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陕西西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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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差错、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

医疗纠纷差错、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

西安市结核病医院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罚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院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罚办法所称:1、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2、医疗纠纷:指病人及家属对医务人员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失误(或差错),对病人出现的伤残、死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但是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的分级:1、医疗差错: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

2、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其他后果的。

3、医疗纠纷参照医疗事故进行分级。

第四条医疗差错及事故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差错及事故,根据相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第五条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的处理:1、发生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后,经治或当班医师应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主任,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

2、科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实事求是的写出情况汇报,在12小时内上报医务科,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及科室初步意见。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问题及对策
( ) 二 完善 立 法 , 弥补 不足
水平参差不齐, 在审判 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困惑和问题, 亟待研究和解决。
【 关键 词】 医疗 损 害赔 偿 ; 问题 ; 因; 策 原 对 【 中图 分类 号 ] 9 51 D2. 【 文献 标识 码 】 A 【 章编 号 ]6 3 29 (0 20 一o 7 一O 文 17 - 3 12 1)1 00 2
法鉴定机构鉴定 , 消除了被侵权 人因医学会 组成人员的身 份而对医学会鉴定结论 的怀疑 。但在审判实际 中, 法定的 司法鉴定机 构对 医疗损害鉴定大都缺乏专家 队伍和技术设 备支撑, 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存在困难 , 少数法 院仍沿用 旧规 定, 将鉴定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继 续委托 医学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造成 了司法实践与
二 、 因 分析 原
案 由不尽 相同, 造成此类案件案 由混乱 的现象 。
( ) 疗损 害 鉴 定 混 乱 二 医
在《 侵权责任法》 颁布 的同时, 最高人 民法 院发布 了《 关
于适用< 侵权责任法> 若干 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通知》 3条规定 :人民法 院适用 《 第 “ 侵权 责任法》 审理 民事 ( ) 一 新法 学习理解不透 《 侵权责任法》 出台后, 最高人民法 院曾举办学习班, 集


存在 问题
纠纷案件 , 根据 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 医疗损
害 鉴 定 的 , 照 《 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法 鉴 按 全 定 管 理 问题 的 决 定 》 《 民法 院对 外 委 托 司法 鉴 定 管理 规 、人
( ) 由认 定 不规 范 一 案
法 律 规 定 的脱 节 。

西安医保处方管理规定(3篇)

西安医保处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处方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西安市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处方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二)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加强基金监管。

第二章医疗保险处方开具第四条医疗保险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第五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日期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二)疾病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三)用药品种、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符合临床用药规范;(四)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五)病历记载与处方相符。

第六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时,应当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告知以下内容:(一)病情、诊断结果;(二)用药目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三)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

第七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处方纸,并按照规定项目填写。

第三章医疗保险处方审核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开具医师的资格、执业范围;(二)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诊断、用药合理性;(三)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使用是否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四)处方金额、报销比例等。

第十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结果分为以下几种:(一)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并告知理由;(三)有疑问的,退回医师重新开具。

第四章医疗保险处方管理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制度,包括:(一)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处方开具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三)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查制度;(四)处方信息化管理制度。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一、补偿模式全市统一为以住院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性病补偿及大病商业保险补偿的模式。

二、住院补偿基金使用(一)封顶线。

封顶线设定为每人每年25万元。

(二)起付线、补偿比例及补偿办法。

1.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85%;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简称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7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过渡期政策。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原政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以下标准: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补偿比例为6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70%。

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为5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60%。

2.补偿办法。

起付线以上按比例给予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参保患者住院总费用减去“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和“起付线”之后,按比例补偿。

(三)特殊人群补偿。

1.高龄老人住院补偿。

参保人员中80岁以上(含80岁)老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8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中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

参保住院患者年龄计算时间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下同。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补偿。

(1)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四种疾病,出院时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计算,补偿比例85%,年度累计每人封顶线为30万元。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在门诊治疗时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70%,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500元。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 严重程度:评估医疗事故的对患者健康和生命的影响程度,包括轻微、中度和重大三个级别。

2. 可预防性:评估医疗事故发生的可预防性,包括可预见性、可避免性和可控制性等因素。

3. 知情同意:评估医疗事故中是否存在患者对治疗方案、风险和可能后果等事项未充分知情的情况。

4. 过失程度:评估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或疏忽,包括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正常医疗行为。

