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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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代码,15位;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地址:(以营业执照为准)

开户银行:

账号:(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账号)

营业执照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变更以上信息,应及时告知对方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如果总包合同适用税率为11%,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

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总承包工程的绿化工程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所有绿化工程,具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加盖好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施工图纸内容为准。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修改)

1.3.1种植土:

种植土土源开挖、装车、运输、摊铺等按施工图完成本分(部)项或工序工程的所有工作。

1.3.2撒播草种:

种植区域草种施肥、翻土、播种、浇水及养护等按施工图完成本分(部)项或工序工程的所有工作。

1.3.3草皮:

种植区域施肥、翻土、草皮装车,到甲方施工地点的运输、卸车、铺设、整平、浇水及养护等按施工图完成本分(部)项或工序工程的所有工作。

1.3.4乔木、灌木和攀援植物:

移栽树木运输和固定、种植区域确定、树坑挖刨、栽植与施肥、树木栽植后的支撑、浇水及养护等按施工图完成本分(部)项或工序工程的所有工作。

1.4 承包方式与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结算。

第一种方式:实行费率承包。参照甲方与建设单位总包合同的结算方式,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中乙方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

的 %作为乙方的结算总价款。扣除部分作为甲方的管理费。

第二种方式:实行固定单价承包,暂定总额(税前价):

元。增值税另计,税率为 % ,付款前须按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票。暂定总额(含税价):元。详见2.1《工程量清单》。

以上两种方式单价均包含为完成该专业分包工程设计图纸内的

所有内容,不括但不仅限于为完成上述1.4条工作内容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和规费、税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具体包括: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试验检测费、缺陷修复费、成品保护、冬季(雨季、夜间、特殊地区、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环保费、生产和生活临时(临建)设施费、生产和生活水电费、施工辅助费、施工人员设备进退场费、临时用地费、前期施工准备费(如施工场地平整费、辅助便道的维修费等)、配合协调费(另外平行发包、甲方指定分包、甲控乙供材料)、扰民费、甲供料采购保管费、民扰费,以及进场人员保险、规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且包含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未列子目的一切费用。合同单价中未列项目双方均认为已包括在其相关计价项目之内,除此之外,甲方概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2 合同价款调整:(2.1-2.5为采用第二种结算方式选用,如采用第一种结算方式请视情况删除)

2.1工程预计数量、单价和清单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工程量清单

清单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①清单中合同单价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工程量是预计数量,最终结算数量按照2.2条款工程量确认方式进行计算。

②清单单价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③完成种植土工序所必须的人员、设备、材料等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工作的费用,其中乙方提供种植土土源,乙方负责运输,其运输费用包含在单价中。

④甲方只负责提供电源至变压器(一级),变压器(一级)至各施工点的电线架设和维护配电箱的安置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

⑤完成撒播草种、草皮铺设、树木移栽所必须的人员、设备、材料等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工作的费用,其中乙方提供草种。

⑥甲方不承担因设计变更、地方矛盾、乙方自身原因、天气因素、材料价格上涨等意外或者风险给乙方所造成的停工费、设备停滞费等损失。

⑦(其他清单说明)。

2.2工程量确认

以乙方实际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并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签认的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当实际施工数量超过设计量或者建设单位计量批复数量时,超出部分不予结算。

2.3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各实体分项工程变更超过本分项工程±5 %时,其超出部分按实增减。±5 %(含)以内则不予调整。(或依据主合同中的约定范围进行调整)在工程量报价单中有相应项目的按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无类似项目的由乙方在有效期内报送综合单价经甲方审定后进行调整。

2.4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的签证与索赔单。 5 万元以内的经甲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审批认可后生效; 5 万元以上的签证、索赔单须经甲方所属上级分(子)公司审批同意后生效。(视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修改)

2.5需要采用点工方式的,甲方通知乙方以点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下表中单价计算,点工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或

采用点工计价的工作,乙方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甲方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和耗用工时;

3)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2.6 因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无法满足要求,甲方指定其他分包人完成本合同内的相关工作时,相应款项按发生的实际金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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