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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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母关系解除协议书范本(3篇)

子母关系解除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子女):[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乙方(母亲):[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鉴于以下事实:1. 甲方与乙方系母子关系,双方于[具体日期]出生,甲方为乙方之子。

2. 甲方与乙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影响家庭和谐。

3. 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能就解决矛盾达成一致意见,现决定解除母子关系。

4.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经双方自愿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解除关系1.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母子关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解除。

2. 双方同意,解除母子关系后,不再以母子身份相互称呼,不再享有母子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财产分割1. 双方共同财产:[详细列出共同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2. 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房产:[具体分割方式,如平分、按比例分割等]。

- 车辆:[具体分割方式,如平分、按比例分割等]。

- 存款:[具体分割方式,如平分、按比例分割等]。

- 股票、债券等:[具体分割方式,如平分、按比例分割等]。

3. 分割后的财产,双方应尽快办理过户、转户等手续。

第三条子女抚养权1. 甲方与乙方共同子女[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2. 子女抚养权归[抚养方姓名]所有,抚养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3. 非抚养方应定期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金额为每月[金额]元,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4. 双方应共同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得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财务往来1. 双方在解除母子关系前所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

2. 解除母子关系后,双方不再承担对方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知识产权1. 双方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归各自所有。

继父继女法律关系案例(3篇)

继父继女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2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女,28岁,汉族,某市居民。

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继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李某系继母女关系。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李某原系同一家庭,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的母亲再婚,被告李某与原告的母亲亦再婚。

原告母亲与被告李某再婚后,李某与原告同住,李某与原告的母亲共同抚养原告长大。

近年来,原告与被告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李某未尽到继母的抚养义务,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作为原告的继父,对原告的抚养问题亦表示关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李某是否构成继母女关系;2. 被告李某是否尽到继母的抚养义务;3.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原告的抚养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原告与被告李某构成继母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以父母子女关系以外的亲属关系对待。

原告与被告李某系继母女关系,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互相尊重,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被告李某未尽到继母的抚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被告李某作为原告的继母,在原告的成长过程中,未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存在过错。

3. 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原告的抚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被告李某某作为原告的继父,在原告的成长过程中,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2. 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父继女法律关系纠纷案。

赠与反悔案例

赠与反悔案例

赠与反悔案例篇一:赠与案例继母子关系恶化法院判决解除因遗产继承,继子和继母发生纠纷,此后形同陌路,继母走上法庭要求解除继母子关系,并要求继子给付2万元抚养费。

近日,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原告葛某与被告武某的继母子关系,对主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1994年农历3月26日,葛某与被告之父武某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被告武某8周岁,葛某与武某某将被告抚养成人。

203年8月武某参加工作,2021年5月9日武某某因病去世。

武某某去世后,葛某跟被告武某说等处理好后事再分遗产,武某不同意,将葛某告上法庭,后来就再也不去葛某家了。

此后,葛某认为保持这种关系已经没用了,葛某要求解除关系,得到相应的补偿,要求被告武某给付抚养费22788元。

而武某则认为,继母子关系存在,是基于继母与父亲再婚形成的,现在父亲已经病逝,无法解除继母子关系。

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解除继母子关系后继子向继母给付金钱的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继子受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44号〗“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的规定,被告之父武某某去世后,被告因财产与原告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纠纷解决后,被告与原告断绝来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形同陌路,原、被告继母子关系已无维持必要,作为继母的原告要求解除继母子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要求继子补偿抚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整理)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整理)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关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的问题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此时,继父母与其未成年继子女因抚养教育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随之解除。

对于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从保护未成年人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方面考虑,原那么上不能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2日针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而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指出: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当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或继母应当继续履行抚育教育未成年继子
女的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当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那么上不能自然终止。

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孩子和父母断绝关系书合同6篇

孩子和父母断绝关系书合同6篇

孩子和父母断绝关系书合同6篇篇1甲方:(父母姓名)乙方:(孩子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因某些原因产生矛盾,导致亲子关系破裂,经过双方深思熟虑,决定断绝亲子关系。