5. 法律责任:评估医疗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伦理、法律违规等问题。

根据以上几个因素综合评估,可以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不同的级别,如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等,以便医院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管理手段。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的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服务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及时、公正、有效处理,防止医疗纠纷扩大化、恶化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处理。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搞虚假宣传、虚假诊疗、隐瞒病情、滥用药物、降低医疗质量等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保护等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认定和调解第七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争议。

第八条医疗纠纷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证据收集、分析和判断,不得一律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认真听取患者或者其家属的陈述,梳理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漏或者被故意篡改。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应当公正、合理,遵循事实、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调解措施,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参加调解。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专业。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诉讼应当依照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完备,案件应当由专业、公正的法官审理。

第十六条参与医疗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尊重诉讼程序、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诉讼机密。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预防医疗纠纷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西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西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西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根据《陕西省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西安市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可以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医院每天的实际伙食费用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 普通病房:每日伙食补助费不超过28元。

2. 普通单间:每日伙食补助费不超过30元。

3. 标准单间:每日伙食补助费不超过40元。

4. VIP单间:每日伙食补助费不超过6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范围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情况:
1. 住院期间每日的实际伙食费用。

2. 住院期间发生的加餐费用。

3. 住院期间因病需要特殊饮食的费用,如清淡、低盐、低脂等。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间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间为实际住院天数,不足一天以一天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申报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申报方式为在出院时向医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住院发票、住院记录等。

以上就是西安市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及相关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安医疗律师:陕西最牛的医疗纠纷大论战

西安医疗律师:陕西最牛的医疗纠纷大论战

西安医疗律师:陕西最牛的医疗纠纷大论战女研究生赵芸在住院期间自杀身亡,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西安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赔偿死者亲属23万,交大一附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代表医方的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著名律师梁胜国与代表患方的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著名医疗律师高西宁就医院该不该承担责任,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7法庭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医患纠纷大论战。

现将双方论战实录于下,以飨读者。

医方梁胜国律师:西安交大一附院对患者赵芸在住院期间的人身安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监护责任和义务。

患者赵芸因“急性精神障碍”入住交大一附院精神科后,因交大一附院精神科系开放式病房,该科的设置不同于传统的精神病院,其职责主要是对患者提供诊疗护理服务,不可能也没有法定义务对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职责,故医护人员在患者入院之初即对患者陪护人员进行了陪护知识培训,并针对患者的病情强调陪护人员要防止患者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明确患者的人身安全由陪护人员负责,要求陪护人员对患者进行24小时陪护。

同时,医院与陪同患者前来住院治疗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辅导员寸建伟签订了《精神科患者在住院治疗中的有关事项说明签字书》,寸建伟老师也随即安排两名同学对患者进行24小时陪护,落实了对患者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见,医院对精神病患者赵芸的人身安全是非常关注、非常重视的,并采取安排了监护措施,并非一审判决中所称“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2008年1月16日下午,患者父亲赵连文由外地赶至医院接替了患者同学的陪护工作,患者的同学离开前也曾交待患者父亲注意加强防范,防止患者发生自杀等意外。

由此可见,从2008年1月16日下午患者同学与患者父亲进行陪护交接之时起,对患者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人是患者的父亲赵连文,而赵连文正是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精神病患者赵芸负有法定监护职责的法定监护人。

患方高西宁律师:“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法定的神圣职责。

2023年陕西省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2023年陕西省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2023年陕西省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2023年陕西省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如下:1. 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等。

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等。

2.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根据住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

一般住院报销比例为75%,特殊住院报销比例为90%。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根据住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

一般住院报销比例为75%,特殊住院报销比例为90%。

3. 门诊费用报销标准: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本费、门诊化验费、门诊检查费等。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为50%。

门诊费用报销标准: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本费、门诊化验费、门诊检查费等。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为50%。

4. 药品费用报销标准:陕西省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一般情况下为50%。

药品费用报销标准:陕西省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一般情况下为50%。

5. 检查费用报销标准:根据检查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报销比例,进行相应的费用报销。

检查费用报销标准:根据检查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报销比例,进行相应的费用报销。

6. 治疗费用报销标准:根据治疗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报销比例,进行相应的费用报销。

治疗费用报销标准:根据治疗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报销比例,进行相应的费用报销。

7. 手术费用报销标准:根据手术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报销比例,进行相应的费用报销。

手术费用报销标准:根据手术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报销比例,进行相应的费用报销。

