85%;三级伤残:本⼈⼯资×80%;四级伤残:本⼈⼯资×75%;五级伤残:本⼈⼯资×70%;六级伤残:本⼈⼯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在难以安排⼯作的情况下⽀付,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3)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

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

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8年03月15日浏览:84735 次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事故赔偿工伤待遇工伤报销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

那么认定为工伤之后,赔偿是怎么进行的?有哪些项目?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今天就随三门峡律师来一起了解一下江苏省工伤工亡赔偿标准,欢迎阅读了解!工伤赔偿《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现把有关赔偿标准及依据归纳整理如下: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2015南通工伤赔偿标准

2015南通工伤赔偿标准
总的来说,南通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伤残等级的确定以及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待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同时,南通市也应当加强对工伤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落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南通市对于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也有着详细的规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对应不同的伤残程度。一级伤残是指劳动者伤残程度很轻,劳动能力基本完全丧失;十级伤残是指劳动者伤残程度很重,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赔偿金的计算也有所不同。
此外,南通市还规定了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待遇。工伤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接受治疗的期限。南通市规定,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2015南通工伤赔偿标准
工重后果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南通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南通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是以职工的工资作为基础的。具体来说,南通市规定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工伤职工的工资总额×赔偿比例。赔偿比例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来确定,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对应的赔偿比例也有所不同。一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十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伤赔偿标准。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事宜。

第二章:工伤定义及赔偿申请程序第一节:工伤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身体受伤、疾病或死亡。

第二节:赔偿申请程序1. 伤员或其家属应在发生工伤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赔偿申请。

2. 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成赔偿委员会,对伤情进行初步调查,并填写工伤报告。

3. 经初步调查后,单位应通知伤员或其家属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或死亡鉴定。

4. 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应根据伤残程度或死亡事实进行赔偿计算,并向伤员或其家属发放赔偿金。

5. 如果伤员或其家属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第一节:伤残等级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将工伤伤残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第二节:伤残赔偿计算1. 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数额越高。

2. 一级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计算,十级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章:工伤亡故赔偿标准第一节:亡故赔偿计算1.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单位应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费用和抚恤金。

2. 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供养亲属费用分为配偶供养费、子女供养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3. 抚恤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计算,分为抚恤金一次性支付和每月抚恤金两种形式。

附件:1. 伤残评定申请表2. 工伤评定鉴定机构名单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法律。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具体规定。

徐州工伤赔偿标准

徐州工伤赔偿标准

徐州⼯伤赔偿标准职⼯在⼯作上班期间的安全问题也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如果在此期间发⽣了意外,那么职⼯是可以拿到赔偿的,那么⼤家知道徐州⼯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徐州⼯伤赔偿标准根据《⼯伤保险条例》第三⼗条、三⼗三条、三⼗七条、六⼗⼆条、六⼗四条和《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江苏省徐州市⼯伤职⼯鉴定为⼗级伤残的,,除⼯伤医疗和停⼯留薪期⼯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1、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为为7个⽉本⼈⼯资;2、劳动解除或者终⽌,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2.7万元,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35万元。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付。

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江苏省⼈民政府《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七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时,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级8万元,九级5万元,⼗级3万元。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级1.5万元。

设区的市⼈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平、居民⽣活⽔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伤职⼯,⼀次性⼯伤医疗补助⾦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

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

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工伤保险金的种类和支付标准第一条工伤保险金包括以下几种:1. 医疗费2. 工亡抚恤金3. 伤残津贴4. 医疗期间工资5. 伤残程度评定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 因工致残造成个人生活困难的丧失补助金第二条医疗费的支付标准:1. 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为准,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2. 门诊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为准,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第三条工亡抚恤金的支付标准:1. 工亡抚恤金为一次性支付,按照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确定。

第四条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1.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为伤残津贴确定之日起至伤残或死亡时止。

第五条医疗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1. 医疗期间工资按照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 医疗期间工资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为伤病劳动者治疗期限内。

第六条伤残程度评定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伤残鉴定确定之日起30日内支付。

第七条丧失劳动力赔偿金的支付标准:1. 丧失劳动力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 丧失劳动力赔偿金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为受伤当月起计至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附件:1. 苏州市工伤保险申请表格2. 劳动者工伤认定证明书3. 医疗费报销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使身体受伤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保障的制度。

