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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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监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基建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增强工作责任心,推动项目建设成精品工程、优质工程,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及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和文件精神及招标、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交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范围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第三条项目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好“五控、两管、一协调”【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单位、工序之间的协调和调度】的职能,当好“工程卫士”。
第四条基建处是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监理合同》的履行实施全面管理,工地代表按合同要求监督和管理监理工作。审查监理报告,检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检查监理工作的效果、措施以及在施工各个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的控制情况。
第五条管理依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基建工程招标、合同文件;
(三)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四)设计图纸;
(五)学校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文件;
(六)其他。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考核与奖罚
第六条为了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督促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及监理工作绩效,基建处对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工作量化考核。
第七条考核依据为第一章所列的管理依据及日常监理工作检查情况。考核从工程开工第一个月起至工程验收结束。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计划控制、费用控制、履约情况、安全及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及内业资料整理。
第九条基建处每月下旬依据制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考核表》(见附件一)对项目监理机构定期检查一次。月检查和日常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以通报或问题通知单(见附件二)的形式对监理单位进行书面通知。
第十条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基建处制定特别考核项目,根据制定的特别考核项目调整相应部分的分值。
第十一条检查准备:
(一)检查部位和工程项目由基建处确定,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待检部位和工程项目清晰标示,所用试验、检测工具准备妥当,并满足使用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外业人员在指定地点等候。
(二)监理单位应将本次检查时间段内的内业资料统一摆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会议室,内业人员在此等候。
(三)所有检查准备工作应在检查前一天完成。
(四)检查人员可根据工程情况随机对任何部位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由基建处从项目监理机构中标合同价中预留10%作为考核基金(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为质量、计划、费用、履约、安全及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及内业资料整理考核基金,其中质量考核基金占中标合同价的4%,计划控制考核基金占中标合同价的2%,费用控制考核基金占中标合同价的1%,履约考核基金占中标合同价的1%,安全及文明施工考核基金占中标合同价的1%,合同管理及内业资料整理考核基金占中标合同价的1%。
第十三条考核活动采取日常的管理巡视情况与月检查结果相结合,以打分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月检查考核结果占70%,日常管理巡视占30%,两者相加即为本月检查实际得分。
第十四条在监理费支付时段内,将监理费以月为单位进行均分,按每月每项得分计算考核基金,若每月检查某项得分在90(含)以上,则按均分的月监理费数额乘以该项所占中标合同价的百分比权值进行全额支付;得分在90以下时按得分比例予以考核基金支付,则考核金额为:
考核基金90分以下=(月检查得分)/100)×按均分的月监理费数额×该项所占中标合同价的百分比权值。
监理费支付时段内每项考核金额=∑考核基金90分以下+∑考核基金90分以上。
每期监理费支付时考核基金金额=∑(每项考核金额)。
以上六项内容中,哪项达不到要求就根据考核得分扣除当期相应部分的考核基金,如连续两期出现同类问题,则加倍处罚。考核基金在办理分期支付监理费时随期一并支付,分期支付监理费的时间遵循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监理费支付时段内考核基金的支付,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加处罚。
(一)所监理的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返(停)工,且事先未采取有效监理措施的。
(二)负责监理的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先未采取有效监理措施的。
(三)监理人员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合同的不法行为,或因廉政问题被举报并查实的。
(四)由于监理单位自身原因,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单位曝光,对本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的验收及工程量认可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对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十六条本考核方法不免除合同文件规定的处罚。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基建工程参建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规定,以合同为依据展开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承诺进场的总监理工程师要专职担任,不得兼职其他工程,否则经基建处查实,按中标价的5%对监理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监理机构承诺进场的主要监理人员未经基建处同意,一律不得更换。
(一)更换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未经基建处的书面批准,或批准后更换人员资质低于原投标人员资质,视为违约,违约赔偿金为:总监理工程师为中标合同价的10-20%,专业工程师为中标合同价的5-10%,监理员为中标合同价的3-5%。
(二)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变更超过50%(含50%),基建处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服务费的支付,并视项目监理机构能否继续履约而提出索赔要求或终止监理合同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纠纷、赔偿由监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要确保80%的时间在工地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机构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要在不影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下合理安排监理人员休假,不得因休假影响工程正常开展。
(一)总监理工程师请假1天以内由工地代表批准,超过1天由基建处领导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请假2天以内要得到工地代表的批准,超过2天由基建处领导批准。请假人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监理人员未履行请销假制度,擅离岗位,按500元/天进行处罚,罚金从监理费中予以扣除。
(三)监理人员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认真填写工作交接单,由代理人签字确认。休假结束后及时销假(附件三为请假条格式),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工作交接情况需纳入监理日记中。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的监理资格证要由基建处代为保存。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所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为外聘(含返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擅自将监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基建处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要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报到基建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投标时应按土建、安装、装饰、保修期分阶段配置相关专业的监理技术人员,并做好进场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由施工单位提供生活、办公地点。
第二十七条监理工作实行报告制度(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每月5号前向基建处报送监理月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形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价、支付情况、工程变更、合同纠纷、安全控制、文明施工、监理工作动态、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要按时组织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工地周例会,对前一周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周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工程进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集中对不同单位和工序进行协调、调度,并负责编制会议纪要,将会议纪要发给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费用控制工作,做到:现场计量方法正确,现场计量数量准确,计量单签字齐全,对不属于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