请注意,以上报销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报销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为了获得更准确的报销信息,建议您咨询相关医保单位或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纠纷甲方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甲方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甲方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甲方赔偿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赔偿:包括患者因医疗纠纷导致的就医费用、住院费用等医疗相关费用的赔偿。

2. 护理费用赔偿:当患者需要额外护理或康复治疗时,甲方可能需要支付相关护理费用的赔偿。

3. 残疾赔偿金:如果患者因医疗纠纷导致永久性残疾,甲方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残疾赔偿金。

4. 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纠纷可能给患者造成心理创伤,甲方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5.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如果患者因医疗纠纷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甲方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和具体金额会因各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

同时,在医疗纠纷的赔偿过程中,还会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陕西省医疗收费标准

陕西省医疗收费标准

陕西省医疗收费标准陕西省医疗收费标准是指在陕西省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医疗资源,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

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地区、服务内容等因素进行调整。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当按照医疗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

医疗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医疗机构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患者的支付能力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三、医疗收费的公示和透明。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收费标准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或公布,以便患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医疗收费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明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确保医疗收费的透明和公开。

四、医疗收费的监督和投诉。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收费的监督,确保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对于患者对医疗收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提出投诉,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医疗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医疗机构在收取医疗费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医疗收费的管理和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收费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收费的规范和合法。

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医疗收费的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在收取医疗费用的同时,应当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体验。

总之,陕西省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公正。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性规定1、本意见所称医疗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⑴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⑵因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却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⑶其他违反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引起的赔偿纠纷。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意见处理。

因非医疗机构的医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及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3、单位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行医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4、医疗机构起诉要求患者出院,终止医疗服务合同或要求患者偿还拖欠医疗费用的,按合同纠纷案件受理。

在已经审理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将上述请求作为反诉提起的,告知其另案起诉。

袁文娟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文娟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文娟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文娟;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当事人】袁文娟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袁文娟【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陈杨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杨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杨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杨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杨杨征【代理律所】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文娟【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袁文娟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复印的32张病历与医院提供的病历中,不一致部分仅为首页上医院补记了疾病编码,与医院对袁文娟的诊断治疗无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3 00:05:34袁文娟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5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文娟,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指定监护人:李富荣,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XX 街道XX村XX组,系袁文娟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标准
首先,高风险医疗纠纷通常指的是那些可能导致患者严重伤害
甚至死亡的医疗事故,比如手术失误、药物过敏反应等。

这类纠纷
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将对患者造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损害,甚至
危及生命,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和防范。

其次,中风险医疗纠纷可能包括一些术后感染、药物不良反应
等一些较为常见的医疗事故,虽然不会对患者造成严重的长期影响,但也需要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以免演变成高风险事件。

最后,低风险医疗纠纷可能包括一些医患沟通不畅、服务态度
不佳等问题,虽然不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直接伤害,但也会影响医
患关系和医院的声誉,因此也需要引起重视。

在评估医疗纠纷风险时,一般会考虑医疗行为的安全性、患者
的健康状况、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后进行分类。

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包括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等,以降低医疗
纠纷的发生率,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全世界,有着各种各样的疑难杂症,但随着世界的医疗技术不断的发展,不少的疑难杂症逐渐被攻克,这对于人类的医疗事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但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所以医生与病人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那么,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的为你介绍一下。

一、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西安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评级标准

西安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评级标准

西安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评级标准
西安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评级标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医疗质量: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施设备、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估。

2. 医疗安全:评估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医疗事故处理能力、医疗纠纷处理能力等方面。

3. 医疗效益:评估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合理性、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

4. 服务态度:评估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服务态度、患者满意度等方面。

5. 信息公开:评估医疗机构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包括医疗机构的资质证书、医疗服务项目、医疗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医疗机构可以被评为不同的信用等级,例如:AAA级、AA级、A级等。

这些评级标准旨在鼓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西安市第一医院、程新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第一医院、程新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第一医院、程新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6【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09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守鸣杨晓昱张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第一医院;程新华【当事人】西安市第一医院程新华【当事人-个人】程新华【当事人-公司】西安市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任芮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张婷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张鸽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芮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张婷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张鸽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芮张婷张鸽【代理律所】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西安市第一医院【被告】程新华【本院观点】程新华在西安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西安市第一医院对程新华行“左眼Phaco+前部玻切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程新华在西安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西安市第一医院对程新华行“左眼Phaco+前部玻切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

