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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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吉政办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其成员由省委、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省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的省安委会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安委会职责:(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四)研究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五)研究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六)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九)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十)监督检查各市(州)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十一)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13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抓什么、怎么抓、怎么确保不发生事故等重大问题,切实完成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长效机制落实,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括两类规范,其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组织结构及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制度管理、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项内容。

同时,各行业也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实施方案,这两类规范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抓好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的主线。

2021年农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2021年农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农机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为全面落实《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省交-警总队、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联合组织全省各地交-警、农机监理部门,针对在道路上行驶的农机车辆开展一次大检查、大整改活动,消除农机车辆安全隐患,防止农机车辆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为指导,以创建“平安交通、平安农机”和构建“平安农村、和-谐农村”为主线,充分发挥公安交-警和农机监理的监管职能,加大农机车辆执法力度,整治农机车辆安全隐患,共筑农村道路安全防线,严厉打击各类违章违法行为,遏制农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活动时间7月15日至10月15日。

其间开展三次统一行动,集中上路查处农机车辆违法行为,统一行动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主要内容(一)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或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二)驾驶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挂车无夜间反光装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四)酒后或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五)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六)驾驶拼装改装的拖拉机或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监管水平。

各市(州)交-警和农机监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大整改活动。

以市(州)为单位,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公安交-警领导、农机监理所(处)长共同协商开展检查活动。

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农机车辆交通安全形势进行认真研究,形成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农机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确定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联合 ___,对查出的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吉政办明电[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重点开展九项专项整治。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要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做好水害防治。

二、三季度,由于季节性因素影响,瓦斯、水害等灾害比较突出,历来都是事故多发季节。

要按照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攻坚战的要求,全面落实《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各项规定,努力提高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基础工作,为控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供保障。

积极做好整顿关闭工作,加大对省政府确定关闭的127个矿井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加强对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矿井的联合执法,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提高化工装置(设施)安全合规性,有效治理因设计不到位而产生的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现就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设施)安全设计诊断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安全设计诊断范围(一)企业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二)装置(设施)范围: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内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生产装置和危化品储罐设施,经营企业内涉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罐设施。

生产装置指由工艺设备及设备辅助附件等组成的能完成产品生产的功能系统。

(三)未经正规设计范围:在役化工装置(设施)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不符。

鼓励已经整改设计企业对照设计诊断要求深化完善设计。

二、安全设计诊断主要内容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开展诊断。

安全设计诊断工作要对装置(设施)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化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查审核,全面查找设计不到位产生的隐患,并及时整改治理,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一)装置(设施)布局诊断主要内容:1.装置区内装置储罐(组)布置,储罐区、装卸设施布置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等。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准备工作。

并请没有列为重点督查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

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3]3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3]3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3]35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各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目前已进入夏季,基本建设全面开工,高温、雷电、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增多,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生产风险加大。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再安排、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推动企业全面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二要继续突出抓好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目前,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要高标准抓好落实工作。

继续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真停,真查,真改,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组织专家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科学有序进行整改。

对于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矿井,要组织专家制定复产复工验收方案,严格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和程序,坚决做到不达标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对于暂时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矿井,要深刻吸取山东省章丘市埠东粘土矿“5.23”透水事故教训,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专门人员死看死守,看住井口,管住炸药,严防非法违法开采及盗采行为。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办[2017]20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8.10【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安监管办〔2017〕202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令),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0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令),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8.01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2011]235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实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预案评审
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

(一)评审准备。

1.申报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单位法人或应急、安。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综合防范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充分发挥职工和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发全社会安全生产积极性。

第四条吉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的监管,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七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和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责力度,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第九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2.27【实施日期】2013.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吉林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2月27日吉林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认真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等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全省范围内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实施专项治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跟踪问责,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餐饮场所要采取停产停业等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并着力构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设置和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质监部门对钢瓶出具的检验证明、消防验收意见书等);3.燃气管线穿越防火墙或阀门、压力表设置在楼梯间内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吉市安委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安委办发〔2013〕4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现将《吉林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2月5日吉林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文件精神,按照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3]68号)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各项要求,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的基本原则,加快构建覆盖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都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三、重点任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区域全覆盖的“网格化”监管。

