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附件2:。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建设局(城建局)、兰州市招标局: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及《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考虑到2008《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审批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及《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按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收入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运行管理,有无不按规定使用情况。
(三)服务条件方面是否符合甘建建〔2006〕222号以下规定: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省及省会城市建设工作交易中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它市、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2、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能够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并为建设工程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3、有不与任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并具有法人资格,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4、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5、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和专业人员;6、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统一,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依法实施监督。
《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259号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 08]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为工程建设提供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四)设计交易服务费(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 0%。
二、其他服务收费(一)网络服务费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二)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6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甘肃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甘价服务[2005]182号
甘肃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价服务[2005]182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房管)局:
最近,兰州市请示因房屋继承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转让手续费由谁承担和如何收取问题。
经请示国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77号)精神,经研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继承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属于转移登记范畴。
由于房地产权利人已不存在,考虑到继承是一种自然转移行为,为减轻群众负担,简化手续,参照外省市做法,现明确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因房屋继承发生权属转移,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不再收取转让手续费。
二、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结束——。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2006年2月15日下发的徐价服(2006)24号文“转发贯彻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将从2006年4月13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原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新的收费标准:(摘自徐价服[2006]24号)(一)、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
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按照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200(不含200)万元以下的,每宗5050元;(2)、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200—500(不含500)万元的,每宗7300元;(3)、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不含1000)万元的,每宗10700元;(4)、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000—1500(不含1500)万元的,每宗13900元;(5)、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500—3000(不含3000)万元的,每宗16900元;(6)、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3000—5000(不含5000)万元的,每宗20800元;(7)、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0一10000(不含10000)万元的,每宗27000元;(8)、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0000—50000(不含50000)万元的,每宗36600元;(9)、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00万元以上的,每宗47000元;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报告》(甘质技监计[2006]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结合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本着不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我省各级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装置进行计量检定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扣除财政拨款、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1、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房屋折旧费及维护费;2、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和维护费;3、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4、原材料费;5、人工工时费;6、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7、管理费(按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中包括检定证书工本费。
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补发。
补发证书收取工本费及手续费共20元。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检定费适当下浮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2011 514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甘建价[2008]302号 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8]302号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期,近期市场物价出现结构性上涨,建筑安装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增大建设成本,已影响到工程建设。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
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
4、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投标或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材料价格(预算价格或指导价格)与施工期发生的实际采购价或指导价格调整价差,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5、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各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工期在6个月之内且合同价款较小(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的工程,打足备料款时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期超过6个月或合同价款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建〔2008〕197号)收悉。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
200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执行期限已到。
根据近两年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对部分计费标段予以重新划分并调整收费标准。
现将重新审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凡按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一定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能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并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考核,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不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9.26•【字号】甘价房地[2000]199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2000年9月26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建[2000]248号文件悉。
我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150号)试行期已满一年。
根据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你厅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承、发包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为招标单位提供评委专家库。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4、集建设、监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交易服务费。
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省外承包方缴纳1%的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0.5%的交易服务费。
2、信息服务费。
对进入交易服务机构获取信息的承包方,每项信息收取50-100元的信息服务费。
工程交易服务费(甘价服务[2008]210号)
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地点要进行公示,收费前须向省物价局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条件、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及收支的执行情况按年度或随机进行审查和考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收费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若期间无调整执行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你厅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
省物价局甘价服务〔2006〕12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但发文之日前已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交易收费标准批复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
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各市、州物价局。
甘肃省物价局办公室2008年7月31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表:
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甘发改服务【2011】299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1]299号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和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从2011年5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转让、租赁手续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严格按国家要求降低收费标准。
对住房交易手续费严格执行国家免收政策,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将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5〕229号)中的M≤500的费率由3‰降为2‰,500<M≤1000的费率由2.3‰降为2‰。
各收费的执收单位在4月20日前到各级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的跟踪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收费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收费年审,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不执行免收政策等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今年下半年,省发展改革委将对全省建设项目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四、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有效降低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和保持房地产价格基本稳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备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编制业务按编制人出具的成(结)果文件的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
鉴定业务按标的物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
3、审核业务按送审项目工程造价为收费基数先计取基本费;审核(增)减额追加费用以送审项目工程造价核减额计费(只按核减计费,不抵消核增额)。
4、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有审核项目的按本通知相应审核项目标准另计审核减额追加费用,不得再计取基本费用。
5、编制工程量清单业务可先预收10000元编制费,完成后再按工程中标价为收费基数计费多退少补。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单位工程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
例如:某单位工程中建筑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100×4‰=0.4(万元),(300-100)×3.8‰=0.76(万元),(500-300)×3.5‰=0.7(万元),(1000-500)×3.2‰=1.6(万元),(2000-1000)×3.0‰=3.00(万元),(3000-2000)×2.8‰=2.8(万元),
合计收费:0.4+0.76+0.7+1.6+3.00+2.80=9.26(万元)。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甘肃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390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甘肃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甘肃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390号)省人事厅:你厅《关于申请增加我厅下属甘肃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收费项目的报告》(甘人发[2004]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开展人才交流服务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开展服务收费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自愿有偿的原则。
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相关费用。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行政机构,在办理正常干部调动服务时,不得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
五、你厅要督促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向用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甘肃省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收费标准序号收费范围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一人事代理调档服务人.次5-20代办户口人.次50代办身份证人.次10代办住房公积金人.次50代办医疗保险人.次50代办职称考试报名人.次20代办职称评审(分高、中级)人.次100初级职称定职人.次50代办养老保险人.次30代办计划生育指标人.次50代办转正定级手续人.次50人才引进服务费人.次自定流动人员调往外省服务费人.次自定招聘摊位费次自定二人才派遣人才派遣、输出服务费人自定三人才交流大型人才交流会门票人.次2-10网上查询打印费人3求职人员网上查询时5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平米.月100网上发布信息字.月1人才推介服务费人.次协商10%人才输出手续费人次30四人才服务委托人才培训服务费家自定五资料费表格、资料费份按成本——结束——。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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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210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建〔2008〕197号)收悉。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
200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执行期限已到。
根据近两年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对部分计费标段予以重新划分并调整收费标准。
现将重新审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凡按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一定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能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并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考核,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不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按《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地点要进行公示,收费前须向省物价局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条件、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及收支的执行情况按年度或随机进行审查和考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收费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若期间无调整执行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你厅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
省物价局甘价服务〔2006〕123号文同时停
止执行,但发文之日前已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表:
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