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瓦斯突出治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1995-01-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 引言煤矿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中常见的安全事故之一,给矿工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来引导煤矿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
2. 煤与瓦斯突出的原因分析煤与瓦斯突出是由于在煤层开采过程中,煤层与围岩的力学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地下瓦斯在煤矿工作面上涌出而产生的现象。
主要的原因包括: - 煤层中的损伤带 - 工作面上的应力集中 - 煤与围岩的接触面积减小 - 工作面掘进速度过快等3.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 3.1 加强瓦斯抽放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应加强对瓦斯的抽放工作。
包括安装抽放设备,提高抽放效果,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运行情况。
3.2 设备与作业面的防爆措施煤矿作业面和设备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爆措施,如使用防爆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进行爆炸风险评估等。
3.3 控制工作面进度工作面的掘进速度过快容易导致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因此,需要合理控制工作面的进度,确保掘进速度适中,避免产生瓦斯突出的情况。
3.4 加强通风管理煤矿的通风是预防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
需要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通风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4. 瓦斯突出应急处理尽管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瓦斯突出事故仍然有可能发生。
为了应对瓦斯突出事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
4.1 现场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现场应急预案,包括瓦斯突出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流程,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保养要求等。
4.2 应急设备准备现场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如逃生器、呼吸器等,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自救。
4.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瓦斯突出的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操作技能,并及时总结演练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瓦斯突出是一种矿井安全恶化的重要表现,对矿区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和控制煤矿瓦斯突出,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采矿企业、检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防治目标
确保煤矿瓦斯突出不发生危及矿井安全的状况,保证矿井正常工作。
三、监测预警
采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突出预警监测制度,设置瓦斯突出警戒线、警报线及突出点,在警报线外定期进行监测,确认瓦斯突出监测数据;瓦斯突出发生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四、防治措施
(一)对发生瓦斯突出的地点实施围堰围岩工程,有效封住瓦斯突出口,阻断排放通道;
(二)增设除瓦斯系统,采取综合除瓦斯措施,及时有效地将煤矿瓦斯排放出矿;
(三)熄灭发生瓦斯突出的瓦斯点;
(四)使用瓦斯消耗技术灭火,减少瓦斯突出量;
(五)建立煤矿可燃气检测系统,坚持瓦斯检验检矿,及时发现煤层瓦斯异常排放。
五、安全预防
(一)严格控制矿井粉尘、煤尘、碳酸钙等不能让煤与瓦斯突出的质量;
(二)严格规范放炮作业,尤其是受限的薄煤层、超前开采及临边工作面等煤柱生长支护灭火作业;
(三)严格实施矿界绿化,不允许新建和扩大采掘孔洞;
(四)矿区瓦斯突出危险点检查,进行安全防范和抉择;
(五)必须遵守安全规程要求,不准有任何违章行为;
(六)加大对矿井安全的检查频次,及早发现、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六、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违反安全规定、违规行为造成的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一、对局部防突措施的再认识防止突出措施一般分为两类:区域性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
区域性防突措施的目的是消除煤层某一较大区域(如一个采空区)的突出危险性,其优点是在突出煤层开采前,预先采取防突措施。
该措施施工与突出危险区的采掘作业互不干扰,且防突效果优于局部措施,应优先选用。
局部防突措施的作用在于使工作面前方小范围煤体失去突出危险性,仅在预测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用,属于这类措施的局部预抽瓦斯、超前卸压排放瓦斯钻孔等。
实际上,局部防突措施对于每个突出矿井而言都是不可少的。
如对于主要运输巷布置在底板岩石中的矿井,为了开采上保护层,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就要用局部防突措施;又如采用顺层长钻孔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措施,也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掘进运输巷及回风巷。
同时,在采煤工作面遇见区域性措施效果不好的区域,也可作为补救措施。
二、普遍采用的局部措施(一)局部预抽瓦斯1.石门揭开在透气性较小的突出危险煤层、短时间内要求揭开(穿)的煤层以及有抽放系统的突出矿井,应优先采用预先抽放瓦斯防止突出措施。
此措施与排放钻孔措施的区别在于:后者是采用自然排放瓦斯,而前者是借助于机械真空泵(或矿井的抽放系统)所造成的负压抽取煤层中的瓦斯,这样一来就加快了煤层排放瓦斯的速度,并增加了钻孔有效影响半径。
石门揭开(穿)突出危险煤层采用预先抽放瓦斯防治突出措施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层透气性较差,矿井有抽放设备或系统,并有足够的抽放时间(一般不应小于3个月)。
(2)抽放钻孔底应布置到石门轮廓线外3~5m的煤层内。
(3)抽放钻孔优先用孔径75~100mm。
(4)抽放有效影响半径一般采用1~1.5m。
(5)石门揭开(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或用预抽率判断煤层预抽效果。
只有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能揭开突出煤层。
中梁山北矿采用该法安全解开84次突出危险层,未发生突出。
此外在天府局三汇二矿、三汇三矿、淮北芦陵矿、淮南谢一矿、窑街海石湾矿采用该措施均取得较好的结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撤销与审批权限的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中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
