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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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3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3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电工及监控员。

三、职责1.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的职责:- 负责矿井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定期巡视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参与矿井安全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警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矿井安全监测设备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工作。

2. 监控员的职责:- 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掌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能够熟练操作各种监控设备;- 负责矿井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能够快速正确地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并向上级汇报。

四、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 矿井安全监测设备的操作熟练程度;- 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水平;- 及时、准确地处理突发情况能力。

2. 考核标准:- 矿井安全监测设备的操作熟练程度达到规定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水平符合标准;- 能够快速、正确地处理突发情况,并向上级汇报。

3. 奖惩措施:- 对考核合格的电工及监控员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对考核不合格的电工及监控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况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五、培训与技能提升1. 新员工培训:- 对新招聘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方法、监控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实操练习和理论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进修培训:- 定期组织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进行进修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维修水平;-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最新的监测技术、设备更新情况、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六、安全意识培养1. 加强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电工及监控员的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矿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测监控组织机构1. 成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安全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安全监测监控设施1. 矿井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瓦斯监测、通风监测、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等系统。

2. 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测、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测监控运行管理1.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

3.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五、安全监测监控岗位职责1.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负责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 安全监测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 安全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管理1.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应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信息档案,对监测数据进行长期保存。

2. 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七、安全监测监控培训1. 对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2. 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监测监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监测监控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监测监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

2024年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

2024年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促进矿山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职责,执行管理制度。

第四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的管理应当坚持“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注重全员参与、科学管理、安全防控、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超标运行。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日常操作;(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三)协助进行矿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员的职责包括:(一)实时监控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二)及时报告系统故障,并做好记录和处理;(三)参与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和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提出矿井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定期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职业培训和考核第十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技术培训、操作培训等。

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2年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考核。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应当定期接受技能考核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不合格者将取消岗位证书,并进行再培训和考核。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范本(2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范本(2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范本一、背景介绍本文旨在提出一种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范本,帮助矿井管理人员实现对矿井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矿井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通过科学合理地使用监测监控技术,矿井的安全状况可以得到有效的监测,从而提前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二、范本设计1. 安全监测设备的选择矿井安全监测设备是确保矿井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选择安全监测设备时,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性: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的监测能力,可以及时反映各项安全指标的变化情况。

- 实时性:设备应具备实时监测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向管理人员传递监测数据和警报信息。

- 稳定性:设备应具备稳定性好,能适应矿井环境的复杂特点,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 扩展性: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能够适应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矿井,以及不同的监测需求。

2. 监测指标的确定针对不同的矿井类型和工作环境,需确定适用的监测指标。

- 气体监测指标:可监测的气体包括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等,通过监测气体浓度等指标,可以及时发现气体泄漏和积聚的情况。

- 矿井地质监测指标:包括地面沉降、地下水位等指标,可帮助判断和预测地质灾害风险。

- 温度湿度监测指标:通过监测温度和湿度的变化,可以及时发现矿井环境的异常情况,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 数据分析和处理监测设备采集到的数据需要经过分析和处理,以便得出有效的结论和预测。

- 数据处理:对原始监测数据进行清理、整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找出数据中的规律和趋势,以便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

- 数据可视化:将处理和分析后的数据以直观的图表形式展示,方便管理人员理解和决策。

4. 报警和应急处理一旦发现矿井存在安全问题,监测设备应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提醒管理人员采取紧急措施。

- 报警设置:根据不同的监测指标和标准,在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报警阈值,当监测数据超过设定值时,自动触发警报装置。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一、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 人)、安全监测工和监控调度员,安全监测工和监控调度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矿井要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并设在矿井调度室。

二、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监控调度员,24小时在矿井调度室值班监控;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融合的人员定位系统、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等主机应设置在矿井调度室。

三、各矿要健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安设、维护、拆除、调校、联网等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四、矿井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安全标志证书编号选择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实现井下有线和无线传输网络的的有机融合。

按规范标准设置、实现系统融合功能和逻辑报警功能,确保应急联动功能可靠。

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除应具有有关规范要求的所有功能外,还应具有下列功能:1.自动识别传感器类型或传感器接入的分站端口错误时,自动中止属性设置和使用的功能。

2.除掘进工作面(包括局部通风巷道,下同)3%甲烷浓度闭锁局部通风机功能外,其它风电甲烷电闭锁不能设置为闭锁本巷道局部通风机和其变频设备供电电源功能。

七、安全监控系统应安装使用防病毒软件,监控主机、备机不得用于非监控工作。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级应加设密码、留设专门记录。

涉及地面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电闭锁功能的选项,专人专密码,当班中心站值班监控调度员必须知晓闭锁局部通风机的系统密码,并可按规定程序解锁。

