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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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释义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本质、特征、作用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6)依权利主体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权利义务
本文论述法律的三个重要术语,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首先解释这三个概念,继而阐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和关系,然后分析中国历史上和西方法律和法学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
一、权利的概念在我国目前使用的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包括本书作者以往主编的教材)中,对权利和义务概念的解释,除了在论述法律的形式特征,即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外,一般集中在法律关系这一章,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来论述。
这种编写方式是沿用50年代法理学(即旧称“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模式。
但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的迅速发展,加上市场经济和人权观念的广泛影响,权利和义务概念已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
现代汉语中权利一词最初是从西方法律或法学中引进的。
但这个词在中外文中都有较多且不规则的释义。
从西方语言来看,首先,英语中的法律(law)一词,可作法律的广义解也可作狭义解。
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
欧洲大陆各国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但这两个词本身又都是一个多义词,作为广义解的词也指权利。
其次,英语中的right(权利)与power(权力)一般也是分开的。
例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全文和1787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广泛地使用了“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两个词,且含义都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政府行使权力。
然而在一些英美法学家著作中,这两个词却往往是通用的,例如二战后英国法学家哈特(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就认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
” 〔1〕 他显然将权利和权力两词通用,私权力即权利。
再有,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hfeld)曾对权利、义务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
他认为,仅就权利一词而论,它包括以下四种含义:(1)狭义的权力,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2)特权(privilege),指人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3)权力(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4)豁免(immunity),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在法理学中被认为是一对矛盾统一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而义务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关系及本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权利是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特殊地位。
从法律本质上看,权利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还是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它涵盖了人类存在的基本需要和价值追求,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有着深刻的保障和意义。
义务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本质上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应形式,是为保障个人权利而设立的,承担义务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具有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两者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即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保护权利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代价,即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应当达到一种平衡,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存在,也不能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存在。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对性的关系,即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义务存在的,而义务则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存在的。
例如,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则有不侵害和不侵犯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1、权利的本质权利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其本质是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
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_第9章__权利和义务
罕见的甚至不存在的词了。
11
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定分止争”,汉代以来:以
董仲舒为代表的“示贵不骄”论;一些与狭义的权
利与义务类似的词。
例如,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 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 已定也。”大意是:一个兔如果“名分”不定,众人就
会去争夺它。反过来,很多卖兔者的兔,由于名分已定,
则是负担或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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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说: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 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 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的法律结果所应受的影 响。 可能说: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 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 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 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 要性。
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
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19世纪中期后:“权利”与“义务”概念走向
“实证化” ,作为法律概念被总结出来。
5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 Wesley Newcomb Hohfeld 1879-1918 ):权利 义务是法律的“最小公分母”。说某人有某个权
2、~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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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贯穿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全过程;
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
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
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
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
的实现,等等。
4、~全面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总量等值;在具体法 律关系中互相包含。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 虚设的; 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 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权利的范围就是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
而作为个人权利的基础,个人的义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
本文将就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权利是现代社会中个人和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定权益,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自由、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给予人们行使和保护自己的自主权。
对于一个人或组织而言,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2.1 绝对性绝对性是指权利是与人的本质相联系的,不受任何人为约束。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拥有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
2.2 主体性权利只能属于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使能力的主体,如个人和组织等。
2.3 相对性权利是相对的,即权利存在的同时必有义务存在。
权利的认可要求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 法定性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 合理性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合理性是个人和组织所应具有的表现正当行为的一种原则。
而义务则是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行为标准。
以自我约束的方式,使得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体现一种依法依德的社会文明进步。
义务的特点如下。
3.1 必然性如果一个人或组织拥有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2 相对性义务是权利的相对概念。
权利存在的同时就必须存在相应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行使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3.3 共同性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行为。
只有当个人和组织共同承担义务时,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4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张文显首先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内生的概念,其关系可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当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出现时,权利与义务之间就产生了紧密的相互关系。
