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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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和权力

权利义务和权力

义务的分类
法律义务
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具 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违反 法律义务将受到法律的制 裁。
道德义务
指由社会道德规范规定的, 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但违反道德义务会受到社 会舆论的谴责。
职业义务
指由特定职业规定的,具 有专业性和行业性,违反 职业义务将影响职业声誉 和职业道德。
义务的履行
自觉履行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
01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没有权利就没有权力。
权力是保障权利的手段
02
权力是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行使权力,可以维护和促进
个人权利的实现。
权力滥用会侵犯权利
03
如果权力被滥用,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需要加
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义务与权力的关系
义务是权力的约束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 承权等。
政治权利
社会权利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 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 。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社会福利、文化教育等 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
权利的保障
01
02
03
法律保障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 侵犯。
义务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权力是履行义务的手段
权力是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通过行使权力,可以促进义务的履行 和实现。
义务与权力相互依存
义务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义 务。
THANKS
司法保障
通过公正司法,维护公民 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 得到实现。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释义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本质、特征、作用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6)依权利主体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主体自我利益 的手段。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在法理学中被认为是一对矛盾统一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而义务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关系及本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权利是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特殊地位。

从法律本质上看,权利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还是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它涵盖了人类存在的基本需要和价值追求,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有着深刻的保障和意义。

义务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本质上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应形式,是为保障个人权利而设立的,承担义务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具有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两者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即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保护权利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代价,即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应当达到一种平衡,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存在,也不能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存在。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对性的关系,即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义务存在的,而义务则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存在的。

例如,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则有不侵害和不侵犯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1、权利的本质权利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其本质是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

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权利和义务》课件

《权利和义务》课件

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 则将构成违法。
自主性
排他性
权利的行使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志, 他人不得干涉。
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排除他人无理干 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义务的定义与特点
01
02
03
04
义务的定义
义务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
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强制性
司法
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 程序,确保权利受到侵害 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执法
强化执法力度,对违反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 击,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平 衡。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为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基本 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 存权利。
社会保险
通过各类社会保险制度, 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失业等保障。
社会福利
《权利和义务》PPT 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与特点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权利和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 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机制 • 权利和义务的实践与提升
01
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与特点
权利的定义与特点
权利的定义
合法性
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 自己的意志行事,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 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获得报酬权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
劳动者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雇主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 私。
保障安全权
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教育义务

法理学授课课件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授课课件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如财产所有权
第二性权利,救济权利,原有权利受到 侵犯时产生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如纳税义务
第二性义务,违法行为发生后应负责任
六、根据主体的不同,分 个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人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立法时的界限,哪些权利应当 有,哪些权利不应当有,哪些权利 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
相等。 第三,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
性。
第四,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1)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 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成反比例 关系
(2)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 例关系
(3)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 文化以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根据存在状态,分 应有权义,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 习惯权义,从先前社会中承传下来的 法定权义,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和推定权利 现实权义,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义
(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 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 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
二、权利的滥用
宪法51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 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 和权利。”
一旦权利滥用,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要设想 第三方的利益
(六)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 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 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 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七)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 一定行为的尺度
(八)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 意志优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 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的一种手段。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司考版)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司考版)
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 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个人通过合同为自己创设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 的主体通过积极活动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如宪法中规定的 公民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公民通过订立合同为自 己设立的合同义务 第二性权利(补救权),是指在原有的权利受到侵 犯时进行救济的权利,如诉讼权利和恢复合法权利的请求 权等。 第二性义务:是与第一性义务对应的义务,其内容是 违法行为发生后所负的责任,如各种法律责任
判断练习:
下列那些权利是相对权:
夫妻之间的配偶权、 肖像权、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权利、 姓名权、 著作权、 名誉权、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以权利间、义务间的因果关系----第 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第一性权利(原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义务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的一种约束手 段,是法律规定的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是一种 社会责任。
①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②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性质:
义务所指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 “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利和义务。 如著作权、缔结合同的权利、继承权、商标权和诉讼权 等。(财产权—基本权利)
二、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绝对 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
1、绝对权利与绝对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 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绝对权利(对世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特点: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 该权利的义务。 内容:要求排除他人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 种行为 国家安全权、所有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和姓 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都是绝对权。 绝对义务,绝对义务人是绝对权之外的所有人,绝对 义务通常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如: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损害他人生命的义务,都负有不 得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法理学_第9章__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_第9章__权利和义务

罕见的甚至不存在的词了。
11
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定分止争”,汉代以来:以
董仲舒为代表的“示贵不骄”论;一些与狭义的权
利与义务类似的词。
例如,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 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 已定也。”大意是:一个兔如果“名分”不定,众人就
会去争夺它。反过来,很多卖兔者的兔,由于名分已定,
则是负担或不利。
17
法力说: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 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 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的法律结果所应受的影 响。 可能说: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 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 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 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 要性。
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
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19世纪中期后:“权利”与“义务”概念走向
“实证化” ,作为法律概念被总结出来。
5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 Wesley Newcomb Hohfeld 1879-1918 ):权利 义务是法律的“最小公分母”。说某人有某个权
2、~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14
3、~贯穿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全过程;
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
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
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
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
的实现,等等。
4、~全面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总量等值;在具体法 律关系中互相包含。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 虚设的; 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 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权利的范围就是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石。

所谓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正当利益。

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者在法理学中的关系表现为: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制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性: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分割。

没有义务,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履行的基础。

2.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协调: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协调。

一方面,要保障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确保义务的履行。

3.权利与义务的动态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要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特定时期,国家可以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以应对社会危机;同时,也可以增加或调整相关义务,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贯穿。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则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权利与义务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与实践在日常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在各个方面。