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沟通,自愿断绝亲子关系,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二、断绝亲子关系的原因双方因(原因)导致矛盾激化,经过沟通无法解决,决定断绝亲子关系。

三、双方权益认定1. 乙方断绝亲子关系后,不再享有甲方的财产继承权。

2. 乙方在断绝亲子关系后,不再对甲方有赡养义务。

3. 甲方在断绝亲子关系后,不再对乙方有抚养义务。

4. 双方断绝亲子关系后,彼此不再干涉对方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事务。

四、协议生效条件及方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协议的执行。

若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断绝亲子关系后的其他事项1. 双方断绝亲子关系后,彼此不再使用亲属称谓。

2. 乙方在断绝亲子关系后,如有困难需要甲方协助,甲方在能力范围内可给予适当帮助。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附加条款1. 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本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 双方应尽量避免在协议生效后发生任何纠纷,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2甲方:(父母姓名)乙方:(子女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分歧,经双方深思熟虑,决定断绝彼此间的亲子关系。

现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一致同意,因双方之间矛盾过重且无法解决,同意通过本协议断绝亲子关系。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对于道德伦理的忽视,而是基于对双方自身利益和情感的考量而做出的决定。

本协议意在公平、公正地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分歧,以免彼此继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困扰。

解除亲子关系的合同8篇

解除亲子关系的合同8篇

解除亲子关系的合同8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父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子女):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解除亲子关系一事经过深思熟虑,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亲子关系,通过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解除亲子关系后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亲子关系现状甲乙双方明确目前存在的亲子关系及其相关事实,包括子女身份、父母抚养情况等。

经双方确认,乙方在成长过程中,甲方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甲乙双方充分说明解除亲子关系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价值观差异、生活方式冲突、无法进行有效沟通等。

双方一致确认,解除亲子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他人干涉或误导。

四、财产处理1. 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

2. 双方确认在解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彼此的个人财产及遗产继承等事宜产生纠纷。

五、抚养权的变更(如涉及)1. 双方明确解除亲子关系后,乙方的生活安排及抚养权的变更事宜。

2. 甲方同意将乙方的抚养权转移给他人或其他机构,并确保乙方得到妥善的照顾和教育。

六、法律责任与义务1. 甲乙双方确认在解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彼此的生活、工作等承担法律责任。

2.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精神赡养与关爱(如涉及)1. 虽然解除亲子关系,但甲方仍关心乙方的成长与健康,愿意在精神上给予支持和关爱。

2. 双方约定在解除亲子关系后,甲方可以通过探望、通信等方式关心乙方的成长和生活状况。

八、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保守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信息的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如因泄密造成对方损失,泄密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就“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即:⽗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造成损害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母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母与继⼦⼥之间不存在⾎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

如果继⼦⼥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的权利义务⼀样。

如果继⽗母⼦⼥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母⼦⼥关系。

在这⾥,应当注意的是,继⽗母⼦⼥之间事实相当于⽗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的关系,应以继⽗母对继⼦⼥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母⼦⼥关系与⽣⽗母⼦⼥关系的区别所在。

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具体的规定,⼀般应具体分析、判定。

既然继⽗母⼦⼥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母⼦⼥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母经继⼦⼥⽣⽗母同意,可以收养继⼦⼥。

”继⽗母通过收养继⼦⼥的,继⽗母⼦⼥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母对继⼦⼥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的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建⽴的相关标准及能否解除这种关系,以及由于再婚关系的终⽌⽽对继⽗母⼦⼥关系产⽣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所⾔甚少,都没有做出详细、确切的规定,往往会给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和执⾏带来⼀些困难。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主要涉及继⽗或者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这种权利义务适⽤法律上对于⽗母⼦⼥关系的相关规定。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10.31裁判规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邹某蕾,女,45岁,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某,女,44岁,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孙某,女,15岁,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孙某母亲。

