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冲突之问题
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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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
权?
不可以。
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的性质。
如果是强制性规定,则章程无法改变;如果是任意性规定,章程可以改变。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
从法理上分析,公司不同机构之间的职权划分是公司法的机构性规范,此种规定如可以任意改变,将会彻底改变公司的基本管理模式,破坏整个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因此,此种规范具有强制性,不得改变或变通。
再从规范层面分析。
《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0条对经理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体系解释可知,对于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能够变更公司法的规定,而对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补充,不能变更。
论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融合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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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论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融合互动关系张念武摘要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融合互动性和矛盾冲突性。
本文指出融合互动性强调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实践中的配合效应,二者共同服务于公司的运作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融合互动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54-01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同样是国家强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体,但因各自所代表的主导价值理念不同,二者在公司设立、运作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一方面,公司法偏向于国家强制,注重公司运作当中的公平、公正和整体效率,因此公司法通过法定形式规定了公司的一些基本制度,如公司责任类型、股东权利义务、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社会责任等等,并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变更。
通过这些公司基本制度和框架的构建,国家实现了对公司的宏观规制。
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偏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基本的自由、自治理念及公司运作中的微观效率,因此公司章程通过当事人协商订立的形式记载了公司具体的组织结构,经营目标、运作程序等内容,并在实践中具体适用,从而达到公司设立发展的目标。
如果把公司比作大海中朝着特定目标航行的轮船的话,那么公司法可以被比作是指南针,公司章程则是具体的操舵手,前者负责指定航线,保障不会出现大的偏差,后者承担具体操作执行任务,解决如何在实际航行中有效地前进。
二者同样是极其重要的,缺少其一公司都无法实现其既定的发展目标。
一、公司法是公司章程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基本框架,为公司的成立、运作设立了特定的范围。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具体运作当中的契约性、自治性文件必须以公司法为其基础和依据,不能任意突破公司法所设定的框架和范围。
以我国的相关规定为例,公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生效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_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_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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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上旬刊)总第487期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公司组织形式出现之初,表现为无限责任公司形式,与合伙并无明显区别,公司投资人之间主要通过协议互相约束以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而该协议完全是投资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存在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公权力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日益复杂,公司的职能也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日益多样化,公司不再简单地只是股东共同营利的经济组织,而是开始承载一定的社会职能,也正因此,各国相继制定公司法通过法律对公司的约束,使得公司在实现营利的同时,完成其应承载的社会职能。
一方面,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因素的考虑,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行为规则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公司内部结构的考虑,公司法又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制定章程控制和约束公司内部行为。
于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相互协调问题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制定出完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能够加强公司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71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些条款中,法律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具体则交由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从法理上的法律规则层面分析,这些规定和表述属于委任性规范,即法律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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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展开:1、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则应属无效,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
如公司章程约定对于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仅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通过,由于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条款,所以该条款应属无效;2、如果公司章程仅是改变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如股东会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对于这些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章程改变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时,应当以公司章程约定的为准。
二、公司章程变更流程是怎样的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
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
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
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
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
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该如何处理公司法公司章程与内部细则之间出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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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处理公司法公司章程与内部细则之间出现冲突?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础。
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直接、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
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导致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甚者导致企业倒闭。
下文将与公司章程有关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汇总,共5大类18个问题,涵盖公司章程基本内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等多项法律实务问题,以供参考。
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答: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宪章,与《公司法》共同发挥调整公司活动的作用。
问题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同,具体为: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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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2•【文号】法释[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对公司章程潜在的风险(3篇)
![对公司章程潜在的风险(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60cd623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23.png)
第1篇一、法律风险1. 章程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章程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将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2. 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3. 章程修订程序不规范公司章程的修订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可能导致修订无效,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二、管理风险1. 组织结构不合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如果组织结构不合理,将导致公司管理混乱,效率低下。
例如,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决策失误;部门设置不科学,可能导致资源浪费。
2. 权责不清公司章程应明确各股东的权责,如果权责不清,可能导致内部矛盾,影响公司稳定发展。