经鉴定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对生产人员的安全威胁极大,需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导致开采成本的增加。
突出机理目前仍处于假说阶段。
由于影响它的因素多、随机性强,要完全控制还有一定的难度。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规律,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可以做到不发生突出或减少伤亡事故。
1.突出矿井鉴定在瓦斯动力现象出现的初期,缓倾斜煤层多以压出形式出现,它与片帮现象很难区另队急倾斜煤层多出现受媒体自重作用而诱发的倾出,而这种现象又与冒顶现象难以区分。
判断瓦斯动力现象的性质,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通过实测煤层瓦斯压力、取样分析化验和现场勘察,综合判断该矿井是否具备煤与瓦斯突出的三大要素,才可做到避免判断失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掘进面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安全措施
广安市李家沟煤矿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安全措施一、组织措施1、矿长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平衡防突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突工作的实施。
2、技术负责人负责防突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批防突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建立矿井的防突资料档案,摸索矿井突出规律。
3、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负责施工过程中钻孔参数(孔深、方位、倾角、开孔位置)、煤体结构、钻屑量、钻孔流量及其他异常情况(喷孔、卡钻、响煤炮)等资料的详细记录。
4、防突办公室负责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①、负责对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技术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并督促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②、负责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效果检验报告单填写,并送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批,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审批结果组织生产。
③、负责掘进工作面牌板填写,并控制允许进度,严禁突破安全屏障。
④、负责对防突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完好。
⑤、负责对发生突出后的掘进工作面现场资料收集与整理,填写突出卡片,搞好突出分析。
⑥、负责对掘进工作面工作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使其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⑦、负责对掘进工作面的通风设施、压缩氧自救器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矿井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畅通符合要求。
6、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和瓦检员负责突出预兆(喷孔、卡钻、响煤炮、瓦斯忽大忽小、煤层变化、地质构造等)资料收集;安全防护设施、局扇、风门等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向技术负责人、矿长或业主汇报。
并负责向防突机构汇报生产进度,以防止超掘突破安全屏障。
二、掘进工作面区域性防治突出技术措施由于我矿K 1 1与K 2 1煤层相距较近,无法开采保护层,故采取超前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㈠、抽放措施的选择在岩石运输巷中实行对K 1 1与K 2 1煤层穿层网格预抽和在K 2 1煤层运输巷中实行对K 2 1煤层顺层抽放相结合的办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新采取开拓前区域预测 新采区完成后区域预测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 在突出煤层较大范围内采取的防突措施。 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保护层概念、保护层作用、 保护范围、开采保护层应遵守的规定
开采保护层:
保护范围:指保护层开采后,在空间上 使危险层丧失突出危险的有效范围。根 据现场试验考察确定,并经企业负责人 批准后执行。
开采保护层:
应遵守的规定:P47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检验、验证
P48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 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 施
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水力冲孔、超前钻孔、 松动爆破、水力疏松、前探支架。
水力冲孔
水力冲孔
超前钻孔
P52
松动爆破
前探支架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措施效果检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远距离爆破 挡栏 反向风门 避难所 压风自救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 危险性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 性预测、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工作面危险性预测: 综合指标法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钻屑解吸仪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钻屑指标法 复合指标法 R值指标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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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探讨
摘要: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也越加频繁,降低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从程序上或时空上制订实施综合防突措施。
采取切实可行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消除突出的唯一手段。
关键词:瓦斯突出治理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674-098x(2012)06(c)-0067-01
我国煤矿企业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也越加频繁,降低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从程序上或时空上制订实施综合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决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而论,由于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采取切实可行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消除突出的唯一手段。