例如,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劳动义务;消费者享有消费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消费义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也要承担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义务等。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法理学中至关重要的概念。

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我们认识法律、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笔者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辅导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权利的概念(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A. 自由说;B. 范围说C.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D.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E.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2)法律权利的特点: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C.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 课件

权利与义务 课件

权利与义务课件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概念。

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利益或自由。

义务则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在人际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如果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其他人必须尊重这种权利,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

同样,一个人也应该承担与自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

例如,一个人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一个国家拥有主权的权利,但也必须遵守国际法和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个人生活中,我们也常常需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例如,一个人拥有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工作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规章制度等。

又如,一个人在使用某种公共设施时享有使用权利,但也需要遵守公共秩序、保持设施的整洁等义务。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概念,它是支撑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利益的基础之一。

在生活中,我们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涉及法律的本质和合法性问题,其中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

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具有主体性和保护性;而义务是个人或团体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从属性和义务性。

权利与义务在法理学中是相对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首先,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的存在基于法律的保障和保护,而法律的规定则要求个人或团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对权利的享有有着相应的义务负责的约束,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例如,个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诽谤他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

权利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它在法律框架下是有限制的。

个人或团体的权利行使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个人或团体享有某项权利时,也要对应地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其他人的权利。

例如,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形成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个人或团体的权利存在的同时也意味着承担相应的义务来维护这些权利,而个人或团体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会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

由此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维护了法律的正常运行。

总而言之,法理学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的前提下,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护和保障。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 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 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 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 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 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 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 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 务和权利。现代社会的法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 置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法与权利和义务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 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 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 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 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 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 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 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 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 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 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 第五,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 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 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 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 第六,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 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 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 保障。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 性。 • 第七,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 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 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是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 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 理由或根据。

法理学第九章

法理学第九章

第九章权力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力和义务概念一权力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1.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1)权力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力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力和义务贯穿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2.权力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3.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

4.现代社会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力和义务。

二.权力和义务的释义1.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和享受的资格2.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的法律效果。

3.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

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

4.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5.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力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6.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定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力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的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7.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8.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其他人的选择或意志9.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在法律关系中,主题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在法律关系中,主题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力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和义务-A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和义务-A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一.名词解释1权利2义务3应有权利4应有义务5习惯权利6法定权利7法定义务8现实权利9现实义务10基本权利和义务11普通权利和义务12一般权利(对世权利)13一般义务(对世义务)14特殊权利(对人权利)15特殊义务(对人义务)16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17第一性义务18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19第二性义务二.单项选择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

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4.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5.()是典型的一般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一、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概念。

1. 权利。

- 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人教版教材中,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它体现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例如,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权利是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 权利可以分为政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财产权利(如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如受教育权等)等不同类型。

2. 义务。

- 义务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对公民行为的一种约束。

例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民纳税用于国家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

-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 相互依存。

-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同时也有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国家提供教育资源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公民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也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 在劳动方面,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使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实现自身价值;同时公民也有劳动的义务,通过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的进步。

2. 相辅相成。

-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例如,在保护环境方面,公民享有在优美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每个公民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如减少污染排放、爱护自然资源等。

- 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发展。

当公民积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时,国家的国防力量得到加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安全权利;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国家稳定繁荣,公民也能更好地享受各项权利。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和义务-A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和义务-A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一. 名词解释1权利 2义务 3 应有权利 4 应有义务 5习惯权利 6法定权利7法定义务 8 现实权利 9现实义务 10基本权利和义务11普通权利和义务 12一般权利(对世权利) 13一般义务(对世义务)14特殊权利(对人权利) 15特殊义务(对人义务) 16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17第一性义务 18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 19第二性义务二. 单项选择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

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4.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5.()是典型的一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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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权利和义务一. 名词解释1权利 2义务 3 应有权利 4 应有义务 5习惯权利 6法定权利7法定义务 8 现实权利 9现实义务 10基本权利和义务11普通权利和义务 12一般权利(对世权利) 13一般义务(对世义务)14特殊权利(对人权利) 15特殊义务(对人义务) 16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17第一性义务 18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 19第二性义务二. 单项选择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

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4.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5.()是典型的一般权利。

A.物权 B.债权 C.知识产权 D.继承权三.多项选择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应有权利和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C.法定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B.依法纳税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3.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休息权 D.检举权4.()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起诉权 D.缔约权5.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个体权利和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C.国家权利和义务 D.人类权利和义务四.简答题——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3.简述权利的界限。

4.简述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

五.论述题——1.结合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来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一. 名词解释1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 义务可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4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5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

6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7 法定义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8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重点,也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

9 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

10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定或规定。

11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

13 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14 特殊权利亦称“对人权利”、“相对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15 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16 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17 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

18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19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二. 单项选择1 D 2D 3C 4 C 5A三.多项选择1ABCD 2ABCD 3 AB 4 ABC 5 ABCD1 答: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授予人们一定权利,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这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

正因为如此,许多法学家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本(基石)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基石)范畴构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体系。

2答: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重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

因而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

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

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

3答: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

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超越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它决定的其他制度所产生的制约。

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可从两方面观之。

一方面是指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有,哪些权利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

另一方面,权利界限是指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即法律上的保护力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界限。

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

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有,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

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

有些权利的空间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

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

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

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具有对世性。

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认的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是相对权的界限。

4答:与对法律权利的分析比较,西方学者对法律义务的分析是相对匮乏的。

在众多著作中论述的义务,基本上是道德义务或宗教义务。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虽然义务的观念在社会中根深蒂固,并且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赛罗等思想家的论著中已相当广泛深入地探讨了现今可以称之为法律义务的种种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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