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泰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泰州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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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鲁人社发[2016]第41号 2016年1-4级工伤待遇调整

鲁人社发[2016]第41号 2016年1-4级工伤待遇调整

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一、工伤赔偿的基本概念。

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者职业病,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受害的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补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具体的赔偿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具体内容。

1. 医疗费。

对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门诊治疗费、康复治疗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医疗费用标准执行。

2. 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息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为工伤职工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3. 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 死亡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助金。

死亡补助金的数额一般为工伤职工生前工资的若干倍,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三、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执行机构。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的执行机构为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

该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并对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适用范围。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和各行各业的工伤职工。

五、结语。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工伤赔偿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对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介绍,能够增进大家对工伤赔偿制度的了解,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我省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一、工伤赔偿标准1. 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费包括药品、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根据工伤程度和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的赔偿比例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工伤医疗费的赔偿比例在80%以上。

2. 工伤护理费对于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护理照料的职工,工伤护理费按照工伤医疗费的20%支付。

3.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工伤程度、工龄等因素确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共分为一至十级,级别越高,赔偿金越高。

4. 丧葬补助金在工伤职工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丧葬补助金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高不超过本市、自治区、直辖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二个月。

5. 其他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发生的情况下,还可以支付一些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二、工伤级别鉴定标准1. 一级工伤一级工伤是指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或者因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最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赔偿金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计算。

2. 二级工伤二级工伤是指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减损程度达40%以上,但不满60%。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赔偿金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计算。

3. 三级工伤三级工伤是指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减损程度达20%以上,但不满40%。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赔偿金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计算。

4. 四级工伤四级工伤是指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减损程度达10%以上,但不满20%。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赔偿金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计算。

5. 五级工伤五级工伤是指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减损程度达1%以上,但不满10%。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赔偿金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伤赔偿标准。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事宜。

第二章:工伤定义及赔偿申请程序第一节:工伤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身体受伤、疾病或死亡。

第二节:赔偿申请程序1. 伤员或其家属应在发生工伤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赔偿申请。

2. 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成赔偿委员会,对伤情进行初步调查,并填写工伤报告。

3. 经初步调查后,单位应通知伤员或其家属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或死亡鉴定。

4. 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应根据伤残程度或死亡事实进行赔偿计算,并向伤员或其家属发放赔偿金。

5. 如果伤员或其家属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第一节:伤残等级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将工伤伤残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第二节:伤残赔偿计算1. 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数额越高。

2. 一级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计算,十级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章:工伤亡故赔偿标准第一节:亡故赔偿计算1.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单位应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费用和抚恤金。

2. 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供养亲属费用分为配偶供养费、子女供养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3. 抚恤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计算,分为抚恤金一次性支付和每月抚恤金两种形式。

附件:1. 伤残评定申请表2. 工伤评定鉴定机构名单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法律。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意见(二)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2016-2016工伤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2016-2016工伤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2016-2016工伤鉴定标准2016工伤鉴定标准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评级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评级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评级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评级标准一、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来确定。

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工伤赔偿标准:1、一级伤残赔偿标准: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职工,可获得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赔偿金。

2、二级伤残赔偿标准: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职工,可获得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作为伤残赔偿金。

3、三级伤残赔偿标准: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职工,可获得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伤残赔偿金。

4、四级伤残赔偿标准: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职工,可获得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伤残赔偿金。

5、五级伤残赔偿标准: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职工,可获得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作为伤残赔偿金。

6、六级伤残赔偿标准: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职工,可获得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作为伤残赔偿金。

二、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工伤鉴定标准将工伤分为一级工伤、二级工伤、三级工伤、四级工伤、五级工伤和六级工伤。

具体鉴定标准如下: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被鉴定为一级工伤。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工伤导致劳动能力评定为丧失90%以上但不完全丧失的,被鉴定为二级工伤。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工伤导致劳动能力评定为丧失80%以上但不满90%的,被鉴定为三级工伤。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工伤导致劳动能力评定为丧失70%以上但不满80%的,被鉴定为四级工伤。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工伤导致劳动能力评定为丧失60%以上但不满70%的,被鉴定为五级工伤。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工伤导致劳动能力评定为丧失50%以上但不满60%的,被鉴定为六级工伤。

附件:根据工伤鉴定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证明、工资证明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保险基金)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三、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因残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基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用工资福利待遇注:需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超过12个月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12月六、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1、停工留薪期间(单位):2、定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保险基金)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七、伤残补助金(均为一次性支付)1、一至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险基金)①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②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③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④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2、五级、六级。

保留或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⑤五级伤残 18个月本人工资⑥六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3、七到十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⑦七级伤残 13个月本人工资⑧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⑨九级伤残 9个月本人工资⑩十级伤残 7个月本人工资八、伤残津贴1、一至四级。

