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执行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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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执行员提出,并说明理由,提出证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认为执行的标的物是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应当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如无证可举,人民法院执行员经调查亦取不到证据,或者虽有证据,经执行员审查后不能成立,异议将被驳回;异议提出后,经执行员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并按再审程序处理,对原判决作出调整和变更。
对于在执行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将异议转回原委托或申请的单位审查处理。经审查后,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恢复执行程序,并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案件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
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案外人无理取闹并妨碍执行的,执行员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文书样式】执行异议书异议人:
此致人民法院异议人:
年月日附:
1.本异议书副本份;
2.书证件;
3.物证件;
4.证人 .
【填写说明】
一、首部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执行异议书”、“对执行标的异议书”或者“异议书。”
二、正文
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异议人”可写为“持异议人”或“提出异议人”,即案外人。填写异议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异议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异议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异议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异议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异议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如果异议人不只一个,应按上述内容逐一列明。
2.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之所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提出异议,是因为如果执行,则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而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或停止执行,对执行标的作出调整或变更。案外人既可以是在诉讼中应当追加而没有追加的当事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写作时,应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在何案中,何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什么时间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标的中,是部分还是全部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提出异议。
第二层次,写明为什么提出异议。可以采取夹叙夹议的方法,一边写事实,列举证据,一边发表议论。事实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议论可结合法律规定,论证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第三层次,写明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而没有执行完毕。所谓正在执行过程中,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或者已经提出申请执行,或者尚未提出申请执行。在这一层次中,案外人如果还有其他要求,亦应一并写明,比如,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可以声言“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三、尾部
1.写明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分二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3.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
4.附项栏内,写明异议书副本的件数,书证的名称及件数,物证的名称及件数,证人的姓名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