第二节设计、安装和拆除一、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应包括井下和井上所有监控设备。

煤矿井下监控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监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监控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监控设施、设备、人员及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井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监控系统,包括瓦斯监测系统、一氧化碳监测系统、温度监测系统、风速监测系统等。

第五条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具备实时监测、预警、断电等功能;(3)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数据传输准确;(4)设备安装、维护、更换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矿井应设立监控中心,负责井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数据分析和应急处置。

第七条监控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以下工作:(1)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2)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3)设备故障排查和维修;(4)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三章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矿井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井下监控设备,包括传感器、电缆、执行器、声光报警器等。

第九条井下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条井下监控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备安装位置、数量、种类应符合规定;(2)设备运行状态应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4)设备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章人员管理与培训第十一条矿井应加强对井下监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监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井下监控系统的原理、设备操作和故障处理;(2)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3)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井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保养;(2)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3)定期对井下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4)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远程监控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五条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系统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煤矿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并提供技术培训和更新知识的机会。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安全监测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分析与处理、远程监控与指挥等。

第八条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设监测设备和监控点位,并确保监测设备和监控点位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各类监测设备和监控点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煤矿应将系统建设情况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系统使用第十一条煤矿应明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系统,并及时汇报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组织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其使用系统的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并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煤矿应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硬件,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和性能稳定。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合理采集和存储。

第十七条煤矿应确保安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备份至安全可靠的介质。

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测数据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九条煤矿应根据需要,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和整改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负责,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安全监控系统设置与运行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瓦斯监测、一氧化碳监测、温度监测、风速监测、粉尘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测等。

2. 系统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3. 系统运行期间,应保证数据传输畅通,实时监控矿井安全状况。

4. 系统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四、安全监控系统检查与维护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包括设备检查、系统运行检查、数据检查等。

2.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完好率、系统运行状态、数据准确率等。

3. 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安全监控系统应急处置1. 发生异常情况时,监控系统应及时报警,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断电、撤人、停工等,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3.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培训1.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监控系统操作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记录系统运行情况、检查维护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样本(2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样本(2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样本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1、按规定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严禁不携带或多携带入井。

2、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在领取设备时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示数错误,示数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瓦斯便携仪或更换便携仪电池。

3、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瓦斯便携仪,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瓦斯便携仪。

4、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有关人员是否携带瓦斯便携仪进行检查。

5、井上监测监控人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行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6、专业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7、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8、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监测监控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进行巡查,对设备或线路上的积尘、“挂汗”要及时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区队负责找出负责人进行处罚并照价赔偿。

9、专业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监测探头,不得因探头本身的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10、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11、各分站电源由机电科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开关的正常运行。

12、井下分站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科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样本(2)一、制度目的和背景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提升系统的运行效果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以保障人员安全生产为首要目标。

2. 系统完整性原则: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各个部分必须协调配合,确保系统的完整性。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 安全监控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设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2. 安全监控网络建设(1)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网络,实现矿井生产、通风、供电、排水、运输等关键环节的实时监控。

(2)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1)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2)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对监控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和存储,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档案。

4. 安全监控数据管理(1)安全监控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伪造。

(2)建立健全安全监控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 安全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1)对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的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6. 安全监控教育与培训(1)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2)定期开展安全监控系统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安全监控责任制度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3. 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监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4. 矿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监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监控管理制度,造成事故或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3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3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矿井是特殊的作业环境,涉及到人员的安全以及矿井设备的运行安全。

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一、一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相关的规定;2.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制度,确保作业安全;3. 负责实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4. 加强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5. 维护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6.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7.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矿井的安全运行贡献力量。

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管理制度1.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根据工作任务,维护矿井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2. 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巡视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配合监控员进行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4. 对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进行培训,确保技术和操作规范;5. 组织定期的设备维护保养,做好设备完好率的统计和维修记录;6. 整理设备资料和技术文件,建立健全的设备档案;7.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及时掌握最新技术和设备;8. 提出设备改进和创新的建议,提高设备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

三、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员管理制度1.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员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测矿井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2. 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3. 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4.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完善监测监控方案;5. 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6. 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总结经验教训;7.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8.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逃生能力;9. 坚持安全监测监控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档案;10. 提出安全改进和创新的建议,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具体措施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应遵循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主单位应承担对矿井安全监控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监控部门和相关部门要配合协作,共同维护矿井安全。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应坚持科技先进、精准可靠的原则,不断完善监控设备和监控技术,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备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监控终端、烟雾探测器、温度传感器等设备。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应加强网络安全,确保监控设备信息安全,防止恶意攻击和病毒入侵。