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①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②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③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④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注: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伤残津贴发至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不得低于伤残津贴标准。

2、五级、六级。

保留或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A、保留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B、难以安排工作的。

(单位按月支付)⑤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⑥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3、七至十级。

2016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2016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2016工伤十级赔付标准2016年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的员工,工伤赔付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2016年,我国对工伤十级赔付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下面将详细介绍2016年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付标准分为十级,分别是1-10级。

其中,1-4级为轻伤,5-7级为中伤,8-10级为重伤。

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的赔付比例和金额。

对于轻伤员工,即1-4级的工伤,赔付标准为工伤医疗费用的100%。

也就是说,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全额赔付,不需要员工自己承担。

这一政策保障了受伤员工在医疗方面的权益,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对于中伤员工,即5-7级的工伤,赔付标准为工伤医疗费用的80%。

此外,还将根据受伤程度给予一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一政策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受伤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应对伤残带来的生活困难。

对于重伤员工,即8-10级的工伤,赔付标准更为丰厚。

除了工伤医疗费用的100%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将根据受伤程度给予一定的伤残津贴。

这一政策对于重伤员工的赔付更加全面,能够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除了上述赔付标准外,2016年还对工伤保险的待遇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比如,对于工伤复发的员工,将给予一定的再就业补贴;对于因工死亡的员工,将给予一定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受伤员工的保障,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也更好地体现了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总的来说,2016年工伤十级赔付标准的调整,更好地保障了受伤员工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周到的保障。

同时,这也促进了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生产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为受伤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泰州工伤赔偿标准

泰州工伤赔偿标准

泰州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或患病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泰州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城市,工伤赔偿标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泰州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泰州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泰州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在泰州市内从事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乡居民参加的各类社会保险人员等。

二、泰州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泰州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

其中,丧葬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的工伤程度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三、泰州工伤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赔偿。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据和医疗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工伤认定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工伤赔偿。

四、泰州工伤赔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泰州市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同时,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康复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伤赔偿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泰州工伤赔偿标准的完善与提高。

泰州市将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工伤赔偿金的发放标准,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泰州工伤赔偿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泰州市能够进一步加强工伤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落实,让每一位工伤职工都能得到及时、公平的赔偿,为泰州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伤残程度进行界定的,下面是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的工伤赔偿表:
一、轻微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1-3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一般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4-8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重度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9-10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四、死亡的工人:
1. 丧葬补助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 抚恤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但
以每月不超过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标准还包括一些具体细则,如被扶养人范围、计算基准等,具体情况应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核对。

以上仅为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多多指教。

泰州工伤赔偿标准

泰州工伤赔偿标准

泰州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职业病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泰州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泰州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泰州市对于工伤赔偿有着具体的标准。

对于工伤的认定,泰州市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鉴定标准进行认定,并根据工伤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工伤等级分为十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

其次,泰州市规定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标准。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泰州市根据工伤等级确定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同时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等方面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还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在内的一系列赔偿标准。

再次,泰州市对于工伤赔偿的申请和处理也有着详细的流程和要求。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申请的相关手续。

一旦工伤认定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发放。

最后,泰州市还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泰州工伤赔偿标准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的,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希望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够加强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了解,做好相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6工伤赔偿标准

2016工伤赔偿标准

2016工伤赔偿标准
2016年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 工伤治疗费用:工伤人员因工伤接受医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门诊治疗费、药品费等。

根据伤情轻重,工伤治疗费用标准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一般来说,甲等伤为10万元,乙等伤为5万元,丙等伤为1万-4万元不等。

2.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程度达到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个月的月度工资;残疾程度达到一定
比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残疾程度的比例乘以42个月的
月度工资计算。

3. 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在就业失业登记期满后一年内,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一般为10-24个月的月度最低工资。

4. 工亡抚恤金:工伤人员因工作意外造成死亡的,其近3年月平均工资是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目前,工亡抚恤金的标准有未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的为30个月的月度工资,有配偶的为40个月的月度工资。

5. 工伤医疗期护理费: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需要康复护理的,
由用人单位给予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根据康复护理的需要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工伤人员工资的10%。

上述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但具体执行还需要考虑伤残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金,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7日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海陵区、高新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计生、公安、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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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泰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泰州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泰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泰州市工伤保险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泰州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泰州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泰州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泰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泰州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泰州市工伤保险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泰州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泰州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泰州市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泰州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泰州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泰州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泰州市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泰州市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6、泰州市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泰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7日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海陵区、高新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计生、公安、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实行基金市级调剂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认定办法、统一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工伤待遇标准、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

第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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