排查治理隐患 确保安全生产——省农委印发《全省农业系统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排查治理隐患 确保安全生产——省农委印发《全省农业系统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排 查 治 理隐 患 确保 安 全 生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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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 印发《 全省农 业系统集 中开展 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行 动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全省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行动方案》 紧急通知文件要求 , 省农委印发了《 全省农业 系统集 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1月 1 。1 5臼召开了
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为重点 , 扎实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
检 查 。全 面 排 查人 员密 集 场 所 以及 高层 和 地 下建 筑 、三合 “



“ 多合一” 生产经营场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 严
在的问题 , 查找薄弱环节 , 强化整改措施。进一步 ≥ 省农委 副主任于文 波在会议上作 重要讲话 度 不落实 、安全检查流于形 薯
属地管理 为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 和“ 、谁主管 、 谁负责” 的原 为 。 是煤 矿 、 险化 学 品和 烟花 爆 竹及 农村 户 用沼 气安 全 。 三 危 煤矿 则, 并对各级农业、 乡镇企业 、 农机、 农垦部门和企业 、 单位开展安 要以瓦斯及水害防治 、 小煤矿整顿关闭 、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安 全生产工作及治理行动责任进行 了明确分工 : 、 农业 乡镇企业、 农 全生产措施和规定的落 实为重点 , 以严防和杜绝抢任 务、 突击生 机、 农垦部门责任分工。省农委各分管副主任对所分管部门和行 产 , 严禁超能力 、 超强度 、 超定员生产为主要内容 , 全面进行隐患 业( 领域 )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 一岗双责制”亲 自部署、 , 检查 、 落实 排查治理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排查生产 、储存 、 经 国家和省委、 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这次隐患排查 营 、 运输 、 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的安全隐患, 强化治理“ 三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吉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坚决完成好国家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改革创新、明晰责任、严格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织领导。

省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吉办发〔2016〕4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吉安监管协调字[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协调字[2007]97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保证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切实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能否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并取得预期的成效,思想认识是关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此次专项行动做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工作战线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而必须承担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促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到位的有效形式;是锻炼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的一次很好的机会。

要认真仔细研究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排查治理隐患的重点内容。

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揭露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批评曝光排查治理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等现象,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吉林省安全生产大事记

