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青政办〔2022〕86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2022〕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开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增动力的重要举措,以完善机制为牵引,以招大引强为重点,以园区平台为载体,以创新方式为路径,以提升能力为基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保障,奋力开创招商引资新局面,为建设“六个现代化新青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加强省级层面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各市州及园区招商引资主体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全面招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围绕一二三产业龙头企业开展全面招引,突出重点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点面结合,靶向发力,实现重点产业领域招商引资新突破。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搬迁贫困户到良好的生活环境中,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为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和运营,在此,制定以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易地搬迁作业的质量和效率,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以农户为主体,旨在提供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强社区建设,提升贫困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生产生活需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规模。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地处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地区;(二)地处生产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三)地理环境安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与搬迁户原有居住地保持合理距离,方便他们继续从事原有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应充分征求搬迁户和当地居民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建筑的结构稳定、材料安全,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注重节能环保,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配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满足搬迁户生产生活的需求。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搬迁户教育、医疗、就业等需求,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就业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旨在阐明“十四五”期间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文件,是制定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年度工作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三五”期间主要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省情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和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有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最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最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时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应当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2.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3.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4.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5.XXX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易地搬迁管理办法---副本
《易地搬迁管理办法---副本》摘要: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化隆县昂思多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易地搬迁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青政办[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青海省支黄办2006年11月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20日青政办[2006]162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居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提高移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扶持对象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
第二章扶持内容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内容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建设。
扶持项目受益人必须是大中型水库移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供水、通电、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
特色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中藏药材种植加工、牛羊育肥、农畜产品加工、水产养殖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第四条扶持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上报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由移民安置区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移民安置部门报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移民安置部门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后,按程序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四章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第六条工程建设资金为国家专项、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单个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青政办[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五”期间,国际国内产业分工加速调整,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
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等优势,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四个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和“四区两带一线”规划布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鼓励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目标,加强环境保护,集约利用资源,提高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布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实现“四个发展”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引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青政办[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
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
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24]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24]37号)
无
【期刊名称】《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2024年1号文件中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今年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市州
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
【总页数】27页(P5-31)
【作者】无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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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青海省城市新建住房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青海省城市新建住房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青发改收费〔2014〕820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住房保障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青海省城市新建住房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电力公司、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大对青海电网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合表用户电费负担偏高的问题,切实落实居民阶梯电价制度,规范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我省出台了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收费政策,推进了这项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
为有效解决此项政策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的顺畅执行,经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政策的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期内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暂不调整新建住宅商品房继续执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3〕181号)规定的供配电工程配套费试行收费标准。
待试行期限满前三个月(试行期为2013年2月5日—2015年2月5日),由青海省电力公司重新报批,我委将根据成本监审情况,进一步组织测算、论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拟定正式收费标准一并进行调整,报经省政府审定批准后重新下达执行。
二、新建保障性住房供配电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场)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鉴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基本为国家、省市补助资金,对政府投资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不收取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
xx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xx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04〕112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05〕105号)精神和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的地区,年人均收入在958元(2000年现价)以下的农民;(二)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农民;(三)生活在地质灾害频繁,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民。
第五条有关乡镇要组织乡、村、社干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将易地搬迁的人口分布及状况摸透核实,确定好搬迁对象。
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即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应优先考虑。
此项工作应在项目申请当年元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试点阶段以整村、整社的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八条主要安置模式(一)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二)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闲置地集中安置;(三)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安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青政办[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3]1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1日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省财政厅2013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快推进“生态立省”战略,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级政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透明,力求公平。
合理选取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因素,采用统一的计算公式和方法分配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加大省财政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在认真落实三江源生态补偿政策的同时,给予生态保护引导性补助。
(三)奖惩结合,强化约束。
完善生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转移支付范围包括:(一)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所在县;(二)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所在县;(三)青海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所在县。
第二章分配办法第四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纳入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体系,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县测算,直接拨付到县。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青政办[2007]174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青政办[2007]17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职责分工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省级移民安置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规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履行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地区间移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牵头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制定有关年度计划。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专项工程项目计划,并根据批准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移民资金,监督检查州(地、市)、县级移民安置部门的财务工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财务工作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编制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青政办〔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2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9日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活动,有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农牧民住房抗震性能,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牧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安全宜居、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经济适用、抗震防灾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牧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探索建立农牧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和使用安全的监督指导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牧民在自建住房时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
鼓励和支持农牧民积极参与农村住房保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乡镇建设管理专职人员,下沉监管力量,强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牧民住房建设施工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建筑风貌的引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3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5日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强化统筹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政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要求,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全省公共电子政务网络及政务云平台省直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政务信息门户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一审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便捷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统一审批,减少浪费,强化业务系统应用,提高效率和质量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且系统功能相对简单技术成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深度能够达到可概算可实施的,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已经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青海省发展战略安全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第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基础信息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批程序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全口径审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先建,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在项目建设阶段明确系统所有权及提交成果(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便于后续项目升级完善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各有关部门对需要省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实施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各市州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对于新设立部门或未列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与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平台及青海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情况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监管平台汇总形成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十九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一)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就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初步验收;在通过初步验收后1个月内,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初步验收意见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项目建设期限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是否完成整体建设情况进行审评,并检验软硬件设施功能是否达到目标要求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青海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三十条加强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二)对于未纳入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四)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拨付项目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信息化发展水平和国家网络提速降费等情况,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管理,确保运维成本逐年下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三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青海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拨付运维经费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对未批先建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三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的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的不切实际盲目追求过高标准的系统设备长期搁置造成损失浪费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安排该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青政办〔2017〕179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4日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全省及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全省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青政[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6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加快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是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四个发展”的必然要求。
“十一五”期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227个村(社),搬迁安置10930户、50706人。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彻底改变了贫困群众的居住环境,拓宽了增收渠道,加快了脱贫致富的步伐。
但目前全省仍有10万余人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地区,行路难、看病难、增收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就地难以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快贫困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脱贫致富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加大易地扶贫力度,突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扶贫产业,强化转移培训,拓宽增收渠道,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脆弱、生存环境严酷地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尊重规律、群众自愿,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合力攻坚的原则。
(三)预期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安排搬迁322个村(社),2.36万户、10万余人。
(四)资金筹措共需投资23亿元。
通过争取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国家发改委易地扶贫专项试点资金,以及本省各级财政资金、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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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7]6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5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7〕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局拟定的《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充分发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扶贫脱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青海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青海省易地搬迁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要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和“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科学规划、完善配套,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市、区)抓落实的机制,确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搬迁对象和搬迁方式、安置方式及安置区选择、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严格依据《青海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青海省易地搬迁脱贫攻坚行动计划》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根据规划实施进度,按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求精准到户、精确到人,实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要明确本级易地扶贫搬迁的总体思路、规划目标、搬迁规模及安置方式、建设内容、资金测算与筹措方案、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六条各项目县(市、区)根据省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提前编制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将翌年项目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计划逐级报发展改革和扶贫开发部门。
省扶贫开发局审核汇总后,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投资建议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纳入当年省级财政支农和扶贫专项资金整合安排方案,并以此作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平台融资的建议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做好项目储备,并按要求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衔接落实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通知县(市、区)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程序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选择项目迁出区。
市(州)、县(市、区)政府调查申请搬迁项目村自然资源、社会发育、住房条件、人口构成、劳动力状况、生产资料、经济来源、家庭收入、生活消费、搬迁原因、地质灾害类型和程度、搬迁意愿、安置去向。
在此基础上,重点选择自然环境严酷、自然灾害严重、自然资源严重匮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后,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