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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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梨能煤炭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井工矿工业广场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预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伊犁梨能煤炭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井工矿工业广场建设步伐,确保工程建设和拆迁区域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现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预备方案,以供领导决策参阅。

一、适用范围

伊犁梨能煤炭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井工矿工业广场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居民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管道、线路等的拆迁补偿。

二、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条例》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及拆迁地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三、拆迁单位及拆迁期限

1、拆迁单位:成立拆迁领导小组,以伊宁县政府为主,成立由伊宁县国土、伊宁县拆迁安置办、伊宁县房管局及驻地乡镇政府和伊犁梨能为成员单位的工作组。

2、拆迁期限:

(1)年月日前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具体包括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安置办法等;

(2)年月日向征地拆迁地发布拆迁公告;

(3)年月日---年月日工作组入户丈量拆迁地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摸底登记、确认。

(4)年月日前依据登记结果,对照补偿标准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预算。

(5)年月日年月日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户搬离。

(6)年月日前完成工业广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四、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符合前置条件的原则。

(1)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安置,应符合村组确定的前置条件。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协议后,领取安置费自行购房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拆迁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拆迁工程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拆迁估价独立、客观、公开、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4、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拆迁(除)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留地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及办法

1、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标准执行。

2、安置方式:

对住户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排宅基地,原宅基地由伊宁县人民政府收回。

3、条件:以土地使用证上产权人作为货币补偿的承受权利人。

(二)留地集中安置标准及办法:

1、留地安置被拆迁户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标准执行。

2、留地安置办法:选择留地安置的(1)留地安置宅基地以年月日前分户的为准;(2)拆迁单位负责宅基地的平场、水、电、路、排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3)公开宅基地编号。按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4)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 m2以内,房屋楼层按规划设计执行;(5)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必须按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图修建住房;(6)新安置宅基地征地费用由留地安置被拆迁户承担,标准按原宅基地补偿标准执行。

3、集中留地安置宅基地选址在。

六、补助、奖励

(一)搬家补助及周转过渡费:

1、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100m2的每户补助元,100m2(含100 m2)以上不足200 m2的每户补助元,200 m2以上的每户补助元。按两次计算一次付给。

2、周转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发,选择宅基地安置和联建房安置的按18个月计发。周转过渡费标准,按元/ m2·月计算,不足元/月·户时则按元/户·月计发;其余据实计发。

被拆迁人拆迁房屋一律实行一次性搬离住地,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

(二)房屋拆迁奖励费:

在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点交房屋的(腾空标准:物件腾空、人畜离房、交钥匙)给予每户按原住房面积元/m2的奖励。

被拆迁人超过规定时间未搬迁的,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强制搬迁。强制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并取消一切奖励。

七、其他

(一)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能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有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实施。

(三)拆迁已装修的房屋,按有关规定作适当补偿(标准见附表)。

(四)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在公告之日起20日内自行搬迁,超过20日未搬迁者按无主坟处理。坟墓搬迁补助标准:土坟元/座,石砌坟、土砌碑坟元/座,石砌碑坟元/座。

八、被拆迁住户应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对辱骂、围攻、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阻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附表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胸径不超过2厘米,株距不小于30-50厘米,每亩不超过2000株;按保持苗木正常生长的栽植密度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包含各种果树支架的木杆、水泥杆、铁丝等配套设施。经济林每亩合理株数应以当地通常栽植密度和林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超过每亩合理株数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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