第九条矿井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存储备份措施,保障监控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安全监控管理第十条矿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监控责任和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监控部门应做好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安全监控部门应不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部门应定期向矿主单位汇报监控情况,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和问题。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矿井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处理责任和程序。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应急响应、疏散逃生、救援抢险等内容,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矿井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应进行督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矿主单位应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本章无需加入分段语句。

二、系统管理责任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煤矿负责人承担,负责人应确保系统的规范运行,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个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煤矿负责人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职责,并将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系统建设与维护1. 煤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2. 煤矿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煤矿需定期进行系统设备的检测和维护,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四、数据采集与分析1. 煤矿应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采集监测数据。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分析管理机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煤矿要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五、应急处置与报告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施和人员,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煤矿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提前进行应急演练,以确保有效的应急处置。

3. 煤矿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系统发生的安全事故、故障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保密管理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参与系统管理和维护的人员进行保密意识培训和教育。

3. 煤矿要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分析和检测,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经济管理1. 煤矿应合理安排经费,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井成立安全监测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安全监测监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监测监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 各部门、区队设立安全监测监控员,负责本部门、区队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监测监控设备管理1. 矿井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齐全、性能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其准确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监测监控数据管理1. 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篡改、伪造。

2. 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应及时传输至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分析、处理。

3. 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五、监测监控预警及应急处置1.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应实时监测井下各项安全参数,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预警机制。

2. 预警信息应及时传达至相关部门和区队,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遇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六、安全监测监控培训及考核1. 矿井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 矿井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胜任本职工作。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监测监控办公室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各部门、区队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落实到位。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测和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煤矿监控监测系统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1.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和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行。

3. 对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及时修复和更换。

四、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管理1. 对于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传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可靠性。

2. 对于数据的备份和归档,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备份和归档计划,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3. 对于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应按照煤矿生产管理的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应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五、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1. 针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对于系统的升级和改造,应按照煤矿生产管理的需要进行,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3. 对于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

六、违规处理和纪律要求1. 对于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据煤矿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就是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监测监控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包括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检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八条煤矿应及时更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设备,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配置第九条煤矿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包括煤矿安全监测设备、监控系统、通讯设备等。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提前进行规划,确保系统布局合理、覆盖全面。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进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配置方案,确保系统性能处于最佳状态。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运维人员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监控数据管理和存储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煤矿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硬件,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强化责任落实、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中心、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等。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当满足安全监测监控的需求,确保监测监控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进行定期的自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测试,增强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数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操作规程1、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技术标准》(试行)对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有关规定。

熟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安装要求;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3、熟悉甲烷传感器、CO传感器等设备的性能、调校方法和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

牢记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4、建立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

5、需要安装安全监控的队组必须提前向机电队提交安装申请单,并附有设计图纸和断电设备,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安装。

6、地面和井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吊挂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各传感器地址、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安全监控传感器必须每7天调校一次,并试验风瓦电闭锁。

传感器的调校应按照先通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的顺序,进行调校。

9、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整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10、传感器调校和检修完毕后必须填写调校记录、定期检修记录、处理完故障后应填写故障记录本,各种记录本必须按规定归档保存。

11、每月对系统的布置图进行更新,并归档保存。

系统设备的三证一标也要归档保存并查看有效期,对于过期的应及时更新。

12、对于没有维修价值的设备交由设备管理部进行报废处理。

二、岗位责任制1、监控系统维护工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技术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本工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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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正
式版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一般规定
(一)后,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成立专业安全监控队伍,并配齐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传感器标校、系统管理、监控中心站值班、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动态模拟图的制作和修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和修改、监控日报表的打印、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达到《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

瓦斯监控系统(断电仪)不健全、运行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知识、通风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机电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供电控制系统图,具体包括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
电缆、供电电缆等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断电范围应详细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并绘制布置图。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装置和接地保护。

(五)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系统
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一台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六)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分站和断电仪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

(九)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表,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
±0.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要逐级审查签字。

由监测监控队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

矿长、总工程师逐日审查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

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安排落实解决。

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监测日报表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监测监控组统一收回保存两年以上。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设在
调度室,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科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终端。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摆设有序,中心室非监控管理和值班人员不得入内。

(十三)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风传感器
悬挂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传感器或者甲烷报警仪悬挂在距切顶线0.5米处。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迎头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且不能与风筒在同一侧,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处设置回风甲烷传感器。

另外,在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进风巷道门子口10—15米。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米。

(四)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中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传感器。

(七)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八)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
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十一)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二)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十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十六)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
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十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十九)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十)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二十一)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地点,必须
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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