被告:陈某,男,37岁,汉族,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居住美国。

原告邹某蕾因与被告高某某、孙某、陈某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邹某蕾诉称:被继承人孙某某与案外人邹某娟婚后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邹某蕾(原名孙某蕾),1981年9月孙某某与邹某娟经法院调解离婚,邹某蕾随邹某娟生活。

此后孙某某与案外人陈某某再婚,被告陈某是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

之后孙某某再与被告高某某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孙某。

系争房屋是登记在被继承人孙某某名下的个人财产,孙某某于2016年5月4日报死亡,未留有遗嘱,故要求由孙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即上海市西藏北路×室的产权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被告高某某、孙某共同辩称:原告邹某蕾并无确凿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蕾是父女关系,孙某某生前仅育有被告孙某一女,被告陈某亦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与被继承人孙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高某某与孙某某于2002年结婚,长期照料孙某某生活,孙某作为未成年婚生女与孙某某长期共同生活,故在继承遗产时应多分。

且孙某某过世后,高某某、孙某申请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以(2016)沪闸证字第2171号公证书继承了孙某某名下的系争房屋,现系争房屋登记为高某某、孙某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故不同意邹某蕾的诉请。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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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亲子关系协议书范本(3篇)

解除亲子关系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父亲/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乙方(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甲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双方关系紧张,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和解。

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1.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

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不再具有法定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

3.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甲方法定父母所应承担的抚养、教育、监护等义务。

4.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承担乙方法定子女所应享有的抚养、教育、监护等权利。

5.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下列义务:(1)甲方应将乙方视为无血缘关系的人,不得再以法定父母身份要求乙方履行任何法定义务。

(2)乙方应将甲方视为无血缘关系的人,不得再以法定子女身份要求甲方履行任何法定义务。

6.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下列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解除亲子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金额]元。

(2)乙方应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有必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生效及解除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解除本协议。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确认。

三、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2.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注:本协议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法律依据】随着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离婚率现在也是越来越高,随之增多的是再婚家庭,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随之增多。

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因为抚养赡养纠纷也是很多的。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继父母子女之间都有抚养赡养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仅是普通的姻亲关系,互相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形成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若是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想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止,是否抚养继子女,有继父母自己决定。

【基本案情】原告:甘某被告:成某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1日在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均是再婚)。

婚后由于原告在天堑小学上班,被告在乌杨镇粮站上班,平常双方在各自单位居住生活,双方的小孩也随各自生活,逢节假日、休息日原被告才相互往来共同生活。

在经济上,双方各自对其收入自主管理、支配,但对于共同财产、债务并没有作约定。

婚初几年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因被告之子结婚时未请原告参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从此往来较少,夫妻感情淡漠。

现原告以双方已经三年多没有来往,经济上亦无牵连,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原被告再婚后各居一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夫妻感情不牢固,后因处理家庭事物不当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来往更少,感情淡漠。

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因未履行继母职责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的诉讼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生父或生母再婚及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抚养关系这种事实而产生的,对于继父母而言,抚养继子女完全是出于自愿,并非是法定的义务,对曾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生父与继母离婚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当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除。

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

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

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甲方(继父/继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继子):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继子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协议目的1.1 双方同意解除继子关系,恢复各自独立的身份地位。

1.2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解除继子关系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条解除关系2.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的继子关系即告解除。

2.2 解除关系后,双方不再享有或承担因继子关系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财产分割3.1 双方同意,解除继子关系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干涉。

3.2 如有共同财产,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分割,或依法进行分割。

第四条债务处理4.1 解除继子关系后,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互不承担对方的债务。

4.2 如存在共同债务,双方应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或依法处理。

第五条其他事项5.1 双方同意,解除继子关系后,双方应尊重对方的隐私和个人生活,不得干涉。

5.2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对方的名誉或利益。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2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生效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无正文)。

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范本

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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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原继父):________
乙方(继子):________
丙方(原继母):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丙方曾为夫妻关系,乙方为丙方之子,甲方与乙方之间存
在继父子关系。