吉林省安全生产大事记

把 学 校 各 项 安 全 工 作 落 到 实 洪 虎 省 长 签 署 吉林 省 人 示 后 , 次 强 调 : 一 , 级 再 第 各 1 《 处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开 展 广 民政 府 令 第 16号 ,吉 林 省 、 政府 和各部 门主要负责 同志 泛 、深 人 、 经 常 性 的安 全 教 小 煤 矿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若 干 规 要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已经 省 政 府 第 3 3状 常 务 产和 防 范 安 全 事 故 工 作 切 实 育 ; 行周密 部署 , 进 开展 好 学 定 》 校安全 工作大检查 。 会 议 通 过 , 自公 布 之 日起 施 负起 责任 ; 第二 , 要进一 步 明 行。 确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管 理 职 鬃 责 ; 三 , 出 重 点 部 位 和 薄 第 突 弱 环 节 。 李 介 车 副 省 长 总 结 、 布 置 了全 省 安 全 生 产 工 了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召 开 的 全 该公 司 在 延 吉机 场绕 越 作 。 国加 强 安 全 生 产 、防 范 安 全 线 进 行 水 沟 盖 预 制 板 施 工 甄 始 事 故 电 视 电话 会议 之 后 ,我 时 , 吊预 制 板 的 汽车 吊 吊臂 省 立 即 召开 了 全 省 安 全 生 产 距 上 方 高 压 线 过 近 ,高 压线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 省 委 书 记 王 放 电 导 致 3人 死 亡 , 1 受 人 省 政 府 决 定 于 7月 2 0 云坤 ,省 委 副 书 记 、省 长 洪 伤 。 日至 8月 2 日 , 各 烟 花 爆 0 对 虎, 省委 常委 、 常务副省 长王 口 孝 罾 竹 生 产 企 业 及 安 全监 督 管 理 够 ÷ 孵妒 国发 出席 会 议 。洪 虎 省 长 结 崮嘞礴 黪瞎舞甥 工 作 情 况进 行 全 面检 查 。 合我 省 实 际 ,就 贯 彻 落实 会 省 政 府 组 织 督查 组 再 赴 啦 漂 议 精 神 作 了重 要讲 话 。 强 调 各 地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督查 ,重 要 认 真 贯 彻 吴 邦 国 副 总 理 的 点 督 查 5 l项 重 特 大 隐 患 的 讲 话 精 神 , 大 措施 , 抓 落 整 改 进 展 。 加 狠 省 政府 批 准 《 吉林 省 经 实 ,努 力 做好 全 省 安 全 生 产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职 能配 鼍 、 内 争 ? 嵇| 蘑 工作 。 省政府办公厅发甑遍巍 露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 吉 . ( 如 ∞ 毒 4鞠 司马 绸 政 办发 【 0 0] 8号 ) 安 全 2 0 .8 , 安全生产丈检查的紧急通知 此 次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生 产综 合 管 理 职 能 划 归 省 经 省政 安 月 动 府对 全 活 情 为: 周务 院 办 公 厅 《 于切 实 贸 委 ,省 经 贸委 设 立 安 全 生 关 雄簦≠ 毒 誊 i ; 于 管 |未 ; | 督 查 工作 由 李介 车 副 省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有 关 问题 产 处 ,综 合 管 理 全 省 安 全 生 长 负 总 责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的紧急通 知》 的落实情 况 ; 安 产 工 作 ,列 安 全 生产 行 使 政 刘 仰 赣 省 经 贸 委 副 主任 张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各 府 监 督 职 能 大 橙 带 队 ,对 全 省 安 全 生 产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设 和执 行 情 卯 瑚 : 盘 囊 雾 ]作 进 行 督 查 。 : 况 ; 故 隐 患 特 别 是 省 政府 设蟛 垒抒铆 龟 事 省 编 办发 出 《 于设 立 关 ∞ ∞ 孚 浮 薅 尊 两 次 督 查 的 事 故 隐 患 的 监控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吉安委明电[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的通知(吉安委明电〔2014〕10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现将《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做好落实,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暗访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发现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5月7日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科学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暗访工作,掌握安全生产真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暗访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之一,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不预先通知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暗访工作。

暗访对象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暗访实施主体:(一)省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暗访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暗访组开展暗访工作,指导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暗访工作。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设立13个暗访组,分别负责对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省直行业部门,开展暗访工作。

省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设立的暗访组,负责对所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暗访工作,并指导督促下级部门组织开展好暗访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吉安委办[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安委办〔2014〕18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各级行业(领域)主管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理出清单,及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便进行挂牌督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从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活动。

省安委会专门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8日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自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全面检查、严格治理所有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努力构建“安全吉林”。

二、工作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从法人代表至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部门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综合监管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推进省直部门、市(州)、县(市、区、开发区)三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等。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吉安委办字[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16号)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省属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掌握各市州和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现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精神,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

由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收集并汇总这次专项行动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从6月到9月,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于每月27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5800130(带传真)E-mail:*****************)。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填报表1、表2、表3、表4,并报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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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
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从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活动。

省安委会专门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6月8日
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自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全面检查、严格治理所有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努力构建“安全吉林”。

二、工作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从法人代表至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部门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综合监管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推进省直部门、市(州)、县(市、区、开发区)三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等。

三、检查范围
此次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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