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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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经销商):

乙方(担保公司)

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开展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的特约经销商,负责汽车消费市场的开拓,目标客户的选择,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汽车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二条:乙方只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购销合同》和相关贷款担保资料后经审查购车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才能向甲方出具《贷款担保通知书》。

第三条:甲方做好目标客户的资格,资信调查工作,并负责贷款合同公证、车辆抵押等手续。车辆保险由乙方指定合作保险公司办理。甲方对于销售的车辆有义务提供工商验证、检测、缴纳附加税,车辆牌照等配套服务,并保证只有在办理完车辆入户上牌手续后方可将车钥匙交给购车人,另将车辆发票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于办理完车辆牌照10日内一并交给乙方的合作银行,并将有关手续交乙方一份建档,否则,不能按时发放贷款,及其他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客户发放贷款前代收乙方所需费用(贷款担保额5%的风险抵押金、担保费4%、评估费300元、资料费100元、车辆保险费按和续保押金2000元)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由于甲方销售车辆的质量问题(以厂家的三包标准为准)导致购车人不愿意偿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无条件在7日内归还购车人所欠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由于甲方的故意违法行为或与购车人恶意串通导致购车人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甲方全部负责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

第七条:

第七条:乙方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利率政策等相关信息;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反馈汽车销售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第八条:如果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另行续签。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在有效期内签定的有关条款文本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甲方(经销商):乙方(担保公司):

代表: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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