现因甲方与丙方已离婚,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继父子关系,特订立本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

一、解除关系
1. 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继父子关系。

2. 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的抚养、教育、医疗等任何责任。

3. 乙方不再享有甲方的继承权及其他任何权利。

二、财产分割
1. 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共同财产,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2. 甲方与丙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乙方不得对甲方的
个人财产提出任何要求。

三、债务处理
1. 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共同债务,双方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

2. 甲方与丙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乙方不得对甲方的
个人债务提出任何要求。

四、其他约定
1. 甲方与乙方解除继父子关系后,双方应相互尊重,不得干涉对方生活。

2. 甲方与乙方解除继父子关系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对方名誉、
利益。

五、协议效力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范本

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范本

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范本合同/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协议双方信息:姓名(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继子关系背景:继父/继母姓名继子姓名继子关系确立的背景(如结婚日期)解除关系声明:解除关系的原因解除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权利义务的变更)财产及抚养责任:相关财产的处理(如有)抚养责任的终止声明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仲裁、诉讼等)适用法律协议生效及有效期:协议生效日期协议有效期其他条款:保密条款附加条款协议书解除继子关系协议书甲方(继父/继母):__(身份证号码:__,联系电话:__,地址:____)乙方(继子):__(身份证号码:__,联系电话:__,地址: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原为继父/继母与继子关系,现双方就解除该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继子关系背景继父/继母姓名:____继子姓名:____继子关系确立背景:____(例如: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结婚)二、解除关系声明解除关系原因:____(例如:双方自愿解除继子关系,或因其他原因)解除关系内容:继子关系正式解除双方无继续履行义务或享有权利的声明三、财产及抚养责任财产处理:如有涉及继子关系的财产,双方已达成处理协议(具体内容如有)抚养责任终止声明:甲方/乙方双方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再承担对对方的抚养或其他相关责任。

四、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再承担对乙方的继父/继母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再享有甲方的继父/继母权利。

五、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例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协议生效及有效期协议生效日期:____(具体日期)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到双方完全履行相关义务。

七、其他条款保密条款:双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解除继子女关系起诉状

解除继子女关系起诉状

解除继子女关系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被告:[被告姓名]
原告:[原告姓名]
起诉状
诉请事项:
原告请求法院准予解除继子女关系并终止与被告的法律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被告婚前所生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法定的血亲关系。

然而,由于被告对原告缺乏父爱、照顾和教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严重的亲子关系紊乱,且相处异常困难。

二、自被告与原生父母离异之后,被告曾长期忽视原告的成长和教育,并对原告进行了多次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施加了严厉的人身攻击,冷漠和暴力待遇,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家庭的爱与和睦,并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三、经过多次家庭和解努力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并未出现实质性的改善。

被告对原告的敌意和不理解不断加深,给原告的成长和未来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得不做出艰
难的决定,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继子女关系,摆脱与被告的法律关系,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解除继子女关系,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

2. 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用于弥补原告在成长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和痛苦。

陈述事实的证据:
1. 原告能提供多份证人证词,证明被告长期以来对原告的虐待和忽视。

2. 原告可以提供相关照片、视频和日记等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

此致敬礼!
原告:[原告姓名]
日期:。

协议解除继子女关系合同

协议解除继子女关系合同

协议解除继子女关系合同甲方(继父/继母):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乙方(继子女):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继子女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难以调和的矛盾和问题,经过双方的充分沟通和慎重考虑,均同意通过协商解除继子女关系。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解除继子女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继子女关系的形成甲乙双方回顾了继子女关系的形成过程。

甲方与乙方生父/生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婚,自此乙方成为甲方的继子女。

二、解除继子女关系的原因双方坦诚地陈述了解除继子女关系的原因。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性格不合导致的日常相处困难,频繁发生冲突和争吵,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与安宁。

2、生活理念和价值观的差异较大,在教育、职业规划、家庭责任等重要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