例如,股东之间对利润分配、决策权等方面存在争议。
3. 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司章程仅规定了公司组织的基本框架,而具体的管理制度需要在章程的基础上制定。
如果管理制度不完善,将导致公司管理混乱,难以有效执行。
三、财务风险1. 资金筹集风险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资金筹集方式,如果筹集方式不合理,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例如,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可能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增加。
2. 利润分配风险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如果分配方案不合理,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受损。
例如,利润分配过于集中,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损。
3. 财务报告风险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如果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导致公司信誉受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四、经营风险1. 市场风险公司章程未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无法适应市场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经营。
例如,产品或服务与市场需求脱节,可能导致公司市场份额下降。
2. 技术风险公司章程未明确技术发展战略,可能导致公司技术落后,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例如,忽视技术研发,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
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ba75193dda38376bae1fae02.png)
公司章程注意事项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
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
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
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
比如“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
公司章程与法律的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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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法律的冲突与解决“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性企业,是由人和财产依据规章组织起来的。
这些规章既包括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客观规律,也包括一些人为制定的规章。
在后者中,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契约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确定,主要就是公司章程;另一类则是由法律加以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司法》。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是约束企业行为的两大法宝,其中公司法所代表的是国家意志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意志的全都表达。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性质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通过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章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一样,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是公司的x章。
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界主要观点集中在三类,即契约说、x章说和自治法说。
契约说秉承契约自由理念,强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参加方所达成的意思全都的契约性文件,主见应当充分给予契约当事人订立和修改契约的自由。
支持契约说的学者认为,以公司章程契约化作为一种替代市场资源配置的手段,能够最大程度地优化资源组合,制造出更大的效益。
自治法说以私法自治为理论根基,强调公司参加者对公司事务拥有自治的权利。
x章说一方面承认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的指导公司运作的纲领性文件,另一方面又强调公司章程不是纯粹的自治性契约,而是受制于国家干预的。
从公司的契约性与法定性来看,一方面公司章程在许多方面具备契约的特征,但并不能等同于契约;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在很多方面都有表现,例如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等,这种限制是国家意志对经济的规制,由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济活动内容也会涉及到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从自治与他治的角度看,自治侧重于对个人自由的爱护,但任何自由都不行能是无限制的,公司自治并不应当是随便和任意的管理自我,而应当是在国家法规下的自我调整。
公司章程登记错误(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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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规范公司组织、管理、运作的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的登记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一旦出现登记错误,不仅会影响公司的合法地位,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析公司章程登记错误的原因、影响及纠正措施,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公司章程登记错误的原因1. 申请人信息错误在申请公司章程登记时,申请人可能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导致提供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准确,从而引发登记错误。
2. 章程内容错误公司章程内容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章程条款与法律规定不符:部分公司章程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导致登记错误。
(2)章程条款表述不清:部分公司章程条款表述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内容,使得登记机关难以准确理解其含义。
(3)章程条款存在遗漏:部分公司章程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导致部分重要条款遗漏。
3. 登记机关错误登记机关在审核公司章程登记过程中,可能由于工作失误、疏忽等原因,导致登记错误。
三、公司章程登记错误的影响1. 影响公司合法地位公司章程登记错误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进而影响公司的合法地位。
2. 引发法律纠纷公司章程登记错误可能导致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产生纠纷,甚至引发诉讼。
3. 增加经营成本为纠正公司章程登记错误,公司可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整改,从而增加经营成本。
四、纠正公司章程登记错误的措施1. 及时发现错误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章程登记情况,一旦发现错误,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2. 主动沟通协调公司应及时与登记机关沟通,说明情况,争取登记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3. 修订公司章程针对公司章程内容错误,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将新的公司章程登记备案。
公司章程容易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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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容易出现的问题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如果公司章程存在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是一些公司章程容易出现的问题:
1. 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面临法律风险。
2. 不完整或不清晰:公司章程应该完整、清晰地规定公司的各项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不完整或不清晰,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或产生纠纷。
3. 不合理的条款:公司章程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不合理,例如限制股东权利、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等,这些条款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4. 未及时更新:随着公司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司章程需要及时更新,如果公司章程未及时更新,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适应新的情况或面临法律风险。
5. 未经过充分讨论:公司章程应该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如果公司章程未经过充分讨论,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矛盾和纠纷。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冲突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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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冲突以哪个为准
刚成立的公司需要制定章程等等,这样公司才能够有法可依、遵纪守法等等。
但是有些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发现它的内容跟公司法的法规并不一致,等于两者是互相冲突的,面对这种情况不知道以哪个为准。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章程规定未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适用章程规定;二是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公司法规定。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发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时候,首先是要去修改公司的章程,因为法律是不能够由普通人修改,自己能够做的是修改章程让它能够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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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范的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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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行使决策பைடு நூலகம்的条件 , 公司机关和代 是 ……” 对 为章程 在拟 定董事任 期方面提供 强制性规 则的功能主要在于 ‘ 从另一个角 理人控制权的配置 , 以及 有关公司机关和 了可供参 考的建议 。 对于建议 型规 则所调 度支撑私法 自治 一。