1 区域煤与瓦斯突出治理
在以往的防突工作中,很多矿井主要依靠和实施局部防突措施。
随着矿井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递增,煤矿的突出灾害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在工作面打钻孔这样的对媒体轻微的扰动往往就能诱发突出。
因此仅靠局部防突措施不能满足当前日趋严重的防突需要,而区域防突措施则能更大范围的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使采掘作业人
员和实施局部防突措施的作业人员能够远离严重突出煤层,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区域防突措施主要有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2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对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实施预抽煤层瓦斯采用的方式,以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
1.1 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根据实际条件以及二1煤顶底板岩性综合考虑,在二1煤下方,沿一9底板先开岩巷作为对二1煤进行瓦斯抽放的预抽巷,底板巷断面面积为2×2.4m。
以5m×5m(倾斜×走向)的规格布置条带式网格穿层预抽钻孔,钻孔直径为75~89mm,在预定的控制范围内不留空白带。
按采面倾向长度42m,钻孔要控制到边界采面轮空线以外10m,在同一个断面打21个钻孔其中上行孔17个,下行孔4个,最长钻孔70m,钻孔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57°,钻孔要求打穿煤层,每打完一孔马上封孔、联网进行预抽,封孔方式采用聚胺酯封孔,孔深大于5m,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
1.2 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突出危险区掘进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1)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控制的条带长度轴线投影不小于60m,钻孔终孔间排距为3m,距煤层顶(底)板的距离为1.5m。
(2)
控制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20m、下帮10m范围内的煤层;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钻孔参数,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局部防突措施
局部有异常情况,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有:
(1)浅孔排放措施
采用zqg-55/1.3s型风动钻机实施超前排放钻孔。
排放钻孔设计:有效排放半径为0.75m,18个钻孔,共2排、每排9个,钻孔深度15m,钻孔直径φ75mm。
钻孔终孔位置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上帮7m、下帮3m;厚度控制全煤厚3m。
(2)当浅孔排放措施不能有效解决掘进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问题时,将在掘进工作面进行浅孔顺层抽放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钻孔投影孔深15m,条带长度范围控制全煤厚(3m),控制工作面上付巷外段巷掘进轮廓线以外上帮7m,下帮轮廓线3m,终孔间距3m,超前距不得小于5m。
在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后,正常情况下,工作面是安全可靠的。
但由于一系列因素,发生误判。
综合防治突出措施中最后一个关口是安全防护措施。
3 安全防护措施
(1)按照规定安装瓦斯断电仪和瓦斯传感器,并经常进行检查、调校,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切断整个工作面及上、下付巷内全部非本质型电气设备。
(2)巷道洒水时应避开传感器,以免影响监测值
的准确。
(3)监测中心密切注意该工作面的瓦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及公司领导;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必须加强人工检测。
(4)探头维修工在现场进行探头校对或修理时,必须携带便携仪,瓦斯异常时及时汇报。
4 机电
机电运输科负责对该区域供电加强管理,电管组防爆检查员每周检查2次以上,电工每天对工作面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队及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检查,消除隐患,杜绝失爆。
5 压风自救
(1)上、下付巷及切巷掘进工作面要求每5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靠近迎头的一组要求满足工作面最多人数使用,但不得少于15个;回采工作面在上付巷距工作面25~40m安设一组压风自救,下付巷在采面下口以外50~100m范围内安装一组压风自救,以上两组压风自救袋个数以工作面最多人数确定,在上付巷以外每50m、有人工作地点安装一组数量为5~8个的压风自救。
压风自救随采面的回采而外移。
(2)压风自救装置的高度要适当,开关位置便于操作,其高度距巷道底板1.2~1.3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压风自救系统压风供给量每人不少于0.1m3/min,压力为0.3mpa~0.7mpa。
坚持无风不生产。
6 避难硐室
上下付巷要求每掘进200m在巷道的行人侧施工一个避难硐室,避难硐室的容积和安全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包括电话、压风自救、自救器、饮用水等)。
7 防灭火
打钻地点应配备完好的灭火器、黄土以及可靠的水源,当打钻过程中有发火迹象或孔口出现明火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根据情况进行灭火,火焰熄灭后用黄泥将孔口封堵严实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8 防突避灾及避灾路线
(1)及时报告。
由施工单位跟班队长迅速通知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并利用最近的电话向调度室简要汇报。
调度室值班人员按“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迅速逐级通知到相关领导。
(2)断电。
调度室接到该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汇报后,立即通知切断该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3)撤离。
该工作面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后,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以最快速度撤退,瓦检员、安检员通知沿途人员撤离。
撤离同时要迅速打开压缩氧自救器并佩戴好。
在防治突出的实际工作中,要始终坚持狠抓现场管理,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防突管理工作,从每一位职工做起,教育职工把防治突出工作从细而做,全面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业务素质及自主保安能力。
参考文献
[1] 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3月1日.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