3、经济方面的矛盾,如财产分配、赡养义务等问题引发了多次纠纷。

三、解除继子女关系后的权利和义务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继子女关系。

此后,双方不再以继子女和继父/继母的身份相互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2、关于赡养义务,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甲方也不再要求乙方履行赡养责任。

3、双方在解除继子女关系前的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合理分割。

若存在尚未分割清楚的财产,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日内,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四、财产分割1、双方共同确认,在解除继子女关系前,家庭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产:位于_____(地址)的房产一套。

车辆:_____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_____。

存款:银行存款共计_____元。

其他财产:_____(详细列出其他重要财产)2、对于上述财产,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房产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在_____日内支付乙方相应的补偿款_____元。

解除继子女关系起诉状

解除继子女关系起诉状

解除继子女关系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系原告XXX,现就解除继子女关系一事,谨向贵庭提起起诉,并敬请法庭审理。

案由:我与被告YYY在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ZZZ系一继子女关系。

然而,不幸的是,自我与被告离异后,ZZZ在被告抚养下受到了长期的虐待和忽视,影响了其身心健康的正常发展。

为了保护ZZZ的利益和权益,我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解除其继子女关系。

事实与理由:1. 虐待行为:被告对ZZZ实施了多次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恶言恶语侮辱、长期不给予关注和爱护等。

这些行为已经给ZZZ的健康和人格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2. 忽视责任:被告未能履行作为继父的责任,没有提供ZZZ所需的合理抚养和教育,也未能给予ZZZ应有的关怀和爱护。

ZZZ在被告的抚养下生活贫乏,缺乏正常的生活条件和家庭环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父母应当尽管责任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对于虐待、遗弃、忽视抚养子女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法院有权解除继子女关系。

诉讼请求:1. 解除继子女关系:依法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继子女关系,保护ZZZ的合法权益。

2. 撤销被告的抚养权:鉴于被告对ZZZ的虐待和忽视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ZZZ的抚养权,并判决对ZZZ进行重新安排监护人。

证据列表:对于上述所述的虐待和忽视行为,我准备了以下证据:1. ZZ学校教师的书面证词,证明ZZ在被告的抚养下呈现出明显的行为异常和情绪失调。

2. 儿童福利机构的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了ZZ在被告家庭中所经历的虐待和忽视情况。

3. 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确认ZZ身体和心理上受到了长期的虐待影响,需要得到及时干预和保护。

请求判决:本案涉及ZZ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为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本人诚恳地请求贵庭能够依法判决如下:1. 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继子女关系。

2. 撤销被告对ZZZ的抚养权,并重新安排合适的监护人。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此处不要标题)。

继母继子调解协议书

继母继子调解协议书
乙方(继子):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签字、盖章区域)
6.2双方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如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的变更、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3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解除前已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继母):________________
4.2乙方有权探望子女,甲方应予以配合,双方应共同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赡养义务
5.1甲方应履行对乙方父亲的赡养义务,乙方应予以协助。
5.2双方应共同关心家庭中的老年人,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六条其他事项
6.1甲乙双方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维护家庭和谐,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
继母继子调解协议书
鉴于甲方(以下简称“继母”)与乙方(以下简称“继子”)双方基于家庭关系,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调解协议书。
第一条定义
1.1本协议所述“继母”指甲方,系乙方父亲的合法妻子。
1.2本协议所述“继子”指乙方,系甲成调解:
(1)家庭财产分配;
(2)子女抚养及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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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案
「案情」
原告:赵玉梅,女,54岁,农民。

被告:张光军,男,25岁,农民。

张光军生母去世后,其父张克孝于1978年与原告赵玉梅结婚,当时张光军年仅5岁,即随父与赵玉梅共同生活,赵玉梅承担了抚养张光军的义务。

但张光军在结婚成家后,不仅不对赵玉梅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辱骂、欧打赵玉梅,致使双方关系恶化。