4.1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所关注的方向是相同的,即权利的情况下,义务必须被履行,而义务则必须与权利对应。
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其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其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其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其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释义资格说,其将权利理解为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
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
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或不作为的主张,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主张说,其将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
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自由说,其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它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味着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制;利益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法力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承受一定的法律结果;可能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
义务是法拉所确定的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规范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石。
所谓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正当利益。
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者在法理学中的关系表现为: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制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性: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不可分割。
没有义务,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履行的基础。
2.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协调: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协调。
一方面,要保障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确保义务的履行。
3.权利与义务的动态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要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特定时期,国家可以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以应对社会危机;同时,也可以增加或调整相关义务,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贯穿。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则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权利与义务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与实践在日常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在各个方面。
例如,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劳动义务;消费者享有消费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消费义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也要承担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义务等。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法理学中至关重要的概念。
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我们认识法律、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涉及法律的本质和合法性问题,其中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
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具有主体性和保护性;而义务是个人或团体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从属性和义务性。
权利与义务在法理学中是相对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首先,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的存在基于法律的保障和保护,而法律的规定则要求个人或团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对权利的享有有着相应的义务负责的约束,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例如,个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诽谤他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
权利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它在法律框架下是有限制的。
个人或团体的权利行使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个人或团体享有某项权利时,也要对应地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其他人的权利。
例如,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形成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个人或团体的权利存在的同时也意味着承担相应的义务来维护这些权利,而个人或团体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会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
由此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维护了法律的正常运行。
总而言之,法理学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的前提下,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护和保障。
权利与义务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一)权利和义务的八种理解:“资格说”、“主张说”、
“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 “规范说”、“选择说”。 上述观点和定义均有其合理因素,也都有其缺点和不足。
(二)科学完整的定义: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 荀子:“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 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仪以 分之。”
• 韩非:“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 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 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 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 而供养薄,故民争。”
•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 权利方面是平等的。”
•
——法国《人权宣言》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 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 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 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 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 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 的安全和幸福。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的概念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
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
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
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
又如,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
这类问题放到下文权利分析部分讨论。
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
怎样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
在现代政治法律里,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
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
“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
”费因伯格认为,给权利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应该把权利看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和义务-A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一.名词解释1权利2义务3应有权利4应有义务5习惯权利6法定权利7法定义务8现实权利9现实义务10基本权利和义务11普通权利和义务12一般权利(对世权利)13一般义务(对世义务)14特殊权利(对人权利)15特殊义务(对人义务)16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17第一性义务18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19第二性义务二.单项选择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
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4.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5.()是典型的一般权利。
天津市考研法学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探究
天津市考研法学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探究在法学领域中,法律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概念。
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石。
本文将探究天津市考研法学法理学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通过具体案例来阐述其深刻内涵。
一、法律权利的定义与特点法律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合法权益。
它可以是个人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也可以是法定的权力赋予个体而产生的。
法律权利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定性:法律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只有在法律的允许下,个体才能享受到相关权益。
2. 相对性:法律权利是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既可以是个体主动享受的权益,也可以是其他个体对其享受某种权益所产生的义务。