务。然后 在此 基础上 ,按照公司类型 , 论 种 创造 力提供更为 广阔的空间 。当然 , 并 式 , 在于它的特 性 : ) ( 投资人的有限责任 , 1
2投资人权益的 自由转让 , ) ( 法人人格 , ) 3 ( 4 述了这样的观 点: 在闭锁性 公司 ,考虑到 非所有人都喜欢花 费时 间与精力去寻求或 () 讨价 还价 的能力 , 构性 和分配性 规则应 创新规 则 , 结 如果 可供选择的公 共物品 质量 集中管理。对公司而言,公司法唯一至关 当以赋权型和补充型规 则为主 , 信义性 较高 , 而 能够 满足各方偏好 , 无需 另行交 重要 的就是管理权力的合法集中化”正是 则 。 规则应以强制性规 则为主 , 在公开性 公司, 涉 ,无疑 节省 了交 易成本 。 由于这种集中管理的模式带来了组织效率 , 极大 的促进了大量资金 的有效集中 ,才使
( 二)强行法在公司法 中的作用与范
( n a r e) madt y ml N以不容 公司参与者 变 o s 人秩序提供 一种专家意 见和行为指导 , 发
强行法作为不容当事人任意排除适用
更的方式规 整特 定的问题 。 并且 , 又依据 挥的功能 更多是倡导意 义上 的 , 选择与否 的法律规 则 , 常常被人视为对私人秩序的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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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模式、股东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而公司法则是国家为规范公司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二、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章程通常会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分红权、知情权、投票权等。
然而,当这些规定与公司法的要求相冲突时,应以公司法为准。
例如,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比例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最高比例,那么该规定无效。
三、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涉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设立和职责分配。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治理的具体模式,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如果公司章程中的治理结构设置与公司法规定相悖,则相关条款无效。
四、股份转让与发行关于股份的转让与发行,公司章程可以设定一些限制条件,如转让的期限、受让人的资格等。
然而,这些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份转让限制过于严格,违反了公司法的流通性原则,那么该规定应视为无效。
五、公司财务与会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如果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法存在冲突,应以公司法为准。
六、公司合并与分立关于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章程可以设定一些程序性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合并或分立的条件、程序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那么应以公司法为准。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具体程序,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与公司法存在冲突,应以公司法为准。
八、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发生冲突时,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公司内部或外部纠纷的解决也应遵循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结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则,虽然具有一定的自治性,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应注意事项(3篇)
![公司章程应注意事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3979b69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5b.png)
第1篇一、公司章程的合法性1. 确保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规范性1. 公司章程的表述应准确、清晰、简洁。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2. 公司章程的结构应合理,层次分明。
一般包括总则、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终止与清算、附则等部分。
3. 公司章程的条款应完整,不遗漏重要内容。
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股东权利义务等。
三、公司章程的实用性1. 公司章程应体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
2. 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公司章程的灵活性1. 公司章程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公司章程应允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对章程进行修改。
五、公司章程的保密性1.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应妥善保管,防止泄露。
2. 公司章程的修改、补充等事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司章程的保密性。
六、公司章程的签署1.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署,或由授权代表签署。
2. 股东签署公司章程时,应仔细阅读章程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
七、公司章程的备案1. 公司章程制定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公司章程备案时,应提交公司章程文本、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1.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就修改事项召开会议,形成决议。
2.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191a2c5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18.png)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确保了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此前,因为缺乏对公司章程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导致一些公司章程存在法律效力上的争议,新《公司法》的修订填补了这一空白。
其次,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东资格要求、权益分配、公司治理结构等重要内容,并且将对这些内容的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进行了明确。
对于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进行约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司章程的全面性和权威性,避免了公司章程的不完整或模糊性。
此外,新《公司法》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公司章程内容。
例如,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还应当包括公司的董事会设立、职权、召集和决策程序,以及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和决定方式等内容。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另外,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并且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股东2/3以上的同意。
此外,在公司章程变更中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保护各方权益。
这一规定增加了对公司章程变更程序的约束和规范,防止了不当变更对投资者权益造成的损害。
最后,新《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公司章程中对违反公司章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进行了约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因违反公司章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利于维护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包括对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内容、变更程序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601eb7fc6c85ec3a86c2c525.png)
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的运营效果。
因此,制定公司章程绝不能马虎从事,而必须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特别应注意以下问题:1. 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前十个方面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如不得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万元.所谓真实,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与事实情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如不得虚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否则,将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明确,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如章程必须具体地写明公司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总之,写明《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十个事项,是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2。
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命名规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
《公司法》上还有不少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可以完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制定本公司的章程,这既简便可行,又能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3。