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保险基金)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三、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因残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基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用工资福利待遇注:需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超过12个月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12月六、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1、停工留薪期间(单位):2、定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保险基金)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七、伤残补助金(均为一次性支付)1、一至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险基金)①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②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③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④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2、五级、六级。

保留或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⑤五级伤残 18个月本人工资⑥六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3、七到十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⑦七级伤残 13个月本人工资⑧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⑨九级伤残 9个月本人工资⑩十级伤残 7个月本人工资八、伤残津贴1、一至四级。

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①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②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③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④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注: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伤残津贴发至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不得低于伤残津贴标准。

2、五级、六级。

保留或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A、保留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B、难以安排工作的。

(单位按月支付)⑤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⑥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3、七至十级。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伤残程度进行界定的,下面是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的工伤赔偿表:
一、轻微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1-3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一般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4-8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重度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9-10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四、死亡的工人:
1. 丧葬补助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 抚恤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但
以每月不超过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标准还包括一些具体细则,如被扶养人范围、计算基准等,具体情况应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核对。

以上仅为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多多指教。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是指因工伤或者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伤残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

二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倍。

三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倍。

四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

五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倍。

六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

七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

八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

九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金的计算是以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在受害人确认伤残程度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或者其指定的受益人。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助。

希望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后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一、工伤的定义及分类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根据伤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工伤分为1-10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1级工伤:轻微伤,即身体受到轻微损伤,不影响劳动能力。

2级工伤:轻伤,即身体受到一定损伤,但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3级工伤:中伤,即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但仍保留劳动能力。

4级工伤:重伤,即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

5级工伤:特重伤,即身体受到非常严重的损伤,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并需要长期护理。

6级工伤:重大事故伤,即因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危险,严重残疾或者需要较长时间治疗。

7级工伤:特大事故伤,即因特大事故造成重大障碍,抢救无效。

8级工伤:极重度伤,即因极其严重事故造成生命威胁或者即将死亡。

9级工伤:生命垂危伤,即因严重事故将死亡。

10级工伤:死亡,即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

二、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劳动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60%支付。

2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70%支付。

3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80%支付。

4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90%支付。

5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0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6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1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7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2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8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3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9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4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10级工伤:按月缴费基数的150%支付,同时按月支付护理费。

三、附件列表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医院就诊记录3. 劳动合同4. 劳动保险缴纳证明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保险条例》:指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2. 月缴费基数:指劳动者每月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基数,是计算工伤赔偿金额的依据之一。

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是多少

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是多少

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是多少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是多少?工伤津贴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减退或者丧失的职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苏州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对工伤津贴的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苏州市工伤津贴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津贴的计算方法,二是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

首先,关于工伤津贴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职工的工资和工龄来确定。

具体来说,工伤津贴的计算基数是职工的工资,但是在计算时会有一定的上下限。

江苏省规定,计算基数的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上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这意味着,工伤津贴的计算基数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也不会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其次,关于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分为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两部分。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减退的职工,根据其伤残程度来确定津贴的发放比例。

江苏省对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对于全残职工,津贴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津贴标准分别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60%、40%和20%。

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佣他人进行照料的费用。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标准是江苏省的规定,苏州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地级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因此,具体的工伤津贴标准还需要根据苏州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总体来说,苏州市工伤津贴的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和工龄来计算,并根据伤残程度确定津贴的发放比例。

除了伤残津贴外,还有生活护理费的发放。

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苏州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工伤津贴标准需要参考苏州市相关规定。

对于受到工伤的职工来说,工伤津贴的发放将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2015年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5年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5年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103 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5年4月2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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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起,江苏省实施的工伤赔偿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七级伤残补助为13个月本人工资。此外,还有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同,支付比例也会有所调整。除了这些,还包括就业补助,七级工伤可获得的就业补助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照60%计算。此标准虽然于2015年发布,但对于了解江苏省工伤赔偿体系仍有参考价值。然而,对于特定查询的2020年七级工伤赔偿标准,可能需进一步查询最新规定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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