经多次调解无效,赵玉梅在与张光军之父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光军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张光军偿付收养期间她为他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1万元。

被告张光军答辩称:赵玉梅将我抚养长大成人,尽了一个母亲的义务,这是事实。

现双方之间闹矛盾,主要是我不尽赡养义务,这是我的错误。

但我们之间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继母子关系。

「审判」
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玉梅自1978年开始抚养张光军以来,为张光军支出的生活费为7580元、教育费为2250元。

获嘉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构成收养关系,被告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现被告经常辱骂、甚至欧打原告,致使双方关系恶化,且经调解难以维持收养关系,原告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依法解除。

被告成年之后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虐待原告,被告应支付收养
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1996年5月20日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二、被告补偿原告生活费7580元、教育费2250元,共计9830元。

张光军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维持继母子关系。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玉梅与张光军继续维持继母子关系。

二、张光军付给赵玉梅2250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1996年8月15日制发了调解书。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它是一种姻亲关系,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一是名分型。

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分,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

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
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三是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血亲关系,其目的在于保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防止虐待和遗弃,促使家庭团结和睦。

本案中,赵玉梅和张光军就是基于相互间存在的抚养事实而产生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现张光军已经长大成人,本应尽赡养继母赵玉梅的义务,但其不仅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反而经常辱骂、欧打赵玉梅,致使继母子关系恶化。

经赵玉梅请求,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调解或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张光军承担赵玉梅晚年的生活费用。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是一致的。

但就如何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是解除收养关系,还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级法院的认识迥然不同。

一审法院以赵玉梅抚育了张光军为据,认定赵、张之间已构成收养关系,与事实不符,混淆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界限。

赵、张之间不存在收养和被收养的事实,不具备构成收养关系的条件,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解除收养关系”,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基于赵、张之间存在的抚养事实,认定双方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正确的。

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名分之称,基于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
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本案中,赵玉梅与张光军生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赵与张的名分之称和纯姻亲关系自然存在,赵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解除其与张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即使准许,在法律文书中也应写明解除其“继母子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继母子的名分之称和纯姻亲关系。

二审调解书主文“维持继母子关系”的写法欠妥,应当写为“维持继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为确切。

责任编辑按: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收养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原、被告之间已构成收养关系,虽然不符合事实,但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解除这种关系,不能不说是其遇到的法律难题。

由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故和收养关系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同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成立,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解除,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解除。

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

但因收养法只是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调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收养法的规定精神来处理这类纠纷,而不是适用。

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处理本案是不当的。

(文中均为化名)
遇到失意伤心事,多想有一个懂你的人来指点迷津,因他懂你,会以我心,换你心,站在你的位置上思虑,为你排优解难。

一个人,来这世间,必须懂得一些人情事理,才能不断成长。

就像躬耕于陇亩的农人,必须懂得土地与种子的情怀,才能有所收获。

一个女子,一生所求,莫过于找到一个懂她的人,执手白头,相伴终老。

即使芦花暖鞋,菊花枕头,也觉温暖;即使粗食布衣,陋室简静,也觉舒适,一句“懂你”,叫人无怨无悔,愿以自己的一生来交付。

懂得是彼此的欣赏,是灵魂的轻唤,是惺惺相惜,是爱,是暖,是彼此的融化;是走一段很远的路,蓦然回首却发现,我依然在你的视线里;是回眸相视一笑的无言;是一条偏僻幽静的小路,不显山,不露水,路边长满你喜爱的花草,静默无语却馨香盈怀,而路的尽头,便是通达你心灵的小屋……
瑟瑟严冬,窗外雪飘,絮絮自语说了这多,你可懂我了吗?若你知晓,无需说话,只报一声心灵的轻叹,那,便是我的花开春暖。

你相不相信,人生有一种念想,不求奢华不求结果,不求你在我身边,只愿有一种陪伴暖在心灵,那,便是懂得。

有人懂得是一种幸福,懂得别人是一种襟怀,互为懂得是一种境界。

懂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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