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可以说《公司法》的规定,只是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它还需要根据拟设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充实具体内容。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c11889e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7e.png)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一、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例某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方式,但该方式与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不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
结果,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选举无效,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财务风险的案例某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资金流失、财务数据失真等风险。
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
三、公司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的案例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
他们在决策中谋取个人利益,导致公司经营不善,股东权益受损。
四、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的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违反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这导致股东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权益,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案例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股东和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了不良影响。
六、公司高管违规操纵股价的案例某公司高管通过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和信息披露义务。
这种行为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七、公司资金占用的案例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资金占用禁令。
这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为经营活动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八、公司虚假宣传的案例某公司在宣传和推广产品时夸大其词,夸大产品的功效和市场前景,误导了消费者和投资者。
这种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真实宣传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九、公司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这导致股东和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十、公司未履行社会责任的案例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排放大量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效力怎么认定?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效力怎么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c5b0b1f2d5bbfd0a795673a2.png)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效力怎么认定?而所谓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指的是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发生冲突的情况。
从司法实践上,一旦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时,将会导致依据该部分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无效,因而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不仅要灵活机动,因地制宜,更要确保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人在管理公司时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因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冲突的案例也是越来越多。
那么在实际的公司日常管理中,作为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其效力又要怎么认定?是公司章程效力优先还是公司法效力优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任意性的规定和强制性的规定。
1、所谓强制性的规定,就是当事人无权作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约定的规定,如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2、任意性的规定,就是当事人可以作出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的约定的公司法规定,如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就是任意性的规定,因为其后明确规定“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般允许公司另有规定的,都是任意性的规定,但并不是没有允许另有规定的,就一定不是任意性规定,笔者认为,只要不涉及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的,不涉及弱势当事人利益的特别保护的,就应该认定为是任意性规定,比如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中国法律相互冲突的案例(3篇)
![中国法律相互冲突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796c02b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bc.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法律冲突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法律相互冲突的现象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房地产纠纷的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李某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李某未能按照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此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法律冲突。
具体来说,合同中约定了以下条款:1. 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 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如因政策原因导致房产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如因原告王某原因导致房产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被告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4. 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如因被告李某原因导致房产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原告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存在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如因被告李某原因导致房产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原告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位阶冲突: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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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冲突之问题
【案情简介】
深圳市壹二三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由50位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
2014年9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大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2、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股东谢某等10人认为前述三点修改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的部分无效。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的基本准则,是契约性的自治规范,要辨别本案所涉三点问题是否有效须看其内容是否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存在冲突。
首先,本案所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份的继承人只能继承部分股东权利,排除了股东的表决权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但继承人却须履行全部股东义务,这是否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同时包括了属于自益权的资产收益权与属于共益权的参与重大决策权,而股东行使表决权就是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手段,股东行使共益权是享有完整自益权的前提和保障,两者不可分割。
涉案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包括可以出席股东会议等,但是继承人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该条款实际剥夺了继承人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股东不能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也无法获得救济,显然背离了公平原则,故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据此,本案中公司的股东会能否代替前述条款中的“全体股东”?经济纠纷律师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条件会相对松散,故无法保证所有股东均能够充分表达自身意见并作出决策,本案此条款的修改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后,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结合本案,文中所涉公司拥有50名自然人股东,股东人数几乎达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限额,因此不属于前述规定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情形;此外,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而该修改意见直接规定了监事由工会主席担任,从表面看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公司监事本应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而工会会员并非全公司所有员工,故该条款细
究会削弱部分职工选举监事的权利,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综上分析,该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