3. 有限性:法律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个体的权利享受在法律规定下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二、法律义务的定义与特点法律义务是个体在法律关系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法律对个体行为的规制,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约束。
法律义务的特点如下:1. 法定性:法律义务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个体在特定情况下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客观性:法律义务是客观存在的,它对所有人都适用,并不因个体的主观意愿而改变。
3. 對等性:法律义务是权力对应的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当个体享有某种权利时,就必然会对其他个体产生相应的义务。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可以用一种简单的说法来总结:权利有义务为前提,义务是权利的限制条件。
也就是说,权利的存在必然导致义务的产生,而义务的履行则保障了权利的实现。
法律权利与义务是在法律关系中共同存在的。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买方享有合同履行的权利,而卖方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此外,在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公民享有自由言论、知情权等权利,而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权益,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及义务
第二节,权利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学的核心范畴 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 映。 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范畴。例如化合、分解等是化 学的范畴;商品价值、抽象劳动等是政治经济学的 基本范畴。接近于我们常说的“概念”。范畴又解 为:类型,范围:汉字属于表意文字的范畴。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 畴
(一)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
的各个环节 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法律关 系的关键要素是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可被 认为是侵犯权利或违背义务导致的第二性义 务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各部门法与权利和义务的联系紧密—— 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及其 公务人员的职责 行政法、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其他法律部 门 刑法:主要不是授予权利,是对严重侵犯权利、严 重违背义务行为而设定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第 二性义务),其目的是保护法律权利、使法定义务 得以履行
选择说: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 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
权利的基本含义
包括
自 由
资 格
主 张
利 益
中国学界通说权利义务的定义:
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
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美国分析法学家 霍菲尔德
(Wesley Newcomb Hohfeld 1879-1918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最 小公分母”。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般掌握} (1)学者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 ①⾃由说。
②范围说。
③意思说;④利益说;⑤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⑥法⼒说;⑦资格说;⑧主张说;⑨可能性说;⑩选择说。
(2)法律权利的特点{重点掌握} ①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②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为,因⽽权利具有⼀定的⾃主性; ③权利是为了保护⼀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段; ④权利总是与义务⼈的义务相关联的。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般在下列⼏种意义上使⽤:{⼀般掌握} ①它是指义务⼈必要⾏为的尺度(或范围); ②它是指⼈们必须履⾏⼀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它是指⼈们实施某种⾏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重点掌握} ①义务所指出的,是⼈们的“应然”⾏为或未来⾏为,⽽不是⼈们事实上已经履⾏的⾏为;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的性质,义务⼈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般掌握} ①“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②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称“对⼈权利”和“对⼈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权利义务(2)集体(法⼈)权利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者是相互关联、对⽴统⼀的。
2.社会⽣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体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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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自由”权利相反的是“职责”(duty)。如一个 公民可能有蓄胡须的自由,但一个士兵就不享有这 样的自由权利,因为按照军规,他作为士兵负有每 天刮脸的义务,这是“职责”的要求。
❖ 与“豁免”权利相反的是“责任”,也就是说,如 果你负有的某种责任或义务是不可推脱的,你就不 享有免除它们的权利。如议员在议会内发言可以不 承担不得诽谤的责分(特权),这是作为公民的 “责任”。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若无相应的义务, 便谈不上享有权利。霍菲尔德还找出了同以 上四类享有权利的情形相对应的承担义务的 四种情形。
❖ ①与“要求”相对应的义务是“职 责”(duty)。如发放养老金的机构担负回应 “要求”养老金的职责;司法机构担负受理 “要求”的职责。如果无人担负这类职责, 提出“要求”的权利就不存在。
❖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 正反 ❖ 要求权----无权利 ❖ 权力权----无权能 ❖ 自由权----职责 ❖ 豁免权----责任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 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 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 难”。
➢ 权利和义务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律文化和法 律制度演进的凝结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念
➢ 在古希腊思想家处没有直接议论权利的词句, 但他们谈及正义、正当的讨论已涉及权利的 内涵
犯了别人的审美感; ➢ 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
❖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小公分母”。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 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换句 话说,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这样四种情形下享有权利的:
➢ 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
➢ 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 17-18世纪:资产阶级“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与“天赋人权” (rights-in-born) ,“权利”、“人权”(human rights)作为上帝或者 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传播。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 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 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
➢ 法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 近代以来英语中的right的含义及常用的表达: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天赋人权(right-in-born)、人权(human right)
❖ 总之,权利被理解为一种自然的、天赋的权利,并相继写进宪法性文件。
➢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 美国分析法学家 霍菲尔德 ➢ (Wesley Newcomb Hohfeld 1879-1918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最
❖ ②与“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利(norights)。如一个人享有蓄胡须的自由权利,其他人 就无权干涉他蓄胡须。
❖ ③与“权力”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责 任”(liability)。如证人作为公民有“责任”回答警 察的提问。如果否认这种“责任”的存在,就否认 了“权力”的权利。
❖ ④与“豁免”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 能”(disability),如国家军事机构无权迫使某类宗 教人士服兵役;司法机关无权追究议员在议会里的 发言。
➢ “罗马法学家没有表达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 专门词汇”(奥斯汀)
➢ 在罗马法中,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 “jus”有四种意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
➢ 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 ➢ 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人有出卖自
己所有物的权力; ➢ 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即使它触
❖ 霍氏归纳的以上四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 权利
❖ ❖ ❖ ❖ ❖
❖ 霍菲尔德在描述享有权利的四种情形即要求、权力、 自由及豁免时,还描述了与这四种情形“相反”的 四种情形。
❖ 与“要求”权利相反的是“无权利”(no-rights), 如退休老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有关机构发放老年抚恤 金,但如果一个人不是退休老人,他就不具备这样 的权利资格,算作“无权利”。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 教学目的与要求 ❖ 通过本章学习: ❖ 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 理解权利与义务为什么是法的核心问题; ❖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理解和熟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 形成正确、系统的权利义务观念。
本章的重要性(其他章节的关系)
❖ 法的特征之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 ❖ 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无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 ❖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侵犯权利、违背义务 ❖ 法律责任:对侵犯权利、违背义务行为给予的不利后果 ❖ 法的制定:确定权利、设定义务 ❖ 法的实施: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