程新华认为西安市第一医院对其诊疗存在过错导致其左眼彻底失明,本案病例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西安市第一医院对程新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程新华的损害后果原因力为同等原因,故西安市第一医院应对程新华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西安市第一医院对程新华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中未按责任进行划分,存在不妥之处,故本院予以变更。

关于西安市第一医院上诉称程新华其本身疾病已经构成残疾,其只应在加重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一节,本院认为不管程新华自身疾病是否已经构成残疾,但是因为西安市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程新华现成二级伤残,护理为大部分依赖,故应以程新华所造成的后果由西安市第一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西安市第一医院该上诉请求不予采信,关于一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本院审查亦认为无不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2.21•【字号】陕价费调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20号2003年2月21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医疗事故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的改变,致使鉴定成本相对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设区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下列试行标准收取鉴定费。

1、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000元/例次;2、设区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0元/例次。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预先缴纳。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支付。

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召开专家鉴定会或已做出鉴定结论,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并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但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40%,其余退还缴款人。

受理后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10%,其余退还缴款人。

三、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的,按A3纸0.4元/张、A4纸0.3元/张收取复印费。

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

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

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防范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修订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二、《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事故其定义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导致病人不满意或对患者机体造成伤害。

(经济赔偿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三、《办法》强调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五、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六、科室应有计划的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七、各级医务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班后及节假日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八、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发药、注射、静滴、抽血、输血或血液制品、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九、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禁止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十、急救中心各部门医护人员须保证24小时在岗。

危重抢救应分秒必争、紧张有序,组织严密,上下级各负其责。

在场人员不讲与抢救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医务人员务必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完成抢救病历记录,并附加补记说明。

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补充和日常维护。

十一、各种药物注射应严格按医嘱执行,护士应密切观察注射过程,对发生不良反应或意外者,应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置。

门诊患者注射后发生不适症状的应留观。

十二、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实事求是,不夸大疗效,严格执行医院知情同意管理制度,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7.05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事故
正文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
答复
(1994年7月5日)
陕西省卫生厅:
你厅(94)陕卫医函018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

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

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涂改、伪造的部分,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

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对涂改、伪造病案的当事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者,按干部任免权限,由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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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版
日期:2017年04月17日
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各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2016-2017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参考数据
陕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440元
陕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369元
陕西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396元
陕西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568元
陕西省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96元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注意以票据为准)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三、护理费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注:西安市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以100—150元为标准。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四、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五、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130元(省内)/150元(省外)×住宿时间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七、营养费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司法实践为30元/天)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三)计算公式:
【60以下】残疾赔偿金=28440(城镇)/9396(农村)×20×伤残系数
【60--75】残疾赔偿金=28440(城镇)/9396(农村)×[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残疾赔偿金=28440(城镇)/9396(农村)×5×伤残系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100%=568800元
二级伤残为568800元×90%=511920元
三级伤残为568800元×80%=455040元
四级伤残为568800元×70%=398160元;
五级伤残为568800元×60%=341280元;
六级伤残为568800元×50%=284400元;
七级伤残为568800元×40%=227520元;
八级伤残为568800元×30%=170640元;
九级伤残为568800元×20%=113760元;
十级伤残为568800元×10%=5688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187920元;
二级伤残为187920元× 90% =169128元;
三级伤残为187920元× 80% =150336元;
四级伤残为187920元× 70% =131544元;
五级伤残为187920元× 60% = 112752元;
六级伤残为187920元× 50% = 93960元;
七级伤残为187920元× 40% = 75168元;
八级伤残为187920元× 30% = 56376元;
九级伤残为187920元× 20% = 37584元;
十级伤残为187920元×10% = 18792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十、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额=56896元÷12个月×6个月=28448元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19369城镇)/9396(农村)×(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
【18--60】生活费赔偿额=19369(城镇)/9396农村)×20 ×伤残系数
【60--75】生活费赔偿额=19369(城镇)/9396农村)×[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19369(城镇)/9396农村)×5×伤残系数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十三、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计算公式:
【60以下】死亡赔偿金=28440(城镇)/9396(农村)×20年
【60--75】死亡赔偿金=28440(城镇)/9396(农村)×[20-(实际年龄-60)]
【75以上】死亡赔偿金=28440(城镇)/9396(农村)×5年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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